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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農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發布!

   日期:2024-10-21 21:45:41     來源: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作者:中企檢測認證網     瀏覽:0    評論:0
核心提示:黑龍江法院發布涉農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01

某大米協會與福州市某米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號】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黑01民初220號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24)黑民終267號

【案情簡介】

某大米協會(以下簡稱大米協會)是第1607996號“

”證明商標、第5789043號“

”證明商標的權利人,核定使用商品(第30類):大米。大米協會針對案涉證明商標制定了《“五常大米”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規定了使用證明商標商品的品質特征等使用條件、申請程序、被許可使用者的權利及義務、證明商標的使用和管理等。

福州市某米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米業公司)是第1298859號“

”商標的權利人,在其官網中介紹“稻花香”品牌大米入駐央廣電視購物頻道的圖片上有“五常大米 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字樣,米業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標注“稻花香五常香米”“五常大米”字樣。同時,其經營的六款大米外包裝標注產品為“五常種植”。大米協會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米業公司等構成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并賠償其經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米業公司在其官網上公開宣傳其銷售的產品是“五常大米”,該公司開具的發票印證了其以“五常大米”名義通過央廣電視購物對外銷售,屬于商標性使用,會導致相關公眾無法區分商品來源,誤以為米業公司銷售的大米系種植于五常市并具備五常大米的特定品質,構成侵害商標權。米業公司等抗辯被訴侵權六款大米確系來源于五常市,但米業公司等并未提交有效證據證明其生產、銷售的被訴六款侵權大米均“種植于五常”,與其在網絡平臺銷售時所標注的不符,米業公司等的行為足以誤導消費者對于產品的來源誤認為與五常大米存在特定關聯,構成不正當競爭。法院判決:米業公司等停止侵害大米協會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停止在被訴侵權大米包裝、官網介紹、廣告宣傳以及其他一切商業活動中不當使用“五常”字樣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大米協會經濟損失200萬元及合理支出5萬元。

【典型意義】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具有標識商品來源地的功能,其標識商品的原產地,以表明因原產地的氣候自然條件、工藝、制作方法等因素決定的商品具有的特定品質。本案中,“五常大米”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在全國大米行業市場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及美譽度,品牌價值較高,主要用以鑒別大米的原產地為黑龍江省五常市。米業公司等作為大米的經營主體,未提供證據證明其所經營的大米來源于“五常大米”標志所標示的地區、具有相應的品質,在官網中擅自使用“五常大米 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字樣及標識,在產品包裝上標注“五常種植”,構成對“五常大米”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商標專用權侵犯及不正當競爭。本案判決依法保護五常大米“金字招牌”的品牌信譽,對于全面規范大米行業生產經營、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02

某種業股份有限公司與馬某等人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案號】黑龍江省農墾中級法院(2021)黑81民初24號

【案情簡介】

某種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種業公司)擁有“德美亞”注冊商標專用權。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間,馬某等人購進61噸散裝玉米種子,灌裝至德美亞3號玉米種子包裝袋后進行銷售,非法經營數額達數百萬元。黑龍江省寶泉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2日作出(2020)黑8101刑初17號刑事判決,認定馬某等人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等因素,分別判處其有期徒刑或宣告緩刑,并處人民幣1000元至21萬元不等罰金,對違法所得、作案工具及涉案種子予以沒收。刑事判決作出后,種業公司以馬某等侵犯商標權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馬某等人連帶賠償300萬元,檢察機關就本案向法院發出支持起訴書。

法院經審理認為,馬某等人未經注冊商標權利人種業公司許可,在其生產、銷售的玉米種子上使用與種業公司相同的注冊商標,或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對種業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刑事判決已確定馬某等人的犯罪行為均具有侵害種業公司商標權的故意,且情節嚴重,適用懲罰性賠償判決馬某等人賠償種業公司經濟損失300萬元。

