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保護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有下列失信行為之一的,應當將其列入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一)故意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構成犯罪的;
(二)故意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或者提交非正常專利申請、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損害公共利益,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較大,受到主管部門較重行政處罰的;
(三)在人民法院或者行政機關作出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成立的判決或者決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執行的;
(四)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應當列入知識產權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其他行為。
海南省知識產權局等八部門關于印發《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營商環境建設局、旅文局、農業農村局、林業主管部門、版權局、綜合行政執法局,全省各級人民法院、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法院:
為依法推進實施知識產權嚴重失信主體失信懲戒工作,根據《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保護條例》《海南自由貿易港社會信用條例》等規定,制定本辦法。現予印發,請貫徹執行。
海南省知識產權局 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海南省營商環境建設廳
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廣電體育廳 海南省農業農村廳
海南省林業局 海南省版權局
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依法推進實施知識產權嚴重失信主體失信懲戒工作,根據《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保護條例》《海南自由貿易港社會信用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依據《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保護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有下列失信行為之一的,應當將其列入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一)故意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構成犯罪的;
(二)故意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或者提交非正常專利申請、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損害公共利益,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較大,受到主管部門較重行政處罰的;
(三)在人民法院或者行政機關作出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成立的判決或者決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執行的;
(四)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應當列入知識產權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其他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第二條第(二)項所稱較重行政處罰包括:
(一)依照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按照從重處罰原則處以罰款;
(二)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營業執照;
(三)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規定的其他較重行政處罰。
第四條依據《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保護條例》第五十三條,對列入知識產權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失信主體,依法實施下列懲戒措施:
(一)禁止或者限制其承接政府投資項目、參加政府招標投標;
(二)禁止或者限制其享受有關費用減免、政府資金扶持等優惠政策;
(三)取消其進入知識產權專利優先審查、快速授權、快速維權通道資格;
(四)取消其參加政府知識產權表彰評比資格;
(五)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懲戒措施。
第五條本辦法所指的知識產權行政執法部門,是指省內縣級以上依法行使商標、專利、地理標志、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商業秘密、著作權、植物新品種等知識產權行政處罰職責的市場監管、知識產權、旅文、版權、農業農村、林業、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
知識產權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本領域知識產權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工作,開展知識產權嚴重失信主體認定、共享、異議處理、撤銷認定和信用修復等工作,負責將列入、移出知識產權嚴重失信主體信息報送至海南省知識產權領域市場主體信用分級分類監管系統。
海南省知識產權領域市場主體信用分級分類監管系統實時將知識產權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息推送給營商環境、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共享,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實施聯合懲戒。
第六條海南省知識產權局依托省級知識產權議事協調機構統籌指導全省開展知識產權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工作。
第二章 列入和移出
第七條當事人違反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受到行政處罰,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知識產權行政執法部門將其列入知識產權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知識產權行政執法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當對是否列入知識產權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作出決定。列入決定書應當載明事由、依據、懲戒措施提示、移出條件和程序以及救濟措施等。在作出列入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決定的事由、依據和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告知、聽證、送達、異議處理等程序應當與行政處罰程序一并實施。
知識產權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工作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知識產權行政執法部門負責。
第八條當事人因違反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一)、(三)、(四)項規定情形的,知識產權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工作由海南自貿港內有管轄權的知識產權行政執法部門負責。
(一)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情形的,法院應該在判決生效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將《知識產權信用主體信息表》、生效的判決文書、列入知識產權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司法建議推送至有管轄權的知識產權行政執法部門。
(二)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情形的,法院或相關行政部門,應該在認定知識產權信用主體有拒不履行、逃避執行等行為的15個工作日內,將《知識產權信用主體信息表》和相關認定文書、以及列入知識產權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建議等推送至有管轄權的知識產權行政執法部門。
(三)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四)項規定情形的,法院或相關行政部門,應該在作出相關判決、行政決定的15個工作日內,將《知識產權信用主體信息表》、判決或行政決定文書、以及列入知識產權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建議等推送至有管轄權的知識產權行政執法部門。
有管轄權的知識產權行政執法部門應當認真核實信用主體基本信息和相關處罰信息,按規定報批審定后,作出是否列入知識產權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決定。相關工作應該在收到推送信息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情況復雜的,經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后可延長認定期限,但累計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
第九條知識產權行政執法部門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的有關規定開展知識產權嚴重失信主體認定工作的,可以單獨作出列入知識產權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決定。告知、聽證、送達、異議處理等程序應當參照行政處罰程序實施。
第十條知識產權行政執法部門在作出列入知識產權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相關信息報送至海南省知識產權領域市場主體信用分級分類監管系統,由該系統將相關數據推送至社會信用平臺、企業信用平臺。
第十一條當事人被列入知識產權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之日起滿3年的,停止公示相關信息,并解除相關管理措施。依照法律法規實施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限制從業等措施超過3年的,按照實際限制期限執行。
第十二條列入知識產權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所依據的司法判決被撤銷,或行政處罰決定被撤銷、確認違法或者無效的,知識產權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撤銷對當事人的列入決定,在3個工作日內將相關信息報送至海南省知識產權領域市場主體信用分級分類監管系統,并解除相關管理措施。
第三章 信用修復
第十三條當事人被列入知識產權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滿1年,符合已經自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中規定的義務、主動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響、未再出現《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保護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二款所列行為的,可以向作出列入知識產權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決定的行政執法部門申請提前移出知識產權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施相應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屆滿的,不得申請提前移出。
第十四條當事人申請提前移出知識產權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向作出列入知識產權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決定的知識產權行政執法部門提出申請,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復申請書;
(二)守信承諾書;
(三)履行法定義務、糾正違法行為的相關材料;
(四)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知識產權行政執法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受理,并告知當事人。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知識產權行政執法部門可以采取網上核實、書面核實、實地核實等方式,對當事人履行法定義務、糾正違法行為等情況進行核實。
第十六條知識產權行政執法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準予提前移出知識產權失信名單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相關信息報送至海南省知識產權領域市場主體信用分級分類監管系統,并依法解除相關管理措施。不予提前移出知識產權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當事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情節嚴重的,由知識產權行政執法部門撤銷準予信用修復的決定,恢復之前狀態,知識產權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公示期重新計算。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八條當事人對被列入、移出知識產權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九條法律、行政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對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省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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