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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認定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的構成要件|附終審判決書

   日期:2025-05-08 02:38:05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中國裁判文書網     知識產權領域原創作者:徐卓斌 潘柏華     瀏覽:2    評論:0
核心提示: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的構成要件(2021)最高法知民終1353號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審結一起因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損害責任糾紛上訴

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的構成要件

——(2021)最高法知民終1353號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審結一起因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損害責任糾紛上訴案件,認定被訴侵權人的訴訟行為不構成惡意訴訟,并進一步明晰了惡意訴訟的認定標準。

桂林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桂林某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確認湖南某生物資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湖南某公司)提起(2018)湘01民初3843號案(以下簡稱3843號案)訴訟為惡意提起知識產權之訴,并判令賠償經濟損失100萬元、合理費用50萬元。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湖南某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獲得發明專利名為“一種適用于工業生產的羅漢果提取物的制備方法”(以下簡稱涉案發明專利)的授權。2018年5月9日,桂林某公司發布《關于公司公開配股申請獲得中國證監會受理的公告》。2018年7月13日,湖南某公司向法院起訴桂林某公司生產、銷售、許諾銷售羅漢果甜苷(甜苷V)系列產品侵犯其專利權,即3843號案。在該案中,湖南某公司認為桂林某公司未經許可,公然大量生產、銷售、許諾銷售羅漢果甜苷(甜苷V)系列產品,其產品檢驗報告的感官要求、理化指標、重金屬含量、微生物控制等方面與湖南某公司通過專利方法制備的產品高度一致,侵犯了湖南某公司的涉案發明專利權,要求桂林某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2018年8月,證監會收到湖南某公司的舉報信,獲知桂林某公司被湖南某公司提起專利侵權訴訟以及被湖南某公司請求宣告其專利權無效的相關信息。2019年5月20日,湖南某公司在得知法院駁回其調查取證申請后,提交撤訴申請書,請求撤回3843號案的起訴,法院裁定準許。

一審法院認為,湖南某公司在提起3843號案訴訟時,涉案發明專利權已獲得授權并處于有效狀態,系依法行使訴權,主觀上并不存在惡意的情形。桂林某公司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湖南某公司系明知涉案專利權缺乏穩定性而進行訴訟或具有超出訴訟本身的其他不正當目的。至于湖南某公司后撤回了3843號案的起訴,系其正常行使訴權,并不能證明其起訴具有惡意。故判決駁回桂林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桂林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并改判支持其一審訴訟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認定因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應當滿足以下構成要件:1.所提訴訟明顯缺乏權利基礎或事實根據;2.起訴人對此明知;3.造成他人損害;4.所提訴訟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認定惡意訴訟時要秉持審慎與謙抑的原則,否則不僅可能不利于充分保護民事權利,亦會增添整個社會民商事活動的不確定性。當事人訴訟能力有強有弱,在訴訟活動中隨著訴訟程序的推進改變提交的證據、改變訴訟行為亦屬常見情形。當事人有權選擇提起訴訟的時間、提交何種證據或撤訴,難以僅憑當事人訴訟中有舉報行為、證據提交不充分、撤訴等而認定當事人提起訴訟的目的為侵害他人利益。

本案中,第一,難以認定湖南某公司提起3843號案訴訟明顯缺乏權利基礎或事實根據。湖南某公司對桂林某公司是否構成專利侵權作了初步預判,作為涉案專利的權利人,當發現有侵權可能時,有權利提起訴訟,所提起的3843號案訴訟有初步的事實和法律依據,其提起訴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并非毫無法律和事實依據的盲目訴訟。第二,難以認定湖南某公司提起3843號案訴訟具有明顯惡意。本案雙方在3843號案之前即存在專利行政糾紛,桂林某公司兩次針對湖南某公司的涉案專利權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起無效宣告請求,湖南某公司在桂林某公司上市前提起訴訟及相關舉報行為難以否認系其維權之舉,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第三,湖南某公司向證監會舉報并非捏造事實、無中生有,且不違反法律規定。桂林某公司未及時披露有關涉訴信息在一定程度上系事出有因,因其在湖南某公司向證監會舉報時實際尚未收到3843號案的起訴狀等應訴材料,而湖南某公司向證監會舉報系在3843號案受理之后,雙方有關行為均難言明顯不當。第四,湖南某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向一審法院提交撤訴申請的行為是對其訴權的處分,難言不當。不能僅憑湖南某公司舉報、起訴后又撤訴的行為,認定其起訴并非為維護自身權利而是以侵害他人為目的。綜上,尚不足以認定湖南某公司提起3843號案訴訟系惡意訴訟。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該案二審判決明確,只有在行為人明知其缺乏權利基礎、事實根據、正當理由,或者對于被訴侵權人不構成侵權是明知的,但仍提起訴訟,并導致對方當事人損害時,才構成惡意訴訟。該案體現了既依法保護訴權和知識產權,又規制惡意行使訴權和濫用知識產權的司法導向。

