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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管理人員、科研人員跟投現金參與職務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廣州印發賦權等工作指引

   日期:2024-05-11 15:54:47     來源:廣州市科學技術局     作者:中企檢測認證網     瀏覽:0    評論:0
核心提示:廣州市科學技術局印發廣州市關于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等工作指引的通知穗科字〔2024〕1號各有關單位:為扎實推進落

廣州市科學技術局印發廣州市關于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等工作指引的通知

穗科字〔2024〕1號

各有關單位:

為扎實推進落實《廣州市進一步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若干措施》,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廣州市關于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工作指引》《廣州市職務科技成果單列管理操作指引》《廣州市科技成果轉化盡職免責制度指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我局反映。

廣州市科學技術局

2024年4月28日

第一條【目的】

為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實《廣東省深化職務科技成果管理改革實施方案(2024—2027年)》《廣州市科技創新條例》《廣州市進一步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若干措施》,加快推進科技成果轉化,深化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改革,進一步激發科研人員創新熱情,優化廣州市科技成果轉化生態,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條【定義和概述】

職務科技成果是指執行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和企業等單位的工作任務,或者主要利用上述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包括但不限于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

第三條【實施主體】

面向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高校、科研院所和醫療機構等單位。單位應有完善的科研經費管理制度、科技成果管理制度、資產財務管理制度、內部審計制度。鼓勵中央和省在穗相關單位參與實施,及時向國家和省相關部門備案,推動科技成果在穗落地轉化。

第四條【主要任務】

(一)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各單位可將利用財政性資金形成或接受企業、其他社會組織委托形成的歸單位所有的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賦予成果完成人(團隊),單位與成果完成人(團隊)成為共同所有權人。科技成果完成人(團隊)應在團隊內部協商一致,書面約定內部收益分配比例等事項,指定代表向單位提出賦權申請,單位審批公示后,單位與科技成果完成人(團隊)簽署科技成果權屬共享協議,合理約定轉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比例、轉化決策機制、轉化費用分擔以及知識產權維持費用等,明確轉化科技成果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并及時辦理相應的權屬變更等手續。原則上成果完成人的所有權比例應大于單位的比例。對已完成賦權的成果,鼓勵單位將所持成果份額全部轉讓給成果完成人(團隊),充分激發科研人員積極性創造性。

(二)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長期使用權。各單位可優先采取獨占許可、排他許可等方式賦予科研人員不低于10年的職務科技成果長期使用權。科技成果完成人(團隊)應向單位申請并提交成果轉化實施方案,由其單獨或與其他單位共同實施該項科技成果轉化。單位審批公示后,與科技成果完成人(團隊)應簽署書面協議,合理約定成果轉化義務,許可方式、許可期限、支付方式以及轉化所獲收益的分配比例等事項。在科研人員履行協議、科技成果轉化取得積極進展、收益情況良好的情況下,單位可進一步延長科研人員長期使用權期限,并重新簽署約定協議。協議期內簽署生效的長期使用權協議應當按照協議約定繼續履行。

(三)優化科技成果資產管理。充分賦予單位管理科技成果自主權,探索形成符合科技成果轉化規律的國有資產管理模式。單位對持有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以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可以自主決定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不需報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批或者備案。單位轉化科技成果所獲得的收入全部留歸本單位,納入單位預算,不上繳國庫,主要用于對完成和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貢獻人員的獎勵和報酬、科學技術研發與成果轉化等相關工作。單位將科技成果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給國有全資企業的,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單位將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轉讓、許可或作價投資給非國有全資企業的,由單位自主決定是否進行資產評估。各單位可自主委托第三方資產評估機構對擬轉化的科技成果進行價值評估、轉化成本核算,為成果轉化決策提供參考依據。各單位可制定職務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形成國有股權的管理制度,對增資、減持、劃轉、轉讓、退出、減值和破產清算等處置以及國有產權登記等事項,區別于利用貨幣資金和其他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形成的國有股權管理。