【典型意義】

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民事侵權責任。本案是綜合運用刑事制裁及民事懲罰性賠償制度打擊種業侵權行為的典型案例。法院在另案追究馬某等人的刑事責任基礎上,在民事判決中認定馬某等人構成商標侵權,且在其侵權行為符合惡意侵權、情節嚴重法定標準的情況下,對侵權人適用懲罰性賠償,彌補了權利人的損失,通過嚴格司法在全社會營造尊重農業知識產權的社會氛圍,為企業創新發展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03

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與九三農墾建邊農場某制油廠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號】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黑02民初10號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黑民終2112號

【案情簡介】

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食品公司)經權利人授權許可在食用大豆油上使用“九三”商標,經過多年經營,“九三”商標在全國范圍內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2020年10月30日,食品公司在齊齊哈爾某超市購買“饗九三”大豆油、“豆都九三”大豆油各一桶,兩桶大豆油系九三農墾建邊農場某制油廠(以下簡稱制油廠)、安達市某糧油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糧油公司)生產。制油廠經營者黃某在“食用油”等商品上申請注冊“饗九三”商標、未獲準注冊;案外人申請注冊“豆都九三”商標,被宣告無效。食品公司以制油廠、糧油公司、黃某、齊齊哈爾某超市侵害其商標專用權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四被告停止生產、銷售侵權行為,并連帶賠償其經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被訴侵權標識“豆都九三”“饗九三”的顯著識別部分都是“九三”,與案涉“九三”系列商標主要呼叫部分相同,構成近似商標。被訴侵權標識與權利商標屬于近似商標,且使用在同種商品上,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或生產者與權利人的關系產生錯誤認識。制油廠、糧油公司、齊齊哈爾某超市在使用“豆都九三”“饗九三”商標時,具有攀附案涉“九三”商標聲譽的故意,不屬于合理使用。法院判決:制油廠、糧油公司、黃某、齊齊哈爾某超市賠償食品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合計100萬元。

【典型意義】

“九三”注冊商標作為食用油類商標,在全國范圍內具有強大的品牌影響力。本案中,個別經營者為了傍名牌、搭便車,向國家商標局申請注冊“豆都九三”“饗九三”商標,攀附馳名商標聲譽。法院結合“豆都九三”“饗九三”被宣告無效或未獲準注冊的情況,認定各被告的生產、銷售行為主觀上存在惡意、不構成正當使用,商標侵權成立,商品的生產、銷售者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04

某肉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綏化市北林區多家超市侵害商標權糾紛系列案

【案號】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黑12民初72號等11件案件

【案情簡介】

某肉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肉業公司)系第10429264號“

”注冊商標和第22370998號“

添加圖片注釋,不超過 140 字(可選)

”注冊商標的權利人。2019年-2022年,肉業公司以綏化市北林區多家生鮮超市銷售的假冒“大莊園”羊肉片產品外包裝袋上印有“

”字樣,侵害其商標權為由起訴上述商戶,請求法院判令上述商戶停止侵害商標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及賠償損失。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上述商戶因銷售侵權產品已被行政機關處罰,且部分商戶能夠提交進貨單、微信聊天記錄、微信轉賬記錄,證實被訴侵權商品進貨來源合法。為實質化解矛盾糾紛,法院對不同案件進行分類歸納,制定不同解決方案。針對有證據能夠證實進貨來源合法的商戶,引導肉業公司查閱參考類案生效裁判文書的判決結果,肉業公司主動向法院申請撤回對該類案件的起訴;針對沒有證據能夠證實進貨來源合法的商戶,法院充分考量商戶的經營規模、銷售能力、侵權行為影響程度等情況,促進肉業公司與商戶達成調解協議,該類糾紛得以順利解決。

【典型意義】

近五年來,因部分個體商戶銷售假冒“大莊園”肉類商品產生的糾紛頻發。法院針對該類案件的特殊性,在不違反公平、公正原則的前提下,通過釋法解疑,靈活運用調解等方式化解矛盾糾紛,使11件系列案件均以調解和撤訴的方式結案。在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秩序的同時,保障當地個體經濟的健康穩定發展,實現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

05

某蘋果協會與綏化市北林區南五路某果蔬食品超市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案號】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黑12民初42號

