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3日,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資料顯示,就廣東志高空調有限公司起訴中山市志高電氣有限公司等四被告商標侵權一案,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中山市志高電氣有限公司等四被告惡意侵權成立,責令被告停止對原告廣東志高空調有限公司的侵權行為,并判決向原告廣東志高空調有限公司賠償1200萬人民幣。此案是小家電行業迄今為止判賠數額較高的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案之一。
根據判決書判決內容顯示:被告中山市志高電氣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停止在燃氣灶和店鋪中使用含有“志高電氣”、“志高廚電”的商業標識和企業名稱,停止在抽油煙機、電熱水器、集成灶上使用含有“志高廚電”的商業標識和企業名稱,停止在燃氣熱水器、消毒柜、凈水器上使用企業名稱,停止銷售涉案侵權產品;被告中山市志高電氣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中山市志高電氣有限公司”企業名稱,變更為不含“志高”的企業名稱;被告中山市志高電氣有限公司賠償原告廣東志高空調有限公司經濟損失1200萬元;賠償其他損失30余萬元,同時在權威媒體新浪網站及《南方日報》、《法制日報》、《經濟日報》發布聲明,消除原告志高的負面影響。
業內人士分析,中國小家電市場已經經歷了漫長的醞釀期,隨著外部需求環境和產業內部轉型升級,將逐漸爆發出巨大的市場潛力和增長空間。據奧維云網發布的總數據顯示,2019年小家電包括電飯煲等七個品類銷量同比增長14.9%,遠超銷額增速,仍保持在一個較高水平。多年來,小家電市場這塊“蛋糕”讓眾多商家趨之若鶩,市場從早期的無序競爭到逐步的規范化,同時,國家頻頻出臺的系列知識產權規定及保護制度,也為整個市場的良性健康發展提供了強大的保障。
本判決書給企圖通過假冒、侵權等方式搭名牌產品便車家電企業敲響了警鐘。
附判決書: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9)京0102民初4255號
原告:廣東志高空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興浩,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向博,北京市聯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蔣利瑋,北京市聯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山市志高電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盛國華,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被告:盛云洲,男,漢族,住湖北省云夢縣。
被告:孫紅,女,漢族,住湖北省云夢縣。
以上三被告之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葉秀進,廣東德而賽律師事務所律師。
以上三被告之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董艷芳,廣東德而賽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北京金通誠信商貿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區新華大街127號。
法定代表人:宋軍,總經理。
原告廣東志高空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東志高空調公司)與被告中山市志高電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山志高電氣公司)、被告盛云洲、被告孫紅、被告北京金通誠信商貿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北京金通誠信商貿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廣東志高空調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向博,被告孫紅及其與被告中山志高電氣公司、被告盛云洲之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葉秀進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北京金通誠信商貿公司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廣東志高空調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
1、四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780797號、第3342409號、第4112035號、第11028082號“志高”注冊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的行為,立即停止在燃氣灶、燃氣熱水器、抽油煙機、消毒柜、凈水器、電熱水器、集成灶商品上使用含有“志高”“志高電氣”、“志高廚電”的商業標志及企業名稱,停止在店鋪以及www.zhigodq.com、志高電氣微信公眾號上使用上述侵權標志,立即停止銷售并銷毀涉案侵權商品、侵權商品外包裝以及宣傳材料;
2、被告一立即停止使用“中山市志高電氣有限公司”企業名稱并變更為不含“志高”的企業名稱;
3、各被告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2000萬元及合理支出律師費、公證費及公證購買侵權產品費用共計506 154.5元,以上總計20 506 154.5元;
4、被告一在www.zhigodq.com、新浪網站(www.sina.com)及《南方日報》、《法制日報》、《經濟日報》影響范圍廣的報刊上發布致歉聲明,消除不良影響;
5、四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
一、原告是“志高”商標的商標權人,且原告擁有的注冊商標“志高”在“空調設備、水凈化設備和機器、電熱水器、燃氣爐、廚房用抽油煙機”等商品上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市場美譽度。1、原告在第11類依法享有的注冊商標權具體如下(部分):

2、原告上述各注冊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和美譽度。原告在“空調設備、水凈化設備和機器、電熱水器、燃氣爐、廚房用抽油煙機”等商品上注冊多枚“志高”商標,且使用時間長,產品銷售地域范圍廣,投入的廣告宣傳力度強,加之原告產品質量優良,產品暢銷全球200多個國家和地區,在相關市場中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此外,還與國際巨星成龍簽訂了獨家代言協議,協議約定:“在代言人代言期間,不得代言其他與代言產品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不得受聘拍攝與代言產品類似的廣告或出席與代言產品類似的宣傳活動”。綜上,原告的“志高”商標經大量使用和宣傳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
二、被告的行為侵害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違反《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相關情形。原告于近日發現被告在北京市大興地區銷售含有“志高電氣”、“志高廚電”標識的系列商品,包括但不限于“水凈化器、燃氣灶、抽油煙機、熱水器”等商品,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委托相關機構對上述行為采取了相應的保全措施。被告未經原告許可,擅自將“志高電氣”、“志高廚電”突出使用在與原告相同或類似商品上,其行為已經構成了《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二)、(三)款規定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我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三)款明確規定了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原告在“空調設備、水凈化設備和機器、電熱水器、燃氣爐、廚房用抽油煙機”等商品上享有在先的注冊商標“志高”,經過長期使用,已經具有較高知名度。被告未經原告許可,擅自在相同的“水凈化器、消毒柜、燃氣灶、抽油煙機、熱水器”等商品上突出使用“志高”商標,比如(1)在單眼燃氣灶、雙眼燃氣灶的打火部位突出標注“志高電氣”,(2)在所有侵權產品、宣傳手冊、官網上故意標注“志高廚電”等,并進行大量銷售,造成公眾混淆誤認,致使相關市場秩序混亂,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被告的行為已經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二)、(三)款規定的情形,其行為侵害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被告經銷商門頭使用“志高”標識。