(四)深化職務科技成果單列管理改革。各單位應遵循科技成果轉化規律,落實職能部門、優化管理流程、完善考核方式,建立有別于一般國有資產的管理模式,開展臺賬登記、權利維護、成果放棄等貫穿科技成果轉化全鏈條的成果管理,完善科技成果資產確認、使用和處置等規范化的資產管理,形成單列的國有資產管理清單,國有資產清產核資時不再包括職務科技成果。各單位應建立專門的職務科技成果管理制度和監管機制,防止單位職務科技成果從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體系中退出后,造成重大違法違紀違規風險以及資產損失風險。各單位應建立完善單位職務科技成果庫,對職務科技成果進行登記管理。對前期已列入國有資產管理系統的職務科技成果,是否退出國有資產管理系統以及具體退出的操作細則和流程等由各單位自行決定,不用報主管單位、財政部門審批。各單位應在科技成果轉化工作完成后,按照有關規定認真做好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五)鼓勵探索形式多樣的科技成果賦權模式。以有利于推進成果轉化和產業化、調動科研人員積極性為出發點和落腳點,鼓勵各單位探索形式多樣的科技成果賦權模式。對已有明確轉讓或合作企業的科技成果,可采取即時賦權,即在企業簽署轉化協議的同時對科研人員進行賦權;對已有成果暫無轉讓或合作企業的,可先協議賦權,調動科研人員積極性,主動對接企業,尋找市場;對企業有需求但暫無科技成果供給的,可采取預約賦權,提前明確將來科技成果產出時給予科研人員的權屬比例。鼓勵技術股與現金股結合共促。對職務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形成的技術股股權,鼓勵管理人員、科研人員跟投現金,以“技術股+現金股”組合形式持有股權,成果完成人與投資企業的發展捆綁在一起,進一步激發科研人員創新創造動力,提升科技成果轉化效率和成功率。各單位應依法依規建立完善“技術股+現金股”形式轉化科技成果的審批程序,單位制定的審批程序可作為審計、監督檢查等工作的依據。對領導干部持股情形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鼓勵先行先試,采取“先使用后付費”方式轉化科技成果,積極探索新機制、新模式。鼓勵中小微企業以“先使用后付費”方式承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

(六)建立成果轉化盡職免責機制。按照“三個區分開來”原則,遵循成果轉化客觀規律,把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與明知故犯行為區分開來,把國家尚無明確規定時的探索性試驗與國家明令禁止后的有規不依行為區分開來,把為推動改革的無意過失與謀取私利的故意行為區分開來,采取“一事一議”,給予成果所有權人適當風險容忍度,制定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盡職免責內部操作流程,明確勤勉盡職界定以及免責情形、認定程序、負面清單、結果運用等具體事項,為管理人員、科研人員營造良好的創新創業環境,免除管理人員和科研人員的后顧之憂。

(七)強化專業化技術轉移機構和人才隊伍支撐。各單位應培育建設技術轉移機構,設置相應專業技術崗位,引導技術轉移機構主動對接市場,根據企業需求開展成果篩選,有序組織單位技術供給與企業需求對接;積極開展職務科技成果管理和轉化相關工作,大力培養懂市場、知企業、善經營、熟法律的綜合性技術經紀專業人才,制定市場化的運行機制和標準化管理規范,建立技術轉移全流程的管理標準和內部風險防控制度。

第五條【工作流程】

(一)健全組織領導。各單位應建立以技術轉移機構(部門)牽頭的職務科技成果賦權領導機構,明確職務科技成果賦權的基本條件、操作程序、職責分工、異議處理等內容,統籌協調單位內部財務、人事、國資、紀檢等部門協同推進工作。對于賦權科技成果作價入股的,應完善相應的法人治理結構,維護各方權益。

(二)確定科技成果。各單位應健全完善科技成果分類評價體系,明確科技成果和職務科技成果的具體內涵和類型,明確賦權科技成果的條件,組織對職務科技成果進行篩選、評估和確權,確定需要進行賦權的科技成果。各單位可根據自身情況建立賦權成果負面清單制度。

(三)科技成果登記。各單位應建立內部職務科技成果披露制度,區分專利登記、非專利登記,填寫《職務科技成果登記表》(單位結合自身實際制定)并提交科技成果轉化管理機構,對單位職務科技成果進行集中登記管理,完成轉化(轉讓、作價投資入股等)的職務科技成果應及時出庫。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團隊)應當及時、主動向單位報告持有和轉化職務科技成果情況,依法開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活動。各單位要堅持放管結合,通過年度報告制度、技術合同認定、科技成果登記等方式,及時掌握賦權科技成果轉化情況。

(四)提交申請材料。申請賦權的成果完成人(團隊)須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并提交申請書、合作意向書、項目計劃書、身份證明等相關材料(各單位可根據單位實際明確具體清單)。

(五)單位審核備案。各單位應建立內部審核決策機制,自收到成果完成人(團隊)書面申報材料后應及時組織展開審核、備案、公示及復議等工作。單位賦權領導小組集體決策是否賦權,同意賦權后在單位內部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公示期滿無異議后由單位備案。