附:

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等因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損害責任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1)最高法知民終1353號

上訴人(一審原告):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

上訴人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因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損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的(2020)湘01知民初3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1年8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于2021年11月2日、2022年10月24日進行了詢問。本案現已審理終結。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受理。

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起訴請求:(一)確認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提起(2018)湘01民初3843號案(以下簡稱3843號案)訴訟為惡意提起知識產權之訴。(二)判令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在《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除中縫以外位置刊登面積不小于20cm×20cm的公開聲明,向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并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三)判令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賠償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經濟損失100萬元,并連帶支付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為制止侵權而支出的調查取證、聘請律師等支出的合理費用50萬元。(四)判令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一審辯稱:

(一)3843號案涉案專利權至今合法有效,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以該專利權起訴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侵權是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利,具有充分的正當性和必要性。自成立起,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就將羅漢果提取物作為公司的核心產業,2013年之后羅漢果提取物產品出口數額一直保持在全國前三,為該行業龍頭企業。為更好地保護公司耗費巨資開發的研究成果,申請并獲得發明專利授權數十項,而3843號案中專利號為xxx、名稱為“一種適用于工業生產的羅漢果提取物的制備方法”的發明專利(以下稱涉案專利)即為其中一項。該涉案專利相比之前的技術,可以實現能耗小、成本低、使用有機溶劑較少和大規模工業生產高純度羅漢果甜苷V的技術效果。因此,該涉案專利于2016年初獲得授權后,一直被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視為核心專利,且至今合法有效。2018年,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獲知第三方從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處購買的羅漢果甜苷V產品與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產品成分相同,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在獲取相關證據后向法院起訴,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利。而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多次就該涉案專利權提起無效宣告請求以及針對全部維持有效的無效審查決定提起行政訴訟,都以失敗告終。這充分體現了該涉案專利權的穩定性,也從側面反映了其商業價值。這恰恰說明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就該涉案專利維權的必要性和正當性。

(二)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訴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專利侵權訴訟過程中,積極取證,合法、合理、合情。訴訟前在第三方獲取到的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出售的羅漢果甜苷V產品,該產品隨附的產品檢驗報告證明其為高純度50%,與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同類產品完全一致。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非常清楚行業工藝狀況,要大規模制備達到如此高純度的工業制成品,極有可能使用涉案專利技術,否則成本太高毫無商業價值。訴訟過程中,為核實該檢驗報告數據的真實性,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將雙方同類產品交由XX分析蘇州某技術服務公司檢測,檢測結果證明雙方產品的高度同一性。在訴訟過程中,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為更好地實現訴訟目的,更換了委托訴訟代理人。由于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專利為方法專利的特殊性,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已窮盡一切可能獲取雙方同類產品一致的證據,而產品生產方法所涉及的設備、生產流程等工藝資料及賬目都完全在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掌控下,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客觀上完全不可能獲取該證據。因此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七條等法律規定,向一審法院提出證據保全申請、現場勘驗申請。由于取證過程需耗費時間,同時提出延期審理申請,但都沒有獲得一審法院同意。由于無法獲得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生產流程等關鍵證據,從而無法進行比對,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只能撤訴。因此,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在整個訴訟過程中積極取證維護自身合法權利,而由于非自身原因只能撤訴,合法、合理、合情。