三、被告惡意注冊含有“志高”為其企業名稱,并使用與原告高度近似的外包裝,誤導相關公眾,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六條規定情形。(一)被告作為相同地域內的同業生產經營者,被告一擅自將原告的注冊商標作為企業字號使用,違反公平、誠信原則。原告公司于1994年在廣東省佛山市設立,并在廣東省的多個地區設有生產基地,包括與佛山毗鄰的中山市。在幾十年的宣傳推廣及大量使用中,在相關市場已經具有了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被告公司在廣東省中山市成立,作為相同地域的同業經營者,本應公平、誠信的進行商業活動,但違反商業道德,造成市場秩序混亂,損害原告的合法權益。(二)被告故意使用“志高”作為其企業名稱進行注冊,并將與原告簽訂獨家代言人協議的成龍使用在其網站首頁及宣傳圖冊中,使用與原告高度近似的產品包裝及色系,致使相關公眾誤認,市場秩序混亂,應當立即停止使用“志高”的企業名稱并變更為不含“志高”的企業名稱。作為相同地區的同業競爭者,被告一在申請注冊企業時故意使用含有“志高”的企業名稱,且其在明知原告與國際巨星成龍簽訂了獨家代言協議,還為使相關公眾誤認其侵權產品為原告生產的產品,擅自將成龍的肖像突出置于其產品宣傳冊及官網首頁上,并進行大肆宣傳,混淆視聽。更甚,其使用的產品包裝與原告的包裝及色系高度近似,明顯誤導相關公眾,已經造成混淆誤認,明顯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六條的相關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經濟形勢下知識產權審判服務大局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條的相關規定,“企業名稱未突出使用但足以產生市場混淆、違反公平競爭的,依法按照不正當競爭處理”“因企業名稱不正當使用他人具有較高知名度的注冊商標,不論是否突出使用均難以避免產生市場混淆的,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判決停止使用或者變更該企業名稱。”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注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被訴企業名稱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構成不正當競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承擔停止使用、規范使用等民事責任。”據此,被告一在企業名稱中使用含有較高知名度的“志高”注冊商標,已經造成相關公眾混淆誤認,致使市場秩序混亂,應當立即停止使用“中山市志高電氣有限公司”企業名稱并變更為不含“志高”的企業名稱。綜上,被告的種種不正當競爭行為致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將原告建立的穩定市場秩序予以破壞,其行為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六條規定的情形,應當制止相關行為。
四、各被告主觀惡意明顯,侵權行為后果極其嚴重,故請求法院判令四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并在相關網站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望法院支持。原告認為,被告一與被告盛云洲、被告孫紅系共同侵權。因在實際交易中,并非將銷售款項打入公司賬號,而是將個人賬號與公司賬號混同,不能區分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故上述三被告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各被告侵權時間持久,原告無法精確計算經濟損失,但原告的“志高”注冊商標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及美譽度,被告種種侵害商標權及實施不正當競爭的行為之惡劣,已經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致使市場秩序混亂,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2000萬元。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制止被告侵犯商標權及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支付了包括律師費30萬元、公證費1.35萬元、保全費1萬元、保全責任保險費17.5萬元、購買侵權產品費用5130元、打印費2524.5元,合理支出共計506 154.5元,上述費用總計20 506 154.5元。此外,被告一通過多種途徑進行銷售相關產品,與原告之產品相混淆,已造成惡劣影響,故請求責令被告一在其官方網站、新浪網站(www.sina.com)及《南方日報》、《法制日報》、《經濟日報》等影響范圍廣的報刊上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綜上,原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經濟形勢下的知識產權審判服務大局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注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的相關規定,請求法院綜合全案事實,判如訴請。原告認為被告一和被告盛云洲、孫紅是共同侵權行為,因為在經營過程中相應款項打入被告盛云洲、孫紅的賬戶中,與被告一構成財產混同。確定賠償數額時請考慮如下因素:1、原告斥巨資聘請成龍為品牌代言,廣告宣傳費用每年均數額巨大,2011年——2017年廣告投入數億元。原告2009年已經是馳名商標,被告在其官網、宣傳材料門店上將原告商標至于顯著位置,原告投入巨額的廣告費用,卻由被告不勞而獲,被告因此獲利巨大,原告主張的2000萬元賠償合理合法。2、被告損毀原告的聲譽。被告生產的商品質量不合格,多次被質檢部門批評通報,負面報道頻出,部分報道直接指出志高不合格,但其實是被告的產品,極易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給原告聲譽帶來不良影響。3、被告的侵權規模大、時間長。被告一在其官方微信公眾號的官方宣傳片中稱近三年來每年以35%的速度引領市場,品牌價值迅猛提升,在全國有上千家經銷商,覆蓋的經銷商的地圖顯示的是全國。由此可見,被告的侵權規模巨大,經銷商有一千余家,且近三年的增長勢頭迅猛。北京高院作出的2017京民終335號判決書中認定,無論是基于營銷策略還是考量因素,任何商業主體在宣傳推廣活動中所使用的言辭應表述準確,所使用商業數據應務求客觀真實。任何通過有悖于誠實信用原則所使用的宣傳內容獲得的不當得利,在侵權責任的判定中應自行承擔后果。因此,根據被告自身陳述的經銷商數量一千余家,即使按照每家三年獲利2萬的主張,也已經達到原告主張的賠償額度。4、被告的侵權惡意明顯,完全以侵權為業。被告長期全方位的抄襲、模仿原告,惡意顯著,被告生產銷售的所有產品均為侵權產品,并一直以此獲利,完全以侵權為業。鑒于被告惡意顯著且情節嚴重,懇請法院適用三倍(被告所獲利益的三倍)賠償原則計算賠償額度。被告盛云洲除了設立被告一之外還設立了中山市萬豪電器廠,作為股東設立深圳市史密斯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萬豪電器廠侵犯方太廚具被法院判決停止使用方太的相應標識,而深圳市史密斯科技有限公司明顯抄襲AO史密斯。5、原告認為被告應提供相應的賬戶資料。依據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被告一、盛云洲、孫紅提供相關三年的賬戶銀行流水,或調取銀行流水的相關信息。如被告不提供相應賬戶的資料,原告申請法院根據《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全額支持我方訴請。
被告中山志高電氣公司辯稱:
一、被告并未侵犯原告的“志高”商標專用權及并不構成不正當競爭。(一)被告在其核定的商品上使用的商標是“ZGDQ及圖”。自被告的“ZGDQ及圖”商標創立以來,其一直都在廣泛、持續的使用該注冊商標。被告的“ZGDQ及圖”的注冊商標情況如下:
被告一直將上述商標“ZGDQ及圖”與企業名稱一并使用,且“ZGDQ及圖”商標右上角標注®(“注冊”的意思)標記,使得相關公眾在識別商品來源時可獲悉“ZGDQ及圖”為被告公司的注冊商標。且在產品包裝實際使用過程中,被告從未單獨使用“志高廚電”、“志高電氣”等標志,而是將“ZGDQ及圖”與企業名稱一并使用。故被告并未侵犯原告“志高”商標的專用權及并未構成不正當競爭。(二)“中山市志高電氣有限公司”是被依法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被告的企業名稱是依法核準登記的。首先,“中山市志高電氣有限公司”于2004年4月28日被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預先核準為公司名稱。其次,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六條第一款:“企業只準使用一個名稱,在登記主管機關轄區內不得與已登記注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根據全國企業信息公示系統顯示,原告的登記機關所在地為廣東省佛山市,而被告的登記機關所在地為廣東省中山市,因此二者的企業名稱登記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被告的企業名稱登記合法。故被告有權正當合理使用其企業名稱,被告并未侵犯原告“志高”商標的專用權及并未構成不正當競爭。(三)被告并未侵犯原告四個注冊商標的專用權及不構成不正當競爭。經被告公司確認,公司生產的主要產品有:燃氣爐(1104群組)、燃氣熱水器(3706群組)、抽油煙機(1106群組)、消毒碗柜(1110群組)、凈水器(1110群組)、電熱水器(1109群組)、集成灶(1104群組)。原告的第780797號“志高”商標核定使用的群組是1105、1106群組,除了抽油煙機之外,被告的其他商品都與原告的商品不相同或不類似,且被告生產的產品不涉及“空調”及其他設備。原告的第3342409、4112035、11028082號“志高”商標,由于被告公司正式成立于2004年5月13日,企業名稱核準登記日期早于三個商標的申請日期、注冊日期(2009.8.14;2009.1.28;2014.1.14),故被告能依法、正當使用其公司字號。加之,被告使用時是其“ZGDQ及圖”商標與企業名稱一并使用,且被告并未將“志高”二字突出使用。故被告依法、正當合理使用含有“志高”二字的文字,并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與誤認,并不會誤導相關公眾,被告并不侵犯原告的商標專用權及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二、原告在民事起訴狀中要求的賠償數額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商標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了侵犯商標專用權賠償數額確定方法,按照該規定,商標侵權賠償數額的確定方法按照以下順序和方式確定:按“實際損失”確定賠償數額、按“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賠償數額、按“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確定賠償數額、由法院“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賠償數額、由法院依照該條第三款的規定判定賠償數額,即只有前一項難以確定時才能適用后一項賠償計算法。本案中,原告在起訴狀中表明“無法計算經濟損失”,也沒有提供證據以證明2000萬的損失,此時應當順移適用其他計算方法。但原告卻仍然主張2000萬的經濟損失,與法律規定的賠償數額計算順序不符,于法無據。根據原告提供的其與經銷商等簽訂的銷售協議、授權合同均將涉及到相關商品的價格、許可使用費等,但是原告卻將這些重要內容加以遮擋。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條原告應當在合理期限內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完成舉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二條規定,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該證據不予采納。因此,被告請法院對該部分證據不予采納。被告一直同時使用“ZGDQ及圖”、“歐雅典”、“AOSMESI”等三個注冊商標,被告的總收益由這三個商標的所獲收益共同組成。
