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商標申請量、注冊量連年增長,針對知名品牌的仿冒、搶注問題越發突出,對于仿冒商標,權利人通常需要通過異議、無效宣告等行政程序一一打擊,在搶注仿冒商標數量巨大的情形下,維權申請需要權利人付出較高的金錢成本。并且,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所規制的商標侵權行為,不包括僅注冊仿冒商標而不投入實際使用,故適用商標侵權相關規定對仿冒行為予以打擊較為困難。
那么是否可以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商標搶注仿冒行為予以規制,在實務中根據案件情況不同,法院作出過不同的判決:
【(2021)閩民終1129號民事判決】
二審法院認為:和美泉公司、海納百川公司(被告)從事水凈化設備的生產經營,與艾默生公司(原告)均涉及環保廚衛設備,雙方之間存在一定的競爭關系。在此情況下,被告先后在多個類別的商品或服務上注冊與艾默生公司“愛適易”系列商標相同或近似諸多商標,其上述行為已明顯超出正常的生產經營需要,導致艾默生公司通過提起商標異議、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行政訴訟以及本案民事訴訟的方式維護其合法權益,在一定程度上干擾了艾默生公司的正常生產經營。被告等的商標搶注行為難以被認定為善意的且系為正常經營活動或維護自身知識產權所需,應屬明顯的商標囤積牟利行為,且其將搶注的商標用于公司網站等經營活動中,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進行不正當競爭等意圖,其通過侵害艾默生公司在先權利而惡意取得、行使商標權的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損害了艾默生公司的合法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2021)京73民終1541號民事判決】
二審法院認為:但僅就商標注冊申請行為而言,不宜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予以救濟。第一,商標注冊申請行為本身可以通過商標法相關條款予以行政救濟。如商標法第三十條相同或類似商品的相同或近似商標的規制......第四十四條“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條款對搶注商標的規制等條款均可以對商標惡意注冊申請行為予以行政救濟。第二,商標申請注冊申請行為系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注冊商標的行政行為,在無注冊后的濫用商標權行為的情況下,難以將單獨的商標注冊行為認定為生產經營行為,故不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制的行為。第三,就在案證據而言,安耐馳公司的被訴行為僅為商標注冊申請行為,且被訴五枚商標均已被駁回注冊申請或決定不予注冊,嘉實多公司的合法權益已得到充分救濟。因此,嘉實多公司關于安耐馳公司的被訴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在上述第一案中,商標注冊行為之所以能夠被認定構成不正當競爭,是因為商標權利人與原告存在競爭關系,且長期、持續大量搶注、仿冒原告知名度極高的顯著性極強的商標,法院認為其行為導致原告需要通過諸多的商標異議、無效宣告、行政訴訟方式維護其合法權益,在一定程度上干擾了原告的正常生產經營。
而在第二案中,被告僅注冊申請了5件仿冒商標,未有實際經營的行為,且仿冒商標均已通過行政程序打擊,法院認為此種情形下,原告的合法權益已經得到充分救濟,故不適用反法予以規制。
由此可見,當商標搶注、仿冒行為長期持續針對同一品牌進行且數量巨大,確導致權利人需要付出大量時間金錢成本進行維權,或存在搶注商標后并真正權利人實施啟動行政程序(異議、無效、撤三等)等,意圖禁止真正權利人正常使用使用其商標標識等行為時,權利人可以考慮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仿冒搶注人提起訴訟,請求其停止仿冒或搶注的行為,并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
(原標題: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商標搶注仿冒行為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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