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1.對于因涉案專利被采取財產保全措施而導致專利權無效宣告程序中止,使得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專利侵權訴訟判決前未能作出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對判決確定的義務的履行作出相應的安排,包括對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判項的履行附加必要的條件。如,將專利權利人據以提起訴訟的專利權利要求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作出維持有效的審查決定作為判項履行的前提條件,并對期間的債務利息等一并作出安排,以合理平衡各方當事人的利益。
2.對于附履行條件的判決,可以同時判決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即在判項履行條件成就后,自生效判決送達之日起至履行條件成就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付利息(即單倍利息);判決確定的履行條件成就后仍未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情簡介:上訴人深圳市某某電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某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深圳市某1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1公司)、一審被告羅某湘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一審法院)于2023年9月26日作出的(2022)粵03民初7208號民事判決(以下簡稱一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結合審理查明的事實和雙方的訴辯主張,本案二審階段的爭議焦點為:(一)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二)現有技術抗辯能否成立;(三)如何確定侵權責任;(四)本案判決如何執行。
(一)關于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的問題
專利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審查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包含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術特征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比,缺少權利要求記載的一個以上的技術特征,或者有一個以上技術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某1公司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2、3、5-8為依據提起本案訴訟。深圳某某公司主張,被訴侵權產品缺少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記載的“加濕組件”“水滴發生組件”,以及權利要求5中記載的“所述上部殼體與所述下部殼體通過柱體連接”的技術特征;認可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具備涉案專利權利要求2、3、5-8記載的其他技術特征。某1公司認為被訴侵權產品的上部殼體里存在加濕組件和水滴發生組件。涉案專利權利要求5中沒有限定上部殼體和下部殼體通過柱體連接的方式是分離或一體成型,被訴侵權產品的上部殼體和下部殼體通過左右兩側柱體連接的方案在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內。
本院認為,關于技術爭點1“加濕組件”“水滴發生組件”。深圳某某公司對被訴侵權產品具有加濕裝置及水滴發生裝置,能夠實現出霧孔出霧、出水孔出水的技術效果未提出異議,僅主張其加濕裝置與水滴發生裝置為整體結構,不存在多個結構組成組件的特征。本院查明,被訴侵權產品具有加濕裝置及水滴發生裝置,加濕裝置上層為一帶有中心孔的圓形結構,中層為連接電線的小圓形部件,下層為連接水滴發生裝置的方形部件,方形部件兩側分別設有水管連接其他部件,具體為一側水管穿過同側的柱體與水泵連接,一側水管彎折連接到水滴發生裝置;水滴發生裝置包含一個與加濕裝置連接的發生器部件、一個膠圈及一個下沉的容納腔,容納腔底部與出水孔相通。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并未對“加濕組件”“水滴發生組件”的具體結構進行限定。被訴侵權產品的加濕裝置及水滴發生裝置,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記載的“加濕組件”“水滴發生組件”技術特征并無不同,故深圳某某公司關于技術爭點1的主張不能成立。
關于技術爭點2“所述上部殼體與所述下部殼體通過柱體連接”。被訴侵權產品下部殼體中的水箱通過連接水泵的水管與加濕裝置和水滴發生裝置連接,而連接水泵的水管系通過一側柱體自上而下穿行,被訴侵權產品的上部殼體與下部殼體通過柱體連接的方式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因此,深圳某某公司的上訴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鑒于深圳某某公司對被訴侵權產品具備涉案專利權利要求2、3、5-8的其他技術特征未提出異議,對其他特征的對比意見本院不再贅述。
