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14000認證審核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今年筆者參加了幾家公司ISO14001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審核,其中發現了一些在審核過程容易出現的問題,現提出來與大家一起探討,以便不斷提高環境管理體系審核認證技術和加深對ISO14001標準的理解,進一步推動組織建立和保持更加完善的環境管理體系,持續改進我們的生存環境.
一、ISO14000審核員應充分理解、掌握審核依據
大家都知道,目前進行第三方認證審核的審核依據有“ISO14001:1996標準,組織所編制的符合ISO14001標準的體系文件,包括環境管理體系手冊、程序文件和作業指導書;適用組織的法律和其它要求,在文件審核時主要的審核依據為ISO14001標準和適用的法律和其它要求,在現場審核時主要的審核依據為組織所編制的符合ISO14001標準的體系文件,當然最終的審核依據為ISO14001標準,審核員有充分適宜地根據審核依據來進行認證審核,才能保證審核質量并回避審核風險.
下面談變審核員的審核依據方面應當注意的問題:
1、ISO14000審核依據選用要充分
ISO14000審核員在進行審核時候,需將組織應遵守的“法律和其它要求”考慮完全,組織在建立和實施環境管理體系的過程中可能沒有遵守所有其應遵守的法律和其它標,有的組織認為只要出具了三同時報告(即建設項目駿工驗收報告),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水氣聲環境監測報告等材料就證明組織已經遵守環境法律法規的要求,其實這并不充分,在組織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及三同時報告中環保行政部門針對該組織的實際情況提出的環境保護方面的措施或環境管理方面的要求也是組織應遵守的規定,這些措施或要求也應作為審核員審核該組織的依據之一.
筆者曾到一家機械加工企業審核,該公司周圍皆為居民生活區,主要的環境影響來自沖壓車間的噪音,該公司通過集中噪聲源,沖壓車床增設減振器,車間墻上鋪設微穿孔板吸聲材料等措施對噪聲污染加以控制,監測報告上顯示,該公司的噪聲排放水平雖然低于排放標準,但與排放標準非常接近,且公司擊圍皆為居民區,若不加強管理,就會造成噪聲排放超標擾民,環保局在該公司的三同時報告中提出:A、沖壓車間生產進間應控制在8:00-12:00,13:30-18:00;B、沖壓時應關閉車間的門窗,但是該公司并未將三同時報告中的要求體現在公司噪聲污染的控制中,公司制定的噪聲污染控制程序中沒有對生產時間和關閉窗予以規定,實際工作中也沒有執行上述要求,這些事實表明該組織極有可能存在噪聲排放超標的情況(事后的監測結果表明,若不執行A和B的要求,三次監測中有兩次超標),一般而言,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或三同時報告中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要求都是從技術上或管理保證該組織的環境行為達到環境法律法規的要求,若組織不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或三同時報告中的要求,就不能完全保證組織的活動、產品或服務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
2、要正確理解“其它要求”的含義
其它要求包括的范圍很廣:總公司的要求、行業協會的要求、相關方的要求、環境管理或工程技術要求等,審核員在審核時應當全面考慮這些要注,比較低容易遺漏的是環境管理或工供的污水處理裝置使用說明書、鍋爐安全使用說明書等是保證組織的環境因素得到控制,改善組織的環境表現的根本手段之一.
組織在建立和運行環境管理體系時,在環境管理或工程技術要求可能會出現三種情況:A、直接使用供應商提供的設備設施使用說明書;B、沒有將該項環境管理活動納入體系控制范圍;C、將供應商提供的設備設施使用說明書轉化為組織自己的作業指導書或操作規程.A這種情況當然可以;B這種情況肯定是不行的;C這種情況可能存在問題,如果組織作畫業指導書或操作規程的規定比使用說明書的規定嚴格,則沒有問題;如果遺漏一些重要的控制要素,就有可能出現問題.