(三)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維權訴訟行為正當合法,并非惡意,且對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沒有造成任何損害。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多次對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涉案專利權提起無效宣告請求和行政訴訟,即使次次失敗,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每次也得聘請委托訴訟代理人應對。而在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提起專利侵權訴訟前已經獲取雙方產品一致證據的情況下,卻因證據保全等申請不被批準無法獲取關鍵證據只能撤訴,這是起訴前完全無法預見的。因此,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對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的專利維權訴訟正當合法,并非惡意,并沒有導致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損失,雙方聘請訴訟代理人等花費為正常應訴行為成本。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稱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就該涉案專利維權訴訟告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導致配股發行推遲三個月,這也并非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所能決定。1.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只是履行正常的告知責任,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起訴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以及爭議的專利涉及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的主營產業都是客觀事實。在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沒有依規披露的情況下,作為訴訟知情人,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可以且應當將真實情況告知證監會,由證監會依規處理。2.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的告知行為只是反映雙方存在專利訴訟的客觀事實,與訴訟行為是兩回事。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配股推遲并不是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維權訴訟導致的結果,而是證監會當時認為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沒有履行及時披露義務而作出的行政決定。3.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配股推遲僅三個月是正常的行政程序,并沒有導致損失。因此,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的維權訴訟及告知行為正當、合理、合法,不應承擔任何責任。另,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主要生產羅漢果,并沒有生產甜葉菊,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配股募集資金的用途與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沒有直接的競爭關系,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沒有打擊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配股行為的動機,沒有利用訴訟手段打擊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配股的必要。

一審法院查明事實:

(一)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主體相關信息

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成立于2000年11月28日,經營范圍為:植物提取物、中藥提取物、食品及食品添加劑、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植物提取物配方產品、護膚用化妝品及個人護理用品的研發、生產、銷售、技術轉讓及自營進出口;植物種苗培育及繁育研究、應用、推廣及技術轉讓等。2007年9月13日,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成立于2008年8月6日,經營范圍為:生物制品、植物提取物研發;工藝品零售;飲料、植物提取物、調味品、調味汁生產;茶葉銷售、作物及飲料作物、分裝、加工、生產;生物制品、植物提取物銷售等。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被中國醫藥保健品進出口商會選為羅漢果提取物國際商務標準的制訂單位,牽頭負責起草V5%、V10%、V25%、V40%、V55%、V60%規格的羅漢果提取物標準。

(二)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指控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因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的事實