綜上,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包含涉案專利權利要求2、3、5-8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一審判決對此認定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二)關于現有技術抗辯能否成立的問題
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五款規定:“本法所稱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第六十七條規定:“在專利侵權糾紛中,被控侵權人有證據證明其實施的技術或者設計屬于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被訴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的全部技術特征,與一項現有技術方案中的相應技術特征相同或者無實質性差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人實施的技術屬于專利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現有技術。”
本案中,深圳某某公司提交的現有技術證據為“反重力加濕器”產品設計圖和設計說明,其公開時間為2020年7月,早于涉案專利的申請日2021年6月16日,可以作為現有技術使用。本院在先已經認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具備涉案專利權利要求2、3、5-8的全部技術特征,依據上述規定,本案現有技術抗辯是否成立,需要分別審查被訴落入權利要求2、3、5-8保護范圍的全部技術特征,與現有技術中的相應技術特征是否構成相同或無實質差異。二審中,本院組織雙方對被訴侵權技術方案與現有技術方案進行了對比,圍繞雙方提出的意見,本院進行如下分析:
1.關于現有技術中公開內容的認定。“反重力加濕器”產品設計圖包含設計圖及文字說明部分,公開了其中部有可以外視的水流柱,水流柱分為上流、懸浮和下落三種模式,出水孔周邊設置有閃頻燈,是利用閃頻燈的閃頻與視覺暫存效果,通過燈光折射觀察水流狀態,實現水滴懸浮倒流視覺效果。從產品設計圖可以看出,外殼包括上部殼體和下部殼體,出霧孔、出水孔和閃頻燈設于上部殼體,上部殼體與下部殼體通過圓形件連接。出霧孔位于出水孔的正上方,可得出出霧孔與出水孔設于同一垂線。此外,該作品為加濕器,頂部排出霧氣對空氣進行加濕,必然具有加濕組件,為了使得霧化后的水霧進入空氣用于加濕空氣,加濕組件必然與出霧孔連接。加濕器具有向下流出的水滴,因此,可以直接、毫無疑義地確定該現有設計具有水滴發生器,才能從加濕器頂部形成下落的水滴;水滴發生組件流出的水滴需要通過出水口流出,水滴發生組件必然與出水孔連接。
2.關于被訴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2保護范圍的全部技術特征。上述認定的內容公開了被訴落入權利要求1保護范圍的全部技術特征。權利要求2引用權利要求1.附加技術特征為“出霧孔設于所述出水孔的正上方”,從“反重力加濕器”產品設計圖中可以看出,出霧孔位于出水孔的正上方,與被訴落入權利要求2保護范圍中的附加技術特征構成相同。可見,現有技術公開了被訴落入權利要求2保護范圍的全部技術特征。
3.關于被訴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3保護范圍的全部技術特征。權利要求3引用權利要求2.附加技術特征為“出霧孔、所述加濕組件、所述水滴發生組件、所述出水孔同一垂線的依次由上到下設置”。“反重力加濕器”產品設計圖中雖然公開了出霧孔與出水孔同一垂線由上到下設置,但是由于加濕組件、水滴發生組件是內部結構,從產品設計圖和文字說明中無法直接、毫無疑義地確定得出出霧孔、加濕組件、水滴發生組件、出水孔位于同一垂線?,F有技術中相應技術特征與上述被訴落入權利要求3的技術特征不構成相同。但是,從“反重力加濕器”產品的工作原理來看,出霧孔、加濕組件、水滴發生組件、出水孔由上到下設置的方式與位于同一垂線,并無實質差異,而且,涉案專利也沒有記載“同一垂線的依次由上到下設置”具有何種技術效果,因此,現有技術中相應技術特征與被訴落入權利要求3保護范圍的全部技術特征構成相同或無實質差異。
4.關于被訴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5保護范圍的全部技術特征。權利要求5引用權利要求1.附加技術特征為“還包括外殼,所述外殼包括上部殼體和下部殼體,所述出霧孔、所述加濕組件、所述水滴發生組件、所述出水孔和所述閃頻燈設于所述上部殼體,所述上部殼體與所述下部殼體通過柱體連接”。“反重力加濕器”產品設計圖公開的加濕器包括外殼,外殼包括上部殼體和下部殼體,出霧孔、出水孔和閃頻燈設于上部殼體,上部殼體與下部殼體通過圓形件連接。從“反重力加濕器”產品的工作原理可以得出,出霧孔和出水孔必然分別與加濕組件和水滴發生組件連接,故加濕組件和水滴發生組件必然位于上部殼體。至于上部殼體與下部殼體之間,采用柱體連接,或是圓形件連接,二者無實質差異?,F有技術中相應技術特征與被訴落入權利要求5保護范圍的全部技術特征構成相同或無實質差異。
5.關于被訴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6保護范圍的全部技術特征。權利要求6引用權利要求5.附加技術特征為“還包括水箱,所述水箱通過水管和水泵與所述加濕組件和所述水滴發生組件連接”。“反重力加濕器”產品設計圖未能直接公開被訴落入權利要求6的附加技術特征。但是,根據“反重力加濕器”產品的工作狀態,可以毫無疑義地得出加濕器必然具備水箱,以及將水箱里的水抽到上面出水孔的水泵及水管。因此,現有技術中相應技術特征與被訴落入權利要求6保護范圍的全部技術特征構成相同或無實質差異。
6.關于被訴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7保護范圍的全部技術特征。權利要求7引用權利要求6.附加技術特征為“所述水箱設于下部殼體”。產品設計圖雖然沒有直接公開被訴落入權利要求7的附加技術特征,但是根據“反重力加濕器”產品的整體結構以及使用狀態,可以得出其具備位于下殼體內的水箱。因此,現有技術中相應技術特征與被訴落入權利要求7保護范圍的全部技術特征構成相同或無實質差異。
