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四川省知識產權對外轉讓審查細則(試行)》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現將《四川省知識產權對外轉讓審查細則(試行)》印發你們,請認真執行。
四川省知識產權服務促進中心 四川省商務廳
四川省科學技術廳 四川省農業農村廳
四川省林業和草原局
2023年12月5日
四川省知識產權對外轉讓審查細則(試行)
為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完善國家安全制度體系,維護國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規范四川省知識產權對外轉讓審查工作,根據國家安全、對外貿易和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知識產權對外轉讓有關工作辦法(試行)〉的通知》(國辦發〔2018〕19號),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細則。
一、審查范圍
(一)本細則所稱的知識產權對外轉讓,是指四川省的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將其境內知識產權轉讓給外國企業、個人或者其他組織,包括權利人的變更、知識產權實際控制人的變更和知識產權的獨占實施許可。所述知識產權包括其申請權。
(二)在四川省的技術出口活動中,出口技術為中國政府明確的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中限制出口的技術時,涉及專利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植物新品種權等知識產權對外轉讓的,應按照本細則進行審查。
二、審查內容
(一)知識產權對外轉讓對我國國家安全的影響:
1.是否屬于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關鍵技術、產品和服務;
2.是否影響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務、公共健康、農業、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務、電子政務等重要行業和領域或其他國家關鍵基礎設施的運行;
3.是否涉及保存或收集中國政府或個人信息的關鍵技術,轉讓后可能影響國家數據安全;
4.其他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情形。
(二)知識產權對外轉讓對我國重要領域核心關鍵技術創新發展能力的影響:
1.知識產權對外轉讓是否使國外受讓方形成該技術領域的技術壟斷,進而對我國在該領域的后續創新改進帶來不可避免的限制;
2.知識產權對外轉讓是否影響國家規劃確定的關鍵研發領域和國家重點支持高新技術領域的創新發展能力;
3.其他可能影響我國科技進步與創新驅動發展的情形。
三、審查部門
商務廳、省知識產權中心、科技廳、農業農村廳、省林原局等相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別負責相關知識產權對外轉讓審查工作。
(一)商務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負責本細則涉及的本省屬于限制出口技術知識產權對外轉讓申請的受理和貿易審查工作。
(二)省知識產權中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負責本省涉及專利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對外轉讓的審查工作。
(三)科技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負責本省涉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對外轉讓的審查工作。
(四)農業農村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對涉及農作物植物新品種權的對外轉讓的,負責指導當事人按程序向農業農村部提請審查申請。
(五)省林草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對涉及林業植物新品種權的對外轉讓,負責指導當事人按程序向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提請審查申請。
四、審查流程
(一)技術出口經營者應向省商務廳提交《中國限制出口技術申請書》和相關申請材料。申請材料包括:
1.限制出口技術申請書;
2.知識產權對外轉讓所涉及的出讓方與受讓方的營業執照或商業登記證等復印件;
3.對外轉讓所涉及技術清單;
4.對外轉讓所涉及知識產權權利證書或申請受理書等證書文件;
5.屬于國家秘密技術的限制出口技術,應先按《國家秘密技術出口審查規定》辦理保密審查手續,并持保密審查主管部門批準的《國家秘密技術出口保密審查批準書》,向商務廳提交技術出口申請。
技術出口經營者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應對知識產權審查工作予以配合。申請材料不齊全、內容不清晰或有其他不符合規定的情形的,商務廳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需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技術出口經營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商務廳應當予以受理。
(二)商務廳受理技術出口經營者提交的技術出口申請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材料流轉至相關審查部門開展技術審查。
(三)各相關審查部門在收到商務廳轉交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審查意見書,反饋給商務廳。書面審查意見書包括“審查情況”和“審查結論”兩項內容。“審查情況”需載明審查人員、審查依據、審查方案和審查時間等信息。“審查結論”分為“無不良影響”和“存在影響”兩種。“存在影響”是指對外轉讓知識產權明顯或可能存在威脅我國國家安全和我國重要領域核心關鍵技術創新發展能力的問題,對外轉讓將導致國家安全利益損失。
(四)商務廳應自收到相關審查部門的書面審查意見后10個工作日內,根據相關審查部門反饋結果和本部門貿易審查結果,作出審查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出口許可意向書》。《技術出口許可意向書》的有效期為3年。未取得《技術出口許可意向書》,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對外進行實質性談判,不得做出有關技術出口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諾。
(五)技術出口經營者簽訂技術出口合同后,持《技術出口許可意向書》、合同副本、技術資料出口清單(文件、資料、圖紙等)、出讓方與受讓方營業執照或商業登記證,以及地方貿易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向商務廳申請技術出口許可證。商務廳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決定許可出口的,向技術出口經營者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出口許可證》。技術出口經營者獲得《技術出口許可證》后,如需更改技術出口內容,應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重新履行技術出口許可手續。
(六)省知識產權中心出具的書面審查意見書,同時報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抄送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省知識產權局)。
五、其他事項
(一)相關審查部門應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審查工作規程,明確審查材料、審查流程、審查時限、工作責任,并予以公示。
(二)知識產權對外轉讓審查最終決定作出后,涉及知識產權權屬變更的,轉讓雙方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辦理變更手續。對作出的有關知識產權對外轉讓審查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相關人員應當履行保密責任和義務,保守知識產權對外轉讓雙方的商業秘密。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不利后果和不良影響的,依法追究相關當事人和單位的責任。
(四)知識產權對外轉讓涉及國防安全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不適用本細則。
本細則自2024年1月1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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