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國家知識產權局印發的《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案指南》(國知發寶字〔2019〕57號)明確規定,在外觀設計侵權判定過程中:“外觀設計中的文字和數字的字音、字義不屬于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內容,在確定外觀設計專利保護范圍時,僅將其作為圖案考慮”。此項規定意味著在外觀設計侵權判定時,文字及數字(包含商標、生產廠商等)的字音、字義本身的讀音、含義不得影響且干擾外觀設計侵權的判定過程及結果,字音、字義最多僅以圖案形式作為考慮的因素而已。
但在專利侵權判定實踐過程中,往往存在將文字商標的字音、字義作為外觀設計侵權判定的依據和參考,認為不會引起混淆,使得字音、字義本身的讀音、含義直接干擾了外觀設計侵權判定結果,導致外觀設計專利形同虛設。
筆者作為知識產權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參與處理了一件涉及上述爭議問題的外觀設計侵權糾紛行政裁決和行政訴訟案,人民法院在一審判決時將外觀設計圖案這商標的文字讀音和含義作為外觀設計侵權判定的依據,撤銷了知識產權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裁決。最高人民法院經過二審,判決撤銷一審法院的判決,確保了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
該案近期入選國家知識產權局2023年度專利行政保護典型案例,并進入公眾網絡投票環節,最終得票率為7.37%,得票數位列全國第三名,說明了該案具有較高關注度。本文以此案為例就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定中文字、數字對外觀設計保護范圍確定進行解讀。
一、案情介紹
請求人陜西西鳳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5日已獲名稱為包裝瓶(西鳳酒1915)外觀設計專利權,至2020年10月案發時,涉案專利合法有效。請求人稱被請求人陜西太白酒業有限責任公司未經專利權人授權許可,2020年起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制造、銷售了與涉案專利包裝瓶(西鳳酒1915)非常相似的太白酒(原藏)包裝瓶,涉嫌構成外觀設計專利侵權。請求人于2020年10月21日向寶雞市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侵權糾紛處理申請,寶雞市知識產權局按照程序進行了立案。
寶雞市知識產權局調查取證后,于2020年12月8日,按照法定程序就該案組織口審。仔細對比涉案專利和涉案產品外觀設計,同時將二者商標及生產廠商文字的字音、字義以圖案形式進行了考慮,最終寶雞市知識產權局做出行政裁決:涉案專利和涉案產品屬于相似設計,陜西太白酒業有限責任公司構成實質性專利侵權。
被請求人陜西太白酒業有限責任公司不服行政裁決結果,2021年1月將寶雞市知識產權局作為被告訴訟至西安中級人民法院,陜西西鳳酒股份有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參加一審。西安中院于2021年3月31作出一審判決:一般消費者在購買白酒時,特別是購買名酒時,更關注的是產品品牌和生產廠商的知名度,一般消費中從二者的商標文字字義及生產廠商,很容易區分,不會造成混淆,且酒瓶設計空間本身很小,因此,不宜認定陜西太白酒業有限責任公司構成侵權,判決寶雞市知識產權局敗訴,并撤銷相應的行政處理決定。
陜西西鳳酒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2021年7月將該案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歷時近2年的審理,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20日作出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維持寶雞市知識產權局作出的行政裁決。
二、爭議焦點問題各方觀點
本案經行政處理,人民法院一審和最高人民法院二審終審,歷時2年零6個月,整個案件處理過程中,核心爭議的焦點是:酒瓶上商標(分別為西風和太白)字音、字義能否作為外觀設計侵權的依據和參考?
