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5日-19日,巴黎協定6.4條減排機制方法學專家小組第一次會議在德國波恩召開。
背 景
巴黎協定6.4條減排機制是基于巴黎協定確立的三大減排合作機制之一,在這一機制下各締約方之間可開展項目級的排放減緩國際合作,并進行減排成果的轉移。同時,滿足一定條件的CDM注冊項目,也可申請向新機制的轉移(申請提交已截止)。
6.4條機制的最高管理機構是巴黎協定締約方大會(CMA),下設監督機構(SB, Supervisory Body),在德國波恩設有常駐的執行機構秘書處。目前設有兩個技術小組:認可專家組(Accreditation Expert Panel,主要支持第三方審核機構的資質管理)以及方法學專家組(Methodology Expert Panel,開展機制方法學體系建設的支撐工作)。
會 議 情 況
在2021年的格拉斯哥氣候大會上,CMA通過了關于6.4條機制的規則、方式及程序(RMP),并在隨后的會議上進一步細化了操作指南,其中明確方法學仍是未來新機制下項目開發的依據。因此,為確保新機制的有序推進,SB確立了2024年度的方法學工作計劃。
本次以及預計將于6月底及9月中旬召開的方法學專家組會議,將重點針對工作計劃中的各項方法學及工具開展研討。本年度的方法學工作計劃一方面關注新機制的關鍵原則框架搭建,另一方面則聚焦在已申請向新機制轉移的CDM項目的技術領域,選取相應的CDM方法學開展方法學的修訂工作。
2021年,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 COP26 上,初步同意將制定一個國際治理框架,以部署對環境有效且透明的碳市場,即6.4碳信用機制。而聯合國機構此前一直在就關鍵文件上未達成共識,其最后是在COP28前的最后一次會議上,聯合國機構才終于就關鍵文件達成了共識,并提交了支持6.4碳信用機制的相關細則,其中最為關鍵的就是6.4碳信用機制的方法學指南和減排指南。
2023年7月21日,聯合國監督機構就6.4碳信用機制的減排指南對外征求意見,并于同年11月20日時,聯合國第6.4條監事會批準了方法學指南和減排指南。并表示其目標是創建一個全球碳信用市場,發行聯合國認可的碳信用。
在2024年3月1日時,聯合國發文表示實施新的碳信用機制的聯合國監督機構在COP28以來的首次會議上加快6.4碳信用機制行動計劃,并表示將制定更多文件供COP29審議。按照制定一個新碳信用機制的正常流程和必備要素,預計6.4碳信用機制正式上線還需要等待較長的一段時間,就征求并統一締約方、投資者和其他利益相關方的意見就需要大量的時間。
展 望
2024年度,6.4條機制的監督機構SB預計將召開5次會議,將針對項目開發、審定核證、方法學工具以及注冊登記等機制運行的必要要素進行討論并形成相關成果。
可以看出,到2025年,機制運行的基礎將逐步齊備,但事實上關于巴黎協定合作機制的細節討論及談判仍在繼續,關于核心概念以及技術規則的認識仍需要進一步的細化及統一。可以預見的是,6.4條機制下的減排量將進一步向更規范、更可靠、更受到認可的方向發展,并在全球應對氣候變化工作中發揮更加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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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巴黎氣候變化大會通過的《巴黎協定》是繼《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京都議定書》之后的人類歷史上應對氣候變化的第三個里程碑。
根據《巴黎協定》締約第6.4款規定:締約方大會將組織一個監督機構,該監督機構將在《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指導下,建立一個國際碳信用機制來促進全球溫室氣體減排和可持續發展。而該監督機構的任務是監督該機制,該機制將支持各國進行碳信用額提供的氣候效益的國際貿易,其核心是積極促進《巴黎協定》第6.4條規定的全球溫室氣體減排。
目前該監督機構已設立了兩個專家小組:分別是認證小組——該小組將從2024年4月開始對核查和驗證項目的審計員進行認證;另一組是方法小組——該小組將為該碳信用機制授信的活動制定標準、指南和工具。
第6.4條款機制
2015年12月,全球達成了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巴黎協定》。《巴黎協定》第6條規定了通過國際合作加強減排的機制,包括使用國際轉讓減緩成果(ITMOs)的市場機制。具體而言,第6.4條提出創建一個各締約方自愿參加以促進減排和可持續發展的機制,由締約方會議集中管理,允許締約方以東道國或購買國的身份使用該機制下所產生的減排量實現國家自主貢獻(NDCs)。該條款及其后續談判實質上為CDM機制之后的全球碳信用市場奠定了基礎框架,被稱為聯合國可持續發展機制(SDM)。2021年11月舉行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締約方大會第二十六次會議(COP26),SDM獲得初步通過,SDM框架下減排活動形成碳信用的規則、方式和程序得以采納。
SDM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看成是CDM的升級版,其總體架構和流程管理近乎是CDM的延續,包括基準線、額外性、監測計劃、審定核查、注冊和簽發等方面都沿用了CDM的大部分設計,但更為強調對可持續發展的貢獻。為了支持氣候適應,SDM將收取每個項目5%的減排信用建立適應基金,另外還有2%的減排信用直接予以注銷,為全球氣候減緩作貢獻。
