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備案主體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或登記地在廈門市行政區域內,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
(二)生產、研發或經營范圍與國家知識產權局核準的產業領域一致,且具備自主研發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知識產權工作基礎,有穩定的知識產權管理團隊,建立規范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原則上應有一件以上備案主體作為申請人申請并獲授權的專利;
(四)三年內未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五)自愿遵循本辦法。
第二十一條 備案主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備案主體資格,且三年內不再受理備案申請:
(一)一年內專利申請預審不合格比例超過70%的;
(二)一年內有2件及以上的專利申請被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為非正常專利申請的;
(三)向本中心提交虛假材料的;
(四)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
(五)嚴重干擾或不配合專利預審相關工作的。
關于開展預審主體備案及代理機構登記入庫工作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根據工作安排,本中心即日起開展預審主體備案及代理機構登記入庫工作,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備案(登記入庫)采用網絡填報的方式進行,符合《廈門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備案主體及代理機構專利預審服務管理辦法(試行)》所要求條件的申請主體、代理機構可在廈門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預審管理平臺(網址:https://xm.cnippc.cn)進行備案或登記入庫(推薦使用Google Chrome、Mozilla Firefox瀏覽器)。
二、備案(登記入庫)通道將于2024年11月25日起長期開放,符合條件的申請主體、代理機構可登錄廈門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預審管理平臺進行備案和登記入庫,本中心將集中進行審核。
三、相關通知公告及《廈門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主體備案申請表》(樣表)、《廈門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代理機構登記入庫申請表》(樣表)在廈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官網公布。
四、廈門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提供的預審備案和專利預審服務不收取任何費用,也未委托任何組織機構或個人代為辦理任何相關工作。
五、應提交的材料
1、備案或登記入庫申請表及其掃描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3、營業執照復印件/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
4、本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注: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加蓋單位公章。
聯系人:馮煜 聯系電話:0592-6018801
關于印發《廈門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備案主體及代理機構專利預審服務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現將《廈門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備案主體及代理機構專利預審服務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1.廈門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備案主體及代理機構專利預審服務管理辦法(試行)
2.廈門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專利預審服務承諾書
3.廈門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專利預審服務須知
附件1廈門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備案主體及代理機構專利預審服務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知識產權保護中心支撐產業創新的積極作用,規范專利預審服務,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和快速維權中心管理辦法》(國知辦發保字〔2023〕49號)、《專利申請預審業務管理辦法(試行)》(國知辦發辦字〔2023〕25號)、《規范申請專利行為的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77號)、《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信用管理規定》(國知發保字〔2022〕8號)等有關政策文件,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廈門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負責國家知識產權局核準的廈門市相關產業專利預審服務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專利預審服務,是指本中心針對擬進入國家知識產權局快速審查通道的專利申請提供的前置審查服務。
本辦法所稱備案主體,是指在本中心建立專利預審備案檔案,并報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核的企事業單位。
本辦法所稱代理機構,是指在本中心完成登記入庫審核的從事專利代理服務的機構。
第四條 備案主體應遵守《廈門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專利預審服務承諾書》(以下簡稱《承諾書》)和《廈門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專利預審服務須知》(以下簡稱《服務須知》),以及國家、省、市專利行政管理部門對專利申請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 備案主體委托代理機構辦理專利預審相關業務的,應選擇誠信守法、代理質量好、服務水平高的代理機構。備案主體及代理機構應配合本中心專利預審工作,關注本中心發出的各項信息,及時跟進處理有關事務,并積極反饋服務需求和服務評價信息。
第二章 備案主體、代理機構管理
