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寧波市鎮海區人民政府印發《鎮海區支持制造業領域高質量發展政策》。其中明確,對首次通過國家標準《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GB/T29490-2013)體系認證的企業,給予最高1.5萬元獎勵;對首次通過創新管理知識產權國際標準ISO 56005認證的企業,給予最高20萬元獎勵。該政策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直屬各單位:
《鎮海區支持制造業領域高質量發展政策》已經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寧波市鎮海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7月31日
鎮海區支持制造業領域高質量發展政策
為進一步實現制造業高質量發展,更快速度發展新質生產力,更高水平推進新型工業化,推動落實大規模設備更新有關要求,全面構建支撐高質量發展的制造業產業體系,開創現代化濱海大都市科創強區、品質之城建設新局面,制定如下政策:
一、加快推進生產設備更新
1.加快推動重點領域設備更新。聚焦鎮海區“122”千百億級產業集群建設,目標打造標志性產業鏈,支持企業圍繞擴大產能規模、提升生產效率、促進產品更新換代、改善生產環境等加大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投入。對符合我區產業發展導向和布局要求,生產設備(技術、軟件)投資20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給予不超過6%、最高200萬元獎勵;對列入高技術、數字經濟核心制造業的企業實施技術改造項目,生產設備(技術、軟件)投資200萬元(含)以上的,給予不超過8%、最高300萬元獎勵。以上獎勵,每家企業每年最多不超過2個項目。對企業經清潔生產審核實施的綠色化改造項目,設備(技術)投資額50萬元(含)以上的,給予8%、最高20萬元獎勵,每家企業每年只能申報1個項目。
2.加快推動設備數字化改造。對列入寧波市智能工廠/數字化車間項目并通過竣工驗收的,按項目投入給予10%、最高300萬元獎勵。對已納統的數字經濟核心制造業企業實施上述項目的,獎勵標準上浮20%,封頂不變。鼓勵企業積極申報國家、省級產業數字化項目。對獲評省級“未來工廠”試點、省級“未來工廠”的,給予50萬元、100萬元累進補差獎勵。對獲評省級智能工廠/數字化車間、省級5G全連接工廠、國家級智能制造示范工廠、國家級5G全連接工廠的,分別給予20萬元、50萬元、50萬元、50萬元獎勵。
3.加快推動數字化提質擴面。推動規上企業數字化改造全覆蓋,對實施兩化融合項目的,按項目投入給予20%、最高50萬元獎勵。推動重點細分行業數字化改造全覆蓋,對實施重點細分行業數字化改造項目的,按項目投入給予30%、最高30萬元獎勵。推動企業上云上平臺全覆蓋,對獲評首次省級制造業“云上企業”的,給予20萬元獎勵;對服務商輔導企業上云上平臺的,給予服務商1000元/家、最高10萬元獎勵。
4.推動工業互聯網平臺跨越發展。對獲評市級、省級、國家級工業互聯網平臺的,分別給予10萬、30萬元、50萬元累進補差獎勵。對獲評市級企業大腦的,給予50萬元獎勵。
5.提高企業數據管理能力。對首次獲得數據管理能力成熟度評估(DCMM)二級、三級、四級評估認證的企業,分別給予10萬元、30萬元、40萬元累進補差獎勵。對首次獲得兩化融合管理體系貫標AA級、AAA級認證的企業,分別給予10萬元、30萬元累進補差獎勵。
6.支持產業融合發展。對通過經信部門初審上報,并獲評國家、省級、市級服務型制造、信息消費、新一代信息技術等項目的,以及5G、人工智能、區塊鏈、大數據、物聯網、數字孿生、元宇宙、機器人等新技術應用場景試點示范的,分別給予市級10萬元、省級20萬元、國家級50萬元累進補差獎勵。每家企業每年享受本條政策不超過2個項目。
7.大力培育智能制造工程服務商。對首次獲評市級優秀智能制造服務機構、省級智能制造工程服務商或省級5G全連接工廠服務機構的,分別給予10萬元、30萬元獎勵。
8.做大數字經濟核心制造業。對新納統的數字經濟核心制造業企業,給予一次性10萬元獎勵。對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首次達到1億元、3億元、5億元、10億元的數字經濟核心制造業企業,分別給予企業核心團隊10萬元、15萬元、20萬元、50萬元獎勵。
二、提升制造業科技創新能力
9.鼓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對規上企業年度研發經費內部支出超過200萬元、較上年增長10%以上,且研發經費內部支出占營業收入比重3%以上的,按增量部分給予不超過10%的補助,市、區最高不超過300萬元。其中區級財政按照不超過應補金額的50%,最高150萬元的額度予以補助。
