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摩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山東摩飛電器有限公司、山東歐柯奇儀器設備有限公司、范某某、王某某、周某某、周某某2、武義利澤維工貿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廣東新寶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裁判要旨
1.新寶公司主張的兩枚英文商標是否已達到馳名程度
本案中,新寶公司請求認定第3750616號“
”、第25133701號“
”商標為馳名商標。關于認定馳名商標的必要性,各上訴人均未提出異議,本院經審查予以確認。關于上述兩枚權利商標是否達到馳名程度的問題,摩飛股份公司等七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判斷商標馳名與否的時間點有誤,且上述兩枚權利商標并不馳名。對此,本院認為,首先,二審庭審中,各方當事人均認可以歐柯奇公司申請注冊第58131840號商標的時間即2021年7月31日為判斷涉案商標是否達到馳名程度的時間點,本院經審查予以確認,一審法院亦是以此作為判斷商標馳名與否的時間點,摩飛股份公司等七上訴人所謂時間點有誤的情況并不存在。
其次,關于上述兩枚權利商標在2021年7月31日前是否已經馳名的問題。根據已查明的事實,2019年摩飛(morphyrichards)品牌國內銷售收入近6.5億元,同比2018年增長350%左右;2020年、2021年國內銷售收入持續增長,分別達15億元和16.6億元。2015年1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實際發生的摩飛(morphyrichards)品牌廣告宣傳費用逾1.7億元。2020年3月-2022年8月阿里巴巴平臺“生意參謀”和2020年9月-2022年8月京東平臺“京東京智”顯示摩飛(morphyrichards)電器商品在同類商品中銷量排名靠前。2012年以來,新寶公司及摩飛品牌、商品獲得多項榮譽,如2020年,摩飛多功能鍋MR9088獲中國高端家電紅頂設計獎提名獎,摩飛便攜電熱水壺MR6080獲得2019年德國紅點設計獎;2021年,摩飛極速蒸鍋(MR1168)獲得2021AWE艾普蘭創新獎。以上事實結合新寶公司一審提交的其他有關涉案商標使用時間、宣傳情況、市場聲譽等一系列證據,足以證明經過新寶公司長期、廣泛使用、宣傳和推廣,在2021年7月31日前第3750616號、第25133701號商標已經為相關領域的廣大消費者所熟知。雖然該兩枚商標在本案及廣東法院關聯案之前尚無被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認定馳名商標的因素并非缺一不可,任何商標在第一次被認定馳名時必然欠缺“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至于國家知識產權局在此前的商標授權確權程序中未認定涉案商標馳名,系基于特定案件中的具體情況尤其是證據情況,不能約束人民法院在司法個案中依法作出審查判斷。綜上,一審法院認定涉案第3750616號、第25133701號商標為馳名商標并無不當,且在司法認定馳名商標時,也并不需要指明馳名所對應的具體商品類別。
2.相關被訴行為是否侵害新寶公司的涉案商標權
本案中,新寶公司主張的被訴侵權商品包括料理鍋、電熱水杯、電熱水壺、刀具菜板消毒機、凈水壺五款,一審法院對此予以認定。摩飛股份公司等七上訴人認為被訴侵權商品不包括電熱水杯,本院經核實認為,雖然一審庭審比對實物中沒有電熱水杯,但是新寶公司訴訟請求中涉及的商品明確包含電熱水杯,其一審提交的(2021)鄂楚信證字第8809號公證書等證據也載明了相關上訴人銷售或宣傳展示電熱水杯的情況,故應認定被訴侵權商品包括電熱水杯。對于被訴侵權標識在各款被訴侵權商品及多種場合中的使用情況,一審判決均已詳細查明,并不存在上訴人所稱的未作區分的情況。
新寶公司在本案中主張的商標侵權行為包括:各上訴人在其生產、銷售的五款被訴侵權商品、商品包裝、說明書、網站等處使用“
”“
“”
”標識;摩飛股份公司注冊、使用“www.摩飛電器.中國”域名。摩飛股份公司等七上訴人認為其在被訴凈水壺、料理鍋、刀具菜板消毒機商品上使用“
”標識的行為未侵害第4066938號“
添加圖片注釋,不超過 140 字(可選)
”商標權。對此,本院認為,首先,關于商品類別,被訴料理鍋作為用于烹調的鍋具,與第4066938號商標核定使用的第11類商品中的烹調器具屬于相同商品;被訴刀具菜板消毒機、凈水壺作為消毒、凈化裝置,與第4066938號商標核定使用的烹調器具等商品相比,雖在具體功能上存在一定差異,但均為廚房電器用品,生產部門、銷售渠道基本相同,消費對象高度重合,屬于類似商品。其次,關于商標近似問題,被訴侵權標識“
”完整包含涉案第4066938號“
”商標中的“摩飛電器”文字,結合權利商標的知名度,在以中文為主要認讀語言的消費場景中,極易使消費者誤認為被訴侵權商品來源于新寶公司或與之存在特定聯系,應當認定兩者近似。一審法院認定各上訴人在被訴侵權商品上使用“
”標識的行為侵害新寶公司對第4066938號商標享有的權利并無不當。
摩飛股份公司等七上訴人另認為一審法院認定摩飛股份公司通過“www.摩飛電器.中國”域名進行商品宣傳及交易無事實依據,但根據新寶公司一審提交的(2021)粵佛嶺南第3884號公證書等證據,輸入網址“www.摩飛電器.中國”可以進入網站,網頁首頁有“便攜式果汁機杯”“多功能料理鍋”等商品分類,網站展示了標注“