三、原告請求被告在被告官網和新浪網站、《南方日報》、《法制日報》等媒體上發布致歉聲明、消除不良影響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商標專用權為財產權,并不涉及人格權的問題,因此,原告請求被告發布致歉聲明于法無據。此外,被告因生產的產品因不符合國家標準而被質監局的官網及中國質量新聞網等媒體報道,但被報道的主體是被告而非原告,并未影響原告的商譽,更沒有侵犯原告的商標權。相反,根據原告的舉證,原告在近年來榮獲多項榮譽和獎勵,其商譽并未受到被告的影響。另外,根據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以及企查查等系統的公示,原告及其關聯公司因為自身經營管理不當的原因,受過吊銷或者不正當價格行為等行政處罰:1、原告于2016年3月22日被南海區發展規劃和統計局(發改)以不正當價格行為被予以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為南發改價檢處【2016】2號。2、根據企查查官網系統查詢可知,原告的關聯公司“廣州志高號飲用水開發有限公司”由于經營管理不當的原因被吊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被吊銷的原因可能是經營范圍不合法,即原告本身就存在違法經營的情況,即使原告的商譽下降,很難以將原告商譽的受損歸因于被告。因此原告請求被告在被告官網和新浪網站、《南方日報》、《法制日報》等媒體上發布致歉聲明、消除不良影響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綜上所述,被告認為,被告并未侵犯原告的“志高”商標專用權,也并未將原告的“志高”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突出使用進而構成不正當競爭,且原告的損害賠償數額計算沒有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因此,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請求法院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判決由原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和原告的律師費用等合理的應訴支出,并判決原告因其保全行為而對被告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盛云洲、孫紅辯稱:
一、原告所提供的賬戶信息,被告對其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予以確認,但認為其難以證明被告濫用股東有限責任和公司法人獨立地位,不能實現原告的證明目的。被告認為不能僅根據賬戶證據便認定被告個人賬號與公司賬號混同以轉移財產、逃避債務。首先,該證據本身上寫有:賬戶僅供客戶方便打款使用,別無他用,事實上客戶選擇哪一個賬戶打款不得而知。但在十一個賬戶中只有一個被告盛云洲賬戶的情況下,客戶將貨款打入盛云洲賬戶的概率極小;盛云洲為了方便客戶轉賬而一直用自己的個人賬戶接收客戶的貨款,孫紅作為中山市志高電氣有限公司的財務人員,為了方便客戶轉賬而一直用自己的個人賬戶接收客戶的貨款,均非是被訴侵權之后才開始這么做;原告所提供的11個賬戶中有一個為公司賬戶,可見中山市志高電氣有限公司、盛云洲和孫紅并未轉移財產、逃避債務。其次,即便個人賬戶接收了客戶的打款,只能說明中山市志高電氣有限公司作為一個中小企業,由于沒有強大的資本支持,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艱難發展,財務等存在不規范的地方,應該加以改正,但并未轉移財產以逃避債務。再次,原告并無其它證據證明被告盛云洲、孫紅與中山市志高電氣有限公司之間存在資產不分以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行為,且該行為是否已經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尚不可知,即原告的舉證未滿足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因此,僅根據一張賬戶信息便猜測被告盛云洲、孫紅有隱匿或轉移財產的行為是沒有事實根據的。二、盛云洲、孫紅不應列為本案被告。盛云洲、孫紅作為前股東之一,并未利用股東身份損害公司或公司債權人利益,更未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因此,盛云洲、孫紅作為被告主體不適格,不應列為本案被告。綜上所述,盛云洲、孫紅不應成為本案的被告;根據公司法第三條的規定,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中山市志高電氣有限公司作為獨立的法人,應當對企業債務獨立承擔責任。因此原告將盛云洲、孫紅列為被告并要求二人對被訴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責任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望法院查明事實后,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北京金通誠信商貿公司辯稱,被告系善意銷售,是通過合法渠道采購的相關商品,當時并不知道相關商品是侵權商品。在收到法院文件材料后才了解到相關情況,對原告致以歉意,目前已經把所有相關商品都全部下架,后續亦不會再銷售所有相關商品,請法院依據《商標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免除被告的賠償責任。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一、原告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及產品包裝裝潢的事實
(1)第780797號“志高”商標,注冊人為南海市豐崗興隆制冷工程維修中心,核定使用在第11類“冷凍設備、冰箱、冷藏箱、空氣調節裝置、微波爐、空調設備”商品上,注冊有效期限自1995年10月7日至2005年10月6日。1997年4月28日,該商標經核準轉讓,受讓人為南海市志高空調電器廠。1998年3月28日,該商標經核準轉讓,受讓人為廣東志高空調公司。經續展,該商標注冊有效期至2025年10月6日。
(2)第4112035號“志高”商標,注冊人為廣東志高空調公司,核定使用在第11類“烤箱、爐子、燃氣爐、煤氣爐、烤面包器、電熱壺、煤氣熱水器、電熱水器、排氣風扇、太陽能熱水器”商品上,注冊有效期限自2009年1月28日至2019年1月27日。經續展,該商標注冊有效期至2029年1月27日。
(3)第3342409號“志高”商標,注冊人為廣東志高空調公司,核定使用在第11類“熱水器、電炊具、烹調器具、電爐、電力煮咖啡機、風扇(空氣調節)、家用干衣機(電烘干)、廚房用抽油煙機、電吹風、飲水機、消毒設備、消毒碗柜、電暖器、電飯煲、沐浴用設備、氣體打火機、暖氣裝置、燈、汽燈、噴燈、供水或供煤氣的設備和管道的保險附件”商品上,注冊有效期限自2009年8月14日至2019年8月13日。經續展,該商標注冊有效期至2029年8月13日。
(4)第11028082號“志高”商標,注冊人為廣東志高空調公司,核定使用在第11類“水凈化設備和機器、暖足器(電或非電的)、潤濕空氣裝置、加濕器、空調扇、洗滌槽、水龍頭、烹調用裝置和設備、制面包機、電動制酸奶器”商品上,注冊有效期限自2014年1月14日至2024年1月13日。
(5)原告電磁爐產品外包裝側面箱體以弧形分割方式劃分為原色和淡綠色兩部分,底部以直線分割方式劃分為黑色和淡綠色兩部分,文字采用黑色字體,標注“ 生活電器 電磁爐”“世界品質•志高創造”。
二、原告及其“志高”商標的使用及知名度的事實
(一)2001年第10期、第11期《全國電子市場行情》刊登北京兄弟恒業制冷中心廣告,內容為:“2000年志高空調全國大戶 廣東志高空調北京、承德、廊坊銷售公司 志高空調北京地區售后服務維修中心 大量批發,價格低,型號全,電話送貨(工程機勢在必得)。一諾萬金,實施高標準的金卡承諾服務。志高空調采用世界名牌壓縮機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一億元質量承保 三年內出現壓縮機質量問題,更換新機+質量監督獎500元。本公司誠招各區縣志高空調 經銷商 代理商。”
(二)2004年2月16日,中國家用電器協會出具證明(2004中電協函第004號),內容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廣東志高空調有限公司是我國空調行業的骨干企業之一。2001年、2002年、2003年該公司空調器生產量分別為80.6、115.9、179.3萬臺;銷售額分別為18.55、24.57、34.02億元;在空調器行業產銷分別為第十、八、八名。特此證明。”
2018年1月2日,中國家用電器協會出具《證明》(中電協字[2018]1號),內容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廣東志高空調有限公司是中國家用電器協會理事單位。該公司是我國空調行業的骨干企業之一,生產并銷售‘ ’志高‘ ’、‘ ’牌空調。2011年志高牌空調營業收入為6 136 294 773.04元;2012年志高牌空調營業收入為4 894 610 448.24元;2013年志高牌空調營業收入為4 388 715 422.6元;2014年志高牌空調營業收入為4 641 135 853.12元;2015年志高牌空調營業收入為3 748 833 874.65元;2016年志高牌空調營業收入為4 456 684 084.9元。以上數據在空調行業中名列前茅。特此證明!”