綜上,深圳某某公司有關權利要求2、3、5、6、7的現有技術抗辯成立。但是,“反重力加濕器”產品設計圖未能公開被訴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8保護范圍的附加技術特征“起水峰”,基于現有證據,深圳某某公司有關權利要求8的現有技術抗辯不能成立。
(三)關于如何確定本案侵權責任的問題
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如前所述,深圳某某公司制造、許諾銷售、銷售被訴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8的保護范圍,且其被訴落入權利要求8保護范圍內的技術方案的現有技術抗辯不能成立,應認定其侵害了涉案專利權。結合某1公司的主張,深圳某某公司、羅某湘應停止制造、許諾銷售、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銷毀庫存侵權產品,并承擔賠償某1公司損失的民事責任。
專利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故意侵犯專利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三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關于損害賠償數額如何確定的問題。某1公司二審中進一步明確了其賠償請求針對的侵權產品。由于深圳某某公司不同意在二審階段對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后的被訴侵權行為進行審理,因此,本院僅就深圳某某公司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即2023年5月30日前制造,并通過涉案1688平臺店鋪銷售的被訴侵權產品,確定損害賠償數額。對于此后的被訴侵權行為,某1公司可以另行主張權利。
本院在確定本案的賠償數額時考慮以下因素:1.關于侵權行為的性質。本案中被訴侵權產品由深圳某某公司制造,并在其經營的涉案1688平臺店鋪上許諾銷售、銷售。2.關于侵權產品的數量。根據在案證據,自某1公司公證購買被訴侵權產品之日2022年7月7日起至2023年5月30日期間,深圳某某公司對涉案專利權實施了持續的侵權行為,共計11個月。深圳某某公司主張其在涉案1688平臺店鋪上銷售侵權產品的數量很少,但并未提供實際銷售數量的證據。故本院參考某1公司取證當時該店鋪的銷售數量,即公證取證頁面顯示的“30天內10+個成交”,確定侵權行為發生期間的總的銷售數量。3.關于侵權產品的銷售價格和合理利潤。根據某1公司提供的證據,被訴侵權產品在深圳某某公司1688平臺店鋪的售價根據起批量變化分別有140元、150元、179元,取其平均價格約為156元。由于各方均未提供涉案被訴侵權產品合理的利潤率,本院參考加工行業平均利潤率及某3公司自認侵權產品利潤率,合理確定侵權產品的利潤。此外,還要考慮本案現有技術抗辯的情況,合理確定涉案專利與現有技術的區別及其對整個被訴侵權產品的貢獻率。綜合考慮上述因素,本院將本案賠償數額確定為7500元。
根據專利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本案中,某1公司主張律師費1000元、差旅費500元、公證費1000元,共計2500元,有相應證據支持,屬于某1公司維權的合理開支,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本院基于二審進一步查明的事實,將一審判決確定的賠償數額調整為,深圳某某公司、羅某湘連帶賠償某1公司經濟損失7500元、合理開支2500元,共計10000元。
(四)關于本判決執行的問題
應當指出的是,涉案專利為實用新型專利,沒有經過實質審查。對實用新型專利權提起無效宣告請求是被訴侵權人的重要抗辯理由。對于因涉案專利被采取財產保全措施而導致專利無效行政程序中止,使得在專利侵權訴訟二審判決前無法作出無效審查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對二審判決的執行作出相應的安排,包括對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判項的執行附加必要的條件,以合理平衡各方當事人的利益。涉案專利被采取財產保全,雖系因專利權人與案外人的糾紛所引起,但相對于專利權人和被訴侵權人之間的法律關系而言,顯然及時解除財產保全的責任在于專利權人,不能讓被訴侵權人對此承擔可能的不利后果。同時,人民法院也要防止因專利權人自身的原因導致專利無效行政程序被惡意中止等不誠信行為的發生。
考慮本院有關現有技術抗辯的前述認定,以及案外人某3公司、東莞某某公司在專利無效行政程序中已經針對涉案專利權利要求8提出了具體的無效理由和證據,涉案專利權利要求8存在被宣告無效的高度可能性。針對涉案專利的無效審查決定的認定可能對相關侵權民事案件的審理以及本案判決的執行造成重大影響。更為重要的是,某1公司名下擁有17項有效專利,而某1公司完全由于其自身的原因,通過調解書的相關內容將針對涉案專利權的財產保全措施明顯不合理地延遲至2026年,導致涉案專利的無效行政程序無法進行,必然導致本案當事人的重大利益失衡。某1公司的此種行為明顯不合常理,違背誠信原則,不能被本院認同。因此,本院將某1公司據以提起訴訟的專利權利要求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后作出維持有效的審查決定作為本案二審判決能夠執行的前提條件,并對期間的債務利息等一并安排如下:
第一,國家知識產權局未就針對涉案專利權利要求8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作出維持有效的審查決定之前,深圳某某公司、羅某湘可以暫不履行本判決確定的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責任。
第二,國家知識產權局就針對涉案專利權利要求8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作出維持有效的審查決定后,某1公司可將該審查決定立即通知深圳某某公司、羅某湘,深圳某某公司、羅某湘接到通知后應立即履行本判決確定的停止侵害的判項內容,并自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履行本判決確定的金錢給付義務。
