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TV中的歌曲到底誰有著作權?----版權申請
大洋網訊因為在KTV向消費者提供《黃土高坡》《今天是你的生日》等13首歌曲的點播服務,廣州市某娛樂公司被告上法院。深圳某唱片公司認為,廣州市某娛樂公司在未征得其許可、未支付著作權使用費的情況下,以營利為目的,在經營場所內將其擁有著作權的音樂電視作品復制保存在其服務器內并以卡拉OK方式向客戶提供點播服務,侵犯了其對該作品享有的復制權、放映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要求對方停止侵權行為并作出相應賠償。
基本案情:卡拉OK里的版權之爭
深圳某唱片公司訴稱,其經貴州四達音像公司轉讓依法取得《黃土高坡》《今天是你的生日》等13首音樂電視作品完整著作權,是該批音樂電視作品的合法權利人,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對外授權許可使用,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和解和訴訟。
“廣州市某娛樂公司在未征得深圳某唱片公司許可、未支付著作權使用費的情況下,以營利為目的,在其經營場所內將深圳某唱片公司擁有著作權的音樂電視作品復制保存在其服務器內并以卡拉OK方式向客戶提供點播服務,侵犯了深圳某唱片公司對該作品享有的復制權、放映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要求廣州市某娛樂公司停止侵權行為并作出相應賠償。”
廣州市某娛樂公司辯稱,深圳某唱片公司不享有涉案音樂電視作品的著作權。
涉案音樂電視作品均是中央電視臺上世紀九十年代舉辦的中國音樂電視大獎賽歷屆參賽、獲獎歌曲,中央電視臺、參賽的各個唱片公司或個人系涉案歌曲的著作權人。與深圳某唱片公司簽訂轉讓協議的貴州四達音像公司不是原始權利人,只是音像制品的制作人,無權轉讓涉案歌曲。而且廣州市某娛樂公司已經向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交納了曲庫的版權使用費,已盡到合理版權注意義務,無侵權故意,不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案件焦點:深圳某唱片公司是涉案音樂電視作品的著作權人嗎?
涉案音樂電視作品的作品類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是指攝制在一定介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并且借助適當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從涉案VCD所含13首音樂電視作品的整體畫面看,其均是以特定音樂作品為題材,通過導演、攝影、錄音、美術設計、剪輯合成等一系列創作活動,將能夠反映音樂主題與旋律的畫面制作在一定介質上,并借助適當裝置可以連續播放的音樂電視作品。涉案13首音樂電視作品的獨創性不但體現在其制作過程中運用了多種技術和藝術創作手段,而且這種藝術形式也是對音樂作品的內涵和風格進行的富有創意的詮釋和演繹,實現了音畫合一的視聽藝術效果。因此,涉案13首音樂電視作品的制作融合了電影作品創作的主要元素,凝聚了導演、演員等在內的制作人員互相協作的創造性勞動,屬于我國著作權法所規定的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認定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人的一般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五條規定,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制片者享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在作品或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著作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權利人,但有相反證明的除外。
本案中,涉案VCD封底標注“貴州四達音像公司制作”,但該種標注是否可以理解為在作品上的署名,可結合中國音像與數字出版協會唱片工作委員會出具的《關于如何理解音像制品出版物上署名“制作”的說明》進行分析。該《說明》指出音像行業對“制作”一詞的定義不同于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做的作品所稱的“攝制”行為,收錄有電影作品或以類似攝制電影方法創作的作品的音像出版物的制作單位,可以是電影作品的制片者,但也不必是電影作品的制片者,只要其獲得針對音像制品載體的復制權與發行權的許可即可。
換言之,如果VCD由所收錄的涉案音樂電視作品制片者制作,則該VCD可以視為涉案作品的載體,其封底標注“某某制作”可以視為制片者的署名,以作為其主張作品著作權的依據。但如果VCD所含音樂電視作品并非涉案作品制片者制作,而是另由錄音錄像制作者在取得涉案作品制片者授權的情況下制作,則該VCD屬于使用他人作品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
此時,僅在VCD封底標注“某某制作”,不能必然視為作品制片者的署名。就本案而言,只有貴州四達音像公司是涉案VCD所含音樂電視作品制片者,才可將涉案VCD視為制片者署名。
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攝制特點
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攝制過程主要是由制片者統籌制片工作,籌集資金,決定作品題材、制片方案、主創人員組成等,再由導演對劇本的改編和重新設計、對場景的安排,對演員從神情、動作到語言的指導;攝影師根據導演的要求對拍攝角度、距離的選擇和對光線明暗的把握;后期制作中使用軟、硬件工具對錄影的剪輯、編排和加入蒙太奇等特技效果等,反應出參與創作獨特的視角和富有個性化的選擇與判斷。
