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出品,版權歸誰---專利申請
人工智能發展迅猛,高效征戰內容創作領域,使得人們不得不將人工智能創作的“作品”與人類作品放在一起比較,結論通常是“難以分辨”。
在近日舉辦的2018中國網絡版權保護大會上,有演講者亮出三首題為“西湖”的詩問臺下:哪一首是人工智能“創作”的?現場沒人能把握十足地給出答案。而被展示的一幅繪畫作品,如果不說是人工智能生成,也幾乎可以“以假亂真”。
如今,大量詩歌、報道和畫作等文創內容出自人工智能之“手”,AI似乎從最初冷冰冰的棋手進化為人情味十足的“創作者”。那么,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水平到底如何?這些內容有無版權,由誰來掌握呢?
與人類創作存在本質區別
機器人“小冰”2017年出版原創詩集《陽光失了玻璃窗》;遞歸神經網絡“本杰明”撰寫的9分鐘科幻電影被拍攝出來;騰訊Dreamwriter寫稿機器人如今每天寫超3000篇稿件……人工智能近年在內容創作領域十分活躍,但似乎還未獲得廣泛認可。
“已經有些不錯的作品,小部分領域接近人類水平。”打造國內第一個寫稿機器人的騰訊網AI項目總監劉康表示。中國自動化學會混合智能專委會副主任、復旦大學計算機學院張軍平教授也指出:“人工智能的‘作品’挺多,可能還在嘗試的階段,真正被認可的‘作品’還比較少。”
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教授王遷認為,“至少在現階段,人工智能生成的內容與人類體現個性化的智力創作存在根本區別”。
AI作品版權仍存爭議
人工智能生成內容是真正意義上的作品嗎?能否納入版權法的保護范圍?業界觀點至今未達成廣泛一致。
我國《著作權法》將享有著作權的主體限定為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機器不是人,因此無法獲得版權。”張軍平說。
對此,王遷持同樣觀點。他認為,人工智能生成內容不屬于《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一方面,機器不可能因著作權法而受到鼓勵,產生創作的動力,因此保護由機器生成的內容不符合著作權法的目的。另一方面,人工智能生成內容不符合可版權性的核心要件:獨創性。王遷指出,機器人能繪畫本質上是執行算法和計算機程序,無法體現個性化的智力創作。
不過,也有專家認為,獨創性原則是用于防止文學藝術創作的簡單重復,人工智能生成內容與已有作品相比較,如果不是復制和重復,只要具有最低程度的創新性,就應當給予保護。
程序、算法可受專利保護
英國《版權法》指出,對計算機生成作品的創作進行必要安排的人被視為“作者”。有專家指出,算法背后的代碼呈現可作為計算機軟件獲得版權保護。
王遷解釋說,獨立編寫的、用于生成內容的計算機程序屬于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此外,人工智能的相關技術還可能被授予專利權,比如“寫稿機器人”可能是產品發明,讓機器人繪圖的獨特方法可能成為方法發明。
“他人如果未經許可復制了計算機程序以生成相同內容,或未經許可制造了受專利法保護的專利產品,或使用了受專利法保護的專利方法用于生成相同內容,有可能分別構成對計算機程序著作權的侵害和對專利權的侵害。”王遷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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