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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價值發明專利達到條件最高獎勵30萬。首次執業專利代理師獎勵1萬,知識產權師獎勵2000元|西安市促進知識產權發展和保護實施細則

   日期:2025-08-09 14:14:34     來源:商標專利     作者:中企檢測認證網     瀏覽:2    評論:0
核心提示:第五條推進高質量專利供給。引導高校、科研機構建立以產業需求為導向的創新機制,按照其高價值發明專利及開放許可增量排名,年度獎勵前10名

第五條 推進高質量專利供給。引導高校、科研機構建立以產業需求為導向的創新機制,按照其高價值發明專利及開放許可增量排名,年度獎勵前10名單位。

(一)對高校、科研機構高價值發明專利數量年度增幅達20%或增加200件以上,并達成開放許可專利20件以上,給予30萬元獎勵。

(二)對高校、科研機構高價值發明專利數量年度增幅達10%或增加100件以上,并達成開放許可專利10件以上,給予10萬元獎勵。

第二十二條 激勵知識產權人才培養。

(一)支持高校培育知識產權專業人才,對新設立知識產權專業學科并納入學歷教育的,給予30萬元一次性獎勵。

(二)支持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培育執業專利代理師,按照10000元/人的標準,對首次取得執業資格的專利代理師所在機構給予獎勵。

(三)支持企業培養知識產權管理運營人才,按照中級2000元/人、高級5000元/人、正高級10000元/人的標準,對取得知識產權師職稱的人員所在單位給予獎勵。

西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西安市財政局

關于印發《西安市促進知識產權發展和保護實施細則》的通知

西市監發〔2025〕62號

各區縣、西咸新區、各開發區市場監管、財政部門,各有關單位:

現將《西安市促進知識產權發展和保護實施細則》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西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西安市財政局

2025年8月1日

西安市促進知識產權發展和保護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依據。為深入貫徹知識產權強國戰略,全面推進西安市國家知識產權強市示范城市和保護示范區建設,依據《西安市促進專利轉化運用保護若干措施》(市政辦函〔2025〕11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適用范圍。西安市行政區域內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各區縣、開發區、西咸新區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納入失信聯合懲戒、列入清算或已吊銷注銷、有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單位不包含在本細則支持范圍之內。

第三條 實施原則。堅持“政策引導、公開公正、注重績效、不重復支持”的原則。

第四條 實施方式。主要通過政策獎補和計劃引導的方式,對知識產權有效供給、轉化運用、服務保護、保障管理等進行支持、扶持、獎勵、激勵。主要類型有:

(一)政策獎補類項目。主要是指依據本政策標準,采取事后獎勵的方式,鼓勵企事業單位開展的知識產權相關活動。

(二)計劃引導類項目。主要是指根據知識產權事業發展需要,以國家、省、市部署的知識產權重要任務和重大工程為指引,依據本政策標準,采取事前或事后資助的方式,引導企事業單位開展知識產權相關活動。

第二章 促進知識產權有效供給

第五條 推進高質量專利供給。引導高校、科研機構建立以產業需求為導向的創新機制,按照其高價值發明專利及開放許可增量排名,年度獎勵前10名單位。

(一)對高校、科研機構高價值發明專利數量年度增幅達20%或增加200件以上,并達成開放許可專利20件以上,給予30萬元獎勵。

(二)對高校、科研機構高價值發明專利數量年度增幅達10%或增加100件以上,并達成開放許可專利10件以上,給予10萬元獎勵。

第六條 激勵高價值專利創造。

(一)對新榮獲中國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的權利人,分別給予每項30萬元、20萬元和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二)對新榮獲陜西省專利獎一等獎、二等獎、優秀獎的權利人,分別給予每項20萬元、5萬元和3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七條 促進專利就地轉移轉化。支持高校、科研機構就地轉移轉化專利技術成果。對在西安知識產權交易服務中心實現專利技術成果交易的,按照以下標準給予獎勵。

(一)對年度內專利轉讓、許可、作價入股等總量達到200件(次)的,且單項合同交易金額不低于200萬元,按照其專利成果實際交易金額的1%給予獎勵,每年最高30萬元。

(二)對年度內專利轉讓、許可、作價入股等總量達到50件(次)的,且單項合同交易金額不低于50萬元,按照其專利成果實際交易金額的0.5%給予獎勵,每年最高10萬元。

以上獎勵資金的50%可用于獎勵參與專利轉移轉化的第三方技術轉移機構和本單位專利運營團隊或個人。

第八條 強化知識產權海外布局。

(一)對首次獲批國際專利、國際商標的權利人,分別給予6萬元、2萬元一次性獎勵。

(二)對新獲批中歐地理標志產品互認互保的地理標志權利人,給予10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九條 培育地理標志特色產業。

