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關于印發《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工作指引》的通知
國知辦發保字〔2023〕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知識產權局,四川省知識產權服務促進中心,各地方有關中心: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和國務院印發的《“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加強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工作指導,完善工作流程,強化規范化管理,經廣泛征求地方意見,制定形成《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工作指引》,現印發給你們,請在工作中結合實際參照推行,進一步加強對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工作的統籌協調和業務指導,完善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工作程序和服務標準,提高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業務能力和業務水平。
特此通知。
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
2023年2月16日
《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工作指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強化知識產權全鏈條保護,規范和加強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工作,有效維護社會公眾和創新主體的合法權益,根據《關于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工作的指導意見》(國知發保字〔2020〕22號),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堅持需求導向,服務國家戰略;堅持探索創新,強化公益服務;堅持協同共建,促進合作共享。
第三條本指引適用于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開展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工作及相關活動。其他開展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服務的相關組織可以參照執行。
第四條本指引所稱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是指為存在作品、專利、商標、地理標志、商業秘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等知識產權維權需求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援助申請提供公益援助。
第二章工作內容
第五條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工作包括:
組織提供有關知識產權法律法規、授權確權程序與法律狀態、糾紛處理方式、取證方法等咨詢指導服務;
組織提供知識產權公益研討、培訓;
組織提供知識產權侵權判定參考意見;
為重大公共知識產權糾紛或爭端組織提供解決方案或建議;為公共研發、經貿、投資、技術轉移或知識產權對外轉讓等活動組織提供分析預警;
為展會、交易會、大型體育賽事、創新創業活動、文化活動等提供駐場等維權援助服務;
為知識產權行政執法、行政裁決、司法保護、仲裁調解、誠信體系建設等工作提供技術支持,服務知識產權信息利用、文化宣傳等工作;
結合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實際需求,發揮快速協同保護作用,積極拓展維權援助服務內容。
第六條本指引所稱知識產權維權援助申請主體,是指具有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服務需求的,滿足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三章工作體系
第七條維權援助工作目標在于構建橫縱協調、點面結合、社會共治的全國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工作體系,實現維權援助服務全國“一張網”。
第八條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統籌協調全國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工作,指導地方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工作。
省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負責建設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工作體系,統籌各類資源,指導、支持本轄區內的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各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構所屬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負責日常管理和監督,加強資源整合配置,加大各項業務支持和指導。
第九條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構,是指國家知識產權局和地方共同建設的知識產權保護中心、知識產權快速維權中心、知識產權維權援助中心,以及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推動設立的能夠開展維權援助工作的機構。由地方推動設立的維權援助機構由地方負責建設,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報備。
第十條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構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立維權援助分中心或工作站等分支機構。
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分中心,設立在具備公益服務職能的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或其他行政部門的下屬事業單位,在相關維權援助機構監督指導下開展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工作。
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工作站,設立在相關園區、專業市場、行業協會、高校、大型電商平臺等創新主體集聚區或社會組織內,在相關維權援助機構或分中心監督指導下開展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工作。
分支機構設立后,須向省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備案。省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定期將轄區內新設立(或變更)分支機構情況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保護司備案。
第十一條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合作單位,是指經申請批準或受邀參與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工作,具備較強專業能力的服務機構、研究機構、社會團體以及有能力提供知識產權維權援助的其他組織機構。
第十二條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專家,是指經申請批準或受邀參與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工作,在知識產權或相關技術領域具有一定影響的專業人員。
第十三條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志愿者,是指自愿為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工作提供無償服務的人員。
第十四條鼓勵高等院校發揮學科優勢和人才優勢,開展知識產權咨詢、培訓、宣傳、志愿服務等公益服務。各維權援助機構在資金、場地、信息、實習、實踐鍛煉和就業推薦等方面加大對高校維權援助工作的支持力度。
鼓勵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發揮優勢,開展知識產權咨詢、培訓、宣傳、調解等公益服務。
第十五條中國知識產權維權援助線上服務平臺是全國統一的維權援助對外服務窗口和管理平臺,包含在線援助申請答復、咨詢管理、維權援助案件管理、案件移交管理、維權援助機構人員管理等功能。發布維權援助政策、工作動態、典型案例等信息。
中國知識產權維權援助線上服務平臺的官方網址是:http://www.ipwq.cn/,微信公眾號名稱:中國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微信號:ipwqyz。
第四章 運行管理
第十六條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構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和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業務指導下,為轄區內創新主體和社會公眾提供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服務,為有效保護知識產權,助力地方科技創新和經濟社會健康平穩發展貢獻專業技術力量。
