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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

   日期:2024-10-04 02:02:01     來源:認證     作者:中企檢測認證網     瀏覽:949    評論:0
核心提示:《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第1號《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已經2005年7月8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

《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

第1號

《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已經2005年7月8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長李毅中

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勞動防護用品的監督管理,保障從業人員的安全與健康,根據安全生產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檢驗、經營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勞動防護用品,是指由生產經營單位為從業人員配備的,使其在勞動過程中免遭或者減輕事故傷害及職業危害的個人防護裝備。

第四條勞動防護用品分為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和一般勞動防護用品。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目錄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確定并公布;未列入目錄的勞動防護用品為一般勞動防護用品。

第五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對全國勞動防護用品的生產、檢驗、經營和使用的情況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勞動防護用品的生產、檢驗、經營和使用的情況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監察區域內煤礦企業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情況實施監察。

第六條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實行安全標志管理。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工作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指定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機構實施,受指定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機構對其核發的安全標志負責。

第二章勞動防護用品的生產、檢驗、經營

第七條生產勞動防護用品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二)有滿足生產需要的生產場所和技術人員;

(三)有保證產品安全防護性能的生產設備;

(四)有滿足產品安全防護性能要求的檢驗與測試手段;

(五)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

(六)有產品標準和相關技術文件;

(七)產品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要求;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生產勞動防護用品的企業應當按其產品所依據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進行生產和自檢,出具產品合格證,并對產品的安全防護性能負責。

第九條新研制和開發的勞動防護用品,應當對其安全防護性能進行嚴格的科學試驗,并經具有安全生產檢測檢驗資質的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后,方可生產、使用。

第十條生產勞動防護用品的企業生產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取得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

第十一條檢測檢驗機構必須取得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認可的安全生產檢測檢驗資質,并在批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勞動防護用品檢測檢驗工作。

第十二條檢測檢驗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標準和規范對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防護性能進行檢測檢驗,并對所出具的檢測檢驗報告負責。

第十三條經營勞動防護用品的單位應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有滿足需要的固定場所和了解相關防護用品知識的人員。經營勞動防護用品的單位不得經營假冒偽劣勞動防護用品和無安全標志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

第三章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與使用

第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GB11651)和國家頒發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以及有關規定,為從業人員配備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安排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的專項經費。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應當按規定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為從業人員提供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不得超過使用期限。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督促、教育從業人員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驗收、保管、發放、使用、報廢等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得采購和使用無安全標志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購買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須經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技術部門或者管理人員檢查驗收。

第十九條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必須按照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則,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未按規定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不得上崗作業。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對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情況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進行監督檢查,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一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查處:

(一)不配發勞動防護用品的;

(二)不按有關規定或者標準配發勞動防護用品的;

(三)配發無安全標志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

(四)配發不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五)配發超過使用期限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六)勞動防護用品管理混亂,由此對從業人員造成事故傷害及職業危害的;

(七)生產或者經營假冒偽劣勞動防護用品和無安全標志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

(八)其他違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審查、核發安全標志,并應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監督。

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依法向本單位提出配備所需勞動防護用品的要求;有權對本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的違法行為提出批評、檢舉、控告。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從業人員提出的批評、檢舉、控告,經查實后應當依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接受工會的監督。工會對生產經營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的違法行為有權要求糾正,并對糾正情況進行監督。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未按國家有關規定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有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一)(二)(三)(四)(五)(六)項行為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生產或者經營勞動防護用品的企業或者單位有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七)(八)項行為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檢測檢驗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單處或者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檢測檢驗機構,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撤銷其檢測檢驗資質。

第二十八條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進口的一般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防護性能不得低于我國相關標準,并向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指定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機構申請辦理準用手續;進口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應當按照本規定取得安全標志。

第三十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實施細則,并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備案。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目錄