2018年3月26日,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針對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專利號為xxx、名稱為“一種從羅漢果中提取羅漢果甜甙的方法”的發明專利權提起無效宣告請求。原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利復審委員會)于2018年8月24日作出第37028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維持該專利權有效。2018年3月30日,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第五屆董事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公司配股公開發行證券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同日,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發布《2018年度配股公開發行證券預案》。2018年5月9日,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發布《關于公司公開配股申請獲得中國證監會受理的公告》。2018年7月13日,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向一審法院提交民事起訴狀及證據材料,起訴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生產、銷售、許諾銷售羅漢果甜苷(甜苷V)系列產品侵犯其專利權,一審法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即3843號案。在該案中,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認為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未經許可,公然大量生產、銷售、許諾銷售羅漢果甜苷(甜苷V)系列產品,其產品檢驗報告的感官要求、理化指標、重金屬含量、微生物控制等方面與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通過專利方法制備的產品高度一致,侵犯了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專利號為xxx、名稱為“一種適用于工業生產的羅漢果提取物的制備方法”的發明專利權,要求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就該案提交了專利證書、銷售合同、送貨單、產品檢驗報告、產品實物外包裝及快遞信息、銷售發票、公證書、第36910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等證據以支持其訴訟請求。2018年7月26日,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發布《2018年度配股公開發行證券預案(修訂稿)》,配股募集資金預計不超過人民幣x億元,擬全部用于甜葉菊標準化種植基地建設項目及補充流動資金。2018年8月16日,證監會在其網站發布第十七屆發行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發審委)2018年第125次工作會議公告,定于2018年8月20日召開會議針對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的配股發行相關事項進行審核。隨后,證監會收到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的舉報信,獲知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被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提起專利侵權訴訟以及被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請求宣告其專利權無效的相關信息。2018年8月17日,證監會在其網站發布第十七屆發審委2018年第125次工作會議公告的補充公告稱,因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尚有相關事項需要進一步核查,決定取消第十七屆發審委2018年第125次發審委會議對該公司配股申報文件的審核。2018年8月30日,一審法院向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郵寄了3843號案的起訴狀副本、開庭傳票等訴訟材料。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于2018年9月3日收到上述材料。2018年8月31日,證監會發行監管部向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的保薦機構XX證券發布《關于對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舉報信有關問題進行核查的函》,要求保薦機構和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律師核查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涉嫌侵犯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專利權的訴訟及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所持羅漢果提取專利被提起無效宣告請求相關事項,并發表明確意見。2018年9月10日,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管轄異議申請,請求將3843號案移送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2018年11月16日,一審法院裁定駁回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針對3843號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訴。2019年1月23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湘民轄終15號民事裁定,裁定駁回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的上訴,維持原裁定。2018年11月15日,證監會在其網站發布第十七屆發審委2018年第173次工作會議公告,定于2018年11月19日召開會議對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的配股發行相關事項進行審核。2018年11月19日,第十七屆發審委2018年第173次工作會議審核結果公告,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配股獲通過。2019年2月20日,證監會發布《關于核準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配股的批復》,核準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向原股東配售XXX股新股。2019年4月17日,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的保薦機構xx證券發布《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配股發行結果公告》,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配股有效認購數量為XXX股,認購金額為人民幣XXX元。2019年4月30日,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與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在一審法院參加3843號案庭前會議,一審法院針對雙方提交的證據材料組織了舉證、質證,并就部分事實問題進行調查詢問。2019年5月14日,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向一審法院提交證據保全申請書、現場勘驗申請書、延期審理申請書。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在該三份申請書中稱其已向一審法院提交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力所能及所取到的證據,例如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與第三方的產品供貨協議、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所生產的羅漢果提取物產品與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的產品完全相同的報告等證據。但由于該案涉及的發明專利為方法專利,所有關于涉案羅漢果提取物產品的生產工藝、生產流程、生產設備和生產記錄等證據都在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嚴密控制中,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窮盡一切可能也完全無法獲取該證據,故申請一審法院對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的制備工藝、生產設備和生產流程等以及依上述方法生產的產品的數量、金額以及利潤的財務賬冊或報表、生產記錄、銷售合同、銷售發票等證據予以保全,并前往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的生產廠房進行現場勘驗。2019年5月20日,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向一審法院提交撤訴申請書,請求撤回3843號案的起訴。2019年5月21日,一審法院裁定準許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撤訴。2020年4月13日,XX會計師事務所發布《關于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2019年度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鑒證報告》;2020年4月15日,XX證券發布《關于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2019年度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的核查意見》。上述文件載明:截至2019年4月19日,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共募集資金XXX萬元,扣除發行費用XXX萬元后,募集資金凈額為XXX萬元。2019年初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配股項目發行成功與否及募集資金到賬時間存在不確定性,故無法在4-5月份種植季之前開展基地建設的相關工作。

(三)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索賠金額依據的事實

2018年8月31日,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與廣東XX律師事務所、廣東XX(廣州)律師事務所簽訂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委托其處理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提起的3843號案相關訴訟工作,基礎代理費為XXX元,風險代理費為XXX元,辦案費XXX元多退少補。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實際支付基礎代理費XXX元,風險代理費XXX元,辦案費XXX元,并附有相應金額的發票。同日,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與廣東XX律師事務所、廣東XX(廣州)律師事務所簽訂專項法律服務合同,委托其為應對證監會發行監管部發布的《關于對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舉報信有關問題進行核查的函》,針對其中所涉的具體知識產權法律問題提供專業法律服務,專項法律服務費為XXX元。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實際支付金額為XXX元,并附有相應金額的發票。2019年10月10日,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與廣東XX(廣州)律師事務所簽訂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委托其處理針對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因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損害賠償之訴的相關工作,基礎代理費為XXX元,風險代理費為法院判賠金額的XX%,辦案費XXX元多退少補。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實際已支付金額為基礎代理費XXX元,并附有相應金額的發票。