(六)簽訂賦權協議。賦權成果備案后,成果完成人(團隊)應與所在單位簽署書面賦權協議,對權屬比例、收益分配、費用分擔、決策機制、轉化時限等權利義務作出約定。賦權協議簽訂后,直接賦權與過程賦權的,成果完成人(團隊)與所在單位應當及時辦理相應的知識產權權屬變更等手續;提前賦權的,在成果完成后,單位與成果完成人(團隊)共同申請知識產權,相關權屬變更或登記后應及時報單位備案。

(七)賦權成果轉化決策。各單位與成果完成人(團隊)對其持有的職務科技成果享有自主處置權,雙方為賦權成果共同所有權人,但賦權后的職務科技成果處置、合作、運營等決策事項,原則上由成果完成人(團隊)負責人主導,單位負有對該成果轉化決策的指導、服務和監督職責。雙方決策機制以符合市場規律及有利于科技成果轉化為導向,可約定與權屬比例不一致的決策權比例。

(八)賦權撤銷。各單位可根據自身實際研究制定賦權撤銷的條件、工作流程和處罰措施等制度,明確盡職免責機制,免除科研人員后顧之憂。

第六條【規范盡職調查】

各單位應建立盡職免責啟動程序和規則,在開展盡職免責調查時,應以事實為依據,以制度規定和法律法規為準繩,認真細致開展調查,客觀公正收集證據材料,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建議,科學作出盡職免責認定結論。

第七條【完善合理收益分配機制】

各單位應建立健全體現增加知識價值的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收入分配機制,科技成果轉化所獲收益可按照法律規定,對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和為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剩余部分留歸項目承擔單位用于科技研發與成果轉化、獎勵其他參與科技成果轉化的人員、人才引進與培養和知識產權保護等相關工作,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具體分配方式和比例在充分聽取本單位科研人員意見基礎上進行約定。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計入所在單位績效工資總量,但不受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限制,不作為核定下一年度績效工作總量的基數。允許單位領導人員依法依規在企業兼職、獲取科技成果轉化獎勵;允許按照相關規定通過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方式參股科技型企業。嚴格落實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各單位領導人員兼職及因科技成果轉化獲取獎勵、股權激勵等情況,應當公開透明,以適當方式進行公示,并在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和年度述職報告中予以說明。

第八條【強化財稅支持】

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實施職務科技成果轉化,以股權形式給予個人獎勵和報酬,符合國家稅收文件規定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個人在獲得股權時可以暫不納稅,遞延至股權轉讓時繳納個人所得稅;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或者個人以科技成果作價投資獲得股權的,符合國家相關稅收文件規定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選擇在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之日起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或選擇在投資入股當期暫不納稅,遞延至股權轉讓時繳納所得稅。個人因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獲得現金獎勵和報酬的,由稅務部門根據國家和省市激勵科技成果轉化的相關規定,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

第九條【加強科技安全和科技倫理管理】

鼓勵賦權科技成果首先在中國境內轉化和實施。科研人員將賦權科技成果向境外轉移轉化的,應遵守國家技術出口等相關法律法規。涉及國家秘密的職務科技成果的賦權和轉化,單位和成果完成人(團隊)要嚴格執行科學技術保密制度,加強保密管理;單位和成果完成人(團隊)與企業、個人合作開展涉密成果轉移轉化的,要依法依規進行審批,并簽訂保密協議。加強對賦權科技成果轉化的科技倫理管理,嚴格遵守科技倫理相關規定,確保科技成果的轉化應用安全可控。

第十條【定期機制】

各單位應每年開展職務科技成果賦權改革工作年度情況總結報告主管部門和市科技局。各單位技術轉移機構(部門)應加強科技成果國有資產常態化管理,并與本單位財務、資產管理等部門形成定期處理機制。

第十一條【指引解釋】

本指引由市科技局予以解釋。

第十二條【實施期限】

本指引自發文之日起有效期為3年。

第一條【依據】

為落實《廣東省深化職務科技成果管理改革實施方案(2024—2027年)》《廣州市科技創新條例》《廣州市進一步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目的】

探索形成與科技成果轉化規律相適應的國有資產管理模式,引導各單位相關部門統籌協同,建立切實可行的單位職務科技成果專門管理制度和監管機制,確保不會造成重大違法違規風險和資產損失風險。

第三條【原則】

單位自行研究開發形成的科技成果,并形成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屬于國有資產。單位享有科技成果管理自主權,在滿足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相關要求基礎上,遵循科技成果轉化規律,合理合規科學開展科技成果單列管理。