(一)對首次獲批地理標志產品、地理標志證明商標(集體商標)認定的權利人或其指定單位,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一次性獎勵。同一個地理標志只享受一次獎勵。

(二)對首次獲批核準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企業,給予2萬元一次性獎勵。

(三)對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單位在用標過程中產生的產品檢驗檢測費用,按照年度實際費用的70%給予補貼,每年最高5000元。

(四)對已獲批地理標志的產品,新制定或修訂其產品標準并發布為國家標準、地方標準的第一起草單位分別給予30萬元、10萬元一次性獎補。

第三章 推進知識產權轉化運用

第十條 支持企業承接專利成果。

(一)對通過專利轉讓、許可、作價入股等方式吸納高校和科研機構專利技術成果的企業,按照其專利技術實際交易額的8%給予補貼,對在西安知識產權交易服務中心交易的,再給予2%獎勵,年度最高100萬元。

(二)支持知識產權服務機構開展專利運營服務,按照其撮合企業承接高校和科研機構專利技術成果實際交易額的3%給予獎勵,年度最高50萬元。

第十一條 推動專利產業化發展。支持初創科技企業(注冊成立3年內)依托高校、科研機構及自研專利技術成果實施產業化運營,對經市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審定的專利產業化發展項目,給予80萬元資助。年度擇優資助不超過10家企業。

項目執行期內,企業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健全,知識產權運營成效顯著,研發費用占營業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0%,專利產品年均銷售增幅達到20%以上、占其銷售收入的比重不低于60%。

第十二條 培育知識產權強企。

(一)培育知識產權優勢企業,對經市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審定的知識產權優勢企業培育項目,給予20萬元資助。年度擇優資助前20家企業。

項目執行期內,企業發明專利增幅達到15%以上,專利產品年均銷售增幅超過10%,核心專利產品備案率100%或新增認定專利密集型產品,專利產業化率不低于60%。

(二)對新獲批認定的國家級知識產權示范、優勢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20萬元、15萬元獎勵。

(三)對新榮獲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全球獎的企業,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十三條 建設知識產權示范園區。支持區縣、開發區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聯合產業園區共建知識產權示范園區,推進專利密集型產業發展。對經市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審定的知識產權示范園區建設項目,給予150萬元資助。年度擇優資助不超過3個區縣。

項目執行期內,示范園區建立完善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建成產業知識產權運營中心,組建產業知識產權創新聯合體,培育專利密集型企業不少于20家,相關領域新增授權發明專利、海外同族授權發明專利合計不低于100件,備案認定專利密集型產品不少于100件,專利密集型產業增加值同比增長10%以上。

第十四條 鼓勵專利密集型產品認定。對首次被認定為專利密集型產品,按照每件產品1萬元標準給予企業獎勵。

第十五條 促進知識產權與標準融合。

(一)對首次通過《企業知識產權合規管理體系要求》(GB/T 29490-2023)或《裝備承制單位知識產權管理要求》(GJB9158-2017)國家標準認證的企業,給予2萬元補貼;完成首個認證周期再次通過認證的,給予3萬元補貼。

對首次通過《創新管理—知識產權管理指南(ISO56005)》國際標準認證的企業,給予5萬元補貼。

(二)對年度內在編制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中融合標準必要專利的單位,分別給予50萬、30萬、10萬元獎勵。

第四章 提升知識產權服務效能

第十六條 拓展知識產權公共服務。

(一)支持知識產權交易市場建設,對知識產權交易服務成效顯著的單位,按照以下標準給予獎勵。

對年度知識產權交易服務數量達1000件(次)以上,且交易金額總量達5億元以上的,給予200萬元獎勵。

對年度知識產權交易服務數量達500件(次)以上,且交易金額總量達3億元以上的,給予100萬元獎勵。

對年度知識產權交易服務數量達300件(次)以上,且交易金額總量達1億元以上的,給予50萬元獎勵。

(二)支持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服務機構等開展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對經市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審定的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項目,給予100萬元資助。年度擇優資助不超過3家單位。

項目執行期內,建成知識產權運營服務平臺,搭建知識產權供需資源庫,年度首發供需信息超過5000條,撮合轉化專利和技術成果交易超過200件次,組織開展供需對接活動超過10場次,開展知識產權專題培訓超過10場次、受眾人員超過1000人次。

第十七條培育知識產權品牌服務機構。支持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提升服務質量,打造服務品牌,對經市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審定的知識產權品牌服務機構培育項目,給予10萬元資助。年度擇優資助不超過10家服務機構。

項目執行期內,服務機構專利、商標代理量超過500件(次)、授權(注冊)率超過60%,執業專利代理師達到5人以上,知識產權營業收入增幅超過20%。

第十八條推進知識產權服務標準化。支持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及涉及知識產權轉移轉化的企事業單位開展標準化試點建設,對承擔國家級、省級和市級標準化試點建設并通過實施效果核驗或評估的單位,分別給予40萬元、30萬元和20萬元獎勵。