《巴黎協定》第6.4條為國際碳信用市場增加了確定性,將極大促進未來全球自愿減排交易的增長。但應當認識到SDM也增加了碳信用市場的復雜性,可能導致不同利益相關者和地區之間出現更大的差異和分歧。例如為了避免重復計算,部分觀點認為減緩成果被出售國出售后應當計入購買國的NDCs,而不再計入出售國的NDCs。
另外,2021年啟動的國際航空碳抵消及減排機制(CORSIA)可以使用VCS、GS、CDM、中國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ACR、CAR、全球碳理事會(GCC)及REDD+交易架構(ART)等8種合格自愿減排信用來抵消超過基準線的國際航空碳排放。該機制的實施使得歐盟、北美、中國碳市場通過8種抵消機制在某種程度上間接連接起來,能夠促進不同碳市場在核算、減排目標、成果認定等多個方面進行交流,“自下而上”地為《巴黎協定》第6條的最終落地提供新的解決思路。
意外的是,COP26的談判代表未能為第6.4條款機制命名,因此它目前只是被簡單地稱為機制(暫時如此)。
與清潔發展機制(CDM)類似,第6.4條款機制將有一個中央監督機構,其作用是運行該機制、建立該機制的注冊處(機制注冊處)、認證經營實體(DOE)、注冊該機制下的活動(機制活動)以及開發和批準機制活動的方法學和標準化基線。監管機構將得到秘書處的支持。許多讀者會發現,該機制的組織結構和方法與CDM相似,除少數差異外,該機制與CDM非常相似。這在第6.4條款的附件(第6.4條指南)中的規定中有所體現。
與合作方法類似,希望在機制下簽發第6.4條減排量的東道國也必須滿足一套類似但不完全相同的第6.4條機制參與要求(第6.4條參與要求)。這些要求包括需要建立指定的國家主管部門(DNA),東道國必須公開說明其將考慮批準發放第6.4條的機制活動類型。這樣做的目的是,一旦東道國確定了此類機制活動,公共或私營實體就可以設計此類活動,并提議將它們注冊到機制中。這些活動可能涉及減少排放、增加減排量和減少適應行動或經濟多樣化計劃的共同效益。因此,活動的類型不應迫使一個國家選擇批準機制下的活動還是批準合作方法下的活動(如果它是合作方法的參與者),因為減排結果既可以以第6.4條的形式或ITMO的形式反映出來。
機制活動在監管機構登記之前,需要獲得東道國對活動的批準,可能是以信函(批準書)的形式。此外,該機制還要求東道國向將參與該機制活動的公共或私營實體簽發授權書。此類授權信書的要求也適用于參與機制活動的另一個國家的私人實體(例如為機制活動提供資金的國家),但目前其他國家沒有義務簽發批準書。此類授權實體將成為“活動參與者”(類似于CDM下的項目參與者)。與CDM一樣,該機制也區分了對活動的批準和對私營實體參與的授權。但與CDM不同的是,就該機制而言,將其區分開來似乎是明智的,因為購買國無需為授權私營實體參與而批準活動。東道國是否將批準書和授權書合并為一份文件還有待商榷。
然而,除了批準書和授權書之外,該機制還引入了由東道國自行決定第三級授權。這第三級授權涉及因登記的機制活動而產生的6.4條款的分配用途--即NDC用途、國際用途或其他用途。一旦東道國做出選擇(其使用授權),就必須與監督機構共享。如果分配用于NDC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東道國必須提供補充信息,包括其對此類用途規定的條件或限制,以及其在何時進行相應調整方面的優先選擇(見上文第6.2條下的討論)。
由于東道國不太可能在逐項活動的基礎上做到這一點(即它不會針對具體項目執行),所以東道國很可能會通過相同的國內立法框架來確定這一偏好,據此建立其指定國家主管部門,并決定為機制目的而批準的機制活動類型等。在第三屆COP26開始前發布的客戶提醒中,我們將東道國通過立法框架建立對其減排機會的控制并遵守第6條要求的行為稱為其減排機會的"國有化"。我們預計,每個東道國都將尋求建立這樣一個立法框架,以遵守第6.4條指南中的批準書、授權書和使用授權的要求。
除了相應調整,管理收益份額(SoP Admin)(百分比由監督機構決定)和5%的適應收益份額(SoP Adaptation)也將適用于已簽發的6.4條款產生的減排量。除此以外,為了實現全球排放的總體減緩(OMGE),應從已簽發的6.4條款產生的減排量中額外扣除2%并注銷。OMGE旨在確保機制活動實現全球排放的總體減緩,而不僅僅是允許通過活動造成排放泄漏。
第6.4條款并未規定東道國必須獲得使用授權。這使得東道國可以自行決定是否希望受益于該機制,但在國內用途方面(例如用于國家排放交易計劃或稅收制度),或者是否希望將第6.4條款出售到自愿市場,但無需進行相應調整。因此,它允許東道國利用自愿市場或第6條市場的融資機會,但不得不承認的是,對于后者而言,相應調整將帶來額外成本。
因此,出于實際原因,有使用授權(因此有相應的調整)的6.4條款、無使用授權的6.4條款和自愿碳單位之間會出現價格差異。同樣,沒有使用授權的6.4條款和自愿碳單位的市場價格可能取決于市場如何看待該機制相對于自愿標準(如VCS或GS)的方法、流程和完整性的穩健性。因此,ICVCM各自的質量標準可能成為市場上的區別點。企業用于抵消要求的溫室氣體減排量也可能被東道國用于實現其國家可持續發展目標(即雙重要求,特別是如果溫室氣體減排量來自其國家可持續發展目標所涵蓋的活動,且未超出其國家可持續發展目標),圍繞這種可接受性的質量競爭和觀念,可通過標準本身或ICVCM的選擇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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