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案主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備案主體資格,且在三年內不再受理備案申請,
一年內專利申請預審不合格比例超過70%的;
一年內2件及以上的專利申請被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為非正常專利申請且申訴未通過的,或專利申請被列入非正常專利申請通報名單且未主動撤回的;
嚴重干擾或不配合專利申請預審相關工作的;
各級專利行政管理部門公布該申請主體存在違法違規行為;
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擾亂正常專利工作秩序的其他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以及其他不符合昆明保護中心預審相關規定、影響較大、性質惡劣的預審申請行為。
關于印發《專利申請預審服務及備案登記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相關單位:
為更好地發揮專利預審服務支持產業創新發展的積極作用,規范備案單位和代理機構的管理工作,提升專利預審質量與服務效率,現將《昆明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專利預審服務及備案登記管理辦法(試行)》公布施行。
昆明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
2023年12月29日
昆明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專利申請預審服務及備案登記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升專利申請預審服務質量效能,保障預審工作平穩順暢運行,依據《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開展知識產權快速協同保護工作的通知》(國知發管字〔2016〕92號)《規范申請專利行為的規定(2023)》(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77號)《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和快速維權中心管理辦法》(國知辦發保字〔2023〕49號)《專利申請預審業務管理辦法(試行)》(國知辦發辦字〔2023〕25號)《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信用管理規定》(國知發保字〔2022〕8號)等相關要求,結合昆明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以下簡稱“昆明保護中心”)專利申請預審服務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昆明保護中心負責對國家知識產權局批復產業領域的專利申請實施預審,支持高質量專利申請進入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快速審查通道。預審工作包括主體備案管理、預審領域確定、預審的實施和規范化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備案主體,是指通過昆明保護中心備案,納入備案管理的企事業單位。
本辦法所稱的專利代理機構,是指通過昆明保護中心登記,納入登記管理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專利申請預審服務,是指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專利申請之前,備案主體向昆明保護中心提交專利預審申請,由昆明保護中心對備案主體提交的專利申請實施預先審查服務,符合條件的高質量專利申請可進入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申請快速審查通道。專利申請預審服務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五條 專利申請預審服務遵循“公平公益、主體自愿、優質高效、規范有序”的原則,不影響申請人申請專利的相關權益。
第二章 備案主體備案管理
第六條 昆明保護中心遴選批復產業領域內創新實力強、專利質量好、專利工作誠信度高的企事業單位進行主體備案,建立備案檔案,備案信息真實、準確、翔實。
第七條 提出備案申請的備案單位,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注冊或登記地在云南省昆明市行政區域(含磨憨鎮行政區域),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
(二)備案單位的生產、研發或經營方向,應涉及國家知識產權局批復昆明保護中心服務的預審產業領域;
(三)創新實力強,專利質量好,專利工作誠信度高的企事業單位;
(四)三年內無不誠信行為、不存在非正常專利申請;
(五)滿足保護中心公示的其他備案條件。
第八條 提出備案申請的備案單位,需提交備案材料,昆明保護中心對企事業單位提交的備案材料進行初步審核,審核通過后提交國家知識產權局復核,復核通過后予以備案并公告。備案單位備案完成后可以向昆明保護中心提交專利預審申請。
第九條 備案單位應保證單位名稱、知識產權負責人、聯系人姓名及電話等備案信息的準確性、真實性。如發生變更,應當向保護中心提交并完成備案信息的更新。
第十條 昆明保護中心將在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對在中心備案成功的備案主體名單實施動態管理,采取暫停預審服務或取消備案主體資格等方式維護專利預審工作秩序。
第三章 專利代理機構登記管理
第十一條 專利代理機構需在昆明保護中心進行登記,登記成功后方可為備案主體代理專利申請預審業務。
提出登記申請的專利代理機構,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批,具備代理資質;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代理管理系統”中處于正常狀態;
近一年內未因違反《專利代理條例》有關規定而受到各級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無代理非正常專利申請及其他不良記錄。
第十二條 專利代理機構需向昆明保護中心提交登記材料,昆明保護中心對專利代理機構提交的登記材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予以登記。專利代理機構登記完成后可以向昆明保護中心提交由其代理的專利預審申請。
第十三條 對通過以下專利代理機構提交的專利申請預審請求,保護中心可以拒絕接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存在非正常專利申請代理行為且情節較為惡劣的;干擾或不配合預審相關工作的。
第四章 專利申請預審規范管理
第十四條 專利申請預審流程包括預審請求、預審受理、預審審查及預審核查四個階段。
預審請求:各備案主體或代理機構提交專利申請預審請求時,需提交專利申請文件、《承諾書(試行)》(附件1)及其他相關文件。
