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知識產權局關于發布《深圳市知識產權跨境轉讓許可交易業務指引(試行)》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深圳園區發展規劃》有關要求,積極探索知識產權跨境交易新模式,促進專利跨境轉讓許可交易,推動創新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運用,在廣泛調研基礎上,深圳市知識產權局組織編寫了《深圳市知識產權跨境轉讓許可交易業務指引(試行)》,現予發布,供有需要的交易主體、創新主體參考借鑒。本指引發布后,有關法律法規發生修訂調整的,請根據當時適用的具體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和業務實際情況調整運用。
特此通知。
深圳市知識產權局
2024年9月10日
深圳市知識產權跨境轉讓許可交易業務指引(試行)
為貫徹落實《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深圳園區發展規劃》有關要求,積極探索知識產權跨境交易新模式,促進專利跨境轉讓許可交易,推動創新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運用,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知識產權對外轉讓有關工作辦法(試行)〉的通知》(國辦發〔2018〕19號)和《廣東省商務廳等部門關于印發〈知識產權對外轉讓辦事指南〉的通知》(粵商務服函〔2022〕238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一、適用范圍
本指引旨在為深圳市內企業、高校、科研院所等主體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登記的專利或專利申請進行跨境轉讓、許可交易時提供參考。本指引所稱的知識產權跨境轉讓是指境內主體將境內知識產權轉讓給境外企業、個人或其他組織,或者境外主體將境內知識產權轉讓給境內企業、個人或其他組織;知識產權跨境許可是指境內主體將境內知識產權許可給境外企業、個人或其他組織,或者,境外主體將境內知識產權許可給境內企業、個人或其他組織。
二、受理機構
(一)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專利轉讓許可管理。在專利轉讓過程中,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權人或專利申請人的著錄項目變更申請,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批合格,登記后生效。對于專利許可,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并在專利許可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備案手續。
(二)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技術進出口管理。屬于《中國禁止進口限制進口技術目錄》和《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中禁止進出口技術的,不得轉讓和許可;屬于《中國禁止進口限制進口技術目錄》和《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中限制進出口技術的,應當經廣東省商務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進行轉讓和許可;屬于自由類技術進出口技術的,應在深圳市轄區商務主管部門辦理備案登記后,進行轉讓和許可。
三、專利跨境轉出辦理流程
(一)交易雙方達成交易共識;
(二)針對專利申請權、專利權轉出,應當向廣東省商務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技術出口許可證》(限制出口技術情形)或向深圳市轄區商務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書》(自由類技術出口情形);
(三)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并提交相應的轉讓佐證材料;
(四)繳納著錄事項變更費。應當在提交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一個月內繳納著錄事項變更費。可在國家知識產權局業務受理大廳收費窗口面繳,也可注冊并登錄專利業務辦理系統(https://cponline.cnipa.gov.cn),按照相關要求通過網上繳費功能繳納;
(五)在審查過程中,若提交的變更材料存在問題,國家知識產權局將發出《視為未提出通知書》,請求人需重新提出著錄項目變更;
(六)取得《手續合格通知書》。國家知識產權局按照專利權人(或專利申請人)請求通過電子方式將《手續合格通知書》送達請求人,請求人也可選擇到知識產權業務受理大廳自取;
(七)著錄事項變更登記公告。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專利公報上進行著錄項目變更登記公告,當事人及社會公眾可通過專利公報或登錄國家知識產權局官網政務服務平臺中國專利公布公告系統查詢有關公告信息。已授權公告的專利也可以辦理《專利登記簿副本》,副本中體現變更記錄;
(八)憑主體、金額、性質等要素與其申請辦理的外匯收支相一致的交易單證,收取跨境對外轉讓所得,并繳納各項稅費。
四、專利跨境轉入辦理流程
(一)交易雙方達成交易共識;
(二)針對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的跨境轉入,須向廣東省商務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技術進口許可證》(限制進口技術情形),或者,向深圳市轄區商務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技術進口合同登記證書》(自由類技術進口情形);
