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無錫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發布《無錫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專利申請預審服務管理辦法(修訂)》,第五條備案主體應符合以下要求中有2條:
3.應具備良好的知識產權工作基礎,有穩定的知識產權管理團隊,建立規范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能夠積極履行和配合無錫中心預審管理工作,原則上應至少擁有一件第一申請人授權的有效發明,特殊情況應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4.自提交備案申請前一個自然年度,無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的非正常專利申請、故意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等違法違規行為,近三年無不良信用問題;
第六條 企事業單位應在預審業務系統提交注冊和備案申請,并向無錫中心提交以下備案申請材料(均需加蓋公章):
1.專利申請預審服務備案申請表(參見附件1);
2.企業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
3.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4.備案主體聯系人、研發人員近三個月的社保證明,以及備案主體納稅證明,特殊情況應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5.無錫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其中,無作為第一申請人授權的有效發明、單位總人數10人(含)以下或研發人員3人(含)以下、近三年研發經費占同期營收比例3%(不含)以下的備案主體應提供研發能力證明。
無錫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專利申請預審服務管理辦法(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專利申請預審行為,積極推進預審能力提升機制建設,充分發揮專利預審服務支撐產業創新發展的積極作用,根據《規范申請專利行為的規定(2023)》(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77號)、《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和快速維權中心管理辦法》(國知辦發保字〔2023〕49號)、《專利申請預審業務管理辦法(試行)》(國知辦發辦字〔2023〕25號)等相關文件要求,結合無錫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以下簡稱“無錫中心”)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在無錫中心開展專利申請預審業務的備案主體和代理機構開展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中的備案主體是指通過無錫中心備案審核,并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核準備案的企事業單位。
本辦法中的代理機構是指取得從事專利代理服務資質,且通過無錫中心注冊審核的機構。
本辦法中的預審服務是指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專利申請之前,由無錫中心對備案主體提交的專利申請實施的前置審查服務,符合條件的高質量專利申請可進入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申請快速審查通道。
第四條 無錫中心提供的專利申請預審服務為公益性服務,不收取任何費用。備案主體及代理機構應積極配合無錫中心預審管理工作,及時跟進專利申請預審相關事務,提交的材料和信息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積極參加無錫中心組織的調研、培訓、座談等專項特色服務活動,配合完成滿意度、專利導航等相關問卷調查。
第二章 備案主體管理
第五條 備案主體應符合以下要求:
1.登記注冊地在無錫市行政區域,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
2.生產、研發或經營方向應與無錫中心預審服務領域一致,應實際經營且具備真實較強的研發創新能力,應有在無錫納稅和人員參保證明;
3.應具備良好的知識產權工作基礎,有穩定的知識產權管理團隊,建立規范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能夠積極履行和配合無錫中心預審管理工作,原則上應至少擁有一件第一申請人授權的有效發明,特殊情況應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4.自提交備案申請前一個自然年度,無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的非正常專利申請、故意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等違法違規行為,近三年無不良信用問題;
5.有真實的專利申請預審意愿和需求;
6.其他必要條件。
第六條 企事業單位應在預審業務系統提交注冊和備案申請,并向無錫中心提交以下備案申請材料(均需加蓋公章):
1.專利申請預審服務備案申請表(參見附件1);
2.企業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