第四條【主體】

本指引適用于利用我市財政性資金設立的高校、科研院所和醫療機構等單位。各單位應強化主體責任,落實技術轉移機構(部門)牽頭,協調科研、財務、國資、紀檢等部門,根據職務科技成果的研究和開發特點及屬性,對科技成果進行臺賬管理,對無形資產開展資產確認、使用、處置等過程管理。鼓勵中央和省在穗相關單位參照實施,及時向國家和省相關部門備案,推動科技成果在穗落地轉化。

第五條【范圍】

本指引所稱科技成果的形式包括專利權、軟件著作權、植物新品種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按法律程序已申請取得相關知識產權的成果(統稱“授權成果”),也包括專利申請權、專有技術等尚未申請但由單位享有權利的成果(統稱“未授權成果”)。

第六條【成果披露】

科技成果完成人應及時向單位技術轉移機構(部門)披露科技成果,披露的信息包括科技成果基本信息、研究開發情況、市場應用前景等。利用財政資金等單位外部資金設立的科研項目,應提交科研計劃項目合同及任務書等材料,利用單位自有資金設立的科研項目,應提交研發計劃書等材料。

第七條【審核登記】

技術轉移機構(部門)對該科技成果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予以登記,并對成果屬性、成果階段、轉化狀態等信息進行臺賬標記。

科技成果臺賬標記可包括以下內容:屬性標記包括授權成果、未授權成果;階段標記分為研究階段、開發階段、無法區分研究或開發階段;轉化狀態標記分為未轉化、意向轉化、已轉化,其中已轉化還可以根據技術迭代、多次許可等特點標記轉化頻次。

第八條【階段分類】

科技成果在進行所處階段標記時,可從以下方面實施。

(一)研發活動起始點判斷。技術轉移機構(部門)可根據項目進展情況判斷科技成果開展研發活動的起始點。例如,利用財政資金等設立的科研項目,可以將立項之日作為起點;利用其他企事業單位資金設立的科研項目,可以將合同簽訂之日作為起點;利用單位自有資金設立的科研項目,可以將單位決策機構批準同意立項之日,或科研人員將研發計劃書提交單位科研管理部門審核通過之日作為起點。

(二)開發階段判斷。當科技成果同時滿足進入開發階段條件時,單位可以認定該科技成果進入開發階段。在認定過程中應當有相關證據支持作為輔助判斷,如以科技成果轉化為目的的技術評估報告、對科技成果有明確受讓單位或轉化意向合同、技術合同登記證明、本市技術交易場所出具的技術交易憑證等相關證明材料。

在沒有明確證據無法進行開發階段判斷的,則認定為研究階段。

第九條【分類管理】

單位技術轉移機構(部門)可依據以下情形進行分類標記管理,財務部門依據成果階段的分類標記進行財務記賬處理。

(一)未獲知識產權證書或已獲知識產權證書,但無明確轉化意向的成果,標記為研究階段。

(二)有明確轉化意向或簽訂轉化合同等同時滿足開發階段條件的成果,標記為開發階段。

第十條【資產價值確認】

科技成果處于研究階段時,不確認無形資產,發生的支出由財務部門根據科技成果完成人的申請,直接計入當期費用。科技成果進入開發階段后,發生的支出先按合理方法進行歸集,如果最終形成無形資產的,應當確認為無形資產;如果最終未形成無形資產的,應當計入當期費用。科技成果尚未進入開發階段,或確實無法區分研究階段支出和開發階段支出,但按法律程序已申請取得無形資產的,應將依法取得時發生的注冊費、聘請律師費等費用確認為無形資產。

第十一條【資產處置】

科技成果處于開發階段或因成果轉讓致使單位不再擁有權利的,由技術轉移機構(部門)核實轉化履約情況、權屬變更原因、成果法律狀態等情況,交財務部門進行無形資產賬務處理。

科技成果完成人放棄維持或因其他原因主動放棄權利的科技成果,由技術轉移機構(部門)進行公示,公示期滿即為自動放棄。完成人申請放棄的科技成果已經確定為無形資產的,由技術轉移機構(部門)審核后,交財務部門進行無形資產賬務處理。

第十二條【定期機制】

單位技術轉移機構(部門)加強科技成果國有資產的常態化管理,并與財務、國資等部門形成定期處理機制,每年固定時間前將上一年度的科技成果國有資產情況報送財務、國資等部門集中處理。

第十三條【服務委托】

本市技術交易場所應發揮技術權益登記服務平臺功能,在進場交易科技成果階段分類、資產價值確認、資產處置等環節,提供科技成果確權、確價等方面的交易支撐,其出具的進場交易相關專有技術或專利申請確權憑證、公示證明、交割憑證、評價報告等,可作為單位科技成果單列管理的過程材料。