(四)其他相關事實

2016年1月20日,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一種適用于工業生產的羅漢果提取物的制備方法”發明專利獲得授權,專利號為xxx,申請日為2014年7月25日。2018年3月29日,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針對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的上述專利權提起無效宣告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于2018年8月27日作出第xxx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維持該專利權有效;2019年7月23日,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再次針對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的xxx號發明專利權提起無效宣告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第xxx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維持該專利權有效。2020年4月9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xxx號行政判決,駁回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因不服第xxx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提出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認為:因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損害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1.一方當事人以提起知識產權訴訟的方式提出了某項請求;2.提出請求的一方當事人具有主觀上的惡意;3.對被訴方造成實際的損害后果;4.提出請求的一方當事人提起知識產權訴訟的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對于上述要件1.所謂“提出了某項請求”,通常是指提出請求的一方當事人利用法律賦予的訴訟權利,提起了知識產權訴訟,并且已將另一方當事人拖入訴訟程序中,使另一方當事人陷入一種不利的境地。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在3843號案中起訴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要求一審法院確認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侵犯其專利權并賠償其經濟損失,將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拖入專利侵權訴訟中,其已完成提出具體訴訟請求的行為。

對于上述要件2.所謂惡意,是指提出請求的一方當事人明知其請求缺乏正當理由,以有悖于權利設置時的目的的方式,不正當地行使訴訟權利,意圖使另一方當事人受到財產或信譽上的損害。一般來說,當事人提起訴訟,應當對其權利基礎是明確知曉的,倘若當事人在缺乏權利依據的情況下提起訴訟,此時易被認定為具有主觀上的惡意,反之,則不能認定為具有惡意。判定是否構成惡意,應在考慮專利權本身復雜特性的情況下,結合專利權人在無效宣告程序中的具體行為及其后續提起專利侵權訴訟的行為特點進行綜合判斷。本案中,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先后于2018年、2019年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請求宣告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涉案專利權無效,經審查后均作出維持涉案專利權有效的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在××號案訴訟時,據以主張的前述發明專利權已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并處于有效狀態,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依據合法有效的專利權起訴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系依法行使訴權,主觀上并不存在惡意的情形。2020年4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亦判決駁回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因不服第36910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提出的訴訟請求。綜上,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系明知涉案專利權缺乏穩定性而進行訴訟或具有超出訴訟本身的其他不正當目的。至于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后撤回了3843號案的起訴,系其正常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并不能證明其起訴具有惡意。

對于上述要件3、4.本案中,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主張的經濟損失主要包括兩部分,一部分是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因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提起專利訴訟及向證監會舉報等行為導致的延遲增發股票造成的募集資金的利息損失100萬元,另一部分是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為應對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的訴訟及證監會核查所支出的律師費、差旅費等合理開支50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發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作為證券發行人,有義務向證監會及時披露與其相關的訴訟及專利無效宣告請求審查信息。針對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未披露的上述信息,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作為率先掌握信息的一方,以舉報信形式向證監會告知上述信息并不違反法律規定。同時,雖然證監會原定于2018年8月20日召開的發審委工作會議因出現舉報推遲于2018年11月19日召開,但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能否于原定的發審委工作會議上通過審核處于不確定狀態,并不能夠以此為時間點確定募集資金計劃推遲導致的經濟損失,且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的訴訟行為與該經濟損失之間亦無因果關系。故針對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主張的延遲增發股票所致的經濟損失,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合理開支部分,考慮到專利案件的復雜性,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聘請律師應對訴訟以及證監會核查,符合常理,上述開支與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提起的專利侵權訴訟不具有當然的因果關系,并非因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濫用訴訟權利的行為所導致。

綜上,因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的增發股票申請能否在原定的發審會召開日期獲得通過具有不確定性,其不必然能在會后即順利募得資金,故其主張的因延遲增發股票造成的募集資金利息損失缺乏事實根據。而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為應對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提起的專利侵權訴訟、證監會核查以及提起本案訴訟所支出的上述費用均系其在日常商業經營為應對法律風險或維護自身權益所產生的正常開支,不屬于因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提起專利侵權訴訟造成的損失。

