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26日,《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6號)發布: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稅率相當于5%)。為了便于學習,現將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調整過程梳理如下(如果嫌啰嗦可以直接看文末的總結歸納):
最初規定
2008年1月1日新企業所得稅法頒布時,規定有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不過當時優惠幅度比較小,減按20%稅率征收,僅比法定稅率25%少5%。《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歷次調整
第1次調整:《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33號)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稅率相當于10%。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4號)將執行期限延長至2011年12月31日。
第2次調整:《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17號)規定,從2012年1月1日起,將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提高到6萬元,執行至2015年12月31日。
第3次調整:《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規定,從2014年1月1日起,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提高到10萬元,執行至2016年12月31日,財稅〔2011〕117號文實際執行2年(從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需要注意的是,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2014年第23號)規定,從2014年1月1日起,將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由查賬征收企業擴大到核定征收企業。在之前,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小型微利企業,既不適用減按20%征收,也不適用減半征收優惠政策。
第4次調整:《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規定,從2015年1月1日起,將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提高到20萬元,執行至2017年12月31日,財稅〔2014〕34號文實際執行1年(從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第5次調整:《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5〕99號)規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發布該文件的目的就是,從2015年10月1日起,將財稅〔2015〕34號文件規定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20萬元提高到30萬元”。“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為20萬元”的規定僅執行9個月(從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
第6次調整:《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7〕43號)規定,從2017年1月1日起,將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提高到50萬元,執行至2019年12月31日,財稅〔2015〕99號文實際執行1年零3個月(從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
第7次調整:《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8〕77號)規定,從2018年1月1日起,將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提高到100萬元,執行至2020年12月31日,財稅〔2017〕43號文實際執行1年(從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第8次調整:《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規定,將小微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進一步大幅升級調整。針對企業所得稅,調整小型微利企業判斷標準(不再區分工業企業和其他企業):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進一步增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稅幅度: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稅率相當于5%);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稅率相當于10%)。從2019年1月1日起,執行至2021年12月31日,財稅〔2018〕77號文實際執行1年(從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
第9次調整:《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2號)規定,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二條規定的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稅率相當于2.5%)。
第10次調整:《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3號)規定,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稅率相當于5%)。
第11次調整:《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6號)規定,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稅率相當于5%)。
總結歸納
經過多次調整后,現行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為:
(一)小型微利企業判斷標準
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從2019年1月1日起執行到現在。
(二)具體優惠政策
不論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還是超過100萬元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均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稅率相當于5%)。從目前政策來看,僅是執行時間上略有差異,前者從2023年1月1日執行至2024年12月31日;后者從2022年1月1日執行至2024年12月31日。
(三)舉例說明
甲企業符合小型微利企業的標準,2022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為200萬元,年應納企業所得稅為:100×2.5%+(200-100)×5%=7.5萬元。如果2023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仍為200萬元,則年應納企業所得稅為:200×5%=10萬元,比著2022年多交2.5萬元。如果年應納稅所得額為310萬元,則該企業便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標準了,應當按照全額310萬元適用25%的稅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2023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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