原告提交2015年-2018年“志高”牌家用空調器購銷合同、經營采購合同書及發票若干。
(三)原告提交其(甲方)與中山市安心生活電器有限公司(乙方)2009年11月18日簽訂的《志高公司櫥柜電器產品商標授權生產、銷售合同(2010-2014年版)》、2012年12月18日簽訂的《志高廚電產品商標授權生產、銷售補充協議》,其2011年至2016年歷年出具的櫥柜電器產品商標授權以及生產、銷售授權書,2017年至2018年許可使用授權書,中山市安心生活電器有限公司2016年至2018年志高廚房電器代理協議書和發票若干。
其中,《志高公司櫥柜電器產品商標授權生產、銷售合同(2010-2014年版)》約定:“志高”品牌的商標、圖案為甲方所擁有,乙方應在甲方授權下使用并接受甲方的管理,乙方要求在規定產品上使用甲方的“志高”品牌,且愿意接受與履行本合同各項條款;產品一詞在合同中指的是小家電產品,具體為吸油煙機、燃氣灶具、嵌入式消毒柜、電熱水器;合同期限為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志高廚電產品商標授權生產、銷售補充協議》約定:甲方為支持乙方,同意將主合同延續至2020年度,從2013年度開始,每年度按照上一年度實際交納的商標使用費的……予以遞增,直到遞增……萬元封頂為止。商標授權以及生產、銷售授權書和許可使用授權書載明,廣東志高空調公司授權許可中山市安心生活電器有限公司在廚房用抽油煙機、燃氣灶、嵌入式消毒柜、電熱水器四項產品以及廚房用抽油煙機、燃氣灶、嵌入式消毒柜、電熱水器四項產品的銷售宣傳物料(包括產品說明書、標識名牌、產品包裝盒/箱、宣傳單張)上使用公司注冊的第3342407號、第3342408號、第4112036號、第4119014號、第4112035號、第5268858號等“chigo”、“ ”、以及“志高”組合商標 ,同時授權中山市安心生活電器有限公司為其生產、銷售廚房用抽油煙機、燃氣灶、嵌入式消毒柜、電熱水器四項產品。
中山市安心生活電器有限公司2016年至2018年志高廚房電器產品區域代理協議顯示,該公司(甲方)授權其他主體(乙方)為志高牌廚電產品在不同地區范圍內的區域代理商,乙方負責協議約定的甲方產品在該區域的售前、售中和售后事宜。發票顯示,貨物名稱包括煙機、灶具、消毒柜、電熱水器等。
(四)原告提交其(甲方)與安徽潤心水處理設備有限公司(乙方)簽訂的《志高公司(凈水機)產品商標授權生產、銷售合同(2012-2014年版)》、《志高公司(凈水機)產品商標授權生產、銷售合同(2015-2017年版)》、《志高商標許可使用合同》(2017年版)、《2018-2020年度志高凈水機產品商標許可補充合同》,其2012年至2015年歷年出具的凈水設備產品商標授權以及生產、銷售授權書,2016年至2017年出具的許可使用授權書,安徽潤心水處理設備有限公司2016年至2018年志高凈水產品銷售協議書和收據若干。
其中,《志高公司(凈水機)產品商標授權生產、銷售合同(2012-2014年版)》、《志高公司(凈水機)產品商標授權生產、銷售合同(2015-2017年版)》約定:“志高”品牌的商標、圖案為甲方所擁有,乙方應在甲方授權下使用并接受甲方的管理,乙方要求在規定產品上使用甲方的“志高”品牌,且愿意接受與履行本合同各項條款。《志高商標許可使用合同》(2017年版)約定:甲方擁有“志高”等相關商標的所有權,乙方從事合同約定產品的開發、生產、銷售,為實現品牌和產品、甲方和乙方優勢互補,互利共贏,甲方同意在合同期內將甲方所擁有的商標許可乙方使用在規定產品在規定區域的生產銷售上。《2018-2020年度志高凈水機產品商標許可補充合同》約定:甲方將其合法注冊的第11028082號“志高”、第11028079號“ ”以及第11028085號“chigo”的組合商標“ ”,許可乙方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使用在凈水機產品的生產、銷售與推廣上;合同產品名稱定義:凈水機也稱凈水器,按濾芯組成機構分為RO反滲透凈水機、超濾膜凈水機、能量凈水機和陶瓷凈水器等。凈水設備產品商標授權以及生產、銷售授權書和許可使用授權書載明,茲授權許可安徽潤心水設備處理有限公司在凈水設備產品以及凈水設備產品的銷售宣傳物料(包括產品說明書、標識銘牌、產品包裝盒/箱、宣傳單張)上使用我公司申請注冊的受理號第11028085號、11028079號以及第11028082號“chigo”、“ ”以及“志高”組合商標,同時授權安徽潤心水設備處理有限公司生產、銷售凈水設備產品。
安徽潤心水處理設備有限公司2016年至2018年志高廚房電器代理協議書顯示,該公司(甲方)同意乙方加入志高凈水產品的銷售網絡。收據顯示收款事由為貨款定金、貨款等。
(五)原告所獲得的榮譽
1.空調
2009年4月19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作出《“志高及圖”商標異議裁定書》[(2009)商標異字第05647號],其中載明“……依據《商標法》第十四條規定,我局認定異議人注冊并使用在‘冷凍設備、空氣調節裝置’商品上的‘志高’商標為馳名商標……。”
2015年1月,廣東省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頒發《廣東省著名商標證書》,載明廣東志高空調公司“ ”商標注冊證第780797 1346878 780794號 認定商品:空氣調節裝置 有效期限自公元2015年1月29日至2018年1月28日止(第一次認定時間:2003年01月30日)。2018年1月22日,廣東省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出具《關于延長2015年度廣東省著名商標有效期的公告》,載明:將2018年1月28日到期的廣東省著名商標有效期延長至2018年12月31日。
2015年7月7日,廣州海關出具《AEO認證企業證書》,載明認證企業名稱廣東志高空調公司,認證企業類型高級認證企業。
2016年3月1日,中國家電市場網頒發《榮譽證書》,載明廣東志高空調公司“‘春擂大戰搶志高’活動被評為2015年家電業互聯網營銷點贊案例”。
2016年3月16日,中國質量檢驗協會出具《證書》二份,載明廣東志高空調公司(主要產品志高家用空調、中央空調)為全國質量誠信優秀企業(2012-2015年展示公告證明)、全國產品和服務質量誠信示范企業(2016年“3.15”產品和服務質量誠信承諾公告證明)。
2016年7月1日,中國制冷學會頒發《評定證書》,載明經專家組評定 由廣東志高空調有限公司提報‘智能王產品KFR-26GW/KBP198+N1A+Y2’技術具備行業領先水平,授予創新產品獎。”
2016年11月,廣東省標準化協會認定廣東志高空調公司為廣東省標準化協會副會長單位,有效期為一年。
2016年,中國機電產品進出口商會授予廣東志高空調公司2016年十大智能家電出口企業。
2017年1月,信息時報頒發證書,載明“2016年度中國家電智能創新產品 志高智能王空調”。
2017年1月,廣東省信用協會授予廣東志高公司廣東省信用協會信用服務中心鳴謝單位。