一、頭部護具類

安全帽

二、呼吸護具類

防塵口罩過濾式防毒面具

自給式空氣呼吸器長管面具

三、眼(面)護具類

焊接眼面防護具防沖擊眼護具

四、防護服類

阻燃防護服防酸工作服

防靜電工作服

五、防護鞋類

保護足趾安全鞋防靜電鞋、導電鞋

防刺穿鞋膠面防砸安全靴

電絕緣鞋耐酸堿皮鞋

耐酸堿膠靴耐酸堿塑料模壓靴

六、防墜落護具類

安全帶安全網

密目式安全立網

《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的發布,是基于國家取消行政許可后,為了加強勞動防護用品各個環節的監督管理而制定的行業規范。《規定》特別明確了對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實行安全標志管理。對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實行安全標志管理,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一種市場準入要求,并由原來的國家行政機關直接管理,改變為行政機關對“安全標志”管理機構的宏觀指導和監督檢查,由中介機構負責具體實施。

采用安全標志,對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提供了一個載體、一種標識。這種載體和標識不僅有利于政府部門對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實施有效的監督和管理,同時,從使用者的角度來看,也有利于加強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監督。安全標志不僅有體現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防護性能符合要求的功能,也是特種勞動防護用品進入市場的一張通行證。同時,通過安全標志管理,使符合安全防護性能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進入市場,也有利于規范市場行為,加強對市場的管理,促進勞動防護用品市場的穩定和健康發展。為了實施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保障從業人員的職業安全與健康,依據《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制定了《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實施細則》,并于2005年10月13日起實施。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是確認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防護性能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準許生產經營單位配發和使用該勞動防護用品的憑證。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由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證書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標識兩部分組成。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證書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監制,加蓋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中心印章。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標識由圖形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編號構成(見下圖)。取得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產品應在產品的明顯位置加施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標識,標識加施應牢固耐用。

標識規格與適用范圍

1.焊接護目鏡、焊接面罩、防沖擊護眼具:18mm(包括編號)×12mm

2.安全帽、防塵口罩、過濾式防毒面具面罩、過濾式防毒面具濾毒罐(盒)、自給式空氣呼吸器、長管面具:27mm(包括編號)×18mm

3.阻燃防護服、防酸工作服、防靜電工作服、防靜電鞋、導電鞋、保護足趾安全鞋、膠面防砸安全鞋、耐酸堿皮鞋、耐酸堿膠靴、耐酸堿塑料模壓靴、防穿刺鞋、電絕緣鞋:39mm(包括編號)×26mm

4.安全帶、安全網、密目式安全立網:69mm(包括編號)×46mm

安全標志管理部門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對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實行統一監督管理。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對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監察區域內煤礦企業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使用情況實施監察。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受理、核發和日常管理工作由設在中國安全生產科學研究院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中心負責,并對其所核發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負責。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檢驗工作,由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中心委托經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授權的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進行。

安全標志的申請

申請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生產單位(以下簡稱申請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2.具有能滿足生產需要的生產場所和技術力量;

3.具有能保證產品安全防護性能的生產設備;

4.具有能滿足產品安全防護性能要求的檢測檢驗設備;

5.具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

6.具有產品標準和相關技術文件;

7.其產品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要求;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單位應按以上條件進行自查,符合條件的,填寫《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申請書》,并附相關材料,報送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中心。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中心自接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符合要求的,向申請單位發出受理通知書;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請單位按要求重新填寫或補充申請材料。申請單位應承擔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申辦費用。

安全標志的審核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中心對通過初審的申請材料,組織專業人員進行技術審查,提出技術審查報告。技術審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技術審查合格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中心對相關技術文件予以確認、存檔,并發出現場評審通知書;技術審查不合格的,向申請單位發出整改通知書。申請單位應在接到整改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復審仍不合格的,終止本次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申辦。被終止申辦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自終止申辦之日起再次申辦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時間間隔不少于90日。