”等被訴侵權標識的商品圖片。摩飛股份公司將與涉案第4066938號商標顯著識別部分相同的“摩飛電器”標識作為域名,并且通過該域名實際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及商品宣傳,容易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一審法院認定注冊并使用“www.摩飛電器.中國”域名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并無不當。至于其在上訴中提出的一審法院認定“www.mfdq.com”“www.mfdqgs.com”“www.sdmfdq.com”域名侵害涉案商標權違背“不告不理”原則的問題,系其對一審判決內容的誤讀,一審法院只是認定上述網站內存在使用被訴侵權標識的行為,而未認定上述域名本身構成商標侵權。
關于利澤維公司有無實施商標侵權行為的問題,該公司上訴稱其作為受托加工方僅提供被訴侵權商品裸殼配件,未實施侵權行為。經查,利澤維公司作為生產企業獲得電火鍋烤盤組合器具(多功能料理鍋)、多功能電烤盤等多個3C認證證書,該些3C認證證書的申請人和制造商均為摩飛股份公司,新寶公司數次公證購買到的被訴多功能料理鍋的型號MF-1901B與3C認證證書中載明的型號相符,(2022)湘郴福證字第1528號公證書所涉多功能料理鍋外包裝紙箱上還明確標注了制造商為利澤維公司,發貨主體亦為利澤維公司。綜合上述事實足以認定,摩飛股份公司系委托生產企業,利澤維公司系受托生產企業,兩者共同實施了制造、銷售被訴多功能料理鍋的行為。利澤維公司上訴稱其僅為山東摩飛公司提供裸殼配件,3C認證證書系其出借給摩飛股份公司使用,且商品上的“moroshoyricherods”標識是歐柯奇公司注冊的第58131840號注冊商標,即使其有受托加工行為也不存在過錯。對此本院認為,利澤維公司關于其僅提供裸殼配件的上訴理由明顯不符合我國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相關規定,即使其系出借生產資質給摩飛股份公司使用,也應當由其與摩飛股份公司對制造行為所產生的侵權后果共同承擔法律責任。對于利澤維公司認為其不存在過錯的上訴理由,本院認為,被訴多功能料理鍋的商品、說明書及外包裝等處不僅有“moroshoyricherods”標識,還有“
”標識,利澤維公司作為同行業經營者,理應知曉摩飛(morphyrichards)品牌的知名度,卻仍受托實施制造使用被訴侵權標識的料理鍋的行為,在主觀上存在過錯。利澤維公司此節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3.相關被訴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將他人注冊商標、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四項,經營者除不得實施該條前三項列舉的混淆行為外,不得實施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本案中,摩飛股份公司等七上訴人認為山東摩飛公司成立于2016年,“摩飛”系其合法登記注冊并持續使用了多年的字號,摩飛股份公司與山東摩飛公司一脈相承,亦有權以“摩飛”作為字號進行合法經營,故兩者使用“摩飛”字號的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對此,本院認為,涉案第4066938號“摩飛電器”商標于2006年核準注冊,新寶公司及其關聯公司從2013年開始通過與各地經銷商簽訂銷售合作協議建立了廣泛的銷售渠道,從2015年開始為其品牌投入大量廣告宣傳費用,可以認定在2016年山東摩飛公司成立前新寶公司已對涉案商標進行了持續廣泛的宣傳使用。摩飛股份公司等七上訴人雖然提交了山東摩飛公司取得的榮譽證書等證據,主張其并無攀附故意,但山東摩飛公司成立時間遠晚于新寶公司第4066938號商標核準注冊和實際使用的時間,其理應知曉新寶公司在先商標的存在。退一步講,即便山東摩飛公司2016年成立時確實不知道該在先商標,但隨著摩飛品牌知名度的迅速提升,其不可能一直處于不知道的狀態。而山東摩飛公司不僅不對他人合法注冊的在先商標進行合理避讓,還在2020年與范寧寧共同投資設立同樣以“摩飛”為字號的摩飛股份公司,大規模生產與新寶公司趨同的廚電商品,并在商品經營過程中使用與新寶公司英文商標近似的標識,主觀攀附意圖明顯,在客觀上容易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該行為損害了新寶公司的利益,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構成將他人注冊商標作為字號使用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如不責令其停止使用被訴字號無法實現防止市場混淆的目的。
4.一審判決確定的法律責任承擔是否正確
首先,關于共同侵權的問題。摩飛股份公司等七上訴人主張歐柯奇公司未參與被訴侵權商品的生產經營,范某某、王某某、周某某、周某某2與公司是相互獨立的民事主體,不構成共同侵權。本院認為,山東摩飛公司系摩飛股份公司股東,兩公司法定代表人均為范某某,山東摩飛公司銷售的被訴侵權商品上均標注制造商為摩飛股份公司,足以說明兩公司之間存在密切聯系。歐柯奇公司明知涉案商標的知名度,仍在第7類、第11類商品上注冊多枚與涉案權利商標近似的“
