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收費政策調整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昨天發布了關于調整優化專利收費政策的通知,對專利開放許可實施期間的專利年費減免15%。
以下為通知全文。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關于調整優化專利收費政策的通知
財稅〔2024〕23號
國家知識產權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發展改革委:
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現就調整優化專利收費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專利權人提出專利權期限補償請求,應繳納專利權期限補償請求費。
專利權期限補償請求經審查符合期限補償條件的,應繳納專利權補償期年費。
專利權期限補償請求費和專利權補償期年費屬于專利收費的子項,收入全額上繳中央國庫,納入中央財政預算管理。具體收繳辦法按照國庫集中收繳管理有關規定執行。繳庫時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專利收費”(103043401)科目。
二、對專利開放許可實施期間的專利年費減免15%。同時適用其他專利收費減免政策的,可以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復享受。
三、通過《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注冊海牙協定》進入我國的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繳納的第一期和第二期單獨指定費,可按照《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專利收費減繳辦法〉的通知》(財稅〔2016〕78號)、《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停征 免征和調整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37號)、《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減免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45號)的規定進行減繳。
四、通過批量著錄項目變更請求進行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姓名或名稱變更,且不涉及權利轉移的,按一件變更繳納著錄事項變更費。
五、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24年7月15日
申請減繳專利收費的條件: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5000元(年6萬元)的個人上年度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0萬元的企業
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調整專利收費減繳條件和商標注冊收費標準的公告(第316號)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減稅降費決策部署,切實減輕社會負擔,促進實體經濟發展,按照《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減免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政策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降低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財稅〔2019〕45號、發改價格〔2019〕914號)要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將于2019年7月1日起調整專利收費減繳條件和商標注冊收費標準,現公告如下:
一、將《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專利收費減繳辦法>的通知》(財稅〔2016〕78號)第三條規定可以申請減繳專利收費的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條件,由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萬元)的個人,調整為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5000元(年6萬元)的個人;由上年度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0萬元的企業,調整為上年度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0萬元的企業。
二、將受理商標續展注冊費收費標準由1000元降為500元,變更費收費標準由250元降為150元。對提交網上申請并接受電子發文的商標業務,免收變更費,其他收費項目,包括受理商標注冊費、補發商標注冊證費、受理轉讓注冊商標費、受理商標續展注冊費、受理續展注冊遲延費、受理商標評審費、出據商標證明費、受理集體商標注冊費、受理證明商標注冊費、商標異議費、撤銷商標費、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費,按現行標準的90%收費。
特此公告。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19年6月28日
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的現行的專利收費標準
專利收費標準發明專利年費計算參考表
實用新型專利年費計算參考表
外觀設計專利年費計算參考表
發明專利費用標準
實用新型及外觀設計專利費用標準
PCT國際申請費用標準一覽表(國際階段)
PCT國際申請費用標準一覽表(國家階段)
*以上表中數值按現行標準計算,如費用標準調整,以新標準為準。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費用標準
關于停征和調整部分專利收費的公告(第272號)
為進一步減輕社會負擔,促進專利創造保護,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停征、免征和調整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37號)精神,國家知識產權局將于2018年8月1日起停征和調整部分專利收費,現公告如下:
一、停征專利收費(國內部分)中的專利登記費、公告印刷費、著錄事項變更費(專利代理機構、代理人委托關系的變更),PCT(《專利合作條約》)專利申請收費(國際階段部分)中的傳送費。對于繳費期限屆滿日在2018年7月31日(含)前的上述費用,應按現行規定繳納。
二、對符合《專利收費減繳辦法》(財稅〔2016〕78號)有關條件的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專利年費的減繳期限由自授權當年起6年內,延長至10年內。對于2018年7月31日(含)前已準予減繳的專利,作如下處理:處于授權當年起6年內的,年費減繳期限延長至第10年;處于授權當年起7-9年的,自下一年度起繼續減繳年費直至10年;處于授權當年起10年及10年以上的,不再減繳年費。
三、對進入實質審查階段的發明專利申請,在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答復期限屆滿前(已提交答復意見的除外)主動申請撤回的,可以請求退還50%的專利申請實質審查費。
根據上述調整,國家知識產權局對費用減繳請求書、意見陳述書(關于費用)等請求類表格作了修改,新版表格將于2018年8月1日起正式啟用(表1、表2),舊版表格同時停用。 特此公告。國家知識產權局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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