2017年1月,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頒發《優質客戶證書》,載明“授予廣東志高空調有限公司為中國農業銀行南海分行2016年度優良客戶”。
2017年1月,中國機電產品進出口商會頒發證書,載明“授予廣東志高空調公司2016年中國十大空調器出口企業”。
2017年3月,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政府頒發證書,載明“茲授予佛山市南海區2016年度納稅超億元企業”。
2017年5月,亞洲品牌大獎組委會頒發《榮譽證書》,內容為:“志高空調:在‘2017亞洲品牌大獎’評選活動中,經公眾推選、媒體公示及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貴單位榮膺‘亞洲空調行業最具創新力品牌’榮譽稱號。”
2017年6月,中共佛山市委、佛山市人民政府頒發證書,載明“授予廣東志高公司佛山•脊梁企業”。
2017年7月13日,中國空調冷凍年度高峰論壇組委會頒發獎杯,載明:志高空調獲得2017年冷年創新產品獎等。
2017年8月,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頒發《中國民營企業制造業500強2017》證書,載明:廣東志高空調公司第384位。
2017年8月25日,空調行業高峰論壇組委會頒發證書,載明:志高空調2017-2018年度空調行業智能云核心技術領先品牌。
2017年9月,中國品牌影響力評價成果發布活動組委會頒發《榮譽證書》,載明:“廣東志高空調公司:經第三方輿情監測機構綜合評價,貴單位榮獲‘2017中國品牌影響力100強’稱號”。
2017年11月9日,廣東省科學技術廳、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頒發《高新技術企業證書》,載明:企業名稱廣東志高空調公司,有效期三年。
2018年3月,里水鎮人民政府頒發證書,載明:2017年度納稅超億元企業。
2018年3月15日,中國質量檢驗協會出具《證書》,載明:廣東志高空調公司(主要產品志高家用空調、現代空調、CMV空調)為全國產品和服務質量誠信示范企業(2018年“3.15”產品和服務質量誠信承諾公告證明)。
2018年8月22日,空調行業高峰論壇組委會頒發證書,載明:志高空調 2018-2019年空調行業智能云核心技術領軍品牌。
2.油煙機、灶具、熱水器
2015年4月,廣東省家電商會頒發證書,載明:廣東志高空調公司生產的志高牌吸油煙機、燃氣灶具系列產品被評為2014年度廣東吸油煙機、燃氣灶具十大品牌。
2016年11月,廣東志高空調公司廚電項目榮獲第六屆中國家電營銷年會2016年度中國家電磐石獎 最具競爭力制造商。
2017年10月18日,中華集成灶網頒發《榮譽證書》,載明:廣東志高空調公司廚電項目經消費者投票評選及業內評定,“志高”品牌在中華集成灶網2017年度中國集成灶十大品牌評選活動中榮獲中國集成灶十大品牌。
2017年12月,廣東省名牌產品推進委員會授予廣東志高空調有限公司生產的 牌熱水器(電熱水器)、燃氣灶具為廣東省名牌產品,有效期2017年12月至2020年12月。
3.凈水器
2017年3月,安徽省凈水行業協會授予安徽潤心水處理設備有限公司副會長單位,有效期2017年度。
2017年4月8日,安徽省凈水行業協會頒發《榮譽證書》,載明:安徽潤心水處理設備有限公司在第一屆安徽省凈水行業協會優秀會員評選中榮獲最佳貢獻獎。
三、原告主張被告侵權的相關事實
(一)2004年4月28日,中山志高電氣公司名稱經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預先核準。
2004年5月13日,中山志高電氣公司注冊成立,盛云洲為股東、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經理,孫紅為股東、監事。2019年3月19日,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股東均變更為盛國華。盛國華另擔任經理、執行董事,盛怡君擔任監事。
(二)2018年11月7日,廣東志高空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麗君來到北京市東方公證處,稱公司為收集相關證據,向公證處申請對相關網頁的相關內容進行保全證據公證。當日在公證處,在公證員與公證人員陶雪婷的監督下,由劉麗君操作公證處111室與互聯網連接的計算機,進行了保全證據行為。
2018年11月21日,北京市東方公證處作出(2018)京東方內民證字第12969號公證書,茲證明與公證書相粘連的打印結果共三十七頁均為廣東志高空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麗君現場操作對相關網頁截屏復制、保存并打印所得,與現場的實際情況相符,現場保全證據過程均在公證員和公證人員陶雪婷監督下完成。公證書顯示,www.zhigodq.com網站由中山志高電氣公司主辦,網站首頁頂部使用“志高”標識,包括網站首頁、關于我們、產品中心等七個欄目,中部使用成龍肖像,并標注“<十二生肖>主演:成龍”、“志高廚電 吸油煙機•燃氣灶具•消毒柜•熱水器”;點擊“產品中心”后,左側列表顯示產品名稱包括抽油煙機、燃氣灶、燃氣熱水器、電熱水器、消毒柜、凈水器、集成灶,點擊不同產品名稱,右側顯示各產品圖片。其中,點擊“燃氣熱水器”后,顯示燃氣熱水器產品,產品上部使用“ ”標識;點擊“消毒柜”后,顯示消毒柜產品,產品左上角使用“ ”標識,中部使用成龍肖像宣傳貼。
(三)2018年11月7日,廣東志高空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麗君來到北京市東方公證處,申請對購買有關產品的行為進行保全證據公證。當日,公證員與公證人員陶雪婷及申請人的委托代理人劉麗君等人來到北京市大興區南中軸路與黃徐路交叉口往西200米,門頭標識為“志高空調”的店鋪,由劉麗君向其工作人員購買了:
1、“產品名稱:家用燃氣灶(嵌入式)、產品型號:JZY-218A、貨號8026D”;
2、“產品名稱:家用燃氣灶(嵌入式)、產品型號:JZY-218A、貨號8423B”;
3、“產品名稱:家用燃氣灶(嵌入式)、產品型號:JZY-218A、貨號8026G”;
4、“產品名稱:家用燃氣灶(嵌入式)、產品型號:JZY-218A、貨號8026E”;
5、“產品名稱:家用燃氣灶(嵌入式)、產品型號:JZY-218A-2、貨號8015F”;
6、“產品名稱:家用燃氣灶(嵌入式)、產品型號:JZT-218A-2、貨號8514”;
7、“產品名稱:RO反滲透凈水機、產品型號:ZG-603A香檳金”;
8、“產品名稱:RO反滲透凈水機、產品型號:ZG-223B白色”;
9、“產品名稱:家用吸油煙機、產品型號:CXW-230、貨號9702”;
10、“產品名稱:儲水式電熱水器、產品型號:DSZF-S2805-80、產品貨號5019”,共計十件產品。