第十九條開展知識產權公益服務。支持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為中小微科創企業提供“一對一幫扶”或“集中托管”知識產權公益服務。對年度服務企業10家以上,管理服務規范且年度考評合格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按照其服務每家企業3000元/年的標準給予獎勵,每年最高不超過10萬元。

第二十條 強化知識產權信息利用。

(一)支持企事業單位開展產業規劃類、研發活動類專利導航,對經市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審定的產業規劃類和研發活動類專利導航項目,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資助。年度資助不超過20家單位。

(二)支持企業開展知識產權海外預警分析利用,按照其實際支出費用的50%給予一次性補貼,最高不超過10萬元。

(三)支持科創企業開展企業上市知識產權合規分析利用,按照其實際支出費用的50%給予一次性補貼,最高不超過10萬元。

第五章 強化知識產權要素保障

第二十一條 優化知識產權金融創新。

(一)支持企業以專利、商標、數據知識產權等知識產權作為質押物獲得貸款,按照其實際支付貸款利息、擔保費、評估費總額的50%,不超過貸款額的3%,給予企業補貼。同一單位每年補貼金額最高20萬元(其中評估費單筆補貼金額最高3萬元),最多享受2年補貼。

(二)支持企業通過知識產權證券化產品(ABS或ABN)獲得融資,按照其實際融資額的3%給予補貼,同一產品單戶企業補貼金額最高100萬元。融資期限不低于2年。

(三)鼓勵金融機構開發知識產權金融產品,按照商業銀行年度知識產權信貸額的0.5‰和保險公司年度知識產權保險額的2‰,分別給予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前3名資金獎勵,每年最高20萬元、10萬元。

上述條款政策,同一單位不重復享受市級同類型政策支持。

第二十二條 激勵知識產權人才培養。

(一)支持高校培育知識產權專業人才,對新設立知識產權專業學科并納入學歷教育的,給予30萬元一次性獎勵。

(二)支持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培育執業專利代理師,按照10000元/人的標準,對首次取得執業資格的專利代理師所在機構給予獎勵。

(三)支持企業培養知識產權管理運營人才,按照中級2000元/人、高級5000元/人、正高級10000元/人的標準,對取得知識產權師職稱的人員所在單位給予獎勵。

第六章 強化知識產權維權保護

第二十三條 鼓勵知識產權主動維權。支持企事業單位主動開展知識產權維權,對經法院判決、調解或行政裁決、仲裁支持其維權請求并已生效的,按照其實際維權費用的50%給予補貼,國內維權補貼最高10萬元,涉外維權補貼最高50萬元。

第二十四條 建設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市場。對經國家、省、市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新認定的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市場,分別給予20萬元、15萬元、10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二十五條 開展知識產權糾紛調解。支持具有資質的社會調解服務機構為企事業單位提供糾紛調解服務,每成功調解一件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給予1500元補貼(同1個權利人主張的同批量案件視為一個案件),每家機構每年最高20萬元。

第二十六條 建設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服務站。對于西安市設立的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服務工作站和聯合工作站,年度服務企業達到10家以上,管理和服務規范且年度考評合格的,按照其服務每家企業3000元/年的標準,分別給予每年最高5萬元和10萬元補貼。

第二十七條 鼓勵申報知識產權典型案例。對列入國家知識產權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國家部委的知識產權典型案例,給予案例報送單位10萬元一次性獎勵,每個單位每年度只獎勵一次。

第七章 組織管理

第二十八條市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會同市財政局加強本《實施細則》政策組織實施,確保專項資金高效、安全使用。加強公示制度和信用監管制度,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及財政、審計等部門的評估、審計。

(一)市財政局負責組織專項資金年度預算編制,按規定程序報批并下達專項資金預算,配合市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對知識產權專項資金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督,開展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和專項資金監督檢查。

(二)市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負責項目的組織申報、審查(評審)、專項資金預算編制、資金撥付與績效管理等工作,組織實施專項資金項目評估督導和驗收評價,制定資金安排計劃,編制專項資金預算與績效目標,及時撥付資金,按規定做好信息公開。

第二十九條市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成立知識產權項目資金管理領導小組,負責審議項目實施計劃,制定年度資金安排計劃,編制專項資金預算,組織項目立項和驗收評審,研究知識產權資金、項目相關重大事項。

組 長:局知識產權工作分管負責同志

副組長:局知識產權公共服務處、知識產權運用促進處、知識產權保護處主要負責同志

組 員:局辦公室、財務與科技處、綜合規劃處、法規處、機關紀委、知識產權保護中心、知識產權轉移轉化中心主要負責同志。

第三十條區縣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按照資金項目要求負責初審、推薦工作,并對報送項目的真實性負有監督審核責任。

