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老板電器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重慶市永川區(qū)鑫羽佳建材銷售部、深圳市老板青山電器有限公司、廣東發(fā)爾興電器有限公司、呂*慧、陳*君、中山市全美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裁判要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決定或者裁定,對宣告無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執(zhí)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出并已執(zhí)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商標轉讓或者使用許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標注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該規(guī)定并未明確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決定或裁定,對宣告無效前商標注冊人自身使用商標的行為是否具有追溯力,即在先的注冊商標權人是否可以據此主張在后注冊商標無效前的使用行為構成侵權。
本院認為,商標局或商評委關于準予商標注冊的決定對于商標權人在內的社會公眾均具有一定的公信力,因信賴商標注冊部門的決定而實施的相關商標使用、許可、轉讓或者保護等行為應當受到保護,不能因為注冊商標之后被撤銷或無效而使得原本合法的行為轉變?yōu)榍謾嘈袨椋駝t基于注冊商標而進行的各種市場活動將缺乏穩(wěn)定性和可預期性,不利于市場主體的交易安全。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七條規(guī)定,申請注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如果商標注冊人在申請商標注冊時或者使用注冊商標時主觀上存在惡意,即明知其申請注冊或使用的商標侵害他人在先權利,那么上述提及的商標注冊人值得保護的信賴利益便不復存在。不論注冊商標是否被撤銷或者宣告無效,在先的權利人均可以主張在后的商標使用行為構成侵權。因此,商標不予注冊、被撤銷或無效的決定、裁定等對于注冊商標撤銷或宣告無效前的使用行為是否具有溯及力,應取決于注冊商標權利人申請或使用商標是否具有惡意。即注冊商標被撤銷或宣告無效的,對于撤銷或無效之前的商標注冊權人的使用行為原則上沒有溯及力,但因商標注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本案中,被控侵權標識系由被告發(fā)爾興公司申請注冊,被告發(fā)爾興公司與被告深圳老板青山公司股東相同,在被告深圳老板青山公司因企業(yè)名稱中使用原告的“老板”商標被一審判決承擔停止使用企業(yè)名稱后,該兩被告繼續(xù)在同種商品上使用與原告的另一商標構成近似的標識,難言善意。綜合上述因素,本院有理由相信,該兩被告為便于經營獲利,主觀上確有通過申請注冊及使用被訴侵權標識傍附權利商標,誤導相關公眾,達到吸引相關交易機會的惡意。因其初始申請即具有攀附原告商標的主觀惡意,故被訴侵權標識自被核準注冊至被宣告無效期間的使用行為明顯缺乏正當性,應視為注冊專用權自始不存在。故,該兩被告的被訴侵權行為已構成對原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
被控侵權商品生產時該商標雖處于有效期內,但被告鑫羽佳建材銷售部在其店鋪內除了銷售被控侵權商品外,還使用了“RAOBAN”標識及“這里啟航 老板生活”標語,具有明顯的攀附原告商標專用權的主觀故意,其合法來源抗辯不成立。
被告全美公司雖在被控侵權標識的能效標識上被標注為生產商,但根據其與被告深圳老板青山公司簽訂的協議,其僅負責生產不帶任何標識的白機產品,產品外包裝箱、說明書、合格證及銘牌標識等由被告深圳老板青山公司制作完成,且在被控侵權商品生產時,被控侵權標識處于有效期內,故被告全美公司雖為被控侵權商品的生產廠家,但其與被告深圳老板青山公司、被告發(fā)爾興公司不構成共同侵權。
裁判文書摘要
一審法院/案號 |
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2024)粵0307民初37333號 |
案由 |
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 |
審判員 |
林 洋 |
速錄員 |
王 巖 |
書記員 |
謝業(yè)妙 |
當事人 |
原告:杭州老板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劉繼者,山東昌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
被告:重慶市永川區(qū)鑫羽佳建材銷售部。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健雄,廣東金舵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深圳市老板青山電器有限公司(現為除名狀態(tài))。被告:廣東發(fā)爾興電器有限公司。被告:呂*慧,男。被告:陳*君,女。被告:中山市全美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陳秀媚,廣東泓比晟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孫翡陽,廣東泓比晟律師事務所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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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結果 |
一、被告重慶市永川區(qū)鑫羽佳建材銷售部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銷售標有“ ”、“深圳市老板青山電器有限公司”字樣的抽油煙機;二、被告深圳市老板青山電器有限公司、被告廣東發(fā)爾興電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產、銷售標有“ ”、“深圳市老板青山電器有限公司”字樣的油煙機;三、被告深圳市老板青山電器有限公司、被告廣東發(fā)爾興電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賠償原告杭州老板電器股份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25萬元;被告廣東發(fā)爾興電器有限公司在上述25萬元范圍內承擔10萬元的連帶責任;四、被告重慶市永川區(qū)鑫羽佳建材銷售部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杭州老板電器股份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2萬元;五、駁回原告杭州老板電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
裁判時間 |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日 |
涉案法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三)項、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四)項、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百四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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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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