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近日出臺《非法定計量單位限制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將自2024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非法定計量單位限制使用管理辦法
2024年3月18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90號公布 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保證國家計量單位制的統一,加強非法定計量單位的使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實行法定計量單位制度。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因特殊需要采用非法定計量單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際單位制計量單位和國家選定的其他計量單位為國家法定計量單位。除國家法定計量單位以外的其他計量單位為非法定計量單位。
國家明令禁止的非法定計量單位包括用于市場貿易的市制單位,以及國務院公布的其他禁止使用的計量單位。
第四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對全國計量單位的使用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計量單位的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和計量技術規范的要求正確使用計量單位。
國家明令禁止的非法定計量單位不得使用,其他非法定計量單位應當根據本辦法規定限制使用。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本辦法制造、銷售和進口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計量器具。
第七條 屬于特殊需要的,可以采用非法定計量單位。可采用非法定計量單位的特殊需要清單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制定發布,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需要動態更新。
第八條 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有下述情形之一的,應當同時注明或者提供相應量的法定計量單位等效值或者換算關系:
(一)在科技文獻、新聞報道中使用的;
(二)在產品或者包裝物、說明書上使用的;
(三)在進口的工程裝備或者計量器具及其技術文件、示值、銘牌上使用的;
(四)日常生活中根據約定俗成的交易習慣使用的。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計量單位使用情況組織開展監督檢查,并依法依規公示行政處罰等信息。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社會團體應當加強對法定計量單位使用的宣傳和引導。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違法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行為。
對于舉報較多的領域,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專項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制造、銷售和進口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計量器具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制造、銷售和進口,沒收計量器具和全部違法所得,可并處相當其違法所得10%至50%的罰款。
第十二條 在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情形以外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屬于出版物的,責令其停止銷售,可并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 未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注明或者提供相應量的法定計量單位等效值或者換算關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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