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科技成果權屬改革是四川省在全國率先推出的一項重大原創改革,核心是職務科技成果從“純粹國有制”到“混合所有制”、從“先轉化后確權”到“先確權后轉化”、從不確定性的事后獎勵到可預期的事前收益“三個轉變”。
1月17日,四川省科學技術廳等10部門印《關于全面深化職務科技成果權屬制度改革的實施方案》,進一步完善職務科技成果權屬改革政策體系,解決“不敢轉”、“不愿轉”、“不會轉”的問題,打通科研單位科技成果轉化 “最后一公里 ”,加速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
里邊有諸多亮點和創新突破值得學習和借鑒。
1、充分賦予科研單位科技成果管理自主權。
2、科研單位建立以作價入股等方式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形成的國有資產,不納入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管理考核范圍。
3、擴大職務科技成果處置自主權,取消職務科技成果備案管理程序。
4、鼓勵科研單位從科技成果轉化凈收入中提取 10%資金作為技術創新和成果轉化基金。
5、對科研院所正職領導,依規探索開展科技成果持股改革。
6、允許橫向科研項目結余經費出資科技成果轉化。
7、鼓勵企業在科技成果轉化中實施 “同股不同權 ”,保障科研人員表決權,保護科研人員和投資者合法權益。
8、鼓勵技術轉移轉化服務人員(包括技術經理人、技術經紀人等)以現金出資入股方式參與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關于全面深化職務科技成果權屬制度改革的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 “在推進科技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上同時發力 ”的重要指示要求,進一步完善職務科技成果權屬改革政策體系,打通科研單位科技成果轉化 “最后一公里 ”,加速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來川視察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改革職務科技成果管理模式,完善科技成果轉化機制,暢通科技成果轉化通道,激發科研單位和科研人員科技成果轉化積極性和主動性,讓更多科技成果加速轉變為現實生產力,為服務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服務創新驅動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力爭到 2025年,基本建立職務科技成果單列管理制度,全面構建權責清晰、有效激勵的職務科技成果賦權改革制度體系,加快形成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服務體系,提煉出更多可在全國復制推廣的典型經驗和做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和產業化水平實現躍升,創新驅動引領四川高質量發展的能力全面提升。
二、推廣職務科技成果管理新模式
(一)建立職務科技成果單列管理制度。充分賦予科研單位科技成果管理自主權,建立職務科技成果區別于一般國有資產的管理制度,對職務科技成果進行臺賬管理,完善科技成果資產確認、分割確權、使用和處置等管理方式。科研單位制定本單位職務科技成果單列管理制度,完善科技成果轉化、清產核資及退出的決策程序,明確科技成果管理部門職責和監管機制,可根據實際由科研管理部門負責管理職務科技成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依規加強監督管理,嚴防違規違紀違法風險、資產損失風險。
(二)優化職務科技成果轉化后國有資產管理。科研單位建立以作價入股等方式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形成國有資產的管理辦法,其減持、劃轉、轉讓、退出、減值及破產清算等處置,區別于有形的國有資產管理方式,由科研單位自主決定,不審批、不備案,不納入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管理考核范圍。
三、擴大科研單位職務科技成果轉化自主權
(三)擴大職務科技成果處置自主權。科研單位對其持有的職務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轉讓、許可或作價投資,取消職務科技成果備案管理程序;將其持有的職務科技成果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給國有全資企業的,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轉讓、許可或作價投資給非國有全資企業的,由科研單位自主決定是否進行資產評估。科研單位與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可通過簽署委托授權書、賦權轉化風險責任承諾書等方式,賦予完成人在職務科技成果轉化中的決定權和自主權。
(四)擴大職務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權。科研單位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所獲得的收入(包括以知識產權入股形成的國有股權收益)全部留歸本單位,在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后,主要用于科學技術研究與成果轉化等相關工作,并對技術轉移機構的運行和發展給予保障,不作為非稅收入上繳國庫。鼓勵科研單位從科技成果轉化凈收入中提取 10%資金作為技術創新和成果轉化基金,用于支持原創科技成果的中試熟化、孵化和轉化。