第六條 備案主體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或登記地在廈門市行政區域內,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
(二)生產、研發或經營范圍與國家知識產權局核準的產業領域一致,且具備自主研發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知識產權工作基礎,有穩定的知識產權管理團隊,建立規范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原則上應有一件以上備案主體作為申請人申請并獲授權的專利;
(四)三年內未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五)自愿遵循本辦法。
第七條 備案主體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廈門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主體備案申請表;
(二)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
(三)自主研發能力和知識產權工作基礎相關證明材料;
(四)本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八條 代理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批設立,并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代理管理系統中處于正常狀態;
(二)近一年內未因違反《專利代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受到各級專利行政管理部門處罰;
(三)三年內未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四)自愿遵循本辦法。
第九條 代理機構登記入庫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廈門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代理機構登記入庫申請表
(二)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代理機構注冊證(執業許可證)復印件或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復印件;
(四)本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條 企事業單位提交備案申請,經本中心審核并報國家知識產權局核準后,可向本中心提交專利預審申請。
代理機構提交登記入庫申請,經本中心審核后,可在本中心辦理備案主體委托的專利預審相關業務。
備案主體放棄備案資格的,應提出書面申請,經本中心審核并報國家知識產權局確認。
本中心適時公布企事業單位備案、代理機構登記入庫情況。
第十一條 備案主體和代理機構應確保所提交材料真實準確。單位名稱、聯系人、聯系方式等信息發生變更后,應及時向本中心申請信息變更。
本中心將不定期對備案主體和代理機構進行信息核查,信息核查不一致的,將暫停其專利預審服務。經備案主體和代理機構申請,信息變更完成后,恢復其專利預審服務。
第十二條 已備案申請主體(須作為第一申請人)與未備案申請主體作為共同專利申請人提出預審服務申請,需提交共同研發證明。一年內提交超過5件的需向本中心報備。
第三章 專利預審管理
第十三條 本中心在保障備案主體基本預審額度的基礎上,綜合備案主體前期專利授權數量質量、備案主體創新能力和保護水平、本市重點支持的技術領域等因素,實施梯度化專利預審請求量額度管理。
第十四條 對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本中心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專利預審的相關規定,對備案主體和代理機構采取提醒、暫停預審服務、取消備案主體資格、取消登記入庫資格等措施。
第十五條 備案主體或代理機構在本中心申請專利預審服務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對其予以提醒,并終止當前申請案件的專利預審服務:
(一)申請文件形式問題過多的;
(二)未針對審查意見通知書指出的缺陷進行修改或修改之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三)對申請材料進行主動修改后未告知本中心的;
(四)重復提交實質相同的申請文件的;
(五)委托未在本中心登記入庫、或被暫停預審服務的代理機構提交申請文件的;
(六)與未備案主體共同提交預審申請案件超過5件未報備或報備理由不充分的;
(七)申請文件涉國家知識產權局規定的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的;
(八)其他不規范行為。
第十六條 備案主體或代理機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對其予以提醒:
(一)向國家知識產權局遞交的專利申請文本與本中心預審合格文本不一致的;
(二)在收到本中心預審合格結論后,無正當理由超過2個工作日未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正式申請的,或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正式申請后主動撤回,未向本中心報備或報備理由明顯不充分的;
(三)在未收到本中心預審結論前,對該預審申請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正式申請的;
(四)違反《承諾書》和《服務須知》以及國家知識產權局對專利申請的有關規定,導致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的專利申請無法進入快速審查通道或加快標記被取消的行為;
(五)存在專利預審通過并授權的專利未維持兩年以上的。
第十七條 備案主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暫停專利預審服務六個月:
(一)因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經兩次提醒,仍出現相關情形的;
(二)一年內專利申請預審不合格比例超過50%的;
(三)存在被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為非正常專利申請的;
(四)備案主體通過預審并獲得授權的專利,一年內轉讓超過5件未報備或報備理由明顯不充分的;
(五)其他干擾或不配合專利預審相關工作的。
第十八條 代理機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暫停專利預審服務六個月:
(一)因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經兩次提醒,仍出現相關情形的;
(二)一年內專利申請預審不合格比例超過50%的;
(三)存在代理的專利申請被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為非正常專利申請的;
(四)被列入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代理管理系統的經營異常名錄的;
(五)其他干擾或不配合專利預審相關工作的。