取得了《收據》(編號:0145719、0145720、0145735、0145738)四張(四張收據顯示款項共計伍仟壹佰叁拾元整)、宣傳冊兩本。由劉麗君使用經公證人員進行清潔度檢查公證處提供的照相設備對上述地點的門頭標識及現場情況進行拍照。返回公證處后,使用經公證人員進行清潔度檢查后的照相設備分別對所購產品及取得的收據、宣傳冊進行了拍照。將上述購買所得的產品裝入紙箱中密封,加貼北京市東方公證處封條后,移交由申請人保存。將上述取得的宣傳冊裝入塑料袋中密封,加貼北京市東方公證處封條后,移交由申請人保存。將上述取得《收據》四張根據申請人的要求移交由申請人保存。在公證人員的監督下,將所拍攝的全部照片(共一百五十九張)進行了打印。
2018年11月21日,北京市東方公證處作出(2018)京東方內民證字第12968號公證書,茲證明上述過程屬實,封存于紙箱中的產品系劉麗君現場購買所得,封存于塑料袋中的《宣傳冊》兩本系現場取得,移交由申請人保存《收據》四張系現場取得,與本公證書相粘連的照片共一百五十九張為拍照后打印所得,與現場的實際情況相符,現場保全證據過程均在公證員和公證人員陶雪婷監督下完成。附件:照片共一百五十九張。照片顯示,涉案店鋪招牌為紅底白字,文字內容為“志高空調 志高•高端空調引領者 電話:……。”店鋪內有集成灶、燃氣灶、電熱水器等商品,商品上擺放宣傳手冊,集成灶使用“ ”標識,燃氣灶、電熱水器使用“ ”標識,宣傳冊封面使用“ ”標識及成龍肖像。收據分別載明“今收到劉麗君志高燃氣灶(ZG-8026G一臺)(ZG-8026D一臺)(ZG-8423B一臺)(ZG-8026E一臺),人民幣壹仟零玖拾肆元整,¥1094.00”,“今收到劉麗君志高雙眼燃氣灶(ZG-8514一臺)(ZG-8015F一臺),人民幣捌佰貳拾捌元整,¥828.00”,“今收到劉麗君志高煙機(CXW-230一臺)、電熱水器ZG-5019,人民幣壹仟叁佰柒拾捌元整,¥1378.00”,“今收到劉麗君志高凈水機(ZG-223B)一臺、ZG-603A一臺,人民幣壹仟捌佰叁拾元整,¥1830.00”。
庭審中,在確認公證處封存實物包裝完好后,當庭拆封公證處封條及包裝。封裝物品為:
1、家用燃氣灶(嵌入式)(產品型號:JZY-218A、貨號8026D)及使用說明書,臺面左下角及使用說明書封面使用“ ”標識,臺面右上角張貼的淡綠色電子質保卡說明使用“ ”標識,打火旋鈕標注“志高電氣”文字;
2、家用燃氣灶(嵌入式)(產品型號JZY-218A、貨號8423B)及使用說明書,臺面左下角及使用說明書封面使用“ ”標識,臺面右上角張貼的淡綠色電子質保卡說明使用“ ”標識,打火旋鈕標注“志高電氣”文字。
3、家用燃氣灶(嵌入式)(產品型號:JZY-218A、貨號8026G),家用燃氣灶(嵌入式)(產品型號JZY-218A、貨號8423B)及使用說明書,臺面左下角及使用說明書封面使用“ ”標識,臺面右下角張貼的淡綠色電子質保卡說明使用“ ”標識,打火旋鈕標注“志高電氣”文字。;
4、家用燃氣灶(嵌入式)(產品型號:JZY-218A、貨號8026E)及使用說明書,臺面左下角及使用說明書封面使用“ ”標識,臺面右上角張貼的淡綠色電子質保卡說明使用“ ”標識,打火旋鈕標注“志高電氣”文字;
5、家用燃氣灶(嵌入式)(產品型號:JZY-218A-2、貨號8015F)及使用說明書,臺面左下角及使用說明書封面使用“ ”標識,臺面右上角張貼的淡綠色電子質保卡說明使用“ ”標識,打火旋鈕標注“志高電氣”文字;
6、家用燃氣灶(嵌入式)(產品型號:JZT-218A-2、貨號8514)及使用說明書,臺面左下角及使用說明書封面使用“ ”標識,臺面右上角張貼的淡綠色電子質保卡說明使用“ ”標識;
7、RO反滲透凈水機(產品型號:ZG-603A香檳金),機身使用“ ”標識;
8、RO反滲透凈水機(產品型號:ZG-223B白色)及安裝使用說明書,機身及安裝使用說明書使用“ ”標識;
9、家用吸油煙機(產品型號:CXW-230、貨號9702),機身使用“ ”標識,機身右上角張貼的淡綠色電子質保卡說明使用“ ”標識”;
10、儲水式電熱水器(產品型號:DSZF-S2805-80、產品貨號5019)及使用說明書,機身及使用說明書使用“ ”標識,機身右下角張貼的淡綠色電子質保卡說明使用“ ”標識”。
燃氣灶和油煙機產品的外包裝側面箱體以弧形分割方式劃分為原色和淡綠色兩部分,底部以直線分割方式劃分為黑色和淡綠色兩部分,文字采用黑色字體,標注“ ”標識、“中山市志高電氣有限公司”和產品名稱。
(四)2019年2月1日,廣東志高空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麗君來到北京市東方公證處,稱公司為收集相關證據,向公證處申請對某微信公眾號的相關內容進行保全證據公證。當日在公證處,在公證員與公證人員隋昱中的監督下,由劉麗君操作其攜帶的手機,進行了如下保全證據行為:
一、由劉麗君打開上述手機,公證人員對手機中的照片及視頻進行清潔度檢查;
二、返回手機桌面,向下滑動手機屏幕,點擊手機菜單中的“錄屏符號”,并開始對該手機進行錄屏;
三、點擊“微信”,進行登錄“微信”的相關操作;
四、在微信搜索欄中輸入“志高電氣”,并點擊搜索結果頁面中的“志高電氣”;
五、點擊“關注公眾號”,進入后,點擊“更多資料”;
六、進入后,點擊“賬號主體”;
七、返回“志高電氣”公眾號,點擊“全部消息”;
八、進入后,點擊“志高電氣”,點擊打開圖標;
九、返回“志高電氣全部消息”頁面,點擊“志高廚電-宣傳片”的標題,進入后,點擊播放視頻;
十、返回“志高電氣全部消息”頁面,點擊“志高廚電 端午節活動”的標題;
十一、返回“志高電氣全部消息”頁面,點擊“志高廚電-引領未來”的標題;
十二、返回“志高電氣全部消息”頁面,點擊“志高廚電2017面向全國廚衛市場火熱招商”的標題;
十三、點擊“停止屏幕錄制”,將上述屏幕錄制結果導入電腦中。至此,保全證據過程結束。
公證處工作人員隋昱中使用公證處計算機中安裝的刻錄軟件將上述屏幕錄制結果的視頻文件刻錄至光盤并裝入公證處證物袋中進行封存。
2019年2月14日,北京市東方公證處作出(2019)京東方內民證字第01753號公證處,證明公證申請人的代理人劉麗君操作其手機進行保全證據的上述過程均是在公證員與公證處工作人員隋昱中的監督下進行,上述屏幕錄制結果視頻文件系劉麗君在公證處操作其手機實時錄制所得,錄像內容與手機屏幕顯示內容相符。
刻錄光盤顯示:微信公眾號“志高電氣”的頭像標識為“ ”,賬號主體為中山志高電氣公司。
2017年5月15日,該微信公眾號發布《志高廚電——引領未來》一文,文章中的油煙機產品照片顯示使用 標識、成龍肖像。同日,該微信公眾號發布《志高廚電2017面向全國廚衛市場火熱招商》一文,主要內容為公司簡介、產品介紹,產品介紹中的熱水器、燃氣灶照片顯示使用 標識、成龍肖像。
2017年5月22日,該微信公眾號發布《志高廚電 端午節活動》一文,文章主要內容為:2017年夏季促銷活動介紹,政策一公司推出兩款活動機型,政策二常規促銷十送一,政策三促銷期間一次性訂貨并回款3萬元起或活動周期累計訂貨回款5萬元以內,支持促銷費用3%,促銷期間一次性訂貨并回款5萬元起或活動周期累計訂貨回款8萬元以內,支持促銷費用4%,促銷期間一次性訂貨并回款8萬元或活動周期累計訂貨回款12萬元以內,支持促銷費用6%。
