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人民法院案例庫入庫參考案例選編 ,人民法院案例庫收錄經最高人民法院審核認為對類案具有參考示范價值的案例。此次發布的10件參考案例中,廣東某檢測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案入選。
廣東某檢測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案
——環境監測中介機構弄虛作假行為的定性
關鍵詞 刑事 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 環境監測 中介機構 弄虛作假
基本案情
被告單位廣東某檢測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檢測公司)于2019年12月取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開始面向社會受理各類環境檢測(監測)業務并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被告人羅某甲系該公司總經理、實際經營者,負責公司全面管理工作;被告人吳某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行政副總,負責公司行政、財務以及市場部銷售業務;被告人羅某乙系該公司實驗室主管,負責實驗室原始數據檢測分析;被告人鄭某系該公司采樣部主管,負責現場采樣及數據提取;被告人練某系該公司質量部主管,負責編寫出具檢測報告。
2020年至2021年8月,為獲取更多客戶和利潤,某檢測公司在開展環境檢測業務過程中弄虛作假,采取未開展采樣分析直接出具監測數據、不真實記錄或選擇性記錄原始數據、紙質原始記錄與電子儲存記錄不一致等多種偽造或篡改監測數據的手段,為部分客戶出具虛假的環境檢測報告。
其間,羅某甲、吳某默許、放任各業務部門弄虛作假,羅某乙、鄭某、練某互相配合共同為客戶出具虛假的環境檢測報告。經核驗,某檢測公司出具的80份環境檢測報告存在弄虛作假,涉及45家排污單位。羅某甲、吳某、鄭某、練某接到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主動接受調查。
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4日作出(2022)粵2071刑初796號刑事判決:
一、被告單位某檢測公司犯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二、被告人羅某甲犯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三、被告人吳某犯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
四、被告人羅某乙犯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五、被告人鄭某犯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六、被告人練某犯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宣判后,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單位某檢測公司作為承擔環境監測職責的中介組織,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構成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被告人羅某甲等二人作為某檢測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羅某乙等三人作為某檢測公司出具環境檢測報告的直接責任人員,亦構成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羅某甲等四人構成自首,羅某乙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吳某等四人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羅某乙、鄭某、練某符合緩刑適用條件,依法可以宣告緩刑。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1.對于出具內容嚴重失實的環境監測報告的,應當綜合考慮違反執業規范的情況、證明文件的失實程度等,結合在案其他證據準確認定主觀罪過形式。對于未開展采樣分析直接出具監測數據、不真實記錄或選擇性記錄原始數據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的“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
2.單位犯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對于追究刑事責任的直接責任人員的范圍,應當根據所涉人員在單位犯罪中所起作用、主觀惡性程度等,妥當加以把握。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9條、第231條
一審: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2)粵2071刑初796號刑事判決(2022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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