3.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4.備案主體聯系人、研發人員近三個月的社保證明,以及備案主體納稅證明,特殊情況應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5.無錫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其中,無作為第一申請人授權的有效發明、單位總人數10人(含)以下或研發人員3人(含)以下、近三年研發經費占同期營收比例3%(不含)以下的備案主體應提供研發能力證明。
第七條 無錫中心根據企事業單位的專利申請量、專利授權率、有效專利量、專利質量、研發創新能力、研發投入、知識產權保護等情況進行綜合評價,遴選創新實力強、專利質量好、專利工作誠信度高的企事業單位納入擬備案主體范疇,并報送國家知識產權局復核,通過備案的主體以無錫中心通知為準。企事業單位備案成功后才可通過預審業務系統提交預審案件。
第八條 提交預審案件的第一申請人應為備案主體,備案主體與未備案的企事業單位作為共同專利申請人提出專利申請預審服務請求的,備案主體應作為第一申請人,并提交共同研發證明材料。
第九條 備案主體應配備專人管理專利申請預審相關工作,賬號聯系人應為本單位工作人員,且熟悉專利申請預審相關要求,聯系電話應為該聯系人手機號碼。
備案主體應妥善保管預審業務系統賬號密碼,請勿泄露,如遺忘,需出具營業執照、聯系人社保、身份證等相關證明材料,經無錫中心查驗無誤后找回。
備案主體應持續確保注冊和備案信息的準確性,及時在預審業務系統進行信息維護變更。其中,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發生變更的,應提交登記管理機關出具的變更證明、變更后的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變更后的備案申請表及掃描件;聯系人、聯系電話發生變更的,應提交變更后的備案申請表及掃描件。
第三章 登記代理機構管理
第十條 登記代理機構應符合以下要求:
1.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批設立,具備專利代理資質;
2.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代理管理系統”中處于正常狀態;
3.近一年內未發生因違反《專利代理條例》《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受到各級專利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的情況,近三年無不良信用問題;
4.有真實的代理委托專利申請預審意愿和需求;
5.其他必要條件。
第十一條 代理機構應在預審業務系統提交注冊和登記申請,并向無錫中心提交以下登記申請材料(均需加蓋公章):
1.代理機構登記表(參見附件2);
2.代理機構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3.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
4.至少一份與無錫中心備案主體簽訂的預審案件委托協議書;
5.代理機構聯系人社保證明,特殊情況應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6.無錫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無錫中心根據代理機構的信用等級、專利代理師、專利申請量、專利授權量、業務能力等情況進行綜合評價,遴選代理質量好、專利工作誠信度高的代理機構登記,通過登記的代理機構以無錫中心通知為準。代理機構登記成功后才可通過預審業務系統關聯備案主體并提交委托的預審案件。
第十三條 登記代理機構應持續加強自身及分支機構的管理,確保符合無錫中心專利申請預審服務的相關要求。配備專人管理專利申請預審相關工作,妥善保管預審業務系統賬號密碼,持續確保注冊信息的準確性,相關要求參照本辦法第九條執行。
第四章 預審服務規范管理
第十四條 無錫中心按照國家知識產權局相關要求,完善信用管理和分級分類評價機制,對備案主體、代理機構在專利申請預審服務全流程中的行為結果納入信用管理和分級分類評價,評價結果作為動態管理的參考依據,優先支持信用評價好、分級分類優的備案主體、代理機構專利申請預審案件進入快速審查通道。
第十五條 無錫中心按照國家知識產權局相關要求,加強對備案主體、代理機構實行動態管理,對違反專利申請預審服務相關規范事項的備案主體或代理機構,根據情形采取提醒、暫停預審服務、取消備案(登記)資格等方式維護專利預審工作秩序。
第十六條 備案主體或代理機構在注冊備案階段及日常管理過程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予以提醒:
1.注冊或備案信息存在錯誤、未及時維護或虛假偽造的;
2.聯系人不能履職、聯系電話無法聯系的;
3.借用、冒用中心名義開展業務工作,或采取夸大、歪曲事實等不正當方式開展業務的;
4.其他應予以提醒的情形。
第十七條 備案主體或代理機構在無錫中心預審階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予以提醒:
1.預審申請案件形式問題過多(原則上不超過10項)或反復修改(原則上只修改一次)仍不符合預審要求;
2.未針對預審補正通知書中指出的缺陷進行修改;
3.重復提交方案實質相同預審申請案件(應預審工作人員要求重新提交完善的預審申請案件的情況除外);
4.備案主體委托未在無錫中心登記或被暫停服務、取消登記資格的代理機構提交預審案件;
5.未在規定時限內提交預審案件證明材料且無合理理由;
6.提交的預審申請案件存在《規范申請專利行為的規定(2023)》中的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
7.其他應予以提醒的情形。
第十八條 備案主體或代理機構在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專利申請階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予以提醒:
1.專利正式申請文本與無錫中心預審合格文本不一致;
2.未按要求提交XML格式的申請
3.在收到無錫中心預審合格結論后,無正當理由長時間(原則上不得超3個工作日)未進行正式申請;
4.正式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申請后未在申請日當日或次日完成網上繳費和錄入申請號的(因系統原因等不可抗力導致費用繳納延誤的除外);
5.在未收到無錫中心預審結論前,對該案件進行正式申請;
6.正式提交的申請文本中新出現明顯的形式缺陷問題;
7.因其他不規范行為導致案件無法進入快速審查通道。
第十九條 備案主體或代理機構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快速審查階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導致加快標記被取消的,應予以提醒:
1.在初審階段中,收到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出的通知書;
2.在審查過程中進行了著錄項目變更;
3.未按要求提交XML格式的答復或補正文件;
4.未在《承諾書》的規定時限內答復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意見通知書;
5.違反《承諾書》的規定主動修改專利申請文件;
6.通過快速預審通道的專利申請授權后維持時間低于2年;
7.因其他不規范行為導致案件加快標記被取消。
第二十條 備案主體或代理機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暫停預審服務6個月:
1.一個自然年度內收到兩次提醒的;
2.提交偽造、編造或變造的材料但能積極整改完善的,包括但不限于備案申請表信息與真實信息不符、冒充備案主體聯系人及聯系方式、提交虛假的合作研發證明、提交虛假的研發能力證明或無法證明研發記錄等情形;
3.經核實,未能持續滿足本辦法第五條、第十條中備案(登記)要求但能積極整改至符合要求的;
4.一年內專利申請預審不合格比例超過50%以上的;
5.一年內有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為非正常專利申請且申訴未通過的;
6.其他不符合無錫中心專利申請預審服務相關規定、影響較大的預審申請行為,或干擾、不配合專利申請預審相關工作的。
第二十一條 備案主體或代理機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無錫中心無限期暫停預審服務,且暫停因素消除后,視情形及信用管理和分級分類評價結果,3到12個月內不得申請恢復:
1.上級行政管理部門監管發現存在違法違規行為要求暫停服務的;
2.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等的;
3.預審合格進入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階段被加快暫停后不采取有效措施應對的;
4.存在其他不宜繼續提供預審服務問題的。
第二十二條 備案主體或代理機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無錫中心取消備案(登記)資格,且取消后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取得:
1.經核實,已不能滿足本辦法第五條、第十條中備案(登記)要求的;
2.提交偽造、編造或變造的材料且未積極整改完善或整改后再次發生的;
3.一年內專利申請預審不合格比例超過70%以上的;
4.一年內有2件及以上的專利申請被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為非正常專利申請且申訴未通過的;
5.被行政部門認定存在專利侵權、假冒專利后拒不執行行政處理決定的;
6.備案主體以提供知識產權服務為其主營業務的;
7.備案主體預審申請合格后獲得授權,一年內專利權轉讓超過5件且未在專利權轉移登記生效日起1個月內向無錫中心提交《專利權轉讓報備表》(參見附件3)或報備理由明顯不充分的;
8.嚴重干擾、不配合專利申請預審相關工作的,或存在其他不宜繼續保留備案(登記)資格問題的。
第二十三條 備案主體自備案通過之日起,2年內應至少提交1件受理的預審案件,代理機構自登記通過之日起,1年內應至少提交1件受理的預審案件,否則視為放棄預審服務并取消備案(登記)資格,且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取得。
第二十四條 暫停預審服務、取消備案(登記)資格的主體,可在消除相關異常因素、滿足相關時限要求及備案(登記)條件的前提下,在預審業務系統提出書面的整改情況說明、恢復預審服務或再次取得備案(登記)資格申請,特殊情況應提交書面情況說明,無錫中心審核通過后,恢復預審服務或再次備案(登記)。
暫停預審服務、取消備案(登記)資格的主體對處理結果有異議的,應在收到業務系統通知后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方式向無錫中心提出異議并提供證明材料,經審定,異議成立的,取消處理結果;異議不成立的,維持原處理結果。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相關附件僅供參考,以當年度無錫中心要求為準。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與上級政策文件沖突之處均以上級政策文件為準。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同時2023年發布的《備案主體、代理機構預審服務管理辦法(試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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