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面向公眾征求《武漢市商標品牌指導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示
為推進我市商標品牌建設,提升商標品牌指導服務效能,我局起草了《武漢市商標品牌指導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面向公眾征求意見,有關意見和建議請于2024年1月12日前書面反饋至我局。
武漢市商標品牌指導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我市商標品牌建設,提升商標品牌指導服務效能,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商標品牌指導站建設的通知》(國知辦函運字〔2021〕676號)和《湖北省知識產權局關于印發開展商標品牌指導站建設工作意見的通知》,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劃內商標品牌指導站的設立、職責、評價、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商標品牌指導站(以下簡稱指導站),指以產業園區、產業集聚區、地理標志產業區、各大企業集團、大型商超市場、各類知識產權公益事業單位、行業協會、高等院校等實體機構為依托,面向本區域內市場主體提供商標地標品牌培育、保護、運用、管理和相關業務咨詢等指導服務的公益性服務機構。
第二章 申辦條件與工作職責
第三條 設立指導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本區域市場主體對商標品牌指導服務需求明顯;
(二)申報主體具備一定的商標品牌服務工作基礎,應設1名站長和至少1名熟悉商標工作的專(兼)職工作人員,具備建立臺賬管理、系統分析數據、解答常見問題等能力;
(三)申報主體能為指導站提供相對獨立、固定的辦公場所及方便商標查詢的自助終端或電腦設備、商標業務方面的書籍,能滿足日常接待、會議、宣傳、培訓、指導等活動開展需要;
(四)申報主體能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指導站正常開展工作。
第四條 指導站應建立以下制度:
(一)信息公示制度。指導站應將工作職責、工作人員和轄區市場所聯絡人員的姓名、聯系電話等信息上墻公示,及時發布展示最新商標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
(二)檔案管理制度。指導站應采集服務區域內市場主體未注冊商標和注冊商標信息資源、馳名商標信息、閑置商標信息、商標品牌培育發展信息、各類品牌榮譽信息等,建立相應的電子數據庫和紙質檔案;
(三)聯絡員制度。指導站應設專人與市局聯絡,市局建立聯絡員名冊,雙方定期聯絡,及時互通信息,了解企業需求,增強商標品牌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四)信息報送制度。商標品牌指導站每季度應向上級知識產權部門上報至少一期工作簡報,及時總結工作、宣傳亮點、分析問題、梳理難點。
第五條 指導站應堅持需求導向、問題導向,面向企業、產業、基層,提供便利化、高質量的指導和服務。重點開展以下工作:
(一)商標注冊指導。為市場主體申請國內國際商標注冊、續展、變更,以及實施商標使用許可、備案、轉讓等提供指導服務,適時組織專家開展咨詢;
(二)指導建立健全商標管理制度。協助市場主體制定本區域、本行業商標品牌發展規劃,引導市場主體對注冊商標做到正確、規范、持續使用;
(三)加強區域產業品牌建設。根據依托的實體機構的優勢,因地制宜開展品牌建設工作,產業密集的指導站可開展產業集群商標培育、保護、運用、管理和推廣相關工作;農產品資源豐富的指導站可協助地方政府部門開展地理標志培育、運用、促進工作,鞏固和擴大地理標志運用已取得的成績,引導使用主體統一品牌標識、統一質量標準、統一授權許可、統一溯源機制;
(四)提升商標運用水平。為有需求的企業提供質押登記、價值評估、保險購買等咨詢、指導服務,以金融杠桿撬動實體產業的創新發展,增強實體產業發展動能;
(五)商標預警提示。了解掌握本區域、本行業商標品牌發展現狀及存在問題,適時發布本區域、本行業商標品牌預警提示;
(六)商標維權指導。積極為商標注冊人開展維權保護提供指導服務,協助相關部門進行商標侵權糾紛調解,維護商標注冊人的合法權益;
(七)指導品牌戰略實施。利用“中國品牌日”“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中國國際商標品牌節”等重要活動以及省、市有關商標品牌的特色活動開展商標品牌知識公益宣傳,協助有需求的市場主體開展商標品牌制度建設、榮譽建設和商標扶持項目申報;
(八)商標品牌培訓教育。遴選區域商標品牌建設的典型案例并向社會宣傳推廣,協助知識產權行政部門、所在單位開展商標品牌、知識產權、質量、標準化等法律法規和政策宣講,組織實施商標品牌線上線下培訓計劃,舉辦商標品牌專題培訓和沙龍活動;
(九)其他知識產權延伸服務工作。
第六條 各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市知識產權局負責商標品牌指導站的規劃、立項、指導、考核,為商標品牌指導站設立和運行提供一定經費支持,組織開展市內外有關專題研討和經驗交流等活動;
(二)商標品牌指導站所在的區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商標品牌指導站的業務工作指導,配合市知識產權局做好商標品牌指導站的立項及考核等工作,結合本地實際,為商標品牌指導站設立及運行提供必要的政策經費支持。
第三章 認定與管理
第七條 指導站的審核流程為:
(一)指導站申報主體向所在區知識產權行政部門提出建站申請;
(二)各區知識產權行政部門由從符合條件的主體中擇優確定指導站,并向市局提供以下材料(一式兩份):
1.建站請示;
2.《武漢市商標品牌指導站申報表》;
3.相關證明材料。
(三)市局相關職責處室對指導站進行實地考察,并出具考察結論;
(四)對于考核合格的指導站,市局下達批文,并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如有異議的,在接到異議之日起的10個工作日內市局組織復核并給予答復。異議成立,取消認定。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予以批復建站。
市級指導站的名稱一般統一命名為“武漢市XX區XX街道(園區、市場、協會、企業、學校等)商標品牌指導站”,有條件的指導可以自行設立LOGO,對外開展商標活動時應使用指導站名稱。
第八條 各區可參照本辦法設立區級指導站,區級指導站的建站要求及審核流程由各區知識產權行政部門自行設定,各區級指導站設立后的10個工作日內,應將指導站建設基本情況報市局知識產權促進處備案。
第九條 指導站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社會公共服務職責,存在違反規定行使職權,未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各地知識產權管理部門予以批評教育、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撤銷指導站并進行公告、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批準建站:
(一)申報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隱瞞真實情況的;
(二)申報主體被列入違法失信名單的;
(三)其他不符合指導站申報要求的。
第十條 指導站發現以下情況,應在發生之日起十日內經區局報市局備案,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一)建站單位名稱、地址、法人、組織結構等發生變動;
(二)指導站工作地址、工作人員變更;
(三)其他應當報備的情況。
第十一條 市知識產權局將對指導站開展不定期檢查評估,對不符合建站條件、無法履行指導站職責的,撤銷指導站。對已建設運行的商標品牌指導站實行競爭激勵和動態調整機制,對指導站運行開展年度績效評價,考核的主要指標參照本辦法第五條制定。
已建設運行的商標品牌指導站年度考核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對商標品牌指導站連續兩年考核結果均為良好及以上的,給予一定的建設經費支持;
對考核結果為合格以上的,保留商標品牌指導站牌子,并在相應的政策支持上給予傾斜;
對考核不合格的,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時限一般不超過半年;
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考核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摘掉商標品牌指導站牌子。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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