第十九條 備案主體或代理機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暫停專利預審服務至相應情形消除:
(一)備案主體的專利申請被列入非正常專利申請核查清單的;
(二)代理機構因違反《專利代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受到各級專利行政管理部門處罰的。
第二十條 備案主體自備案公布之日起兩年內未向本中心提交專利預審申請,取消備案主體資格。
第二十一條 備案主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備案主體資格,且三年內不再受理備案申請:
(一)一年內專利申請預審不合格比例超過70%的;
(二)一年內有2件及以上的專利申請被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為非正常專利申請的;
(三)向本中心提交虛假材料的;
(四)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
(五)嚴重干擾或不配合專利預審相關工作的。
第二十二條 代理機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登記入庫資格,且三年內不再受理登記入庫申請:
(一)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二)存在非正常專利申請代理行為且情節較為惡劣的;
(三)其他干擾專利預審正常秩序且情節嚴重的。
第二十三條 備案主體或代理機構被暫停預審服務后,應按要求進行整改,期滿后應提交書面申請恢復專利預審服務,本中心根據整改情況作出恢復決定。
第二十四條 本中心依據第十五至二十二條做出提醒、暫停預審服務、取消備案主體資格、取消登記入庫資格等決定的,書面通知相關備案主體和代理機構。當事方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本中心提出異議。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本中心負責解釋。
附件2
廈門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專利預審服務
承諾書
申請人現將名稱為 的專利申請提交,請求獲得廈門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的快速審查預審服務。申請人自愿遵守如下事項:
一、申請人承諾將通過電子客戶端或交互式平臺提交符合格式要求(XML格式)的申請文件。
二、申請人承諾在申請日或次日完成下列費用的網上足額繳費:申請費(含附加費)、公布印刷費(僅限發明專利申請)、優先權要求費(如實際發生)、實質審查費(僅限發明專利申請)。
三、對于發明專利申請,申請人承諾在請求書中選擇“請求早日公布該專利申請”,在提交專利申請的同時提交實質審查請求書,以及申請日前與發明有關的參考資料。
四、申請人承諾將保證申請文件的質量,在提交申請時, 盡可能使申請文件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十條規定的初步審查的要求。
五、申請人承諾對于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的規定需要對生物材料提交保藏的專利申請,在申請時提交保藏單位出具的保藏證明和存活證明。對于根據《專利法》第二十四條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需要提交證明文件的情形,相關證明文件將在申請日一并提交。
六、申請人承諾不提交《專利法》第九條第一款所規定的同一申請人同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的另一實用新型專利或發明專利、分案申請和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條所規定的需要進行保密審查的申請。
七、申請人承諾對同一專利申請不進行重復提交。
八、申請人承諾提交的專利申請不涉及《規范申請專利行為的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77號)所規定的非正常申請專利的行為。
九、對于發明專利申請,針對專利局發出第一、二次審查意見通知書,申請人承諾分別在 10 個、5 個工作日內提交答復意見。
十、對于實用新型專利申請,針對專利局發出審查意見通知書,申請人承諾在 5 個工作日內提交答復意見。
十一、在審查過程中,申請人自愿放棄《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規定的對申請進行主動修改的權利。
十二、在專利申請授權公告前,申請人自愿放棄提出著錄項目變更請求的權利。
十三、對于審查員提出的電話討論或當面討論的約請,申請人將積極予以配合。
十四、申請人知悉并自愿承擔有關的法律風險,包括例如抵觸申請帶來的專利權不穩定性。對于在申請時和審查過程中放棄的權益和機會,申請人將不會在后續法律程序中主張享有。
申請人(簽字或蓋章):
時 間:
附件3廈門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專利預審服務須知
第一條通過廈門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以下稱“本中心”)提交的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應接受本中心提供的快速審查預審服務。
第二條申請人提交的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申請人地址及申請領域應符合本中心的要求。
第三條如果申請人希望享受專利費用減繳,應在提交專利申請前,在專利費減備案系統進行專利費減備案。
第四條下列各項專利申請,不得通過快速審查通道進行辦理:按照專利合作條約(PCT)提出的專利國際申請、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 PCT 國際申請、根據《專利法》第九條第一款所規定的同一申請人同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所申請的實用新型專利和發明專利、分案申請和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條所規定的需要進行保密審查的申請。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關申請將自動轉為普通申請程序,繼續進行審查:
(一)申請不滿足第一至三條之一規定的;
(二)申請人違背所簽署的承諾書的;
(三)在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初步審查中國家知識產權局需要發出審查意見通知書的;
(四)在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初步審查中申請人針對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作出答復后仍未滿足授權條件的;
(五)在發明專利申請實質審查中申請人針對第二次審查意見通知書作出答復后仍未滿足授權條件的。
第六條申請人可以主動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員提出電話討論或會晤的請求,優選電話討論形式。電話討論或會晤后,需要申請人重新提交修改文件或者做出書面意見陳述的,原定答復期限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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