經技術審查合格的,由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中心組織專業評審人員對申請單位的主體資格、技術力量、生產設備、檢測檢驗設備和管理體系等條件進行現場評審,提出現場評審報告?,F場評審實行組長負責制。評審組原則上應在接到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中心下達的現場評審任務書之日起的10個工作日內完成評審工作。評審組一般由2~3人組成;評審工作時間一般為2~3天。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派1名監察人員,監督現場評審工作。現場評審人員按照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抽樣的有關要求抽封樣品,填寫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抽樣單,申請單位應于封樣之日起5日內將抽封的樣品寄往受委托的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

安全標志的頒發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中心自收到現場評審報告(包括整改報告)及檢驗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綜合審查。綜合審查合格的,頒發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證書,準許在該產品上使用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標識,并予以公告。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證書的有效期為4年。進口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證書的頒發,采取按有效期管理和按進口批次管理兩種形式。

1.申請單位為產品制造商,按本辦法規定程序審查合格的,取得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證書;

2.申請單位為國內代理商、進口商或其他單位,經技術審查和檢驗合格的,按進口批次取得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證書。進口的一般勞動防護用品參照上述規定辦理準用手續。

安全標志的管理

對取得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生產單位由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中心每年進行1次審核。對已取得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產品,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中心可以委托經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授權的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進行不定期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防護性能檢驗。生產單位應于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證書有效期屆滿90日前,按程序申請辦理延續手續。

在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有效期內,生產單位的產品名稱、產品型號變更的,應按程序申請換證;生產單位的名稱、法定代表人、通訊地址等檔案信息變更的,應辦理變更手續。

1.安全標志的暫停使用

在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使用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

1》未能保持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防護性能穩定合格的;

2】生產現狀發生變化達不到生產要求的。被暫停使用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生產單位,應于90日內完成整改。經整改復查合格的,可以恢復使用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2.安全標志的撤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并予以公告:

1)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證書有效期屆滿,生產單位未按本辦法要求提出申請延續的;

2)弄虛作假,騙取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

3)整改期滿拒絕復查或者經復查不合格的;

4)生產單位被吊銷或注銷營業執照的;

5)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已不符合相關技術標準的;

6)國家已經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7)生產單位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

8)轉讓、買賣或者非法使用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

9)未能保持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防護性能穩定合格而引起生產安全事故的;

10)在被暫停使用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期間,擅自生產的;

11)未按規定進行年度審核或年度審核不合格的;

12)其他應撤銷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情形。

被撤銷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再次申請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時間間隔不少于180日,有第2項和第8項行為的,再次申請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時間間隔不少于2年。

申請單位弄虛作假提供檢驗樣品,或擅自更換已抽取的封樣樣品,應終止本次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申辦,并在2年之內不得再次申辦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

3.評審紀律

1)堅持原則,實事求是,嚴格按現場評審規范和任務書要求進行評審、取證;

2)尊重生產單位的知識產權,保守評審中涉及的技術秘密;

3)廉潔自律,不提供有損評審結論公正性的指導、咨詢。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中心工作人員不按規定核發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或者其評審人員在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有關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投訴,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受理;有關申訴和爭議,由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中心受理。

從2006年4月1日起,生產經營單位采購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應是取得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產品。

防沖擊眼護具

國家勞動防護用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北京)楊文芬陳倬為鄧保舉

眼面部防護用品的分類

眼面部防護用品種類很多,依據防護部位和性能,分為防護眼鏡和防護面罩兩種。

1.防護眼鏡的作用和種類

防護眼鏡是在眼鏡架內裝有各種護目鏡片,防止不同有害物質傷害眼睛的眼部防護具,如防沖擊、輻射、化學藥品等防護眼鏡。

種類:

防護眼鏡按照外形結構分為普通型、帶側光板型、開放型和封閉型。

標記:防護眼鏡的標記由防護種類、材料和其他(包括遮光號、波長、密度等)組成。分類及代號見表2所示。

表2防護眼鏡分類及代號

2.防護面罩的作用和種類

防護面罩是防止有害物質傷害眼面部(包括頸部)的護具,分為手持式、頭戴式、全面罩、半面罩等多種形式。面罩分類、代號及其示意圖見表3所示。

防沖擊眼護具

防沖擊眼護具是用來防止高速粒子對眼部的沖擊傷害的,主要是大型切削、破碎、研磨、清砂、木工、建筑、開山、鑿巖等各種機械加工行業的作業人員使用。防沖擊眼護具包括防護眼鏡、眼罩和面罩3類,常見的防沖擊眼護具產品有以下5種。

1.有機玻璃眼鏡(眼罩)

這種眼護具透明度良好,質性堅韌,有彈性,耐低溫,質量輕,耐沖擊強度比普通玻璃高10倍。但是,耐高溫、耐磨性差。主要用于金屬切削加工、金屬磨光、鍛壓工件、粉碎金屬或石塊等作業場所。

2.CR-39眼鏡(眼罩)

這是一種強度性能較好的塑膠片,特點是質量輕、強度高、抗沖擊性能好,耐磨性能僅次于玻璃。www.Examda.CoM考試就到考試大

3.鋼雙紗外網防護眼鏡

這是用金屬制成的圓形鏡架,鏡框分內外兩層,內層配裝圓形平光玻璃鏡片,安裝鏡腳。外層配裝鋼絲經緯網紗,上緣與內層框架上緣以可控扣件連接,下緣設有鉤卡,鏡架兩側外緣至太陽穴處,內外鏡架連接。佩戴時,雙層鏡框重疊,可防止正面和側面飛濺物對眼睛的沖擊傷害。鋼絲紗網會降低能見度,在需要時可以把外層網框下緣的卡鉤啟開,向上推動90°與視線平行,其上緣可控扣件能穩定外框角度,控制下垂。這種防護鏡適用于金屬切削、碾碎物料的作業場所,但不宜在高溫和有觸電危險的作業場所使用。

4.鋼化玻璃眼鏡

這是由普通玻璃經800℃~900℃高溫加熱以后,再進行急劇冷卻處理,使其內部結構應力發生改變,提高抗沖擊強度制成的眼鏡。這種鋼化玻璃片能承受較大的沖擊,即使破裂也不產生碎片,其光學性能不發生任何改變。

5.其他材料制成的眼護具

有鋁紗眼罩和用16目綠色鐵絲紗網制成的眼罩和面罩,適用于建筑、開山筑路、鑿巖、爆破等作業場所。防沖擊眼護具的性能應符合GB5890-1986標準中的規定。具體要求見表4所示。

選擇和使用

為了指導用人單位合理配備、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確保安全生產,原國家經貿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組織編寫了《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試行)》,并于2000年3月6日發布,要求各相關部門認真貫徹實施。該試行標準中關于眼面部防護用品的配備要求描述得非常明確,使用單位應按照標準中防護用品的配備標準配備眼面部防護用品,作業人員也可以按照其中的規定提出配備要求。

使用者在選擇眼面部防護用品時,應注意選擇符合國家相關管理規定、標志齊全、經檢驗合格的眼面部防護用品,應檢查其近期檢驗報告,并且要根據不同的防護目的選擇不同的品種。

1.根據不同的使用目的,正確地選擇防沖擊眼護具的級別,1級、2級防沖擊眼鏡分別用Gl、G2表示,同時,使用時還應注意檢查產品的標識;

2.用前應檢查防沖擊眼護具的零部件是否靈活、可靠,依據爐窯護目鏡技術要求中的規定,檢查眼鏡的表面質量。使用中發生沖擊事故、鏡片嚴重磨損、視物不清、表面出現裂紋等任何影響防護質量的問題時,應及時檢查或更換;

3.應保持防護眼鏡的清潔衛生,禁止與酸、堿及其他有害物接觸,避免受壓、受熱、受潮及陽光照射,以免影響其防護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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