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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師考前狂記10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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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章
“經濟法”和“調整經濟的法”的區別
1.“經濟法”是與民法、商法、行政法、刑法等部門法并列的一個法律部門。
2.“調整經濟的法”:一國所有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3.法律對經濟關系的調整階段:
①第一階段(奴隸制和封建社會),諸法合一。
②第二階段(自由資本主義時期),對經濟關系的調整起主導作用的是民商法。
③第三階段(當代社會),民法、商法和經濟法共同對經濟關系進行調整,同時社會保障法、環境保護法等新興法律部門也成為調整經濟關系的輔助性法律部門。
調整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律體系
民商法
民法是市場經濟基本法,民商法主要調整市場力量發揮作用的經濟領域。
經濟法
經濟法也是市場經濟基本法,其調整對象包括:
(1)經濟管理關系;
(2)市場管理關系:維護公平競爭關系;產品質量管理關系;消費者權益保護關系。
(3)組織管理性的流轉和協作關系。
第三十五章
合同的分類
(1)根據各方權利義務的分擔方式劃分:
①雙務合同:如買賣合同、租賃合同:
②單務合同:如借用合同、保證合同
(2)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標的物為要件,分為
①諾成合同:絕大多數合同都是諾成合同,如買賣合同、租賃合同、加工合同、信用合同;
②實踐合同(需要有標的物):保管合同、借用合同、定金合同
合同的生效要件
包括主體合格、內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實、合同的形式合法。
效力存在瑕流的合同
無效合同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合同
(2)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3)違背公序良俗的合同
(4)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簽訂的合同
(5)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而簽訂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
(1)合同的主體不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因無權代理而訂立的合同
可撤銷的合同
(1)基于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2)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3)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4)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訂立的合同顯失公平的
注意:無效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可撤銷的合同在被撤銷之前為有效合同。合同一經撤銷,合同當事人之間便消滅合同關系這一效力追溯到合同成立時。所以,被撤銷之后就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合同的訂立
概念
合同的訂立強調的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行為或過程。
合同的成立體現的是合同訂立活動結果,它表明當事人就合同主要內容已經達成合意即意思表示一致
要約
一、要約的生效、撤回及撤銷
(1)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2)在不給相對人造成損害的前提下,可以撤回已經發出的要約。
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如果撤回的通知后于要約到達受要約人的,不發生撤回的效力。
(3)在要約生效后,受要約人尚未發出承諾通知之前,要約人可以要求撤銷該要約。
二、屬于要約的形式
懸賞廣告、商店中表明價格的銷售
三、屬于要約邀請形式
有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
承諾
法律效力:承諾一經作出并送達要約人,合同即告成立?!境兄Z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
具備條件:
(1)承諾只能由受邀約人向要約人作出。
(2)承諾必須在有效期限內作出。
(3)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內容一致。
撤回:在承諾生效前,可以撤回所發出的承諾。撤回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達到要約人之前或同時到達要約人。如果承諾已經生效,則合同已經成立,不能再撤回承諾。因此,承諾不存在撤銷的可能。
合同的履行
1、全面履行原則(履行主體適當、標的適當、期限適當、地點和方式適當)
如果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2、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
強調“沒有先后履行順序”
不安抗辯權
先給付義務的當事人行使,有證據證明后給付一方出現下列情況之一:
①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②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③喪失商業信譽
④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先給付一方可以中止先給付義務
先履行抗辯權
是指在雙務合同中履行義務順序在后的一方當事人,在履行義務順序在先的一方當事人沒有履行或不適當履行義務時,拒絕先履行一方請求其履行義務的權利。
合同的擔保和保全
合同擔保的法律特征
(1)具有明確的目的性:督促合同義務人積極履行義務。
(2)具有自愿性和平等性。
(3)具有從屬性。
合同擔保的形式
保證
①擔保人資格:保證人必須是具有代為位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而國家機關和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能作為保證人。
②擔保方式: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只對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承擔補充責任。連帶責任保證,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定金
定金具有擔保效力。定金合同是實踐合同。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違約金與定金存在差別,不能并用,只能選擇其一適用。
定金罰則與違約金的區別主要表現在:定金在合同履行前交付,違約金在違約行為發生后交付;定金具有證明合同成立和預先給付的效力,違約金沒有;定金起擔保作用,違約金則是違約責任的一種形式。
合同的保全
具體包括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和債權人撤銷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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