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一
存在問題:
一個獨立權利要求不能實現其在發明內容中的發明目的;或者技術方案與發明本身要保護的主題不一致或不合適。
問題說明:
發明內容中的發明目的是指與其對應的獨立權利要求中技術方案能達到的發明目的,所以,如果一個獨立權利要求中技術方案不能實現或只能部分地實現,那么審查員極有可能會認為:該獨立權利要求中技術方案缺少必要技術特征或不完整;
解決辦法:
1、針對一個獨立權利要求,和發明人溝通,理解發明的本質,然后從專利的角度確定發明目的,可以是多個,也可以是一個,但有個原則,就是:越少越好;
2、如果發現原來的發明目的確定得不對,則進行調整,并根據調整后的發明目的來調整該獨立權利要求;
3、如果發現原來的發明目的正確,只是該獨立權利要求中技術方案有問題,則對該獨立權利要求進行調整。2、保護主題確定不正確時,也有可能導致技術方案缺少必要技術特征或包括非必要技術特征。
問題二
存在問題:
權利要求不清楚,語言晦澀或有歧義,造成權利要求保護范圍不確定。
問題說明:
專利法第26條第四款明確規定:權利要求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特征,清楚并簡要地表述請求保護的范圍。
解決辦法:
充分理解技術方案,句式建議采用短句,詞語建議采用具有普通意義的用語,滿足“通俗易懂”原則。
問題三
存在問題:
獨立權利要求相對現有技術沒有區別技術特征,缺乏新穎性。
問題說明:
1、專利法有明確規定,一個專利申請獲得授權的條件是: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2、由于實用性一般沒有問題,所以撰寫一個權利要求時,應該重點考慮新穎性和創造性。具體來講,獨立權利要求至少滿足如下要求:至少有一個發明點,在保證新穎性的前提下,使得創造性有60分即可,至于使創造性有70分、80分、100分的技術特征應該放在從屬權利要求中來界定,該原則能保證一個獨立權利要求達到合理范圍內的最大保護范圍。
解決辦法:
將現有技術與本發明的技術特征一一拆開,進行對比,找出其區別技術特征;若區別技術特征較多,應當結合發明目的考慮什么區別技術特征應當寫在獨立權利要求中,什么區別技術特征應當寫在從屬權利要求中,以確保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最大。
問題四
存在問題:
獨立權利要求包括和實現其發明目的不必要的技術特征,導致范圍被不合理地縮小。
問題說明:
專利法實施細則21條第2款:獨立權利要求應當從整體上反映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記載解決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征。
解決辦法:
和發明人溝通,確定出和發明目的相關的技術特征,需要注意的是:在判斷某一技術特征是否為所述必要的技術特征時,應當從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及到達的發明目的出發并考慮說明書描述的整體內容,不應簡單地將實施例中的技術特征直接認定為所述必要的技術特征。
問題五
存在問題:
某項從屬權利要求中的技術方案不完整或包括了本可以分成多個從屬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
問題說明:
1、每個從屬權利要求也有自己的有益效果,當然,通常來講,從屬權利要求的有益效果要比獨立權利要求多或相等,所以每個從屬權利要求也應該包括所有實現其有益效果的必要技術特征,如果缺少必要技術特征,就會導致技術方案不完整;
2、每個從屬權利要求相較于所引用的權利要求,都會增加新的技術特征,在增加新的技術特征時,一定要滿足最少原則,即:在滿足從屬權利要求能夠實現其發明目的、技術方案清楚、完整的前提下,所增加的技術特征越少越好,否則,在無效過程中,可能會出現因合并權利要求而出現保護范圍不合理縮小的情況。
解決辦法:
1、確定每個從屬權利要求正確的有益效果及對應的必要技術特征,然后對從屬權利要求進行調整,保證其技術方案的完整性;
2、根據增加技術特征最少原則,來對從屬權利要求進行拆分或合并。
問題六
存在問題:
從屬權利要求包括和實現其有益效果不必要的技術特征,導致范圍被不合理地縮小。
問題說明:
1、對于從屬權利要求,有其對應的有益效果,所以,每個從屬權利要求只包括實現其有益效果的技術特征即可;
2、如果一個從屬權利要求記載了和實現其有益效果不必要的技術特征,由于對有益效果沒有貢獻,所以沒有必要記載在該權利要求中。
解決辦法:
和發明人溝通,確定出和有益效果必要的技術特征,需要注意的是:在判斷某一技術特征是否為所述必要的技術特征時,應當從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及達到的有益效果出發并考慮說明書描述的整體內容,不應簡單地將實施例中的技術特征直接認定為所述必要的技術特征。
問題七
存在問題:
方法權利要求中出現沒有必要的邏輯關系限制,如在方法步驟之前用編號。
問題說明:
對于方法權利要求中的步驟,在很多案子中,步驟間的邏輯關系不是很嚴格的,所以,如果加上不必要邏輯關系限制,則會不合理地縮小保護范圍。
解決辦法:
和發明人溝通,在保證方法權利要求中技術方案是清楚、完整、有新穎性的前提下,將不必要的邏輯關系刪除。
問題八
存在問題:
權利要求的撰寫不符合相應權利要求類型的撰寫風格,如:對于方法獨立權利要求,在其從屬權利要求中將重點放在方法中涉及的設備;對于產品獨立權利要求,在其從屬權利要求中將重點放在產品中涉及的方法或處理步驟。
問題說明:
1、產品權利要求和方法權利要求的保護對象是不一樣的,這種保護對象的不同也就導致了各自權利要求撰寫時,所關注重點的不同,產品權利要求關注產品的各個組成部件及各組成部件間的關系,而方法權利要求關注為達到發明目的,必需做哪些步驟;
2、審查指南中也有規定,對于產品權利要求,一般情況下,不建議用方法特征來進行限定,除非是方法特征的限定更有利于說清楚發明技術方案時。
解決辦法:
根據不同類型權利要求的特點,調整權利要求。
問題九
存在問題:
多個獨立權利要求間明顯沒有單一性。
問題說明:
根據專利法31條規定,同一個申請中的權利要求間應該具有單一性。
解決辦法:
1、和發明人溝通,準確而完整地理解發明技術方案;
2、判斷多個獨立權利要求間,是否存在相同的或相應的特定技術特征,并根據判斷結果決定是否具有單一性;
3、如果有單一性有問題,且其中每個技術方案都很重要,則應該分案申請。
問題十
存在問題:
從引用關系上講或從技術方案的邏輯關系上講,權利要求間的關系不正確。
問題說明:
每個權利要求都應該是清楚完整的技術方案,對于從屬權利要求,其技術方案是指新加或進一步限定的技術特征加上其引用的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的總和,所以,一旦引用關系或技術特征間的邏輯關系不準確,就會導致權利要求技術方案的不清楚、不完整,甚至出現錯誤。
解決辦法:
1、和發明人溝通,清楚而完整地理解技術方案中各組成部分/步驟間的技術邏輯關系;
2、認真檢查從屬權利要求間的引用關系,并通過制作權利要求樹來檢驗引用關系是否有錯誤,如果有錯誤,則根據所述的技術邏輯關系對從屬權利要求的引用關系進行調整。
問題十一
存在問題:
權利要求中出現了語氣很強硬的詞,如:只有,就是,僅僅,最好是,核心思想,必要,唯一等。
問題說明:
語氣很強硬的詞的限制性特別強,但專利有二十年生命周期,所以,這種限制極有可能將后續出現的等同物排除在保護范圍之外。
解決辦法:
和發明人進行確認,確定是否需要此類詞。注意:超過90%的情況是沒有必要保留此類詞。
問題十二
存在問題:
出現“例如”、“最好”、“尤其是”、“必要時”、“等”、“或類似物”、“約”、“接近”等類似用詞。
問題說明:
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3.2.2中明確規定:權利要求中不得出現“例如”、“最好是”、“尤其是”、“必要時”等類似用語。因為這類用語會在一項權利要求中限定出不同的保護范圍,導致保護范圍不清楚。在一般情況下,權利要求中不得使用“約”、“接近”、“等”、“或類似物”等類似的用語,因為這類用語通常會使權利要求的范圍不清楚。
解決辦法:
一般情況下,應該將此類詞刪除。但在特殊情況下,可根據實施例的情況,適當使用上述詞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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