因此,作品的攝制創作過程必然會產生詞曲作者授權、表演者及其他工作人員簽約等一系列準備工作及大量資金投入。
本案中,深圳某唱片公司主張涉案音樂電視作品是由貴州四達音像公司自行拍攝、投資、編輯而成,但在廣州市某娛樂公司提出質疑、法庭要求繼續舉證的情況下,卻不能提交任何攝制涉案作品的原始證據,如攝制劇本、與詞曲作者簽訂的合同、與歌手簽訂的合同、與表演者簽訂的合同、與導演或其他拍攝工作人員簽訂的合同、支付報酬的憑證、投資記錄等等,即深圳某唱片公司無法證明貴州四達音像公司為涉案音樂電視作品制片者。
事實上,涉案VCD《中國音樂電視金曲VCD(伍)》封面上載有“貴州四達音像公司制作”及“中央電視臺(東方時空)攝制供版”,明確區分了制作單位與攝制單位,說明涉案作品是由中央電視臺攝制的。涉案VCD所含音樂電視作品中的每首歌曲均由不同的知名歌手演唱,拍攝風格各不相同,歌曲之間無明顯的主題關聯,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非貴州四達音像公司所能承受。
貴州四達音像公司雖然對節目內容進行了選擇和編輯,但主要是對他人作品的再現,非為個性化創作,未形成新的具備獨創性的作品,涉案VCD只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五條關于“錄像制品,是指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連續相關形象、圖像的錄制品”的規定,認定屬于錄像制品。
貴州四達音像公司僅享有錄像制品中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鄰接權),不享有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制片者所享有的著作權。
綜合考慮上述因素,深圳某唱片公司無法舉證證明其為涉案VCD所含音樂電視作品制片者,無權以制片者身份主張廣州市某娛樂公司侵犯涉案音樂電視作品的復制權、放映權、信息網絡傳播權。
法院判決:駁回深圳某唱片公司深圳某唱片公司的起訴
經辦法官指出,本案為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中認定深圳某唱片公司主體不適格的典型案例。
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如無相反證據,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然而,在視聽作品領域,由于作品片頭和片尾的署名方式既無行業或法定的規范要求,也沒有業界公認的統一做法,署名亂象叢生,法人署名的形式有制片單位、制作單位、攝制單位、出品方、聯合攝制等等,自然人則有總監制、總策劃、總制片人等。中國音像與數字出版協會唱片工作委員會出具的《關于如何理解音像制品出版物上署名“制作”的說明》亦指出:收錄有電影作品或以類似攝制電影方法創作的作品的音像出版物的制作單位,可以是電影作品的制片者,但也不必是電影作品的制片者,只要其獲得針對音像制品載體的復制權與發行權的許可即可。如何判斷視聽作品的權利歸屬往往困難重重。
本案中,深圳某唱片公司主張其權利來源于貴州四達音像公司,涉案VCD《中國音樂電視金曲VCD(陸)》封面上也注明“貴州四達音像公司制作”及“中央電視臺(東方時空)攝制供版”,但在廣州市某娛樂公司抗辯貴州四達音像公司非為原始著作權人時,法院要求深圳某唱片公司就拍攝協議、表演合同等進一步舉證時,深圳某唱片公司無法舉證,不能證明貴州四達音像公司為涉案音樂電視作品制片者,貴州四達音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憲亦承認涉案VCD所含作品基本上是在中央電視臺舉辦的中國音樂電視大獎賽歷屆參賽、獲獎音樂電視作品的基礎上,進行技術性加工改編及匯總而成,故認定涉案VCD屬于錄像制品,貴州四達音像公司僅享有錄像制品中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鄰接權),不享有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制片者所享有的著作權。
由于知識產權具有對世權的性質,對著作權主體的認定突破了案件的相對性,所以要審慎查明其權利來源,對于沒有完整證據鏈條證實權利取得的案件,駁回深圳某唱片公司的起訴,規范了作品的轉讓及傳播行為,增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效能。同時,引導訴訟雙方當事人在被控侵犯知識產權時,應積極履行舉證責任,關注深圳某唱片公司權利來源是否存在瑕疵,以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廣報全媒體記者:章程 通訊員:還真、湯易
中企檢測認證網提供iso體系認證機構查詢,檢驗檢測、認證認可、資質資格、計量校準、知識產權貫標一站式行業企業服務平臺。中企檢測認證網為檢測行業相關檢驗、檢測、認證、計量、校準機構,儀器設備、耗材、配件、試劑、標準品供應商,法規咨詢、標準服務、實驗室軟件提供商提供包括品牌宣傳、產品展示、技術交流、新品推薦等全方位推廣服務。這個問題就給大家解答到這里了,如還需要了解更多專業性問題可以撥打中企檢測認證網在線客服13550333441。為您提供全面檢測、認證、商標、專利、知識產權、版權法律法規知識資訊,包括商標注冊、食品檢測、第三方檢測機構、網絡信息技術檢測、環境檢測、管理體系認證、服務體系認證、產品認證、版權登記、專利申請、知識產權、檢測法、認證標準等信息,中企檢測認證網為檢測認證商標專利從業者提供多種檢測、認證、知識產權、版權、商標、專利的轉讓代理查詢法律法規,咨詢輔導等知識。
本文內容整合網站:百度百科、搜狗百科、360百科、知乎、市場監督總局 、國家版權局、國家知識產權局
免責聲明:本文部分內容根據網絡信息整理,文章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向原作者致敬!發布旨在積善利他,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和其它問題,請跟我們聯系刪除并致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