筆者曾經到一家公司的電鍍廢水處理車間審核,該公司電鍍廢水中含六價鉻離子,廢水處理裝置采用先進的全自動化廢水處理設備,處理方法采用還原中和沉淀法,其原理為,將廢水調至一定的pH值下,加入還原劑,將六價鉻還原為三價鉻,然后重新調節pH值,加入沉淀劑,將三價鉻離子沉淀下來而從廢水去除,該裝置只要求顯示結果在各處理單元內加入還原劑或絮凝劑(沉淀三價鉻離子用),在這套處理裝置中pH感應頭和ORP傳感儀的校準十分重要,若其不在校準狀態,則直接導致顯示儀的顯示結果不準確,從而導致加入氧化劑或絮凝劑的量不準確,最終不能保證理想的廢水處理效果,得寸進尺者現場審核時發現,該電鍍廢水處理裝置供應商提供的使用說明書規定,每次處理電鍍廢水前應將pH感應頭和ORP傳感儀放入標準溶液中進行標定校準,而該公司的電鍍廢水處理作業指導書中規定,每周對pH感應頭和ORP傳感儀標定校準一次,而該公司每天都要產生和處理電鍍廢水,上述的事實表明,如果按照該公司的作業指導書進行電鍍廢水處理,一星期只能保證在標定較低準那一天的廢水處理效果,其余六天的廢水處理效果將不得而知,即處理失控狀態,所以審核員在審核時不應只根據組織提供的作業指導書或操作規程進行審核,而應進一步審核該作業指導書或操作規程與其編制依據,即原始出處之間的一致性.
二、ISO14001標準是審核的最終依據
ISO14001認證審核過程就是收集客觀證據,將收集到的客觀證據與審核依據進行比較低,然后對組織的環境管理體系進行客觀評價的過程,整個審核過程的最終審核依據是ISO14001,始終強調了額觀性,審核員不能將自己的觀點和看法強加于組織,當我們說組織的某一客觀事實存在不符合時,是指該客觀事實與審核依據不一致,而不是指組織的客觀事實與審核員觀點或看法的不一致,審核員在審核時應特別注意這一點,ISO14001標準只是提出實施環境管理體系應達到的最終要求,而不是技術標準,組織采取什么方式,通過什么手段,運用什么措施來達到這一最終要求是組織根據自己的人力、物力和財力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因素決定的,審核不應要求組織應采取什么方式,通過什么手段,運用什么措施來達到ISO14001標準的要求.
如審核法律少其它要求時,ISO14001一半管理體系標準對于法律和其它要求提出了三處要求:
1、4.2“環境方針”中要求承諾遵循法律和其它要求;
2、4.3.2“法律和其它要求”中要求組織應識別出與組織的環境因素有關的法律和其它要求;
3、4.3.3“環境目標和指標”中要求組織在制定環境目標和指標時應考慮符合法律和其它要求
筆者總結此三條要求為:
A、識別出并及時更新與組織的環境因素有關的法律和其它要求,即組織應遵守的法律和其它要;
B、制定出的環境目標和指標至少應達到法律和其它要求的規定;
C、組織應通過環境管理體系的建立和保持保證所有的產品、活動或服務符合法律和其它要求,以實現環境方針中遵守法律和其它要求的承諾.
除此之外,ISO14001在法律和其它要求方面并沒有提出其它別的要求,沒有規定組織達到上述要求的方式、方法和途徑.但是有些審核員在進行第三方認證審核時卻要求組織就將每個部門適用的法律和其它要求傳達宣貫到每個部門,且要求各個部門理解并掌握本部門適用的法律和其它村注,如辦公室的環境因素有:生活污水排放、辦公垃圾、潛在的火災等,則其應掌握的法律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要求應組織辦公室所有人員學習上述法律法規的有關要求,而且還要求應將上述法律法規發放至辦公室,認為只有這樣才能保證辦公室的活動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才能達到ISO14001標準的要求,特別是第C條的要求,但是如果組織并沒有將有關節的法律法規傳達到辦公室,而是將上述法律法規的要求轉化到所制定《生活污水控制程序》、《固體廢棄物控制程序》和《火災應急準備和響慶程序》中,并且將上述程序文件發放到辦公室,要求辦公室所有人員按照程序文件的要求來開展關的活動和服務,那么組織的做法雖然與有些審核員的要求不一致,但是其環境管理體系達到了ISO14001標準的要求,ISO14001標準是審核員審核的最終依據,審核員切忌將自己的觀點作為審核氣氛來評價所收集到的審核證據.