1.寶雞市知識產權局觀點:外觀設計的三要素為形狀、圖案和色彩,外觀設計的保護內容只能是上述三要素或其結合。在外觀設計侵權判定時,應當立足外觀設計的三要素,按照“整體觀察、綜合判斷”原則進行侵權判定,文字和數字的字音、字義不能干擾和影響外觀設計的侵權判斷,文字和數字的字音、字義差異最多以圖片形式作為考慮因素。
本案中,涉案專利包裝瓶(西鳳酒1915)和涉案產品太白酒(原藏)包裝瓶,從形狀上看,都是“塔”型形狀,非常相似;從色彩上看,都是大紅瓶,顏色一致;從圖案上,圖案的布局均為“工”字形,區別僅在于瓶頸和瓶底花紋的細微差別,涉案專利瓶頸繪制為鳳凰圖案,涉案產品瓶頸繪制了似龍似鳳的圖案,對于在中國文化里,龍鳳都是吉祥的象征,往往同時出現,很容易由“鳳”聯想到“龍”,屬于慣常的置換設計,構成近似;涉案專利瓶底花紋由金絲帶由◇和△規律排列組成,涉案產品瓶底花紋由△規律排列組成,二者盡管有寬窄不同,但寬窄差異不大,二者的瓶底設計屬于慣常的置換設計,構成近似。
包裝瓶文字商標雖有區別,涉案專利為“西鳳酒”字樣,涉案產品為“太白酒”字樣,但是二者文字字體、顏色和大小均相近,圖案布局位置幾乎一致,屬于近似設計。
同時在行政處理過程中,被請求人陜西太白酒業有限責任公司也承認二者設計大同小異。寶雞市知識產權局認定,盡管一般消費者從二者商標文字字義能做出區分,但是文字商標的字音、字義不能干擾和影響外觀設計的侵權判定,按照“整體觀察、綜合判斷”原則,涉案專利和涉案產品構成近似設計,認定被請求人陜西太白酒業有限責任公司構成侵權并作出停止侵權的處理決定。
2.一審法院觀點:認同寶雞市知識產權局關于在“外觀設計侵權判定時,應按照整體觀察、綜合判斷原則”的觀點,但是本案中外觀設計的文字和數字的字音、字義差異(筆者注:西鳳酒1915、太白酒原藏及生產廠商的差異),僅從瓶身的“太白酒”、“西鳳酒”(筆者注:字音、字樣差異),就足以讓購買或使用該產品的消費者區別,整體視覺效果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因此,被請求人陜西太白酒業有限責任公司不構成侵權。
3.最高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觀點: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判斷被訴侵權設計是否落入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以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近似為標準,而非以一般消費者是否會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為標準,商品的知名度以及外觀設計中的文字含義等因素,均不會對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近似產生影響,不應作為判斷外觀設計侵權的判斷標準。本案中瓶身的整體形狀和顏色是一般消費者最容易直接觀察的部分,故該設計特征對整體視覺效果具有顯著影響,同時相應地減少了圖案(筆者注:商標文字及廠商信息)的差別對整體視覺效果的影響。以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對涉案包裝瓶專利設計與被訴侵權包裝瓶設計進行“整體觀察、綜合判斷”后可知,兩設計中對整體視覺效果更有顯著影響的部分(筆者注:指瓶身和顏色)無實質性差異,故涉案包裝瓶專利設計與被訴侵權包裝瓶設計構成近似的外觀設計。
三、結論
最高人民法院實質上支持了寶雞市知識產權局關于本案外觀設計侵權判定的觀點,商標的區別不應該作為外觀設計侵權判斷的考慮因素,即外觀設計中文字和數字的字音、字義不能干擾和影響侵權判斷,文字和數字的字音、字義差異最多以圖片形式作為考慮因素時,對整體視覺效果無顯著影響。
四、案件啟示
國家知識產權局印發的《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案指南》(國知發寶字〔2019〕57號)明確規定,在外觀設計侵權判定過程中:“外觀設計中的文字和數字的字音、字義不屬于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內容,在確定外觀設計專利保護范圍時,僅將其作為圖案考慮”。此項規定意味著在外觀設計侵權判定時,文字及數字(包含商標、生產廠商等)的字音、字義本身的讀音、含義不得影響且干擾外觀設計侵權的判定過程及結果,字音、字義最多僅以圖案形式作為考慮的因素而已。
為了更加深刻理解上述規定,可以參考專利審查指南(2023版)中關于外觀設計授權方面的規定,比如第一部分第三章中7.4 不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情形,包括“(8)文字和數字的字音、字義不屬于外觀設計保護的內容”。結合這一規定,既然文字和數字的字音、字義不屬于外觀設計保護的內容,那么在侵權判定中自然不應該考慮這些因素。
辦案人員應當努力排除外觀設計中文字和數字的字音、字義對侵權判定的干擾和影響,最多只能將文字和數字看作是圖案的一部分,如果按照商標區別商品來源思維出發,很可能得出不會混淆的結論,從而作出完全錯誤的專利侵權處理結果,將導致真正的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保護。
附件:
1.涉案外觀設計專利(圖)與涉案產品(圖)
2.最高院終審判決書(2021)最高法知行終 728 號(部分)
附件1:
涉案專利圖片
涉案產品圖片
(編者注:因拍攝的光線角度問題,導致瓶身字體顏色有差異,實際上,二者顏色幾乎一致)
附件2:
最高院針對本案的終審判決書
(2021)最高法知行終 728 號
最高院針對本案的終審判決書(P22)
最高院針對本案的終審判決書(P25)
最高院針對本案的終審判決書(P26)
(原標題:外觀設計專利中商標的字音、字義區別不能作為侵權判定的依據——以西鳳酒和太白酒包裝瓶外觀設計侵權糾紛案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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