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引入外觀設計本國優先權制度進行了補充細化
《專利法實施細則》(下稱細則)將原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三十五條,并增加了以下內容:
(1)在第二款中增加了:“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要求本國優先權,在先申請是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可以就附圖顯示的設計提出相同主題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在先申請是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可以就相同主題提出外觀設計專利申請。”
(2)第三款中增加了:“但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要求以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作為本國優先權基礎的除外。”
細則中明確,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中的附圖可以作為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優先權的基礎。同時,基于在后的外觀設計專利與在先的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保護范圍不同,不會產生重復授權,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以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作為優先權基礎的,其在先申請不視為撤回。
在過去的專利法中,在中國提出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并不享有本國優先權。而修改后的專利法引入了外觀設計本國優先權制度,細則細化了優先權制度的配套規則。
二、細化了可以請求恢復優先權的情形
細則新增一條作為第三十六條:“申請人超出專利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期限,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就相同主題提出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期限屆滿之日起2個月內請求恢復優先權。”
細則明確,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人在有正當理由的前提下,可以請求恢復優先權,這一規定使得申請人獲得更多的程序彈性,為申請人期限延誤提供更多的救濟機會。
不過,《專利審查指南》(下稱審查指南)還對細則第三十六條的規定進行了細化,即“在后申請是在其在先申請的申請日起十二個月期限屆滿后提出的,在專利局作好公布準備之前,申請人可以在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個月內請求恢復優先權。”也就是說,在實際操作中,提交請求恢復優先權的時間有進一步限制,即必須在專利局對申請文件的公布準備工作完成之前進行,如果公布準備工作已經完成才收到申請人提交的請求,專利局將不會同意。
三、明確了可以增加或改正優先權的情形
細則中新增一條作為第三十七條:“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人要求了優先權的,可以自優先權日起16個月內或者自申請日起4個月內,請求在請求書中增加或者改正優先權要求。”
這樣申請人在提出優先權請求后,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增加或改正優先權內容,放寬了優先權手續要求,針對申請人在請求書中漏填或者錯填優先權要求的情形給予救濟機會。
并且,審查指南還對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做了與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同樣的細化,即“可以自優先權日起16個月內或者申請日起4個月,在專利局作好公布準備之前,請求增加或者改正優先權要求”。也就是說,在實際操作中,提交增加或改正優先權的時間也有進一步的限制。
此外,細則中還有一條與優先權相關的修改,即新增一條作為第四十五條:“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缺少或者錯誤提交權利要求書、說明書或者權利要求書、說明書的部分內容,但申請人在遞交日要求了優先權的,可以自遞交日起2個月內或者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內以援引在先申請文件的方式補交。補交的文件符合有關規定的,以首次提交文件的遞交日為申請日。”
也就是說,可以利用作為優先權基礎的在先申請的內容來補正當前申請的說明書或權利要求書所缺失的內容,這一方式被稱為“援引加入”。“援引加入”的目的是,當申請文件的權利要求書、說明書或者其部分內容遺漏或者錯誤提交時,允許申請人在一定條件下通過援引在先申請文件的方式將遺漏或者正確內容補入申請文件,從而保留原申請日,方便申請人利用在先申請完善在后申請的相關內容。
需要注意的是,為了使審查流程合理通暢,相關期限清晰明確,審查指南明確了以下幾點:
(1)審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2.3節規定:屬于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不適用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的規定。
即屬于超期恢復優先權的申請,不能再提交增加或改正優先權的申請。也就是說適用細則第三十七條規定的,必須是正常期限內提交優先權要求的申請,即申請日必須在優先權日起12個月之內,那么申請日起4個月必然落入在自優先權日起16個月之內,所以,細則第三十七條的期限為自優先權起16個月。
(2)審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2.6.2節規定:屬于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不適用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的規定。
根據細則第三十七條修改或增加優先權的前提是申請日已經要求了優先權,因此,不適用細則第三十六條的優先權不可能是申請日已經要求的優先權,而只能是增加優先權的申請。
審查指南上述規定的意思是,對于增加優先權的申請,其在超出自優先權日起16個月期限的2個月內不能通過請求恢復優先權的方式增加優先權,即增加優先權的申請的期限為自優先權起16個月。
(3)審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4.7.1節規定:屬于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和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不適用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
即屬于超期恢復優先權的申請,以及增加或改正優先權的申請,不能再適用援引加入的方式進行修改申請文件。
四、對國際主體提交優先權的辦理規定進行細化
專利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細則中增加第十八條對上述規定進行細化:“依照專利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委托專利代理機構在中國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涉及下列事務,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可以自行辦理:
(一)申請要求優先權的,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專利申請(以下簡稱在先申請)文件副本;
(二)繳納費用;
(三)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務。”
也就是說,對于提交優先權在先申請文件副本、繳納費用等簡單事務,國外申請人既可以自行辦理,也可以委托代理機構辦理,使國外申請人辦理部分簡單事務的方式更為靈活,方便國外申請人。
(原標題:《專利法實施細則》及《專利審查指南》修改詳解<四>:專利優先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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