”“
”商標,且明知摩飛股份公司會利用其商標實施侵權行為而仍許可該公司使用,應當認定歐柯奇公司與摩飛股份公司存在共同的主觀故意,其行為已經結合構成了一個具有內在聯系的共同侵權行為。范某某是新寶公司公證購買的部分被訴侵權商品購貨發票上載明的收款人,王某某是部分被訴侵權商品的發貨人,兩人不僅是摩飛股份公司、山東摩飛公司的股東,也直接參與了被訴侵權行為的實施。周某某系歐柯奇公司的股東及法定代表人,也是摩飛股份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周某某作為摩飛股份公司的副董事長,與王某某共同申請成立香港公司“摩飛電器有限公司”,結合被訴侵權商品上標注“摩飛電器有限公司BritainMorphyRichardsCo.,Limited(監制)”字樣,且摩飛股份公司、山東摩飛公司、歐柯奇公司存在密切聯系的事實,可以認定范某某、王某某、周某某、周某某2對于三公司的侵權行為有著特殊的支配性,其行為既體現了公司的法人意志,也體現了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意志,故各方具有共同的侵權故意。利澤維公司接受摩飛股份公司委托生產、銷售被訴侵權商品中的多功能料理鍋,該行為亦與其他七上訴人構成共同侵權。綜上,一審法院認定各上訴人共同實施了商標侵權行為,范某某、王某某、周某某還與摩飛股份公司、山東摩飛公司共同構成將他人注冊商標作為字號使用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并無不當。
至于摩飛股份公司等七上訴人提出的各上訴人侵權行為的表現及承擔責任的依據未經一審法庭辯論的問題,經查,新寶公司在一審中已通過提交上訴狀、證據、代理意見等方式予以明確,各上訴人也已予以回應,不存在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情形。
其次,關于本案賠償數額的確定。一審中,摩飛股份公司、山東摩飛公司雖提供了財務賬冊等材料,但該些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無法確定,與其提供的山東摩飛公司所獲得的高新技術企業等多個榮譽稱號亦不相符,一審法院未予采信并無不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七條之規定,由于在案證據無法證明新寶公司因被侵權受到的實際損失或各上訴人的侵權獲利,新寶公司提交的“特許權使用費”雖可佐證涉案權利商標的價值,但與本案侵權行為的具體情況不具有可比性,故應適用法定賠償方式確定賠償數額。本院尤其注意到以下事實:1.涉案權利商標經過新寶公司多年的廣泛宣傳和使用,具有較高知名度,其中第3750616號、第25133701號商標在歐柯奇公司申請第58131840號商標前已達到馳名程度;2.摩飛股份公司等七上訴人作為同行業經營者,明知或應知涉案商標的知名度,卻仍實施被訴侵權行為,通過模仿字號、商標及虛假宣傳等方式全面攀附新寶公司摩飛(morphyrichards)品牌商譽,主觀過錯明顯;3.山東摩飛公司成立于2016年11月15日,摩飛股份公司成立于2020年11月26日,其實施被訴侵權行為具有持續性;4.根據摩飛股份公司員工自述,“我們公司這款鍋銷量一個月三萬臺左右”“我上個月的單子料理鍋2000多臺,果汁杯6000多臺”“銷售團隊將近200人”,該些陳述雖難以直接作為計算摩飛股份公司侵權獲利的依據,但足以體現被訴侵權商品銷售數量多、銷售規模大;5.本案部分不正當競爭行為與(2022)粵20民初381號案件存在重合,一審法院在確定賠償數額時已充分關注到該節事實,并對在先判決中已責令被訴侵權人賠償的部分予以扣減;6.利澤維公司系作為受托企業生產、銷售被訴多功能料理鍋,并非侵權行為的發起者,且所涉商品僅為五款被訴侵權商品中的其中一款;7.新寶公司為本案維權支付了合理開支。綜合考慮包括上述因素在內的各項判賠因素,一審法院根據本案具體情況酌情確定由摩飛股份公司、山東摩飛公司、歐柯奇公司、范某某、王某某、周某某2、周某某承擔賠償數額500萬元,利澤維公司對其中的30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在合理的自由裁量范圍內,并無不當。
裁判文書摘要
一審法院/案號 |
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浙07民初27號 |
二審法院/案號 |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24)浙民終 932 號 |
案由 |
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 |
二審合議庭 |
審判長 何 瓊 審判員 劉建中審判員 路 遙 |
法官助理 |
楊天齊 |
書記員 |
劉雨瀟 |
當事人 |
