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知識產權局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上海市版權局印發《關于加強本市知識產權鑒定工作的暫行實施辦法》的通知
滬知局規〔2023〕4號
各相關單位:
為推動本市建立完善知識產權鑒定工作體系,加強對知識產權鑒定機構的管理,上海市知識產權局、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檢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上海市版權局聯合制定《關于加強本市知識產權鑒定工作的暫行實施辦法》,現予以印發。
特此通知。
上海市知識產權局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上海市版權局
2023年11月2日
關于加強本市知識產權鑒定工作的暫行實施辦法
為全面貫徹落實《上海市知識產權強市建設綱要(2021-2035年)》《上海市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十四五”規劃》,推進實施國家知識產權局等相關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加強知識產權鑒定工作銜接的意見》以及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加強知識產權鑒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推動本市建立完善知識產權鑒定工作體系,加強對知識產權鑒定機構的管理,深化知識產權管理執法部門與司法機關在鑒定工作中的合作,強化知識產權全鏈條保護,現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一、建立知識產權鑒定工作機制
(一)知識產權鑒定的內涵。本暫行辦法所稱知識產權鑒定,是指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并通過必要的檢測、化驗、分析手段,對專門性技術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
(二)知識產權鑒定的應用。知識產權鑒定主要用于專利、商標、版權、地理標志、商業秘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各類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中,協助辦案人員查明技術事實、明晰專業性技術問題。知識產權鑒定意見經查證屬實,程序合法,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三)本市建立健全知識產權鑒定工作機制。上海市知識產權局、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檢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上海市版權局共同構建知識產權鑒定工作信息共享機制,每年定期開展情況通報和信息交流;共同構建知識產權鑒定工作會商協調機制,研究知識產權鑒定工作面臨的重大問題;共同構建知識產權鑒定工作指導機制,加強對行業自律組織和知識產權鑒定機構的專業指導,推進知識產權鑒定機構專業化、規范化發展。
二、建立知識產權鑒定機構名錄制度
(四)本市建立健全知識產權鑒定機構名錄庫。堅持公平公正、應納盡納原則,對于符合條件的知識產權鑒定機構,納入上海市知識產權鑒定機構名錄庫。名錄庫實行動態管理。名錄中鑒定機構配合上海市知識產權局、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檢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上海市版權局及下級辦案機關(以下簡稱“辦案機關”),為行政保護、刑事保護、民事審判提供專業技術支撐。
(五)知識產權鑒定機構納入名錄庫的程序。知識產權鑒定機構向上海市知識產權局提出申請,并由上海市知識產權局、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檢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上海市版權局共同確認后,納入名錄庫。
(六)知識產權鑒定機構納入名錄庫的條件。鑒定機構應當具備如下條件:
1.有在業務范圍內進行知識產權鑒定必需的儀器、設備、執業場所;
2.有按照國家規定必需的依法通過資質認定(包括計量認證)或者實驗室認可的檢測實驗室;
3.具有三名以上專職或兼職鑒定人。
具有為辦案機關提供知識產權鑒定工作經驗,或者在先導、新興產業領域開展鑒定業務的優先考慮。
(七)知識產權鑒定機構移除名錄庫的程序。名錄庫中的鑒定機構出現應當移除的情形時,由上海市知識產權局、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檢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上海市版權局共同確認,并根據行業自律組織的核實調查情況作出決定。
(八)知識產權鑒定機構移除名錄庫的情形。鑒定機構有下列情形的,應當從名錄庫中移除:
1.因嚴重不負責任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2.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從而納入知識產權鑒定機構名錄庫的;
3.違反規定收取財物,嚴重違反鑒定職業道德的;
4.經辦案機關依法通知,無法定情形拒絕出庭作證或不配合調查的。
(九)辦案機關委托鑒定機構的程序。辦案機關辦案過程中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公正的原則選擇鑒定機構,并向鑒定機構出具鑒定委托書。
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可以申請知識產權鑒定,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鑒定機構,并由人民法院委托;雙方當事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確定鑒定機構并委托。
當事人在行政裁決中申請知識產權鑒定的,參照適用前款規定。
(十)知識產權鑒定在仲裁調解中的運用。仲裁調解組織在辦理知識產權案件中,需要運用知識產權鑒定協助查明案件技術事實的,可以參照前述辦案機關的相關規定執行。
(十一)知識產權鑒定機構名錄庫共享互認。做好向國家層面遴選推薦鑒定機構工作。加強跨區域合作交流,探索與長三角地區省市名錄庫共享共用互認機制,推動知識產權鑒定機構“走出去”和“引進來”。
三、建立知識產權鑒定行業自律組織
(十二)本市成立知識產權鑒定專業委員會。上海市知識產權局聯合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檢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上海市版權局在上海市知識產權研究會下推動成立上海市知識產權鑒定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鑒定專委會”)。鑒定專委會作為行業自律組織,著力健全貫徹標準體系、搭建行業發展平臺、強化行業自律管理,促進行業規范快速發展。
(十三)知識產權鑒定專業委員會的職責。上海市知識產權局聯合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檢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上海市版權局指導鑒定專委會吸收知識產權鑒定機構成為會員單位,開展如下日常工作:
1.協調溝通有關部門與會員之間的聯系,研究、反映鑒定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保障會員依法執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對會員加強職業道德、行為規范等的自律管理;
2.宣傳、貫徹黨和國家關于知識產權鑒定行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提升知識產權鑒定社會知曉度和公信力,推動行業高質量高層次發展;
3.配合做好知識產權鑒定機構名錄庫的日常維護工作;建立健全對疑難、復雜案件的專家咨詢機制;貫徹實施國家知識產權鑒定標準體系,推動出臺知識產權鑒定相關地方標準、團體標準;
4.開展知識產權相關理論培訓和知識產權鑒定執業技能培訓,定期組織典型案例研討和經驗交流;
5.制定行業自律規范,處理對知識產權鑒定執業活動的投訴;開展知識產權鑒定文書質量評查工作,推動鑒定活動各環節全過程留痕。
知識產權鑒定專業委員會制定的行業規范、處分規則等,不得與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相抵觸。
(十四)本市建立知識產權鑒定專家咨詢制度。上海市知識產權局聯合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檢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上海市版權局指導鑒定專委會設立知識產權鑒定專家組,專家組由相關專業領域內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并熟悉知識產權鑒定業務,具有良好職業道德和執業水平的人員組成。
對于特別疑難、復雜、特殊的技術問題以及有較大爭議的鑒定案件,辦案機關可以委托專家組提供專家咨詢意見。
(十五)本市建立知識產權鑒定機構情況通報機制。鑒定專委會應定期將本市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的執業情況向上海市知識產權局、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檢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上海市版權局通報。
鑒定專委會應及時向辦案機關通報反饋鑒定文書質量評查情況,鑒定機構、鑒定人被舉報投訴處理結果以及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等情況。辦案機關也可以將鑒定機構、鑒定人出庭作證情況,案件辦結質量、鑒定意見采信等情況向鑒定專委會反饋。
(十六)本市建立對知識產權鑒定機構的投訴處理機制。個人或單位認為鑒定機構、鑒定人在執業活動中違反行業自律規范的,可以向鑒定專委會投訴,鑒定專委會應及時受理并將核查情況答復投訴人。鑒定專委會發現鑒定機構存在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情形,應及時報告上海市知識產權局。
鑒定機構故意作虛假鑒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本市登記注冊的法人或其他組織適用本暫行辦法。本暫行辦法自2023年12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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