10.實施技術創新專項。開展鎮海區“十四五”技術攻關重大專項計劃,圍繞區域重點發展產業鼓勵企業開展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和技術創新,對列入的關鍵核心技術攻關重大項目,按照項目實際投入的一定比例給予獎勵,最高200萬元。
11.提升創新主體研發能力。對首次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市級研發機構(或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分別給予150萬元、30萬元、10萬元獎勵。對首次認定為省級企業研究院的,給予20萬元獎勵。本條款就高晉級補差獎勵。
12.鼓勵創建各級院士工作站。對認定為國家級、省級院士工作站和市級院士工作站(院士科技創新中心)的,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20萬元獎勵,本條款就高晉級補差獎勵。對國家級(省級)學會在鎮海設立分中心或服務站的單位,首次認定給予5萬元補助。
13.支持建設產業創新平臺。每年對省級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進行績效考核,按照績效考核結果給予運營補助,每個綜合體以市級撥付資金總額為限。對列入國家級、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創建名單的,給予一定綜合支持政策;對列入市級創新中心創建名單的,給予200萬元獎勵。
14.支持巾幗科技創新賦能平臺運行。對巾幗科技創新賦能平臺給予運營經費考核補助,每年最高不超過30萬元。
15.支持企業開展產學研合作。對符合條件的企業給予技術交易實際付款金額不超過30%,最高不超過10萬元的創新券獎勵。
16.鼓勵社會主體參與孵化器、眾創空間(星創天地)建設。對首次認定為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的,給予50萬元獎勵,若認定專業孵化器另行給予50萬元獎勵。每年根據績效考評結果擇優給予科技企業孵化器最高30萬元獎勵。對首次列入國家級、省級、市級備案眾創空間(星創天地)的,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10萬元獎勵,本條款就高晉級補差獎勵。
17.支持自主創新優質產品推廣應用。對當年列入寧波市工業新產品試產計劃或者取得浙江省省級工業新產品開發立項通知書且通過鑒定的,給予5萬元獎勵,每年每家企業獎勵最高10萬元;對認定為省內首臺(套)裝備、市認定但省未公布的首臺(套)裝備、“浙江制造精品”的,分別給予50萬元、20萬元、20萬元獎勵;對認定為市內首版次軟件的,給予5萬元獎勵。
18.引導企業技術人才培育。鼓勵支持企業開展卓越工程師培育,對上年度企業獲得中級職稱員工給予3000元/人的培育補助。
三、培育重點企業發展
19.大力培育優質企業。積極培育大中小融通發展的企業梯隊。對被認定為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市級制造業單項冠軍潛力型培育企業、市級制造業單項冠軍重點培育企業的,分別給予8萬元、8萬元、40萬元獎勵,本條款就高晉級補差獎勵。
20.鼓勵企業上臺階。對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首次達到1億元、5億元、10億元、20億元的非石油化工類工業企業,分別給予企業核心團隊5萬元、8萬元、15萬元、20萬元獎勵。對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首次達到10億元、20億元、30億元、40億元的石油化工類企業,分別給予企業核心團隊5萬元、8萬元、15萬元、20萬元獎勵。鼓勵小微企業上規升級,對上一年度首次納入規上企業庫的(包括“小升規”“月進規”企業),給予最高5萬元獎勵。對規下樣本企業年度營業收入增速超過平均增速且正增長,根據市級權重高低最高給予一次性獎勵2萬元。
21.強化科技型企業梯度培育。對上年度營業收入小于2000萬元的科技型小微企業,且首次認定或重新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給予最高10萬元獎勵。對認定為浙江省科技領軍企業和浙江省科技小巨人企業的,分別給予50萬元、20萬元獎勵,本條款就高晉級補差獎勵。
四、搭建公共服務平臺