根據相關規定,各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構職責還可包括但不限于:承擔知識產權快速協同保護相關工作,承擔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相關工作,開展知識產權領域相關研究和成果推廣,完成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十七條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構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家知識產權局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綜合事務管理、業務工作管理等各類規章制度,建立良好工作秩序,強化業務質量管理,依法有效履行各項職能。包括但不限于:
建立咨詢指導、研討、培訓、提供知識產權侵權判定參考意見、提供重大公共知識產權糾紛或爭端解決方案、知識產權分析預警、駐場維權援助等各項業務管理制度,明確業務流程和崗位職責,保障業務質量;
建立保密制度,確保工作信息保密安全;
建立分支機構、合作單位、專家管理等制度,有效發揮知識產權維權援助網絡效能;
建立人事管理相關制度,保障隊伍穩定和能力培養。
第十八條各級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依據實際情況,會同有關部門對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構提供必要的經費、人力、辦公場地、辦公用品、通訊設施等保障。有條件的,可設立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專項經費。
第十九條各省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負責制定考評辦法,對轄區內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工作考核評估,加強跟蹤問效,更好促進工作開展。包括但不限于:維權援助各項業務開展情況、工作體系和隊伍建設情況、條件保障情況、服務對象對各方面工作滿意程度等。各省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加大考核結果運用力度,將考核結果作為業務資源、條件保障配置的依據之一。各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構可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參照相關省級行政區域考核辦法,對相關分支機構進行考核。
第五章 工作人員
第二十條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工作人員應當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具有熱心、誠心、細心,全心全意為社會公眾和創新主體服務;
具備知識產權專業知識、技能和素養;
堅持務實高效的工作作風,做到咨詢解答快、信息反饋快,規范快捷地做好每項工作;
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工作流程做好維權援助工作,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處理得當、程序規范;
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和保密紀律,不得泄露維權援助有關工作信息;
發揚團結協作精神,密切同其他單位聯系,各負其責、相互配合;
作風正派、辦事公正、清正廉潔,不以權謀私、徇情枉法。
第二十一條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對本單位工作人員日常工作程序、工作效率、工作質量等進行監督考核。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組織開展對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工作人員的指導、監督工作,表彰獎勵維權援助先進單位和先進工作者,對違紀違法的工作人員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國家知識產權局定期組織全國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業務培訓和能力提升活動。
省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組織提供業務能力提升所需的相關培訓。
第二十三條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構工作人員培訓應包括以下內容:
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措施;知識產權法律法規;
知識產權授權確權標準與程序,法律狀態判定,知識產權行政、司法和調解仲裁等糾紛處理方法,取證方法等專業知識和技能;
知識產權維權援助領域的職業操守;
知識產權信息利用、知識產權文化普及等方面的知識和技能;
相關領域的技術發展現狀和趨勢等。
第六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向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構提出維權援助申請:
知識產權維權援助申請人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或營業地在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構所在轄區的;
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發生地在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構所在轄區的。
第二十五條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構負責處理本轄區內的知識產權維權援助申請。設在地市的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構,對于本轄區內的重大、復雜、有較大影響力的維權援助申請,可請設在省級的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構給予指導和支持。
第二十六條對于省內跨區域的維權援助案件,需要移交處理的,相關維權援助機構先自行協商,協商一致的按程序進行案件移交;協商不一致的,提請省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協調處理。對于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維權援助案件,相關維權援助機構先自行協商,協商一致的可通過中國知識產權維權援助線上服務平臺進行案件移交;協商不一致的,可報請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保護司協調處理。
第二十七條如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構不予提供相關服務:
申請人已經向其他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構提出知識產權維權援助申請且已經受理的;
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服務已結束并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請知識產權維權援助的;
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其他不應予以提供維權援助的。
第二十八條申請人應當按照“完整、充分、真實”的原則提交知識產權維權援助申請材料,應具備書面形式要件,包括:
《知識產權維權援助申請表》;
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申請知識產權維權援助事項、事由以及相關證明材料;
經濟困難的,需要出具經濟困難的證明;
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構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條知識產權維權援助的申請程序如下:
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構和分支機構收到申請材料后,在15個工作日內審查是否符合條件,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并應告知申請人對于不予受理決定有異議的,可在收到通知后7個工作日內向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構所屬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提起申訴。
分支機構不能自行處理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上報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構;
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或不充分的,通知申請人補充材料,并發出《補正通知書》,申請人在收到通知后7個工作日內不按要求補充或說明的,視為主動撤回申請;
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工作人員與申請人、待審查的維權援助申請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自行回避;申請人也有權申請其回避。
