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珠海市知識產權局印發《珠海市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行政保護技術調查官管理制度》的通知, 本制度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其中提到,技術調查官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
(二)具有普通高等院校理工農醫類專業全日制本科或以上學歷;
(三)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或者具有10年以上專利、商標、著作權、地理標志、商業秘密等知識產權相關技術領域工作經驗,熟知相關技術領域的技術現狀,具有較高的專業技術理論研究水平或豐富的實踐經驗;
具有專利預審員、專利審查員、專利代理師、知識產權師、鑒定人資格或者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稱者,可優先選聘。
珠海市知識產權局關于印發《珠海市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行政保護技術調查官管理制度》的通知
珠知規〔2024〕1 號
各有關單位,各區(功能區)知識產權局:
為規范珠海市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行政保護技術調查官選聘、管理及相關工作,提升我市知識產權行政保護效能,現將《珠海市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行政保護技術調查官管理制度》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珠海市知識產權局
2024年6月13日
珠海市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行政保護技術調查官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珠海市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行政保護技術調查官(以下簡稱技術調查官)選聘、管理及相關工作,提升我市知識產權行政保護效能,根據《廣東省專利條例》《廣東省知識產權保護條例》等規定,結合珠海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技術調查官選聘、管理及相關工作。
本制度所稱技術調查官,是指由市知識產權局選聘的、在知識產權行政執法和知識產權侵權糾紛行政裁決(以下簡稱知識產權案件)中,協助執法人員對案件涉及的專業技術問題提供咨詢、出具技術調查意見和其他必要技術協助的輔助人員及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與維權援助專家。
第三條 市知識產權局負責本轄區內技術調查官的選聘、管理以及技術調查官名錄庫的建立、運行和維護。
各區負責知識產權保護的主管部門可以從技術調查官名錄庫中指派技術調查官參與知識產權案件活動。
第二章 選聘與管理
第四條 市知識產權局可以從企事業單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業協會等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中選聘技術調查官。
第五條 技術調查官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
(二)具有普通高等院校理工農醫類專業全日制本科或以上學歷;
(三)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或者具有10年以上專利、商標、著作權、地理標志、商業秘密等知識產權相關技術領域工作經驗,熟知相關技術領域的技術現狀,具有較高的專業技術理論研究水平或豐富的實踐經驗;
具有專利預審員、專利審查員、專利代理師、知識產權師、鑒定人資格或者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稱者,可優先選聘。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選聘為技術調查官:
(一)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
(二)曾被強制隔離戒毒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三)涉嫌違法違紀正在接受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四)曾被開除公職的或因違法違紀被解除聘(任)用合同的;
(五)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六)被相關部門或單位認定存在科研失信行為的;
(七)其他不適宜擔任技術調查官的情形。
第七條 技術調查官通過個人自薦、單位推薦等形式,由市知識產權局選聘和管理:
(一)采取個人自薦方式的,應經本人所在單位審核同意;
(二)采取單位推薦方式的,應事先征得被推薦人同意。
第八條 市知識產權局選聘技術調查官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發布選聘通知;
(二)有關單位、機構推薦或個人申報;
(三)根據本制度規定的條件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對候選人進行資格審查及評審篩選,擬定技術調查官人選名單;
(四)確定選聘名單,頒發聘書及工作證。
第九條 技術調查官每屆任期3年。期滿后由市知識產權局根據履職情況和實踐需要決定是否續聘。技術調查官屆滿未續聘的,職務自動免除。
技術調查官在任期屆滿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知識產權局決定解聘:
(一)本人提出書面辭職的;
(二)不積極履行工作職責或不勝任工作次數達3次以上的;
(三)無故不參加專家工作會議,不服從工作安排導致工作損失;
(四)有違法違紀行為或者損害政府形象行為的;
(五)不再滿足技術調查官申報條件的;
(六)有其他嚴重失職行為或不適宜擔任技術調查官的情形;
(七)故意泄露第十七條中規定的應當予以保密的涉案信息的。
未續聘或者解聘的技術調查官應移出技術調查官庫,并不得以技術調查官身份從事任何活動。
第十條 技術調查官應當參加市知識產權局組織的相關業務培訓。
技術調查官可以接受指派或者應相關政府部門的邀請開展相關業務培訓工作。
第三章 工作規則
第十一條 負責知識產權保護的主管部門在辦理知識產權案件時認為必要的,可以從技術調查官名錄庫中指派一名或多名技術調查官為調查專業技術性較強的知識產權案件或者進行電子數據取證提供技術支持。
案件涉及重大、疑難、復雜的技術問題,可邀請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或者廣州知識產權人民法院技術調查官名錄庫中人員,或從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中聘請相關技術領域具有副高以上職稱的專家提供技術支持。
第十二條 技術調查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
(四)擔任過案件的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情形。
技術調查官沒有自行回避的,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權要求其回避。技術調查官的回避由本案辦理部門決定。
第十三條 辦案部門應當自確定或者變更技術調查官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告知當事人,當事人自收到告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有權對技術調查官提出回避申請,并說明理由。回避理由在技術調查官參與案件后知道的,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在知道后3個工作日內提出回避申請。
技術調查官自行回避的,應當自知道案件回避情形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提出。