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年修正)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駁回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8300元,由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負擔。”

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并改判支持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的一審訴訟請求。其主要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關于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在3843號案中提交證據保全申請書、延期審理申請書的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依法應當不予采信。(二)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違背誠信原則,利用3843號案阻礙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配股發行,擾亂市場正常經營秩序和公平競爭環境,主觀上具有明顯惡意,一審法院對于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提起訴訟不具有惡意的認定屬于法律適用錯誤。1.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為阻礙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正常配股發行的順利進展而倉促提起專利侵權訴訟,在法院未將案件材料送達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且未經正式審理前便迫不及待地借披露告知事由向證監會舉報。2.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號案專利侵權訴訟并非出于專利維權目的,而是故意制造專利侵權訴訟,并以此為手段阻礙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的配股發行,其在訴訟過程中怠于取證,在開庭前無故撤訴。(三)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利用3843號案向證監會進行舉報,該舉報直接導致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配股發行計劃被迫推遲,嚴重影響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的合法權益和正常經營,一審法院對于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的訴訟行為與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的經濟損失之間無因果關系的認定錯誤。(四)一審法院未查明案件重要事實,嚴重違反法定程序,影響案件正確判決。1.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以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涉嫌嚴重侵犯其專利權為由向證監會舉報,該舉報信內容對證明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提起訴訟的主觀惡意至關重要,一審法院對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請求調取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舉報內容的申請未予準許,嚴重違反法定程序。2.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于2019年5月15日向3843號案承辦法官遞交三份申請書,其未主動申請調取3843號案歸檔卷宗,法官自行核實證據后予以采信,違反程序正義原則。

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二審期間確認其對于一審訴訟請求第一項不再單獨主張,即不再單獨要求在判決主文中確認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提起的3843號案為惡意提起知識產權之訴,但仍堅持以此為由主張判令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支付損害賠償金。

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針對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的上訴答辯稱:(一)一審法院關于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在3843號案中提交三份申請書的事實認定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確向一審法院提交了三份申請書。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雖存在程序瑕疵,但并非刻意為之。(二)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專利權狀態穩定,同時在3843號案中積極取證,不存在惡意。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作為證券發行人,有義務披露專利無效宣告請求和訴訟信息。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配股發行推遲并非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所致。(三)3843號案并未給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帶來任何損失,且一審程序符合法律規定。請求駁回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期間,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

1.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查詢、復制檔案實行網上預約與審批的公告》;

2.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代理人向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檔案室網上預約查詢檔案(2020年3月6日);

3.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3843號案電子檔案截圖(2020年3月9日);

4.3843號案_正卷分冊(第一次查詢電子檔案);

5.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代理人向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檔案室網上預約查詢檔案(2020年6月28日);

6.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3843號案電子檔案截圖(2020年6月29日);

7.3843號案第二次查詢電子檔案;

8.3843號案證據材料(第二次查詢電子檔案)。證據1至8擬共同證明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所主張的對本案具有重要影響的三份申請書是否提交存疑。

9.律師費發票,擬證明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為維護其合法權益提起本案訴訟聘請律師所支付的上訴代理費。

10.3843號案進展公告,擬證明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已就相關案件進行了公告。

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對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所提交證據的質證意見為:對證據1至8、10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無異議,但對證明目的有異議;對證據9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關聯性有異議。

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二審期間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向證監會舉報信及附件材料,落款時間為2018年8月7日,擬證明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向證監會的舉報沒有夸大事實。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針對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提交證據的質證意見為:對該份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有異議。

本院對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所提交證據的認證意見為:對所提交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認定,關聯性和證明力將結合全案事實予以綜合認定。

本院經審理查明,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基本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另查明:

1.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就3843號案于2018年7月13日向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日立案受理并于2018年8月30日向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寄送起訴狀,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于2018年9月3日收到3843號案起訴狀。2018年9月10日,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向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管轄異議申請,請求將3843號案移送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2018年11月16日,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針對3843號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訴。2019年1月23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湘民轄終15號民事裁定,裁定駁回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的上訴,維持原裁定。2019年5月14日,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向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證據保全申請、現場勘驗申請和延期審理申請,未得到該院同意。2019年5月20日,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提交撤訴申請書,請求撤回3843號案的起訴。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1日裁定準許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撤訴。