(五)完善職務科技成果權益分享機制。對作為職務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對職務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科研單位(不含內設機構)及其所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單位的正職領導,依規探索開展科技成果持股改革。對正職領導給予股權獎勵的,需在本單位進行公示,經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且任職期間不得進行股權交易。
(六)允許橫向科研項目結余經費出資科技成果轉化。科研單位橫向科研項目結余經費出資科技成果轉化,視為職務科技成果轉化行為,相關資產處置事項由科研單位自主決定,不審批、不備案。支持科研單位探索科研人員將橫向科研項目結余經費以現金出資方式,入股或成立經所在單位批準同意、與所在單位共享成果轉化收益、產權清晰的科技型企業,以“技術入股 +現金入股 ”形式進行職務科技成果轉化。對于科研人員用橫向科研項目結余經費出資轉化的,科研人員可與所在單位約定一定收益分配比例,并向科研人員傾斜。
四、完善職務科技成果市場化轉化機制
(七)支持企業投資職務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探索 “創投 +孵化 ”模式,發揮政府投資引導基金作用,鼓勵孵化器設立天使基金,引導風投機構、創投機構投資入股具有市場前景的實驗室成果、中試研發項目。鼓勵國有創投機構和創投團隊跟投在川轉化的中試研發和成果轉化項目。鼓勵企業在科技成果轉化中實施 “同股不同權 ”,保障科研人員表決權,保護科研人員和投資者合法權益。對國有企業科技成果開展中試熟化的研發投入,在計算經濟效益指標時,可視同利潤加回。
(八)建設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服務機構。支持科研單位建立專業化技術轉移轉化機構、概念驗證中心、小試中試基地和成果轉化孵化基地,形成 “轉移機構 +實驗室 +中試機構 +孵化器”的成果轉化鏈條。科研單位可從成果轉化凈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獎勵對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工作人員和團隊(含技術轉移轉化機構中作出重要貢獻的工作人員)。從事轉移轉化服務的第三方機構和成果轉移轉化經理人根據約定,可從成果轉化凈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或持有一定比例科技成果轉化形成的股權作為報酬。鼓勵技術轉移轉化服務人員(包括技術經理人、技術經紀人等)以現金出資入股方式參與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九)建設高水平技術轉移轉化人才隊伍。支持科研單位以市場化方式引進、聘用或聯合第三方機構培養高水平技術轉移轉化人才隊伍,根據績效采取靈活的內部分配制度。支持有條件的高校開設技術轉移轉化專業,建設產教融合基地,培養高層次技術經紀人才。支持科研單位拓寬技術轉移轉化人才職稱評定通道,對從事科技成果轉化的高校教師可納入教學科研型或科技成果應用推廣相關類別參加職稱評審,對從事科技成果轉化的專業技術人員納入自然科學系列參加職稱評審。
五、保障措施
(十)加強組織實施。科技、財政、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以及科研單位的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政策指導、跟蹤督導、監測評估,及時完善配套政策,協調解決改革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科研單位要成立由資產管理、科研、財務等部門負責同志組成的領導小組,制定本單位改革實施方案并報行政主管部門。
(十一)鼓勵擔當作為。落實 “三個區分開來 ”要求,健全合規盡職免予問責機制,科研單位領導和部門在勤勉盡責、沒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不承擔在科技成果定價中因科技成果轉化后續價值變化產生的決策責任。
(十二)強化宣傳推廣。各有關部門要加強政策宣傳和輿論引導,及時對職務科技成果權屬制度改革相關政策、管理、財務等問題進行宣傳輔導。要加強對典型案例、成功經驗的跟蹤、收集、提煉,對較為成熟的改革舉措和經驗,及時進行宣傳推廣。
支持中央在川高校、科研院所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七部委《關于支持中央在地方單位深入參與所在地區全面創新改革試驗的通知》(發改辦高技〔 2018〕29號)精神,積極爭取中央資產管理職能部門支持,參照執行本實施方案。
本實施方案中的科研單位是指省內高校、科研院所和具有科研活動能力的醫療衛生機構;科技成果的類型包括專利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動物新品種權,以及生物醫藥新品種和技術秘密等專利技術和非專利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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