第十四條 根據指派,技術調查官在處理知識產權案件活動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技術事實的爭議焦點以及調查范圍、順序、方法和注意事項等提出意見、建議;
(二)參與調查取證、詢問、口頭審理,為進行電子數據取證提供技術支持;
(三)提出技術調查意見和其他必要技術協助;
(四)協助知識產權案件辦案人員組織鑒定人、相關技術領域的專業人員提出意見;
(五)列席知識產權案件辦案人員的有關會議;
(六)完成其他相關工作。
技術調查官對案件合議結果不具有表決權。
技術調查官列席知識產權案件辦案人員有關會議的,提出的意見應當記錄,并由其簽名。
第十五條 技術調查官在參與處理知識產權案件活動中,有權查閱案件資料、相關技術資料等材料,就所涉技術問題向當事人及其他相關人員發問。
技術調查官履行技術調查官職責、參與知識產權案件活動的,有權獲取相應的合理報酬。
第十六條 技術調查官應當在辦案人員作出決定前就案件所涉技術問題提出技術調查意見。技術調查意見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案號、案由、當事人情況等案件基本信息;
(二)案件所涉技術問題的歸納;
(三)針對有爭議的技術問題出具意見和理由,并應當對當事人現有技術抗辯等主張予以回應;
(四)相關參考資料內容和出處;
(五)其他與案件技術問題相關的必要內容。
技術調查意見僅作為辦案人員認定技術事實的參考,不對外公開,不接受雙方當事人質證,在歸檔時置于案件卷宗副卷,不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查閱。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第十七條 技術調查官對參與處理知識產權案件活動中知悉的案件信息,包括國家秘密、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其他信息等,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八條 技術調查官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及本制度規定,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泄露秘密,故意出具虛假、誤導或者重大遺漏的不實技術意見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制度由珠海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制度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1日止。
附:《珠海市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行政保護技術調查官管理制度》政策解讀
為規范珠海市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行政保護技術調查官選聘、管理及相關工作,提升我市知識產權行政保護效能,結合珠海實際,制定本制度并予印發。該制度共20條,主要對技術調查官的定位、選聘與管理、工作規則等方面進行了具體的規定。
一、定位
本制度所稱技術調查官,是指由市知識產權局選聘的、在知識產權行政執法和知識產權侵權糾紛行政裁決(以下簡稱知識產權案件)中,協助執法人員對案件涉及的專業技術問題提供咨詢、出具技術調查意見和其他必要技術協助的輔助人員及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與維權援助專家。
二、選聘與管理
技術調查官通過個人自薦、單位推薦等形式,由市知識產權局選聘和管理。市知識產權局可以從企事業單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業協會等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中選聘技術調查官。
技術調查官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
(二)具有普通高等院校理工農醫類專業全日制本科或以上學歷;
(三)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或者具有10年以上專利、商標、著作權、地理標志、商業秘密等知識產權相關技術領域工作經驗,熟知相關技術領域的技術現狀,具有較高的專業技術理論研究水平或豐富的實踐經驗;
三、工作規則
(一)指派。市知識產權局在辦理知識產權案件時認為必要的,可以從技術調查官名錄庫中指派一名或多名技術調查官為調查專業技術性較強的知識產權案件或者進行電子數據取證提供技術支持。案件涉及重大、疑難、復雜的技術問題,可邀請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或者廣州知識產權人民法院技術調查官名錄庫中人員,或從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中聘請相關技術領域具有副高以上職稱的專家提供技術支持。
(二)回避。技術調查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近親屬的;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擔任過案件的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的;其他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情形。
技術調查官沒有自行回避的,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權要求其回避。技術調查官的回避由本案辦理部門決定。
(三)告知。辦案部門應當自確定或者變更技術調查官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告知當事人,當事人自收到告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有權對技術調查官提出回避申請,并說明理由。回避理由在技術調查官參與案件后知道的,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在知道后3個工作日內提出回避申請。
技術調查官自行回避的,應當自知道案件回避情形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提出。
(四)職責。根據指派,技術調查官在處理知識產權案件活動中履行下列職責:對技術事實的爭議焦點以及調查范圍、順序、方法和注意事項等提出意見、建議;參與調查取證、詢問、口頭審理,為進行電子數據取證提供技術支持;提出技術調查意見和其他必要技術協助;協助知識產權案件辦案人員組織鑒定人、相關技術領域的專業人員提出意見;列席知識產權案件辦案人員的有關會議;完成其他相關工作。
(五)權利與報酬。技術調查官在參與處理知識產權案件活動中,有權查閱案件資料、相關技術資料等材料,就所涉技術問題向當事人及其他相關人員發問。技術調查官履行技術調查官職責、參與知識產權案件活動的,有權獲取相應的合理報酬。
(六)技術調查意見。技術調查官應當在辦案人員作出決定前就案件所涉技術問題提出技術調查意見。技術調查意見應當載明以下內容:案號、案由、當事人情況等案件基本信息;案件所涉技術問題的歸納;針對有爭議的技術問題出具意見和理由,并應當對當事人現有技術抗辯等主張予以回應;相關參考資料內容和出處;其他與案件技術問題相關的必要內容。
技術調查意見僅作為辦案人員認定技術事實的參考,不對外公開,不接受雙方當事人質證,在歸檔時置于案件卷宗副卷,不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查閱。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七)保密。技術調查官對參與處理知識產權案件活動中知悉的案件信息,包括國家秘密、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其他信息等,負有保密義務。
(八)法律責任。技術調查官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及本制度規定,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泄露秘密,故意出具虛假、誤導或者重大遺漏的不實技術意見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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