上訴人(原審被告):摩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區磚廠南里47號樓8層809.法定代表人:范某某,經理。上訴人(原審被告):山東摩飛電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德州市慶云縣北城創業園內,麗景城以西。法定代表人:范某某,經理。上訴人(原審被告):山東歐柯奇儀器設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德州市慶云縣東辛店鎮萬糧張村。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經理。上訴人(原審被告):范某某。上訴人(原審被告):王某某。上訴人(原審被告):周某某。上訴人(原審被告):周某某2.上述七上訴人之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彭桂強,廣東廣中律師事務所律師。上述七上訴人之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陳臨同,山東舜翔律師事務所律師。上訴人(原審被告):武義利澤維工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義縣白洋街道百花山工業區牡丹路(武義鈺騏工貿有限公司內)。法定代表人:朱某,執行董事兼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姚丹,浙江麥維律師事務所律師。 |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廣東新寶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勒流鎮政和南路。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董事長。委托訴訟代理人:麥曉君,廣東方圖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建南,廣東方圖律師事務所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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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裁判結果 |
一、摩飛股份公司、山東摩飛公司、歐柯奇公司、范某某、王某某、周某某、周某某2立即停止侵害新寶公司第 3750616 號“”、第 4066938 號“”、第 25133701 號“”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即立即停止在其制造、銷售的多功能料理鍋、電熱水杯、電熱水壺、刀具菜板消毒、凈水壺等產品上以及產品包裝、說明書、微信公眾號 、 網 站 、 網 絡 商 城 等 宣 傳 中 使 用“”“”“”等與新寶公司第 3750616 號“”、第 4066938 號“”、第25133701 號“”注冊商標相近似的標識;二、利澤維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新寶公司第 3750616號“”、第4066938 號“”、第 25133701 號“”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即立即停止在其制造、銷售的多功能料理鍋產品、包裝和說明書上使用“”“”等與新寶公司第 3750616 號“”、第 4066938 號“”、第25133701 號“”注冊商標相近似的標識;三、摩飛股份公司、山東摩飛公司、歐柯奇公司、范某某、王某某、周某某、周某某2立即停止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含有“摩飛電器”字樣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并停止在被訴侵權產品外包裝及產品宣傳中使用“摩飛電器”字樣;四、摩飛股份公司、山東摩飛公司、歐柯奇公司、范某某、王某某、周某某、周某某2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新寶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 500 萬元;五、利澤維公司對上述第四項摩飛股份公司、山東摩飛公司、歐柯奇公司、范某某、王某某、周某某、周某某2的債務中的 30 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六、駁回新寶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
二審裁判結果 |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二審裁判時間 |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
涉案法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八條、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五條、第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注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 |
裁判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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