【案情簡介】

某蘋果協會(以下簡稱蘋果協會)系第5918994號“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注冊人,該商標核定使用商品類別為第31類:蘋果。2019年12月27日,公證人員和蘋果協會的工作人員來到綏化市北林區南五路某果蔬食品超市(以下簡稱果蔬超市)購買“阿克蘇”蘋果一箱,由公證人員現場進行保全并制作了《現場工作記錄》。2021年4月2日,蘋果協會向法院起訴請求果蔬超市停止銷售侵權商品并賠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在判斷是否侵犯證明商標權利時應以被訴侵權行為是否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的原產地等特定品質產生混淆為標準。本案中,第5918994號證明商標雖由蘋果圖形、“AKSU”英文、“阿克蘇蘋果”漢字等多元素組合而成,但其作為地理標志,能夠反映出蘋果因原產地的自然因素而具備特定品質的核心元素為“阿克蘇”文字。果蔬超市所銷售的“阿克蘇”蘋果,其包裝箱上標明“來自新疆”“新疆阿克蘇冰糖心核心基地出品”,但沒有標明具體產地、地址、電話等,果蔬超市亦未到庭提供證據證實該蘋果來源于阿克蘇地區,或有權利使用“阿克蘇”商標。果蔬超市銷售的蘋果產品外包裝箱上將“阿克蘇”文字作為商品的商標顯著使用,會使相關公眾據此認為涉案商品原產于阿克蘇地區,與具有商標權的阿克蘇蘋果產生混淆,構成了對蘋果協會第5918994號商標權的侵害,依法應當承擔停止侵害和賠償損失的侵權責任,判決果蔬超市賠償蘋果協會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萬元。

【典型意義】

商品來源是判斷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是否正當使用的重要標準。在未經權利人許可,且無證據證明商品來自于特定區域的情形下,如標注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使相關公眾對被訴侵權商品的產地來源及產品品質產生混淆誤認,則構成商標侵權。本案中“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核心元素為“阿克蘇”文字,在不具有地理標志商標權的產品上使用“阿克蘇”字樣無疑會導致消費者的混淆誤認。本案判決對規范經營者合法銷售含有地理標志商標的商品具有重要意義。

06

崔某超與拜泉某農機有限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

【案號】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黑02民初46號

【案情簡介】

崔某超于2019年10月25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水箱(防高溫)”的外觀設計專利,該專利授權公告之日為2020年5月5日,專利仍在保護期內。專利簡要說明記載:外觀設計產品的用途為農用機水箱;設計要點在于形狀;最能表明設計要點的圖片或照片為使用狀態圖。2023年5月崔某超在拜泉某農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農機公司)經營場所發現其銷售與案涉專利權產品外觀相似商品,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農機公司侵犯其外觀設計專利權。農機公司辯稱,該種水箱為大型農機車用水箱,該公司早在崔某超申請案涉專利前已生產、加工該類型水箱,因此該外觀設計并非崔某超發明,只是被崔某超注冊專利。

法院審理認為,崔某超系案涉“水箱(防高溫)”外觀設計專利的權利人,該專利合法有效。被訴侵權產品與案涉專利均系農機車用水箱,屬于相同種類,經比對,兩者外觀基本相同,無明顯差異,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實質性差異,故認定被訴侵權產品落入案涉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七十五條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二)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農機公司于2016年4月6日注冊成立,2019年3月23日通過快手短視頻平臺發布被訴侵權產品的視頻,案涉外觀設計專利于2019年10月25日申請,通過比對時間可以認定該公司在案涉專利申請日前已制造相同產品,該公司繼續制造、使用的行為,并未超過專利法規定的“原有范圍”。因此,農機公司享有案涉專利先用權,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案涉農機產品,不構成侵犯專利權。法院判決:駁回崔某超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先用權是指專利申請前,已經有人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在申請人的專利獲批后,上述人員可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或者使用的權利。本案合理平衡了先用權人與專利權人之間的利益關系,允許在先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農機產品。通過司法審判保護農機領域的發明創造,為推動社會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保障。