22.鼓勵企業服務平臺建設。對服務平臺為企業開展政策咨詢、數據采集、信息化普及、先進制造模式推廣等精準服務的,采用政府購買服務方式予以扶持。對首次評為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的,給予20萬元獎勵。
23.引導企業導入先進管理模式。推進企業質量管理梯隊培育,對開展質量管理提升咨詢的企業,經認定為合格、良好、優秀的,按咨詢服務費分別給予20%-30%獎勵,每家企業當年度累計獎勵金額最高30萬元。被評為寧波市管理創新提升標桿企業、浙江省管理對標提升標桿企業,分別給予10萬元、20萬元獎勵。實施企業家和中高層管理干部(含技術骨干)素質提升工程,分層分類開展培訓,提升經營管理人員綜合能力。
24.鼓勵企業拓市場。對企業參加當年政府指令性展會的,最高給予展位費全額獎勵,每家企業每年補助不超過5萬元。
25.鼓勵產業鏈供應鏈上下游協同。支持市級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專精特新企業(以公布名單為準)采購制造業企業產品,對采購3家(含)以上非化工企業產品、單張發票金額大于1萬元且年內采購金額合計超過400萬元(含)以上的部分,按照實際采購金額的1%給予采購方獎勵,單家企業最高獎勵30萬元。采購方與被采購方不能為關聯企業。
五、加快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
26.培育壯大戰略性新興產業。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發展,對納入戰新企業名錄且當年度戰新產值占比超過90%,產值增長20%以上且為近3年最高的億元規上工業企業,給予20萬元獎勵。
27.支持開展兩業融合試點創新。對獲評為市級、省級、國家級兩業融合試點的,分別給予30萬元、50萬元、100萬元獎勵,本條款就高晉級補差獎勵。
28.支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積極推進物流企業先行示范,對購置氫燃料電池汽車的企業,給予區級購車資金補貼,并積極爭取市級補貼資金。支持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對建設并運營的農村新能源汽車公共充電設施項目/站點,在享受市級資金補貼的基礎上,按充電樁的設備銘牌功率給予一次性配套補助。
六、實施品牌標準戰略
29.支持企業創牌創優。對新認定獲得中國馳名商標的單位,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新獲注地理標志或帶有區級以上地名的產業集群集體商標的,給予權利人每件5萬元獎勵。
30.支持品牌服務指導站提檔升級。對首次獲評省級示范品牌服務指導站及市三至一星級品牌指導站的,分別給予10萬元、10萬元、7萬元、3萬元獎勵,本條款就高晉級補差獎勵。
31.增強品牌能力建設。對通過“品字標浙江制造”品牌認證企業給予每家不高于10萬元的獎勵。非制造業企業通過“品字標”認證的給予每家不高于8萬元的獎勵,對新獲綠色產品認證的企業,給予每家不高于6萬元一次性獎勵。
32.推進技術標準建設。對主持制定國際標準的,每項標準給予最高20萬元獎勵;對主持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浙江制造團體標準的,每項標準給予最高10萬元獎勵。對參與制定國際、國家標準的,每項標準給予最高10萬元、5萬元獎勵。(參與修訂項目減半獎勵。標準屬于專利轉化的,增加40%獎勵)。主持的標準化項目獲“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浙江省標準創新貢獻獎”“寧波市標準創新貢獻獎”的,分別給予不高于20萬元、15萬元、10萬元的獎勵,本條款同一項目就高晉級補差獎勵。新認定為“浙江標準”的,每項標準給予不高于5萬元的獎勵。本條款獎勵每家企業每年不超過50萬元。
33.推行卓越績效模式。對新獲得國家級政府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獎勵;對新獲得省、市級政府質量獎的組織,分別給予50萬元、20萬元獎勵,獲得質量創新獎減半獎勵;對新獲得區政府質量獎及入圍獎的企業,分別給予30萬元、5萬元獎勵。本條款就高晉級補差獎勵。
七、推動知識產權創造提升
34.支持知識產權高價值創造。對新獲中國、浙江省、寧波市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及外觀設計金獎、銀獎、優秀獎的,按照市級補助50%的標準,給予第一權利人配套補助。
35.支持知識產權示范、優勢企業。對新認定為國家級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優勢企業,省級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的,分別給予最高10萬元、5萬元和5萬元獎勵。本條款就高晉級補差獎勵。
