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仁懷市鵬彥酒業銷售有限公司商標權撤銷復審行政糾紛案
裁判要旨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訴爭商標于指定期間內在核定使用的“酒(飲料)”等全部商品上是否進行了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
2013年商標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
上述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督促商標權人對其注冊商標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上真實、合法、規范、公開、有效地進行使用,從而發揮商標的實際效用,能夠使相關公眾基于注冊商標區分提供商品或服務的不同市場主體,防止浪費商標資源,隨意侵占公共資源。商標權人自行使用、許可他人使用以及其他不違背商標權人意志的使用,均可認定屬于實際使用的行為。
本案中,鵬彥公司提交的票號為16329945、16329946的兩張發票在國家稅務總局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查詢均顯示“查無此票”,且鵬彥公司未提交該兩張發票原件,本院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不予認可;票號為05101287的發票原件開票日期為2020年10月22日,與其在行政階段提交的該發票復印件所顯示的開票日期2020年1月22日亦不一致。鑒于鵬彥公司在本案中存在提交虛假證據的行為,對其提交的其他在案證據應從嚴審查。《商標許可使用合同》不能單獨證明訴爭商標的使用情況,需結合其他證據進行認定。產品照片為自制證據。專項設計服務合同、設計費發票、銀行轉賬憑證及情況說明、鵬彥公司與呂亞君簽訂的訂購單及發票均未在指定期間內。票號為05008299的發票上記載的購買方為“林炳鋒”,相應購銷合同上顯示的甲方為“林炳峰”;且在案兩張有原件的發票所涉金額及數量較少,結合其證據瑕疵,不能排除上述證據為鵬彥公司對訴爭商標的象征性使用。營業執照及食品經營許可證等證據亦不能證明訴爭商標的實際使用情況。因此,綜合考量在案證據,尚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以證明訴爭商標于指定期間內在核定使用的“酒(飲料)”等全部商品上進行了真實、合法、有效的商業使用,訴爭商標的注冊應予撤銷。一審法院對此認定正確,鵬彥公司的相關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文書摘要
一審法院/案號 |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2023)京 73 行初 15936 號 |
二審法院/案號 |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24) 京行終7153 號 |
案由 |
商標權撤銷復審行政糾紛 |
二審合議庭 |
審判長 俞惠斌審判員 聞漢東審判員 宋 川 |
法官助理 |
莫嘉敏 |
書記員 |
劉 碩 |
當事人 |
上訴人 ( 一審第三人) : 貴州省仁懷市鵬彥酒業銷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貴州省遵義市。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慧, 北京市惠誠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郭兆隆,北 京市惠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
被上訴人 ( 一審原告) : 貴州貴酒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貴州省貴陽市。委托訴訟代理人: 劉文彬,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大: 趙敏敏,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律師。 |
|
一審被告: 國家知識產權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薊門橋西土城路6號。法定代表人: 申長雨,局長。委托訴訟代理人: 徐某, 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員 。 |
|
一審裁判結果 |
一、 撤銷被訴決定; 二、 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決定。 |
二審裁判結果 |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二審裁判時間 |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
涉案法條 |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 第七十條第一項、 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 |
裁判文書
中企檢測認證網提供iso體系認證機構查詢,檢驗檢測、認證認可、資質資格、計量校準、知識產權貫標一站式行業企業服務平臺。中企檢測認證網為檢測行業相關檢驗、檢測、認證、計量、校準機構,儀器設備、耗材、配件、試劑、標準品供應商,法規咨詢、標準服務、實驗室軟件提供商提供包括品牌宣傳、產品展示、技術交流、新品推薦等全方位推廣服務。這個問題就給大家解答到這里了,如還需要了解更多專業性問題可以撥打中企檢測認證網在線客服13550333441。為您提供全面檢測、認證、商標、專利、知識產權、版權法律法規知識資訊,包括商標注冊、食品檢測、第三方檢測機構、網絡信息技術檢測、環境檢測、管理體系認證、服務體系認證、產品認證、版權登記、專利申請、知識產權、檢測法、認證標準等信息,中企檢測認證網為檢測認證商標專利從業者提供多種檢測、認證、知識產權、版權、商標、專利的轉讓代理查詢法律法規,咨詢輔導等知識。
本文內容整合網站:中國政府網、百度百科、搜狗百科、360百科、最高人民法院、知乎、市場監督總局 、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商標局
免責聲明:本文部分內容根據網絡信息整理,文章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向原作者致敬!發布旨在積善利他,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和其它問題,請跟我們聯系刪除并致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