07

某乳業股份有限公司與某液態奶銷售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號】黑龍江省農墾中級法院(2020)黑81民初42號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黑民終366號

【案情簡介】

某乳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乳業公司)與某液態奶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銷售公司)之間曾經存在多年合作關系,雙方在2010年簽訂的《協議書》中,明確約定銷售公司的經營范圍只限于完達山液態奶產品的銷售,未經乳業公司許可,銷售公司不得在經營范圍內隨意增加經營項目;如銷售公司擅自增加經營項目,乳業公司將收回銷售公司對完達山產品的銷售。但銷售公司在2015年之后不再銷售完達山液態奶產品,并開始經營其他產品。2020年,乳業公司將銷售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銷售公司停止使用帶有“完達山”字樣的企業名稱和使用“完達山”字樣進行經營活動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銷售公司與乳業公司的合作已經終止,銷售公司使用“完達山”字號并無合同依據。銷售公司將與乳業公司注冊商標相同、企業名稱相同的字號“完達山”,注冊為企業名稱使用的行為侵犯了乳業公司的企業名稱權,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其停止使用帶有“完達山”字樣的企業名稱和使用“完達山”字樣進行經營活動并賠償7萬元。

【典型意義】

經銷商在經銷關系存續期間注冊使用生產商的企業字號具有正當理由,但這種使用只是基于二者存在共同的利益關聯這一特殊關系。在經銷關系終止后,經銷商未經權利人許可,繼續使用原企業字號并從事與權利人存在競爭關系的商業經營活動,主觀上存在攀附他人商譽的惡意,客觀上也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其行為應當認定為不正當競爭。

08

五常某種業有限責任公司與蓋某波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案號】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黑01知民初88號

【案情簡介】

五常某種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種業公司)經品種權人許可,有權經營“中科發5號”水稻植物新品種,并以自己名義進行維權。蓋某波通過“快手”等網絡平臺宣傳自己銷售“中科發5號”二代種子,產品包裝袋印有“稻花香”“農民老蓋”“自產自銷”“質量保證”字樣及凈含量、電話號碼,沒有其他內容。種業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蓋某波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河南省伊斯特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出具的《檢驗報告(DNA)》可以判定,被訴侵權種子與“中科發5號”為極近似品種或相同品種。蓋某波沒有種子經營許可證,采取隱蔽方式銷售沒有標識、標簽、產地的種子。蓋某波生產、銷售的種子是侵害案涉植物新品種權的水稻種子,構成侵權,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責任。蓋某波平均銷售價格每斤2.5元,“中科發5號”種子銷售價格每斤1.7元,計算侵權獲利應為每斤0.8元乘以三年銷售量9萬斤,共計7.2萬元。法院依法適用懲罰性賠償判決:蓋某波停止侵權并賠償種業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16萬元。

【典型意義】

“中科發5號”水稻是由中國科學院遺傳與發育生物學研究所選育的粳型常規水稻品種,適宜在黑龍江、吉林、遼寧等地區種植。本案中,法院結合被告銷售“中科發5號”水稻種子的銷量、價格情況,依法適用懲罰性賠償確定賠償數額,判決結果嚴厲打擊了銷售“白皮袋”三無(無生產日期、無生產廠家名稱及地址、無國家審批文號)種子的違法行為,充分體現了對種業和農業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

09

齊齊哈爾市某農業機械有限公司與李某榮等6人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案

【案號】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黑02刑初44號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22)黑刑終91號

【案情簡介】

被害單位迪爾公司系美國公司,是世界著名的農機生產商。2019年6月,齊齊哈爾市某農業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農業機械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榮在公司辦公室內,與公司主要經營人員荊某東、荊某國、朱某軍等人商議仿造迪爾公司玉米割臺進行銷售。2019年至2020年期間,被告人李某榮、荊某國、荊某東、朱某軍未經迪爾公司許可,將迪爾公司注冊的“JOHN DEERE”英文字母商標貼在農業機械公司生產的玉米割臺上,冒充“JOHN DEERE”品牌產品進行銷售。