(三)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并提交相應的轉讓佐證材料;
(四)繳納著錄事項變更費;
(五)取得《手續合格通知書》;
(六)著錄事項變更登記公告;
(七)境外專利權人(賣方)的轉讓所得,可由境內交易方(買方)按照稅務要求在境內稅務部門代為繳納相關稅費;
(八)按要求登記備案和繳納相關稅費后,憑主體、金額、性質等要素與其申請辦理的外匯收支相一致的交易單證,支付轉讓費用至境外轉讓人。
五、專利轉讓登記申請材料提交方式
(一)電子申請通過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業務辦理系統(https://cponline.cnipa.gov.cn)提交;
(二)紙件申請可至知識產權業務受理大廳面交,也可以郵寄方式提交。面交地址為北京市海淀區薊門橋西土城路6號,辦公時間為工作日08:00-17:00.采用郵寄方式的,應將所有材料原件以掛號信形式郵寄,國家知識產權局以掛號信寄出日作為提出變更日,郵寄地址為北京市海淀區薊門橋西土城路6號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受理處,郵政編碼為100088;
(三)專利從紙件申請轉為電子申請的,可通過電子方式提交;申請方式從紙件申請轉為電子申請后,將無法轉回紙件申請。
六、專利跨境對外許可辦理流程
(一)交易雙方達成交易共識;
(二)專利跨境對外許可,應當向廣東省商務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技術出口許可證》(限制出口技術情形),或者,向深圳市轄區商務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書》(自由類技術出口情形);
(三)填寫《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申請表》,向國家知識產權局遞交備案申請材料;
(四)在審查過程中,必要時配合提供相關情況說明或佐證材料。國家知識產權局在收到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申請文件之后辦理相關業務,決定是否予以備案,并可在必要時要求請求人作出書面說明或提供相關佐證材料;
(五)取得《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證明》。國家知識產權局按照申請人請求,通過郵寄方式將《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證明》送達請求人,請求人也可選擇到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業務受理大廳自取;
(六)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公告。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專利公報上公告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的下列內容:許可人、被許可人、主分類號、專利號、申請日、授權公告日、實施許可的種類、備案日期。當事人及社會公眾可通過專利公報或登錄國家知識產權局政務服務平臺中國專利公布公告系統查詢有關公告信息;
(七)憑主體、金額、性質等要素與其申請辦理的外匯收支相一致的交易單證,收取跨境對外許可所得,并繳納各項稅費。
七、專利跨境被許可辦理流程
(一)交易雙方達成交易共識;
(二)專利跨境被許可,應當向廣東省商務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技術進口許可證》(限制進口技術情形),或者,向深圳市轄區商務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技術進口合同登記證書》(自由類技術進口情形);
(三)填寫《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申請表》,向國家知識產權局遞交備案申請材料;
(四)審查過程中,必要時配合提供相關情況說明或佐證材料;
(五)取得《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證明》;
(六)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公告;
(七)境外許可人的許可所得,可由境內被許可人按照稅務要求在境內稅務部門代為繳納相關稅費;
(八)按要求登記備案和繳納相關稅費后,憑主體、金額、性質等要素與其申請辦理的外匯收支相一致的交易單證,支付許可費用至境外許可人。
八、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申請材料提交方式
(一)當面提交。請求人通過知識產權業務受理大廳面交,面交地址為北京市海淀區薊門橋西土城路6號,辦公時間為工作日08:00-17:00;
(二)郵寄提交。郵寄地址為北京市海淀區薊門橋西土城路6號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初審及流程管理部專利事務服務處(或專利局初審流程部事務服務處),郵政編碼為100088.郵寄信封上注明“許可備案”字樣。
九、其他
本指引不屬于規范性文件,相關業務流程、信息供參考,不具有強制性,具體業務操作請遵守開展業務時有效的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相關部門制度規定和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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