三、充分理解、靈活把握ISO14001標準中的各個要素
ISO14001標準之于審核員就象武器之于戰士一樣重要,如果一個審核員沒有充分理解ISO14001標準就去審核組織的環境管理體系,就像一個戰士沒有很好地學會使用武器就上戰場去戰斗一樣可笑,審核員只有不斷深入學習ISO14001標準,并以之指導審核工作的開展,這是從理論到實踐的過程;在審核工作中總結經驗和教訓,進一步理解ISO14001標準的要求,這是一個從實踐到理論的過程,經過多次理論至實踐之間的反復,才能害到一個比較理想水平,光學習標準不審核不行,光審核不總結也不行,筆者就審核中值得注意的幾個問題提出來與大家一起探討.
1、是否所有的重要環境因素都要制定環境目標指標和管理方案進行控制
有的審核員認為組織應當針對所有的重要一半因素制定了環境目標指標和環境管理方案進行控制,筆者不同意這種做法,實際上重要環境因素可以通過三條途徑加以控制,即實施環境管理方案、日常運行控制以及應急準備和響應,條條道路都可行通羅馬,ISO14001標準沒有規定針對所有的重要環境因素都要制定環境目標指標和管理方案,只是要求在制定環境目標和指標時應考慮組織所評價出的重要環境因素,而且有的重要環境因素不太適宜制定環境目標指標和管理方案,如一家機械制造企業將設備維修過程中產生的油類物質的跑冒滴漏評價為重要環境因不比,針對這一重要環境因素無法制定出量化的環境指標,所以該公司就制定了油類物質咆冒滴漏控制程序來對設備維修過程中的各種跑冒滴漏行為加以控制,從而實施了對這一重要環境因素的控制,在重要環境因素的控制問題上,筆者認為審核員關注的重點在于,組織是否遺漏了重要環境因素,組織所評價出來的重要環境因素是否得到了有效控制,至于采取什么控制,通過什么途徑對重要環境因素進行控制是由組織自己決定的,審核員沒有必要在這方面進行主觀判斷.
2、監測和測量設備的校準和維護
筆者在審核時發現在被審核方中普遍存在一種看法,即認為標準4.5.1中所說的監測和測量設備就是指環保局在進行水氣聲污染物監測時所用到的儀器和設備,一般建立環境管理體系的組織都不具備進行水體污染物、大氣污染物和噪聲的監測能力,所以他們都將水氣聲污染物方面的監測工作季托當地環保部門代為進行,所以就認為自己沒有監測和測量設備,因此也不需要對設備進行校準和維護,筆者認為4.5.1中所說的監測和測量設備不僅僅是指水、氣、聲污染物的監測齊備,它的范圍要大很多,它包括所有與監測和測量重要環境因素的關鍵特征有關的儀器和設備,如水表、電表、稱量儀、計數器等,這里的關鍵在于組織所確定的重要環境因素及其控制控制,如某公司將電的消耗評價為重要環境因素來加以控制,針對這一重要環境呆至少制定的環境目標指標為:單位產值耗電量比上一年下降10%;并且這一環境目標指標分解到各部門,規定了各部門的各類活動的用電量,且分別安裝了電表進行計量考核,則對于該公司而言,用于測量電量的電表也應該作為監測和測量設備進行校準和維護.因為如果電表沒有處于校準狀態,則其顯示結果就不能真正反映各部門耗電量,也就不能反映重要環境因素是否得到有效控制,組織與就沒有害到標準4.5.1時應特別注意組織是否將與其重要環境因素的關鍵特性的監測和測量有關設備識別完全,并且將之納入校準和維護的范圍之內.
總之,只有熟練掌握14001標準等審核依據加上客觀的審核態度,才能成為一個真正合格的環境管理體系審核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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