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12個月是這樣計算:比如2020年4月份到2021年3月份為連續12個月,2020年5月份到2021年4月份為連續12個月,以此類推
昨日有用戶留言,企業從2021年12月至2022年11月經營期內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稱“應稅銷售額”)未超過500萬,2022年1月至2022年12月經營期內累計應稅銷售額達到500萬元。按政策是否能從2021年12月至2022年11月算一次連續12個月經營期,從2022年12月起算新的經營期,重新再算連續12個月時間呢?
我們先來看看國家稅務總局相關政策:
根據上述政策,結合用戶提到的問題,我們做個分析: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文件,從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或者連續4個季度累計應稅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作為依據。企業從2022年11月往前推到2021年12月,連續12個月經營期內累計應稅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不需要做一般納稅人登記。但是從2022年12月往前推到2022年1月,連續12個月經營期內累計應稅銷售額超過500萬元,企業就要做一般納稅人登記。
實際上連續12個月或者4個季度是滾動的,任意時刻的連續12個月或者四個季度的經營期內累計應稅銷售額超過500萬元,就要登記為一般納稅人,而不是有些用戶所提出來的過了連續的12個月或者4個季度清零累計應稅銷售額,重新再核算。
比如:即便2021年3月至2022年2月累計應稅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2021年4月至2022年3月累計應稅銷售額超過500萬元,就符合登記一般納稅人條件。
說到這里,有用戶也會提出來,疫情期間我們企業三個月沒有收入,是否連續12個月的時間標準斷了,重新計算時間呢?
根據【國稅函(2010)139號】規定,認定辦法第三條所稱經營期,是指在納稅人存續期內的連續經營期間,含未取得銷售收入的月份。因此,即便是三個月未取得收入,只要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或四個季度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超過500萬,也符合一般納稅人登記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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