第三,自本判決送達深圳某某公司、羅某湘之日起,至深圳某某公司、羅某湘依照前述第二項某1公司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履行本判決確定的金錢給付義務之日止,深圳某某公司、羅某湘應當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付利息。深圳某某公司、羅某湘自某1公司通知之日起七日后,仍未履行本判決確定的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第四,如果國家知識產權局就針對涉案專利權利要求8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作出宣告無效的審查決定且該審查決定已確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本判決不再執行,本案深圳某某公司、羅某湘已負擔的一、二審案件受理費由某1公司負責返還。
第五,如果國家知識產權局就針對涉案專利權利要求8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作出維持有效的審查決定,某1公司可以就深圳某某公司、羅某湘自本判決送達后實施的侵權行為另行主張權利。
基于上述安排,對于深圳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中止訴訟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
二審判決:一、維持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粵03民初7208號民事判決第三項;二、變更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粵03民初7208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深圳市某某電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羅某湘應于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條件成就后,停止侵害專利號為20212133****.0、名稱為“一種反重力水滴加濕器”的實用新型專利權的行為,并銷毀庫存侵權產品;三、變更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粵03民初7208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為:深圳市某某電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羅某湘應于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條件成就后,向深圳市某1科技有限公司連帶賠償經濟損失7500元、維權合理開支2500元,共計10000元;四、駁回深圳市某某電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訴請求。
國家知識產權局未就針對涉案專利權利要求8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作出維持有效的審查決定之前,深圳市某某電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羅某湘可以暫不履行本判決第二項、第三項。國家知識產權局就針對涉案專利權利要求8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作出維持有效的審查決定后,深圳市某1科技有限公司可將該審查決定立即通知深圳市某某電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羅某湘,深圳市某某電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羅某湘接到通知后應立即履行本判決第二項,并自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履行本判決第三項。國家知識產權局就針對涉案專利權利要求8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作出宣告無效的審查決定且該審查決定已確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本判決不再執行,本案深圳市某某電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羅某湘已負擔的一、二審案件受理費由深圳市某1科技有限公司負責返還。
自本判決送達深圳市某某電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羅某湘之日起,至深圳市某某電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羅某湘在深圳市某1科技有限公司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履行本判決第三項之日止,深圳市某某電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羅某湘應當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付債務利息。深圳市某某電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羅某湘自收到深圳市某1科技有限公司上述通知之日起七日后,仍未履行本判決第三項,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參考案例:(2024)最高法知民終3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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