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侵權損害賠償的目的是使權利人的利益狀態恢復到未被侵害之時,因此應當堅持填平原則,既要充分救濟被侵權人權益,使其獲得足額賠償,又要防止損害賠償疊加導致權利人多重獲利。
第一,本案與河南案所涉被訴侵權產品外觀一致,產品上粘貼的宣傳單內容略有不同不能否定兩者系同一模具生產的產品。由于河南案一審判決作出時間為2021年10月27日,距本案公證取證時間2021 年11月18日僅有二十余天,在惠飛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本案被訴侵權產品是在河南案一審判決作出之后才生產的產品的情況下,根據日常生活經驗可以推定兩案所涉產品均是河南案一審判決作出之前生產的產品。在河南案一審判決已經針對駿盛公司的制造行為判決其承擔6萬元賠償責任之后,本案再次針對駿盛公司同一時期的制造行為判決8萬元的賠償責任明顯不妥。
第二,在司法實踐中,考慮到制造商對其制造并銷售出去的產品已經失去了控制權,要求其短期內對流通到市場上的產品予以收回,客觀上不可能實現,也不符合商品流通規律。因此在判決生效之后,一般會給制造商留出回收并銷毀被訴侵權產品的合理時間。本案被訴侵權產品是由經銷商怎藻公司銷售的,該產品屬于河南案一審判決之前生產并在市場流轉無法及時回收的可能性很大。一審判決的處理方式不符合通常處理此類案件的原則。
裁判文書摘要
一審法院/案號 |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2022)粵73民初4209號 |
二審法院/案號 |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3)粵民終5849號 |
案由 |
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 |
合議庭 |
審判長 鄧燕輝審判員 岳利浩審判員 喻 潔 |
法官助理 |
吳瑾如 |
書記員 |
黃慧嫻 |
當事人 |
上訴人(一審被告):汕頭市駿盛玩具實業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汕頭市澄海區廣益街道上坑祥西工業區二片。法定代表人:陳* 生,該公司總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胡厚財,廣東翰銳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聶艏恒,廣東翰銳律師事務所律師。上訴人(一審被告):陳* 生。委托訴訟代理人:胡厚財,廣東翰銳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聶艏恒,廣東翰銳律師事務所律師。 |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深圳市惠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東門街道東門社區解放路南慶街1號匯商名苑910.法定代表人:黃* 琴,該公司總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梁廣進,廣東擎臻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南霞,廣東擎臻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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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審被告:合肥怎藻商貿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瑤海區銅陵路169號萬和新城廣場4棟。法定代表人:付曉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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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裁判結果 |
一、怎藻公司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銷售侵犯專利號為ZL202030756564.4、名稱為“玩具(摩天輪收納組合)”的外觀設計專利權產品的行為;二、駿盛公司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銷毀制造侵權產品的專用模具;三、怎藻公司自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惠飛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3萬元;四、駿盛公司自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惠飛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8萬元,陳俊生對駿盛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五、駁回惠飛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
二審裁判結果 |
一、維持廣州知識產權法院(2022)粵73民初4209號民事判決第一、二、三項;二、撤銷廣州知識產權法院(2022)粵73 民初 4209號民事判決第四、五項;三、駁回深圳市惠飛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
二審裁判時間 |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
涉案法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第七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 |
裁判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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