法院經審理認為,農業機械公司生產的玉米割臺即為玉米收割平臺,迪爾公司在本案中主張權利的割臺亦專用于收割玉米的平臺,二者的主要原料、消費對象、銷售渠道等方面均相同,故應當認定迪爾公司的收割平臺與農業機械公司的玉米割臺在功能用途方面相同,屬于相同商品。農業機械公司系家族企業,沒有公司單位賬目,李某榮作為負責公司全面工作的實際經營者,其個人銀行賬戶一直公私混用,匯入其賬戶的貨款應當認定為實際支付給農業機械公司的貨款,進而可以認定假冒注冊商標是為了單位利益。被告單位農業機械公司、李某榮、荊某東、荊某國、朱某軍在未經權利人授權許可的情況下,將“JOHN DEERE”商標貼在農業機械公司生產的玉米割臺上對外銷售,且情節嚴重,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被告人杜某勤銷售明知是假冒“JOHN DEERE”商標標識的玉米割臺,違法所得較大,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被告人于某波幫助李某榮銷毀假冒“JOHN DEERE”商標標識,構成幫助毀滅證據罪。法院判決:被告農業機械公司、被告人李某榮、荊某國、荊某東、朱某軍犯假冒注冊商標罪,農業機械公司判處罰金,李某榮、荊某國、荊某東、朱某軍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被告人杜某勤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被告人于某波犯幫助毀滅證據罪,判處有期徒刑;對本案中扣押、登記保存的假冒注冊商標的玉米割臺,依法由扣押、登記保存物品的公安機關予以沒收和銷毀。

【典型意義】

本案具有涉外因素且犯罪行為具有家族式、產業化、鏈條化特征。法院判決對單位與股東人格混同的情形下,能否構成共同犯罪進行了明確認定;同時,對商品名稱不同但屬于“同一種商品”進行了相應闡述,對同類案件具有參考與指導作用。本案充分體現出對中外商標權利人合法權益的平等保護,彰顯了人民法院嚴懲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堅定決心,為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提供強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獲評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優質品牌保護工作委員會2022-2023年度知識產權保護十佳案例。

10

王某某訴某縣農業農村局行政處罰案

【案號】甘南縣人民法院 (2021)黑0225行初16號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黑02行終64號

【案情簡介】

2020年3月15日,付某從王某某處購買黃豆種子12噸,每斤2.3元,金額合計55.200元。王某某為付某出具收據一張,在收據上注明黃豆墾農18豆籽12噸,并加蓋某商店公章。3月16日,某縣農業農村局收到舉報稱王某某銷售假墾農18黃豆種子。4月27日,王某某銷售給付某的墾農18黃豆籽,經農業農村部谷物及制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哈爾濱)檢驗結論判定為不同品種。2021年5月19日,某縣農業農村局向王某某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以其違反種子法第四十九條為由,依據種子法第七十五條及《黑龍江省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量化標準(試行)》序號4的規定,作出沒收違法所得55.200元,罰款552.000元的處罰決定。王某某不服,提起本案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某銷售的墾農18黃豆籽,經農業農村部谷物及制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哈爾濱)檢驗結論判定為不同品種。某縣農業農村局對王某某的違法行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五條及《黑龍江省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量化標準(試行)》序號4的規定對王某某違法行為進行處罰,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處罰幅度適當,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王某某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近年來,我國種業市場秩序不斷規范,但生產銷售套牌侵權的假種子、實質相似的“仿種子”問題依然突出,既侵害了品種權人的合法權益,嚴重制約種業自主創新,也給農業生產用種帶來潛在隱患,嚴重影響國家糧食安全。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機關嚴厲打擊銷售偽劣種子違法行為,有力提升了種業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增強創新主體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積極營造公平、公正、可持續的知識產權保護氛圍,為我省踐行大食物觀、守護糧食安全提供重要司法服務與保障。

(原標題:黑龍江法院涉農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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