36.支持浙江省知識產權獎評選。對新獲浙江省知識產權大獎的單位和個人給予最高30萬元獎勵,對新獲專利獎、商標獎、版權獎和其他知識產權獎等門類獎的單位和個人按一、二、三等獎分別給予最高15萬元、7.5萬元、2.5萬元獎勵。
37.支持企業開展專利導航項目。經評審立項且通過驗收的,給予每個項目實際支出經費總額50%經費補助,最高8萬元,不重復享受市級補助。對新獲批的國家級和省級專利導航服務基地,給予建設單位最高20萬元、10萬元獎勵。
38.支持企業開展知識產權貫標認證。對首次通過國家標準《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GB/T29490-2013)體系認證的企業,給予最高1.5萬元獎勵。對首次通過創新管理知識產權國際標準ISO 56005認證的企業,給予最高20萬元獎勵。
39.支持知識產權平臺與載體建設。對新獲批的國家級產業知識產權運營中心給予運營主體最高50萬元獎勵。對新建的省級高價值知識產權培育基地,給予最高10萬元獎勵。對新列入省級備案的產業知識產權聯盟,給予最高10萬元獎勵。新備案的市級產業知識產權聯盟或新建的市級知識產權保護聯盟,給予最高5萬元獎勵。
八、實施全域產業治理行動
40.推進小微企業園高質量發展。對新獲評一至五星級小微企業園的,分別給予5萬元、10萬元、20萬元、50萬元、100萬元累進補差獎勵;對首次獲評市級、省級制造業產業示范基地(園區)、特色產業示范園、數字化園區的,分別給予20萬元、40萬元獎勵。
41.鼓勵綠色制造示范。對首次獲評市級、省級及以上綠色工廠(園區、供應鏈、工業產品綠色設計示范企業)的,分別給予15萬元、30萬元累進補差獎勵。
42.鼓勵工業節水。對首次獲評市級、省級及以上節水型(節水標桿)企業的,分別給予5萬元、10萬元累進補差獎勵。
43.鼓勵實施清潔生產。對企業開展自愿清潔生產審核并通過驗收的,給予最高5萬元獎勵。
44.鼓勵實施節能改造項目。對年節能量大于等于100噸標煤的節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按項目年節能量給予項目投資(實施)主體(單家用能單位或節能服務公司)不超過200元/噸標煤的補助,且不超過項目實際投資額的15%,每家企業補助最高不超過30萬元。
45.推進“騰籠換鳥、鳳凰涅槃”攻堅行動。落實省、市要求,每年按不低于區土地出讓金收入的0.5%計提“騰籠換鳥”專項經費,支持推進工業用地盤活、園區提升、區塊改造、企業(行業)整治、綠色制造、淘汰落后等騰籠換鳥重大項目,鼓勵工業用地(企業)再開發、小微企業園(特色產業園)建設。
九、推進金融產業高質量發展
46.深化政策性融資擔保體系建設。對向“三農”主體、小微企業(主)和個體工商戶提供的免收擔保費的政策性擔保業務,按其日均余額的1%給予業務補助,最高不超過300萬元;根據融資擔保機構的年度績效評價情況,給予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激勵補助;對確認為呆賬的政策性融資擔保業務的代償損失部分,由區財政進行一定風險代償補償,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47.優化民營小微主體融資服務。升級“慧谷創業貸”3.0版本,提高貸款授信額度,完善產品續貸功能,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可申請3年期以內、300萬元及以下、參照同期LPR定價的流動資金貸款,對提供優惠利率(低于同期LPR20個基點)的金融機構按照所得利息額的最高30%給予風險補助,每年最高300萬元。對向民營和小微企業提供擔保的保險公司,按年日均保證保險余額的1%給予補助,每年最高200萬元。
48.金融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開展科技貸款業務,向符合條件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給予免抵押貸款(利率不高于同期LPR)、擔保費、保險費等優惠,單家企業累計貸款最高額度為500萬元。對科技貸款中提供優惠利率(低于同期LPR30個基點)且符合條件的合作銀行按所得利息額的最高30%給予補助,對科技貸款中提供擔保的保險(擔保)公司,按年日均保證保險(擔保)余額的1%給予補助。
49.推進普惠金融服務中心(站)建設。加強統籌指導,鼓勵金融機構、企業園區等主體建設普惠金融服務中心(站)。通過驗收的普惠金融服務中心和普惠金融服務站分別給予一次性30萬元和10萬元獎勵;對通過考核的普惠金融服務中心和普惠金融服務站分別給予每年15萬元和2萬元的日常運行補助。每年獎勵總額不超過60萬元。提升普惠金融服務中心(站)數字化程度,著力推進普惠融資、咨詢、政策支撐等一站式服務質效雙升。