2.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提供的向證監會發出的舉報信中有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號案、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所持有的專利權被提起無效宣告請求并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某生物所涉及的上述訴訟、專利糾紛和專利的無效宣告請求均涉及其主營業務,將對其生產經營、未來發展產生重大影響,甚至影響其持續經營能力”“某生物未能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的披露上述信息,其配股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中對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證券的條件的要求:……不存在可能影響公司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項”“懇請貴委予以關注并盡快核實、處理”等內容,舉報信落款時間為2018年8月7日。該舉報信附件為3843號案的受理通知書、司法公開告知書以及針對xxx號專利權的無效宣告請求受理通知書。

本院認為,綜合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本案二審階段的爭議焦點為: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號案訴訟是否構成因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

誠信原則是市場主體所應遵循的基本準則。一方面,它鼓勵和支持經營者通過誠實勞動積累社會財富、創造社會價值,并保護在此基礎上形成的財產性權益以及基于合法、正當目的支配該財產性權益的自由和權利;另一方面,它又要求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講究信用、誠實不欺,在不損害他人合法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市場秩序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信原則。一方面,它保障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和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另一方面,它又要求當事人在不損害他人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善意、審慎地行使自己的權利。訴訟存在風險,訴訟當事人亦需為訴訟付出一定人力、物力、財力,這是糾紛引起訴訟帶來的必然后果。民事訴訟是當事人彰顯權利、保障權利的重要途徑,為保護訴權、保障并鼓勵權利人保護其知識產權,對依法維權行為不應過于苛責,在適用誠信原則對當事人濫用起訴權的行為予以制約時,有必要區分盲目性訴訟與合理敗訴,否則可能造成不當限制當事人行使起訴權的后果。誠然,并非所有的訴訟均為正當維權,違背法律目的和精神,以損害他人正當權益為目的,惡意行使權利、擾亂市場正當競爭秩序的行為,屬于權利濫用,其相關權利主張不僅不應得到法律的保護和支持,其訴訟行為亦應被認定為惡意訴訟。所謂惡意訴訟,通常是指當事人以獲取非法或不正當利益、或致使相對人遭受損失為目的而故意提起的法律上或事實上無根據之訴。惡意訴訟本質為侵權行為,其行為表現為濫用權利而非正當行使權利,其目的在于獲取非法或不當利益,或使相對人遭受損害,而非對法律賦予的權利尋求救濟。因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應當滿足以下構成要件:1.所提訴訟明顯缺乏權利基礎或者事實根據;2.起訴人對此明知;3.造成他人損害;4.所提訴訟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任何訴訟均有因證據不足、訴訟策略不當或者法律理解錯誤等原因而敗訴的風險,不能苛求當事人在提起訴訟之初就要確保該訴訟最終的勝訴結果,也不能簡單以維權訴訟的不利結果推定訴訟具有惡意。在認定惡意訴訟時要秉持審慎與謙抑的原則,否則不僅可能不利于充分保護民事權利,亦會增添整個社會民商事活動的不確定性。當事人訴訟能力有強有弱,在訴訟活動中隨著訴訟程序的推進改變提交的證據、改變訴訟行為亦屬常見情形。當事人有權選擇提起訴訟的時間、提交何種證據或撤訴,難以僅憑當事人訴訟中有舉報行為、證據提交不充分、撤訴等而認定當事人提起訴訟的目的為侵害他人利益。只有在行為人明知其缺乏權利基礎、事實根據、正當理由,或者對于被訴侵權人不構成侵權是明知的,但仍提起訴訟,并導致對方當事人損害時,才會構成惡意訴訟。行為人明知其訴訟主張得不到支持,其行為會對他人權益造成侵害,仍提起訴訟的,可以認為其訴訟行為是為了追求訴訟目的之外的不正當利益。

