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認為流云商貿部未經許可,在飛鳥科技公司運營的平臺上開設店鋪,通過網絡直播銷售載有與涉案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標識的皮鞋商品,大地鞋業公司將上述兩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兩公司連帶賠償其經濟損失40500元及合理開支59500元。
海淀法院經審理,認定飛鳥科技公司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不存在主觀過錯,不應承擔責任;流云商貿部侵害了大地鞋業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且其合法來源抗辯不能成立,判決賠償大地鞋業公司經濟損失40000元及合理開支4000元。
案情簡介
大地鞋業公司訴稱,其系涉案商標的權利人。流云商貿部未經許可,在飛鳥科技公司運營的平臺上開設店鋪,銷售載有與涉案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標識的皮鞋商品,并通過其關聯賬號進行直播帶貨、櫥窗展示、作品發布,侵害了其注冊商標專用權,飛鳥科技公司作為平臺的運營方,對流云商貿部的上述行為未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應當與流云商貿部共同承擔法律責任。
流云商貿部辯稱,其在收到律師函后立即停止了被訴侵權行為,且其不知道此前銷售的皮鞋非正品,涉案店鋪同時也銷售其他品牌的皮鞋,被訴侵權商品占比低,銷售數據中還包括退貨的訂單,其獲利有限,大地鞋業公司主張的判賠額度過高。
飛鳥科技公司辯稱,其已經在用戶協議中提示用戶不得發布侵犯第三方合法權益的內容,盡到了事前提示義務,且在收到本案訴訟材料后及時對涉案賬號進行了核實,確認已無侵權內容,被訴侵權商品已下架,盡到了事后注意義務,故其已經盡到了平臺責任,不存在過錯,未造成大地鞋業公司損失擴大,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大地鞋業公司持有的涉案商標目前效力狀態穩定,尚在有效期內,其有權提起本案訴訟。結合涉案商標圖樣、核定使用的商品類別、被訴侵權商品上的被訴侵權標識,加之被訴侵權商品與權利商品存在明顯差異,可以認定被訴侵權商品并非為大地鞋業公司生產或經其授權生產,系侵害涉案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流云商貿部銷售上述商品,構成商標侵權。考慮到涉案商標具有一定市場知名度,權利商品銷售范圍和渠道較廣,且流云商貿部通過涉案店鋪及其關聯賬號進行直播營銷持續時間較長,其對所銷售商品的品牌、質量、價格以及供貨來源等應具有一定的鑒別能力,加之其進貨價格和銷售價格均較低,亦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在進貨時曾對商品來源及授權情況予以核實,故流云商貿部主張其不知道上述商品系侵權商品缺乏事實依據。因此,大地鞋業公司要求流云商貿部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飛鳥科技公司在本案中系信息網絡服務提供者,現無證據證明在本案起訴前其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所提供服務的網絡平臺中存在被訴侵權行為,且其在收到本案起訴材料后及時核實并已停止展示相關內容,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不存在主觀過錯,不應承擔責任。法院最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本案是數字經濟下日益興起的涉網絡直播帶貨侵害商標權的典型案件。在直播帶貨中,可能涉及多種潛在的知識產權風險,本案既對直播帶貨場景下各市場主體的行為性質和權責范圍進行了分析和厘定,又明晰了銷售商合法來源抗辯主觀要件的認定思路,為直播帶貨侵害商標權類案件的審理提供了一定范式。同時,本案裁判亦提醒市場主體,直播帶貨固然是一種新的推廣模式,但仍應盡到合理注意義務,避免侵權風險,共同營造良好的競爭氛圍和網購環境。(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原標題:網絡直播帶貨侵害他人商標權,合法來源抗辯不成立,判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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