2017年5月28日,該微信公眾號發布《志高廚電——宣傳片》一文,文章包括視頻和文字。視頻內容為:“志高廚電”的生產、辦公和產品應用場景,視頻字幕為:“榮耀滿載信心,智者引領未來,專注廚衛電氣, 。中山市志高電氣有限公司,十年如一日,始終堅持以創新為基石,積極引進歐美國家的高新技術和先進設備,以簡潔明快的超前衛設計,打造精致、高品質、個性化的吸油煙機、燃氣灶具、熱水器,融入環保、健康安全于一體,倡導綠色廚房、智能化的生活方式。通過ISO9001國際質量管理體系,率先通過電熱水器和吸油煙機3C等一系列專業認證,國標生產認證、熱水器工業生產許可證、燃氣灶工業生產許可證,各項指標均優于國家標準,榮獲質量、服務、信譽AAA企業,質量信得過產品,贏得國家領導的高度重視和深切關懷,成功樹立了國際品牌形象,對跨入百強企業打下堅實的基礎。志高廚電以自己獨具特色的研發團隊、國際領先的生產檢測設備、完善的生產工業鏈條,保證每一件產品都是精工細作。志高廚電嚴格執行檢測流程、吸力測試、火力測試、水箱壓力檢測,不定時不定點的倉庫成品隨機檢測,產品深受廣大消費者的一致好評。據市場調查數據顯示,志高廚電近三年來每年以35%以上的增長速度引領市場,同行市場占有率遙遙領先,品牌價值迅猛提升。作為一個不斷探索新高度的企業,志高廚電以前瞻之智創發展之能,新世紀志高廚電斥巨資引進高端人才,鼓勵產品創新,將設計與研發有效結合,巧妙融和運用數字、智能操控、智能云服務、智能專干等多種智能化技術,重點培育新一代智能化產品。多年來建立良好的商企合作關系,誠邀經銷商共同參與品牌建設,為品牌發展獻計獻策,實現民主化決策。全國上千家優秀經銷商,視為最重要的合作伙伴,全面打造健康的企業生態系統,志高廚電科學運籌,集約化、規模化、品牌化,始終敏銳把握行業趨勢,走在行業前端。志高廚電已形成全國統一的售后服務網點,24小時貼心服務,傳遞著志高廚電人的關愛和溫暖。全球視野,領跑未來。十余年潛心積淀,我們不浮不息,時刻洞悉產業脈搏求變求新,緊隨互聯網+的時代趨勢,賦予產品新的生命力,專業、專注、專心錘煉產品品質,不斷追求客戶滿意度,讓品牌走進千家萬戶,享受志高廚電帶來的智能化幸福生活。在未來發展中,志高廚電將擔負起引領行業大步前行的重大責任,提升品牌價值,以高起點、高標準為己任,在行業中樹立領導品牌地位,志高人正昂首闊步、不懈努力。”文字內容為:“中山市志高廚衛電氣有限公司創建于2004年。為專門從事吸油煙機、家用燃氣灶具、消毒柜、熱水器等廚衛產品制造、銷售的專業化企業。企業自建廠至今,經過不斷發展壯大,公司擁有全國技術領先的多條家用燃氣灶、吸油煙機、熱水器、消毒柜的現代化自動生產流水線及多臺現金的檢測設備,在產品質量管理上全面執行國際ISO9001:2000標準,使‘志高’產品精益求精。集研發、銷售為一體的廚衛產品先進制造業基地。我們本著‘成就優秀,追求卓越’的企業精神,以傳播現代歐美廚衛文化為己任,憑借強大的技(術)實力和研發投入,致力于廚衛電氣(吸油煙機、燃氣灶、熱水器、消毒柜等)在安全、環保、節能、長壽和智能化等方面的技術創新。作為專業的廚衛電氣制造商,志高公司不懈的追求企業經營管理活動的科學化、規范化和標準化。注重人力資源的優勢和培育,強調團隊合作。實施以產品差異化競爭優勢為切入口,最終建立品牌差異化競爭優勢為目標的競爭戰略,其戰略目標是使‘志高’成為提供廚衛電氣系統解決方案的服務商,成為中國廚衛電氣最重要的制造商之一。”
四、各被告主張不侵權和少賠償抗辯的事實
(一)被告中山志高電氣公司長期使用在相關產品上的商標為“”
第4093526號“ZGDQ及圖”商標,注冊人為中山志高電氣公司,核定使用在第11類“照明器械及裝置;燃氣爐;冷凍設備和裝置;廚房用抽油煙機;電加熱裝置;水分配設備;沐浴用設備;飲水機;電暖器;氣體打火機”商品上,注冊有效期限自2006年7月28日至2016年7月27日。到期后未續展,現商標狀態為“無效”。
第10507068號“ZGDQ及圖”商標,注冊人為中山志高電氣公司,核定使用在第11類“汽車燈;電炊具;燃氣爐;電壓力鍋(高壓鍋);電熱壺;微波爐(廚房用具);電熱水器;電熱水瓶;冰柜;冰箱;空氣調節設備;風扇(空氣調節);空氣凈化裝置和機器;個人用電風扇;電動干衣機;織物蒸汽掛燙機;電吹風;水管龍頭;水按摩洗浴設備;太陽能熱水器;浴霸;消毒碗柜”商品上,注冊有效期限自2013年5月7日至2023年5月6日。2019年9月,該商標經核準轉讓予楊帆。
第23164812號““ZGDQ及圖”商標,注冊人為中山志高電氣公司,核定使用在第11類“照明器械及裝置;潤濕空氣裝置;淋浴熱水器;廚房用抽油煙機;水加熱器;水凈化裝置;飲水機;電暖器;打火機;沐浴用設備”商品上,注冊有效期限自2018年3月7日至2028年3月6日。2019年9月,該商標經核準轉讓予楊帆。
(二)被告中山志高電氣公司長期使用的商標包括“歐雅典”“ ”,企業總收入包括使用“歐雅典”和“ ”商標的產品
第3276578號“歐雅典;OIADIA”商標,注冊人為盛云洲,核定使用在第11類“燈;熱水器;煤氣灶;冷卻設備和裝置;廚房用抽油煙機;加熱器;水龍頭;淋浴器;消毒碗柜;取暖器”商品上,注冊有效期限自2004年1月21日至2014年1月20日。經續展,該商標注冊有效期至2024年1月20日。
第13068124號“歐雅典 OIADIA”商標,注冊人為盛云洲,核定使用商品為“電熱水器;冰箱;風扇(空氣調節);龍頭;消毒碗柜;煤氣灶;照明器械及裝置;燃氣爐;廚房用抽油煙機;沐浴用設備;電暖器;打火機;煤氣熱水器;壁爐”,注冊日期為2015年1月14日,有效期至2025年1月13日。
第4887071號“AOSMESI”商標,注冊人為潘庚凌,核定使用在第11類“熱水器;燃氣爐;電熱水器;廚房用抽油煙機;電炊具;電暖器”商品上,注冊有效期限自2008年11月21日至2018年11月20日。2010年5月13日,該商標經核準轉讓給中山志高電氣公司。2016年9月21日,該商標流程環節顯示“宣告無效公告排版”,現商標狀態為“申請被駁回、不予受理等,該商標已失效。”
被告提交2016年至2018年“ZGDQ”產品代理商合作協議、經銷合同,其中約定的經銷期限均為一年,銷售任務即總銷售回款額基本為30萬元或50萬元。
被告提交“歐雅典”網站網頁打印件、推廣手冊,產品外包裝、使用說明書,2010年6月2日家用燃氣灶檢驗報告、2010年12月7日家用燃氣快速熱水器檢驗報告、門店照片,其中顯示“歐雅典”產品的生產單位為被告中山志高電氣公司。
被告提交“ ”網站網頁打印件、推廣手冊,產品外包裝,門店和生產基地照片,2015至2018年度區域經銷協議、送貨單、物流托運單,其中顯示“ ”產品的生產單位為深圳市史密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中山志高電氣公司進行經銷。
另查,深圳市史密斯科技有限公司2005年8月15日注冊成立,被告盛云洲為股東、監事,2020年6月3日注銷。
(三)被告北京金通誠信商貿公司通過合法渠道向被告中山志高電氣公司采購涉案產品,對產品是侵權產品不知情
2018年9月18日,中山志高電氣公司(甲方)與北京金通誠信商貿公司(乙方)簽訂《年度區域經銷協議》,約定乙方經銷期限自2018年9月18日至2019年9月18日,協議期限內乙方銷售甲方廚房電器系列產品的總銷售回款額不低于60萬元,保證在2018年9月23日前支付首批貨款6萬元。