具體到本案:第一,難以認定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號案訴訟明顯缺乏權利基礎或事實根據。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涉案專利權經無效宣告程序,仍被維持有效。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于2018年5月9日發布《關于公司公開配股申請獲得中國證監會受理的公告》,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通過案外人于2018年6月26日向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購買羅漢果甜苷產品,后以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涉嫌侵害其專利權為由于2018年7月13日向一審法院提起專利侵權之訴即3843號案,并提交了相關證據材料。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對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是否構成專利侵權作了初步預判,作為涉案專利的權利人,當發現有侵權可能時,有權利提起訴訟,所提起的3843號案訴訟有初步的事實和法律依據,其提起訴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并非毫無法律和事實依據的盲目訴訟。

第二,難以認定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號案訴訟具有明顯惡意。根據一審查明的事實可知,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系涉案專利權人,其涉案專利權合法有效。本案雙方在3843號案之前即存在專利行政糾紛,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兩次針對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的涉案專利權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起無效宣告請求,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在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上市前提起訴訟及相關舉報行為難以否認系其維權之舉,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現有在案證據尚不能證明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號案訴訟存在明顯惡意。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互為商業競爭對手,均可能存在打擊競爭對手的動機,即便當事人起訴的目的混雜著正當維權與打擊競爭對手的復雜動機,也不宜僅憑動機推斷起訴行為系惡意訴訟。

第三,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向證監會舉報并非捏造事實、無中生有,且不違反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發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作為證券發行人,有義務向證監會及時披露與其相關的訴訟及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審查信息。針對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未披露的上述信息,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作為掌握信息的一方,以舉報信形式向證監會告知上述信息,并不違反法律規定。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未及時披露有關涉訴信息在一定程度上系事出有因,因其在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向證監會舉報時實際尚未收到3843號案的起訴狀等應訴材料,而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向證監會舉報系在3843號案受理之后,雙方有關行為均難言明顯不當。

第四,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向一審法院提交撤訴申請的行為是對其訴權的處分,難言不當。不能僅憑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舉報、起訴后又撤訴的行為,認定其起訴并非為維護自身權利而是以侵害他人為目的。鑒于本案依據現有事實和證據尚難以認定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號案訴訟明顯缺乏權利基礎或者事實根據,也難以認定其起訴存在惡意,本院對于該訴訟是否造成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損害、與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不再評述。

綜上,基于本案現有事實和證據,尚不足以認定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號案訴訟系惡意訴訟,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的上訴主張本院難以支持。

綜上所述,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經本院審判委員會民事行政審判專業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8300元,由上訴人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徐卓斌

審判員顏峰

審判員徐飛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李銳

書記員王倩倩

裁判要點

案號

(2021)最高法知民終1353號

案由

因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損害責任糾紛

合議庭

審 判 長 :徐 卓 斌

審 判 員 :顏峰、徐飛

法官助理 :  李  銳

書 記 員 :王 倩 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關鍵詞

惡意訴訟

當事人

上訴人(一審原告):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湖南某生物資源公司。

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判決主文:

駁回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

法律問題

惡意訴訟的認定

裁判觀點

惡意訴訟通常是指當事人以獲取非法或不正當利益、或致使相對人遭受損失為目的而故意提起的法律上或事實上無根據之訴。惡意訴訟本質為侵權行為,其行為表現為濫用權利而非正當行使權利,其目的在于獲取非法或不當利益,或使相對人遭受損害,而非對法律賦予其的權利尋求合法救濟。因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應當滿足以下構成要件:1.所提訴訟明顯缺乏權利基礎或事實根據;2.起訴人對此明知;3.造成他人損害;4.所提訴訟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任何訴訟都有因為證據不足、訴訟策略不當或者法律理解錯誤等原因而敗訴的風險,不能苛求當事人在提起訴訟之初就要確保該訴訟最終的勝訴結果,也不能簡單以維權訴訟的不利結果推定訴訟具有惡意。只有在行為人明知其缺乏權利基礎、事實根據、正當理由,或者對于被訴侵權人不構成侵權是明知的,但仍提起訴訟,并導致對方當事人損害時,才構成惡意訴訟。

注:本摘要并非判決書之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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