第三十條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構或分支機構作出受理維權援助申請的決定后,可視情況進行需求了解、團隊組建、信息收集等準備工作,根據具體案情進行分流處理:
對于知識產權法律法規、授權確權程序與法律狀態、糾紛處理方式、取證方法等咨詢需求,組織提供咨詢指導意見;
對于知識產權侵權判定需求,按照相關流程組織提供侵權判定參考意見;
對于當事人申請、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委托或法院委派調解的,在雙方同意的前提下,按照相關規定協調調解資源,開展調解工作,具體可參考《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工作手冊》;
對于重大公共知識產權糾紛或爭端,組織提供解決方案或建議;
對于知識產權分析預警、信息服務、文化宣傳、公益培訓、駐場等維權援助服務需求,按照相關工作規定和流程,組織協調相關資源,提供相應維權援助服務。
各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構應及時處理通過“中國知識產權維權援助線上服務平臺”提交的在線維權援助申請。各省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負責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維權援助申請案件的督辦。
第三十一條如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服務應終止:
知識產權維權援助事項已經辦理完畢的;
申請人不再符合接受維權援助的條件;
申請人存在偽造申請材料、以不正當手段獲得維權援助等情形的;
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構認為應當終止的其他情形。
決定終止維權援助服務的,應當向申請人發出《終止通知書》,說明終止理由,并告知申請人對于終止決定有異議的,可在收到通知后7個工作日內向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構所屬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提起申訴。
第三十二條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構應當建立案件檔案管理制度,實行“一案一檔”并建立臺賬,依法依規妥善保管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案件檔案,并及時錄入到“中國知識產權維權援助線上服務平臺”。
第三十三條省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于每季度末通過中國知識產權維權援助信息報送系統報送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工作數據,于每年底報送維權援助年度工作總結和典型經驗。
各維權援助機構應通過中國知識產權維權援助信息報送系統及時報送工作動態、典型案例等工作信息。在信息報送、統計過程中提供虛假數據的,按規定予以通報批評。
第七章 合作單位管理
第三十四條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合作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具備參與知識產權公益事業和維權援助工作的意愿;
具備較強的知識產權服務、研究、培訓能力;
具備從事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工作的專業人員。
第三十五條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構面向社會公開征集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合作單位,相關主體按照要求進行申報。
第三十六條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構根據申報材料進行合作單位審核。
經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構審核確認的合作單位,由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構進行公示,公示期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后,由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構列入合作單位名單。
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構對審核確認的合作單位發放相應的證明文件,并進行備案。
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構負責合作單位名單的日常管理、數據更新及復核認定。
第三十七條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合作單位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在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構組織安排下,按照公平、公正、誠信的原則,開展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工作;
遵守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構工作管理規范和工作規程;
參加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構組織的相關培訓活動。
第八章 專家選聘管理
第三十八條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專家應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具備參與知識產權公益事業的意愿,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品行端正,具有高度的責任心和保密觀念;
能夠獨立、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在時間和精力上能夠保證完成交辦的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工作;
無違紀、違法和不良信用記錄。
并應至少具備下列專業資格之一:
律師、公證員、仲裁員、資產評估師或專利代理師執業3年以上,同時具備法律職業資格和專利代理師資格的可以放寬至執業2年以上;
從事科學研究、教學、技術開發、技術推廣,具備副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科研、教學經驗豐富的專家型人才;
從事知識產權行政執法或司法審判的管理型人才。
第三十九條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構面向社會公開選聘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專家,經遴選確定的專家,由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構進行公示,錄入專家庫,并發放聘書。
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專家庫名單應報所屬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備案。
第四十條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專家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在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構組織安排下,按照公平、公正、誠信的原則,開展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工作;
遵守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構工作管理規范和工作規程;
參加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構組織的相關業務活動。
第四十一條建立入庫專家動態管理制度,定期對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入庫專家的工作量、委托方評價、服務質量等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是否展期的重要依據。
建立入庫專家退出機制,對確需退出的專家,不再列入專家庫名單。
建立專家庫全周期維護機制,對專家遴選、評審、回避等活動進行全過程記錄,并達到可查詢、可追溯的效果。
第九章 志愿者隊伍建設
第四十二條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統計志愿者需求,制定計劃,招募志愿者。招募程序如下:
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構發布招募信息,包括:工作內容、工作時間等;
志愿服務意向者本人向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并如實填寫相關信息;
由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構對申請人進行審核,并根據實際情況安排面試等篩選環節;
審核合格后招募為志愿者。
在進行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志愿者招募時,要進行風險告知,并簽訂《知識產權志愿服務協議》。
第四十三條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志愿者應具備以下條件:
熱心社會公益事業,熱愛知識產權事業,具有“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愿服務精神;
具備參加維權援助服務工作所需要的基本能力和身體素質;
品行端正,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構的相關規定;
無違紀、違法行為及不良信用記錄。
第四十四條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志愿者承擔以下義務: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構的相關規定;
提供真實、準確的個人信息,信息變動時及時聯系修改;
履行知識產權志愿服務承諾或者協議,完成志愿服務;
自覺維護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志愿者的形象和聲譽;
對在志愿服務活動中獲悉的個人信息、商業秘密等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不得向志愿服務對象索取或者變相索取報酬;
不得以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志愿者身份從事營利或其他違背社會公德的行為;
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義務。
第四十五條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志愿者享有以下權利:
要求出具參加志愿服務的證明;
以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志愿者身份參與志愿服務工作;
獲得志愿服務的相關信息;
獲得志愿服務所需的必要條件和保障;
獲得志愿服務所需的教育和培訓;
請求幫助解決志愿服務活動中遇到的困難;
對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
相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六條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構應強化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志愿者項目管理,加強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志愿者隊伍品牌化建設,建立志愿者名錄制度。
第四十七條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構指導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志愿者參加管理工作,發揮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志愿者的能動性,探索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志愿者自我管理的有效途徑。
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志愿者開展活動時,必要時可統一穿著印制有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工作標志的工作服裝。
第四十八條建立以精神激勵為主的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志愿者表彰激勵機制,定期開展優秀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志愿者評選表彰,評選表彰的項目及結果報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
第十章 激勵保障
第四十九條各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為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提供人力資源保障。
各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要定期組織維權援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提升履職能力。
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構應當鼓勵和支持工作人員參加相關職業資格培訓和考試,提供與各類專業機構之間開展業務交流的機會。
第五十條各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為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工作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爭取把維權援助經費納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統籌使用財政資金,推動設立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專項資金。
探索推動設立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基金,引導社會捐贈資金依法依規用于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服務,提升知識產權保護能力。
第五十一條各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制定相應的政策,表彰、獎勵在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
第五十二條各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與其他政府部門聯動,加強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工作宣傳。
各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探索利用新媒體、新渠道進行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宣傳普及。
第十一章 回訪及其他工作制度
第五十三條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案件回訪制度,是指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構對本地區上一年度完成的維權援助項目對象進行訪問,檢驗服務效果的一項工作。
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工作回訪的對象是向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構申請維權援助以及接受服務的單位和個人。
第五十四條開展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工作回訪工作,應遵循有效、準確回訪原則;依制度辦事、推動問題解決原則;及時反饋回訪信息原則;群眾滿意原則。
第五十五條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工作回訪的形式如下:電話回訪;召開座談會;個別接觸;發放回訪問卷;其他方式。
第五十六條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回訪的工作要求:
回訪人員在回訪中要嚴格遵守各項規定,堅持原則、實事求是、秉公辦事,跟蹤服務申請人的申請事項的進展情況,妥善處理申請人的知識產權保護需求;
建立專門的回訪檔案,做好回訪工作記錄,提出推進問題解決的建議。
第五十七條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工作回訪的內容:
調查維權援助工作效率;
了解維權援助工作流程是否符合規定;
了解維權援助工作人員服務態度;
了解維權援助工作質量是否合格。
第五十八條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工作回訪結果可以用于以下幾個方面:
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
對業績突出、服務滿意度高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
將回訪結果進行工作動態報送,納入年度工作總結。
第五十九條每年度第一季度集中開展一次回訪。對于需求強烈的申請人應當多次回訪,提供跟蹤服務。
第六十條建立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意見建議反饋機制。暢通服務對象意見建議反饋渠道,依托信息化、數字化手段,豐富意見建議反饋方式,提高意見建議答復處理質量效率,有效促進維權援助水平提升。
第六十一條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構可以建立聯絡員制度,全面負責涉及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工作的聯絡對接。
第六十二條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構可以牽頭設立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委員會聯席會議制度,加強各委員會之間的聯系與交流。
第六十三條組織建立知識產權糾紛調解指導法官庫、專家庫,成立專家咨詢委員會,為調解組織化解矛盾糾紛提供專業咨詢和指導。
第六十四條組織建立知識產權訴訟信息庫,為調解組織、糾紛當事人、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專家提供信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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