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印發關于《浙江省知識產權行政裁決簡易程序規定(試行)》的通知。其中提到,第五條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市場監管(知識產權)部門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一)基本事實清楚:通過請求人陳述及其提交的相關證據,無需市場監管(知識產權)部門調查收集證據,即可查明被請求人侵權事實;
(二)證據確鑿:請求人對其主張的侵權事實提供充分、真實、關鍵的證據;
(三)權利義務關系明確:能明確區分權利享有者和責任承擔者;
(四)涉案專利權穩定:涉案專利權屬無爭議且未處于無效宣告程序中;涉案專利為實用新型專利或外觀設計專利的,請求人還應當提供專利權評價報告,且評價報告的結論為未發現存在不符合授予專利權條件的缺陷。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案件,市場監管(知識產權)部門不適用簡易程序;
(一)被請求人下落不明的;
(二)就同一事實再次處理的;
(三)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四)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五)市場監管(知識產權)部門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浙江省知識產權行政裁決簡易程序規定(試行)》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為貫徹實施《浙江省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條例》,進一步規范知識產權行政裁決簡易程序,提升行政裁決辦案效率,維護權利人和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省市場監管局制定了《浙江省知識產權行政裁決簡易程序規定(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6月7日
(此件公開發布)
浙江省知識產權行政裁決簡易程序規定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知識產權行政裁決簡易程序,提升行政裁決辦案效率,維護權利人和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專利行政執法辦法》《浙江省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知識產權行政裁決簡易程序,是指市場監管(知識產權)部門對符合《浙江省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基本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并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行政裁決。
第三條 適用簡易程序辦理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案件的,市場監管(知識產權)部門應當簡化辦案程序,鼓勵當事人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裁決。
第四條 市場監管(知識產權)部門適用簡易程序辦理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案件的,應當保障當事人的基本權利。
第二章 適用情形
第五條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市場監管(知識產權)部門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一)基本事實清楚:通過請求人陳述及其提交的相關證據,無需市場監管(知識產權)部門調查收集證據,即可查明被請求人侵權事實;
(二)證據確鑿:請求人對其主張的侵權事實提供充分、真實、關鍵的證據;
(三)權利義務關系明確:能明確區分權利享有者和責任承擔者;
(四)涉案專利權穩定:涉案專利權屬無爭議且未處于無效宣告程序中;涉案專利為實用新型專利或外觀設計專利的,請求人還應當提供專利權評價報告,且評價報告的結論為未發現存在不符合授予專利權條件的缺陷。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案件,市場監管(知識產權)部門不適用簡易程序;
(一)被請求人下落不明的;
(二)就同一事實再次處理的;
(三)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四)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五)市場監管(知識產權)部門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
第七條 除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案件外,且不存在本規定第六條規定情形的案件,當事人雙方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第三章 辦理程序
第八條 市場監管(知識產權)部門適用簡易程序辦理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案件,可以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指定一名執法人員獨任辦理;
(二)除裁決書、調解書和撤案決定書外,可采用電話、手機短信、傳真、電子郵件、即時通信賬號等能夠確認收悉的電子方式通知當事人或送達文書,但應當同時通過拍照、截屏、錄音、錄像等方式予以記錄;
(三)對事實基本無爭議的案件徑行裁決;
(四)對事實有爭議的案件,經口頭審理并查明事實后當庭裁決。
第九條市場監管(知識產權)部門對請求人提出的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認為符合簡易程序適用情形的,應當在三日內立案并制作《適用簡易程序受理通知書》送達請求人。
《適用簡易程序受理通知書》應當明確記載立案情況、案件的承辦人員、聯系方式、審理期限、有權委托代理人以及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等基本信息。
第十條市場監管(知識產權)部門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四日內向被請求人送達《適用簡易程序受理通知書》《答辯通知書》和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書及其證據材料副本,并通知被請求人自收到《答辯通知書》之日起七日內提交答辯書及證據材料。被請求人認為在該期限內提交答辯書和證據材料有困難的,可以向市場監管(知識產權)部門提出延長期限的要求,市場監管(知識產權)部門應當予以延長,但答辯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被請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辦理。
當事人雙方約定適用簡易程序的,在答辯期內書面提出,市場監管(知識產權)部門審查后,認為符合簡易程序適用情形的,按照本規定簡易程序辦理。
第十一條 請求人提出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后,市場監管(知識產權)部門可以根據案件情況,決定是否委托知識產權檢驗檢測機構、知識產權鑒定機構、知識產權技術調查官等,對被控侵權技術方案或者外觀設計是否落入涉案專利保護范圍進行先行技術比對。
經比對,被控侵權技術方案或者外觀設計落入專利保護范圍的,市場監管(知識產權)部門制作《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告知書》,隨同本規定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材料一并送達被請求人,并通知被請求人在答辯書內,一并對《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告知書》內容提出意見。
第十二條 被請求人答辯后,當事人對案件事實基本無爭議的,市場監管(知識產權)部門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答辯意見,徑行裁決。
被請求人在規定期限內,未進行答辯,也未對《適用簡易程序受理通知書》《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告知書》提出異議的,市場監管(知識產權)部門可以徑行裁決。
被請求人答辯后,當事人對案件事實有爭議的,市場監管(知識產權)部門組織口頭審理并查明案件事實后,可以當庭裁決。
市場監管(知識產權)部門徑行裁決或當庭裁決后,應當在五日內制作書面裁決書,并送達當事人。書面裁決書對案件事實和裁決理由部分可以適當簡化。
第四章 簡易程序轉普通程序
第十三條 下列案件應當由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審理:
(一)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未辦結的;
(二)當事人對適用簡易程序處理提出異議,經審查認為異議成立的;
(三)當事人請求市場監管(知識產權)部門調查收集證據或請求證人出庭作證的;
(四)在案件辦理過程中發現存在本規定第六條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的;
(五)其他應當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
第十四條 當事人對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案件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的,應當自收到《適用簡易程序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五日內書面提出。
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就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后,市場監管(知識產權)部門應當進行審查,并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異議成立的,應當將案件轉為普通程序審理;
(二)異議不成立的,書面告知雙方當事人。
第十五條 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案件由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辦理的,市場監管(知識產權)部門應當在簡易程序審限屆滿前及時作出決定,并制作《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通知書》書面通知當事人。
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案件轉為普通程序辦理的,原適用簡易程序辦理的案件程序繼續有效。
第十六條 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案件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普通程序的結案期限自簡易程序立案之日起計算。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市場監管(知識產權)部門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案件,本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專利行政執法辦法》《浙江省專利條例》的規定,并參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案指南》執行。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24年7月15日起施行,由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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