區縣財政部門負責將市級下達的知識產權專項資金預算納入本級預算管理、及時下達預算,會同同級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做好資金監管,接受市級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三十一條 申報單位對報送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承擔資金真實申報、合規使用和有效管理責任,自覺接受各級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及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對于虛報、挪用、騙取財政資金等違規行為的,收回已安排的專項資金,三年內停止其項目申報資格。

第三十二條政策獎補類項目組織實施程序。

(一)組織申報。市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發布申報通知,明確申報條件、申報材料、申報程序以及其他相關申報要求。各區縣、開發區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組織本區域具備條件的單位按程序進行申報。

(二)立項審核(評審)。市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對區縣、開發區匯總的項目進行審核,并初步擬定獎補項目名單。項目審核由項目管理處室負責,需組織評審的,由領導小組成員和相關領域專家(3—7名)組成立項評審組,對項目進行綜合評價,審核(評審)結果經領導小組審議后形成會議紀要,報請市局黨委會審定。

(三)立項審批。市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對擬獎補的項目進行審定后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后,編制下達立項文件并撥付獎補資金。

第三十三條 計劃引導類項目組織實施程序。

(一)組織申報。市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發布申報通知,明確申報條件、申報材料、申報程序以及其他相關申報要求。各區縣、開發區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組織本區域具備條件的單位按程序進行申報。

(二)立項評審。市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組織開展項目立項評審,由領導小組成員和相關領域專家(3—7名)組成立項評審組,采取實質性材料審核或答辯論證等形式,對項目進行綜合評價,評審結果經領導小組審議后形成會議紀要,并報請市局黨委會審定。

(三)立項審批。市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對擬立項名單進行審定并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需要部門聯合審定的,由市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與市級相關部門共同審定后下達。

(四)項目實施。市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編制下達立項文件并撥付資金,區縣、開發區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本區域已立項審批項目實施工作。項目實行合同制管理,實施期限不超過3年,項目資金首次撥付不超過70%。

1.項目執行期間,項目合同主要內容原則上不得變更,確需變更的,由項目承擔單位所在地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向市局項目管處室提交書面申請,按審批程序報審,同意后簽訂補充合同。

2.項目執行期間,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項目應予以終止實施。

(1)項目承擔單位發生重大變故致使項目無法正常執行;

(2)項目執行中出現違法違規及嚴重失信行為;

(3)項目單位被列入破產清算和吊銷或注銷的;

(4)存在虛報、挪用、騙取財政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或拒不接受監督檢查;

(5)項目單位主動放棄或其他可以終止的情況。

(五)項目驗收。市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組織項目驗收評審,由領導小組成員和相關領域專家(3—7名)組成驗收評審組,評審結果經領導小組審議后形成會議紀要,報請市局黨委會審定。

1.驗收評審以項目合同書規定的各項指標任務完成情況、項目經費使用的合規性和有效性、項目驗收材料的完備性和規范性、項目執行的總體質量和績效情況等為主要依據,按百分制評分,評價分值在70分(含)以上為通過驗收、70分以下為未通過驗收。

2.項目驗收工作原則上應在合同到期后6個月內組織實施。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實施的,由項目管理處室報領導小組組長同意后,可延期3個月組織驗收。

3.項目承擔單位因客觀原因申請延期驗收的,應在項目實施期結束前向市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提交項目延期驗收申請。因項目延期產生的相關驗收費用由項目單位承擔。

4.未通過驗收的項目,在3個月內完成整改后,可再次申請驗收。再次驗收仍未通過的,前期已撥付財政資金未使用到項目或有結余資金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退還,后續資金不予撥付,三年內停止其項目申報資格。

5.終止實施的項目,前期已撥付財政資金,應當全部予以退還,后續資金不予撥付,三年內停止其項目申報資格。因不可抗力終止實施的,前期已撥付財政資金未使用到項目或有結余資金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退還。

(六)結果公布。市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將項目驗收結果向社會公布并撥付后續資金。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政策中涉及多個權利人的專利、商標、地理標志等,以第一專利權人、共有商標代表人、地理標志行業主管部門或其指定單位為實施主體。

第三十五條 政策中涉及知識產權的轉讓、許可、質押、產品認定等,均需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完成權屬的登記、備案、認定和轉移。數據知識產權適用本實施細則中知識產權交易、增信融資等相關政策條款。

第三十六條 各區縣、開發區可參照市級政策,制定本級知識產權政策措施,并向市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市財政局報備。本實施細則涉及申報材料,以當期申報通知為準。

第三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本實施細則印發前已發生的獎補資助,按照原有政策標準執行。《西安市知識產權計劃項目管理辦法》(西市監發〔2023〕69號)等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辦法》《意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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