預審受理:核實預審請求主體的身份信息和備案資格,給出申請文件預分類號,核查申請文件及相關材料的完整性,排除不符合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快速審查相關政策要求的情形等。根據預審審查結果發出預審請求受理或不受理的通知書。受理預審請求不收取任何費用。
預審審查: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相關要求,按照初步審查標準實施初步預審,按照實質審查標準實施實質性預審,根據預審審查結果發出預審合格或不合格的通知書。
預審核查:基于備案主體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專利申請的信息反饋,對預審合格的申請文件和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的申請文件進行對照核查,并將結果通知申請人。
第十五條 備案主體或代理機構應遵守國家知識產權局對申請專利行為的規定,以及昆明保護中心《承諾書(試行)》和《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專利申請須知(試行)》等文件對專利預審申請行為的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 備案主體委托代理機構辦理專利預審相關業務的,應選擇誠信守法、代理質量好、服務水平高的專利代理機構。與專利預審有關的代理委托關系發生變更的,備案主體應及時通知昆明保護中心。
第十七條 備案主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暫停預審服務半年及以上:
一年內專利申請預審不合格比例超過50%的;
一年內有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為非正常專利申請且申訴未通過的,或專利申請被列入非正常專利申請通報名單且未主動撤回的;
干擾或不配合專利申請預審相關工作的;
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擾亂正常專利工作秩序的其他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以及其他不符合昆明保護中心預審相關規定的預審申請行為。
第十八條 備案主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備案主體資格,且在三年內不再受理備案申請,
一年內專利申請預審不合格比例超過70%的;
一年內2件及以上的專利申請被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為非正常專利申請且申訴未通過的,或專利申請被列入非正常專利申請通報名單且未主動撤回的;
嚴重干擾或不配合專利申請預審相關工作的;
各級專利行政管理部門公布該申請主體存在違法違規行為;
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擾亂正常專利工作秩序的其他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以及其他不符合昆明保護中心預審相關規定、影響較大、性質惡劣的預審申請行為。
第十九條 專利代理機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暫停接受預審請求半年及以上:
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所代理的專利申請被列為非正常專利申請通報名單且未主動撤回;
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師,或者其他機構或個人,代理、誘導、教唆、幫助他人或者與之合謀實施各類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的;
其他干擾專利預審正常秩序的行為。
第二十條 專利代理機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取消登記資格,
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情節嚴重的;
所代理的專利申請多件被列為非正常專利申請通報名單且未主動撤回,情節嚴重的;
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師,或者其他機構或個人,代理、誘導、教唆、幫助他人或者與之合謀實施各類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
其他干擾專利預審正常秩序且情節嚴重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昆明保護中心會按季度對違反專利申請預審服務規范事項的情形做篩查并通知相關申請主體和專利代理機構。對違反專利申請預審服務規范事項的情形作出處理的,以電子郵件方式或公告的形式通知相關備案主體或專利代理機構。備案主體或專利代理機構處于暫停期或自取消預審資格之日起,昆明保護中心不再接受其新提交的專利申請預審請求。
第五章 其他管理
第二十二條 在專利申請授權后進行專利權轉讓的,在專利權轉移登記生效后,申請主體或委托的專利代理機構向昆明保護中心書面提交報備材料,對轉讓理由進行合理說明。專利申請獲得授權后,一年內專利權轉讓多件且未報備或者報備理由明顯不充分的,撤銷備案或登記資格。
第二十三條 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昆明保護中心專利申請預審服務名義進行虛假宣傳。對于假借昆明保護中心名義收取費用﹑欺騙性宣傳或開展無資質代理等行為,昆明保護中心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 備案主體和登記專利代理機構應當關注昆明保護中心發出的各項信息,配合昆明保護中心的相關管理工作,及時跟進處理有關備案與專利預審事務工作。
第二十五條 昆明保護中心根據自身預審人力資源狀況,綜合備案主體、代理機構前期專利授權數量質量、備案主體創新能力和保護水平、地區重點支持的技術領域、預審流程規范化程度等因素,建立并實施梯度化預審請求量額度管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昆明保護中心每年定期向昆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等相關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報告備案主體預審業務運行情況及專利申請質量情況,配合知識產權管理部門開展知識產權信用評價或管理等相關工作。
第二十七條 昆明保護中心積極配合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研究制定知識產權相關政策,鼓勵和支持更多的創新主體享受專利預審服務。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昆明保護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原《昆明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專利快速預審服務備案登記管理辦法(試行)》《昆明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專利快速預審服務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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