50.支持金融機構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服務。以每年度每家金融機構辦理知識產權質押登記總額達4億元或惠及市場主體達20家為基數,對超過該基數的金融機構按年度質押登記總額及惠及市場主體數等因素進行綜合排名,對于排名前3位的金融機構,分別給予最高20萬元、10萬元和5萬元獎勵。若超過基數的金融機構少于3家,則按實際情況進行獎勵。
51.強化人才保險保障。為符合條件的人才企業提供“雄鎮英才”放心創保險,涵蓋創業保障險、核心成員意外保險、關鍵研發設備保險等多重保障。
十、深入實施“鳳凰行動”計劃
52.加大股權投資基金招引培育力度。吸引央企國企、國內外知名金融機構以及投行機構設立股權投資基金,充分發揮私募基金在招商引資、招才引智、產業升級中的作用。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的股權基金參與非上市(且未列入市區兩級上市后備庫)企業的股權投資(定向投資基金除外),對其首次到位不低于200萬元的投資,按首次到位投資額的3%給予基金公司累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對新注冊的上市公司、新三板掛牌公司員工持股平臺和新注冊且在中國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其股東(合伙人)從持股平臺或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取得相關收益的,自申報年度起三年,按照不超過相關收益的5%給予獎勵,每家累計不超過100萬元。
53..加大上市公司并購重組的財政扶持。上市(掛牌)企業在境內、境外實施并購重組,達到中國證監會重大資產重組標準,按照并購交易實際發生額的5‰給予一次性補助,最高不超過150萬元。
54.鼓勵公司實施再融資等活動。對于上市公司在資本市場中采取增發新股、配股、發行公司債、可轉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資產證券化等方式實現直接融資的,按融資額的1%,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單的獎勵,每家企業每年累計不超過100萬元。企業在新三板實現外部融資的,按其實際融資額的1%給予一次性獎勵,單家企業最高不超過50萬元。鼓勵企業到寧波股交所掛牌融資,對在寧波股權交易中心優選板或者成長板掛牌的股份公司,每家最高獎勵20萬元,對在成長板掛牌的有限公司,每家最高獎勵10萬元;對獲得股權融資、股權質押融資的掛牌企業,按融資額的1.5%給予獎勵,每家不超過20萬元。
十一、支持軍民融合發展
55.深入貫徹軍民融合發展戰略。
十二、附則
56.同一主體的同一事項或參照同一獎勵依據的項目,不重復享受市級和區級各項獎勵扶持政策,級別提升的給予補差獎勵,除本政策規定可以申報多個項目之外的,區級各項優惠政策就高不重復享受,合并報表的企業視作同一主體,新辦企業與原區內企業業務相似或關聯度高的,視作同一主體,具體按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57.企業享受上述政策條款需符合企業綜合評價、研發投入、企業綜合貢獻、申報資格限制等有關要求,具體按資金管理辦法執行。除另有約定外,本政策條款所涉獎勵資金按年初預算安排發放,若超過預算,則按比例下調兌現標準。
5.8發生安全生產、食品安全、環境污染、產品質量、偷稅欺騙、惡意欠薪等重大事故和重大群體性事件、節能減排目標未完成以及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企業,按照申報資格限制規定執行。對弄虛作假、多頭申報、騙取資金的企業,追回已撥付資金并追究法律責任。
59.本政策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2024年1月1日以來,符合本政策的均可享受。現有政策與本政策不相符的,以本政策為準。《鎮海區加快推進制造業高質量發展政策意見》(鎮政發〔2023〕34號)、《鎮海區科技金融“科技貸”工作實施方案》(鎮政發〔2022〕25號)、《鎮海區支持科技創新發展的若干意見》(鎮科〔2023〕18號)、《深入實施“鳳凰行動”鎮海計劃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鎮政辦發〔2021〕64號)自動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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