鼓勵第三方專業技術轉移機構為科技成果單列管理提供服務,通過收取服務費用、服務換股權等方式,開展專利申請前成果披露、轉化價值評估、轉化路徑設計、知識產權保護、技術投融資等服務,或開展專利等科技成果的集中托管運營。

第十四條【包容監管】

單位內部紀檢、審計會同財務、國資等部門應以是否符合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是否有利于促進高質量科技成果服務經濟發展作為對科技成果轉化活動的定性判斷標準,實行審慎包容監管,并配合技術轉移機構(部門)建立職務科技成果單列管理制度,確保不會造成重大違法違規風險和資產損失風險。在單位開展國有資產管理和接受外部監管時,單列反映有關科技成果資產管理的情況。

第十五條【指引解釋】

本指引由市科技局予以解釋。

第十六條【實施期限】

本指引自發文之日起有效期為3年。

第一條【依據】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深化職務科技成果管理改革實施方案(2024—2027年)》《廣州市科技創新條例》《廣州市進一步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推廣本市相關改革試點經驗,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目的】

著力破除制約科技成果轉化的障礙和藩籬,消除科研人員、管理人員和領導人員開展科技成果轉化的顧慮,激發單位的成果轉化積極性和科研人員干事創業的主動性、創造性,進一步推動科技成果轉化,促進科技與經濟深度融合。

第三條【原則】

遵循成果轉化客觀規律,嚴格落實“三個區分開來”的原則,把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與明知故犯行為區分開來,把國家尚無明確規定時的探索性試驗與國家明令禁止后的有規不依行為區分開來,把為推動改革的無意過失與謀取私利的故意行為區分開來。

第四條【保障】

各單位應夯實科技成果轉化主體責任,做好單位內部科研、財務、國資、人事、紀檢、審計等部門組織協調工作,明確在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的責任主體、責任范圍、免責范圍、免責方式等。

第五條【對象】

本指引適用于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高校、科研院所和醫療衛生機構等單位,以及其參與科技成果轉化業務及管理、服務、決策等活動的科研人員(科技成果完成人)、管理人員、領導人員(統稱“成果轉化參與人員”)。其他科研事業單位可參照執行。

第六條【盡職免責范圍】

成果轉化參與人員根據法律法規和本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開展科技成果轉化工作,履行了民主決策程序、合理注意義務和監督管理職責的,即視為已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相關人員決策失誤責任。

(一)科研人員在完成科技成果之后,及時向本單位披露科技成果情況,經審核后,認為不應以單位名義申請、登記知識產權,據此放棄申請、登記知識產權導致單位利益受損的。

(二)管理人員和領導人員已經按照相關規定履行了通知、告知、公示等程序,仍因對已經授權的科技成果進行放棄,導致單位利益受損的。

(三)管理人員和領導人員在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雖已履行關聯交易相關規定程序,但仍因科研人員在成果轉化中存在關聯交易導致單位利益受損的。

(四)管理人員和領導人員通過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方式確定價格,或者通過協議定價并在本單位及技術交易市場公示擬交易價格,但科技成果后續產生較大的價值變化,導致單位利益受損的。

(五)管理人員和領導人員在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中,對于協議約定取得成果轉化收益情形的,按照規定程序將賦權成果轉讓給全資國有企業及科研人員,因創業企業經營不善或創業失敗,導致單位國有資產減損或無法收回收益的。

(六)管理人員和領導人員在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長期使用權或所有權過程中,按照規定程序將賦權成果許可或轉讓給科研人員,因科研人員創業失敗,導致單位無法收回收益的。

(七)管理人員和領導人員在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雖已履行公示等相關規定程序,仍因科技成果轉化活動引起科技成果權屬、獎酬分配等爭議,給單位造成糾紛或不良影響的。

(八)按照國家、廣東省和本市科技成果轉化改革工作要求,管理人員和領導人員探索科技成果轉化的具體路徑和模式,先行先試開展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仍給單位造成損失的。

(九)在推動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科研人員、管理人員和領導人員依法按照規章制度、內控機制、規范流程開展其他有利于單位開展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仍給單位造成其他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第七條【負面清單】

職務科技成果有以下相關情形之一的,不可賦權。

(一)職務科技成果可能影響國家安全、國防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等事關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

(二)職務科技成果涉及國家秘密,在解密或降密之前。

(三)職務科技成果未嚴格遵守科技倫理規定,無法確保科技成果轉化應用安全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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