2018年10月23日,中山志高電氣公司為北京金通誠信商貿公司開具發票一張,載明貨物為燃氣灶 數量40 單價339.8,電熱水器 數量34臺 單價582.3,抽油煙機 數量38 單價679.6,計入稅額后金額共計61 000元。
五、本案行為保全的情況
2019年4月24日,我院作出(2019)京0102民初4255號之二民事裁定書,裁定被告中山志高電氣公司、盛云洲、孫紅立即停止在燃氣灶、燃氣熱水器、抽油煙機、消毒柜、凈水器、電熱水器、集成灶及其外包裝和宣傳材料上使用含有“志高電氣”、“志高廚電”的標識及企業名稱,立即停止在店鋪以及www.zhigodq.com、志高電氣微信公眾號上使用上述標識,立即停止銷售涉案商品。
六、原告主張賠償數額的相關事實
(一)廣州凱安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作出的審計報告(K審字[2002]第120號、K審字[2003]第063號、K審字[2004]第1093號)顯示,廣州志高空調公司2001年度的主營業務收入約為18.55億元、2002年度的主營業務收入約為24.57億元、2003年度的主營業務收入約為34.02億元。
佛山市智勤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作出的《關于第780794號CHIGO、780797號志高、1346878號 商標的專項審計報告》[佛智會專字(2018)第0007號、第0006號、第0005號]顯示,廣東志高空調公司第780794號CHIGO、780797號志高、1346878號 商標的產品2011年銷售收入約為61.36億元、2012年銷售收入約為48.95億元、2013年銷售收入約為43.89億元、2014年銷售收入約為46.41億元、2015年銷售收入約為37.49億元、2016年銷售收入約為44.57億元、2017年銷售收入約為51.80億元。
佛山市智勤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作出的《關于第780794號CHIGO、780797號志高、1346878號 商標的廣告費用專項審計報告》[佛智會專字(2018)第0008號]顯示,廣東志高空調公司第780794號CHIGO、780797號志高、1346878號 商標2011年至2017年的廣告費用分別約為0.68億元、0.60億元、0.38億元、2.25億元、4.02億元、0.56億元、1.14億元。
(二)原告提交CHIGO DEVELOPMENT HOLDING LIMITED(甲方)與J&JJ International Limited簽訂的《代理服務合同》,其簽訂的廣告發布合同、推廣合同及發票若干,中山市安心生活電器有限公司簽訂的廣告合同及發票若干。其中,《代理服務合同》約定,成龍擔任“志高”品牌系列空調產品的形象代言人,期限為四年,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止。廣告發布合同、推廣合同約定廣東志高空調有限公司委托其他主體在CCTV、鳳凰衛視、百度推廣及騰訊、新浪、今日頭條等平臺發布、刊播產品廣告。
(三)2015年3月17日,慧聰家電網刊登文章《志高品牌系列飲水機——健康家電新選擇》。
2015年8月25日,慧聰家電網刊登文章《志高凈水 為高端而來 讓生活更美好》。
2016年6月15日,艾肯家電網刊登文章《志高空調:節能你必須知道的事》。
2016年10月11日,人民網刊登《備戰2017:空調巨頭打響冷年“新戰役”》一文,部分內容為“……志高既看到深度市場化全面引爆的希望,也感受到新一輪巨頭大戰的正面博弈壓力,再度以全民體驗的方式引爆新一輪智能空調普及戰役。……近年來隨著整個中國空調產業格局持續巨頭化發展,以美的、格力、海爾、志高、奧克斯、海信為首的領軍企業,不僅實現自身市場份額的做大做強,更重要的是將大量洋品牌的生存空間不斷擠壓……。”
2017年6月21日,慧聰家電網刊登文章《志高空調:讓你的夏日更有新意》。
2017年11月16日,人民網刊登文章《政策性保險護航中企“走出去”》,部分內容為“……志高集團董事局主席兼總裁李興浩對本報記者表示,資金是經濟的血脈。……”
2018年9月6日,新華網廣東頻道刊登文章《志高推出智能王5代 聚焦健康科技融合》。
2018年11月21日,中國質量新聞網發布《2018中國知識產權橫琴論壇:志高伍建喬談知識產權價值》一文。
MC中文網發布《從志高空調看珠三角城市競爭力》一文,部分內容為:“在‘一帶一路’沿線的60多個國家中,每十臺空調就有一臺來自佛山市南海區。……李興浩介紹說,他是中國改革開放的親歷者、受益者和見證者。1982年始投商海,先后涉足塑料、五金、電子、海鮮酒樓、制冷維修工程等領域。到1994年,他與一臺商合資在家鄉創建志高空調品牌,到現在志高年產值近200億人民幣。2009年,旗下志高控股在香港聯交所上市,志高已逐漸成長為‘制造本土化、營銷全球化、資本國際化’的現代化企業集團。20余年來,志高業務遍及全球200個國家和地區,但他從來沒有離開過南海,離開過家鄉這塊‘寶地’……。”
(四)2017年8月21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網站刊發文章《2017年第2批:家用燃氣灶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結果》,文章附表顯示,中山志高電氣公司型號為JZT-218A的家用燃氣灶(嵌入式)不合格,主要不合格項目銘牌。
2017年9月12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網站刊發文章《中國質量新聞網:質檢總局抽查90批次家用燃氣灶產品 不合格17批次》,內容為“……抽查發現……中山市志高電氣有限公司……等企業的17批次產品不符合標準的規定,涉及到氣密性、熱負荷、銘牌、干煙氣中一氧化碳濃度、熱效率、溫升測試項目。”
2018年10月15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網站刊發文章《2018年第3批家用燃氣灶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不合格企業名單》,名單顯示,中山志高電氣公司型號為JZT-218A-2的家用燃氣灶具不合格,主要不合格項目熱效率。
2018年10月18日,鳳凰網發布《一批家居產品被檢不合格,歐派、志高上榜》,內容為:“9月29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不合格產品及企業名單。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表示,近期,組織開展了播種機等39種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并于近日將17種消費品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及企業名單進行通告。通告顯示……‘中山市志高電氣有限公司’生產的家用燃氣灶(規格型號為JZT-218A-2,生產日期/批號2018-06-06)‘熱效率’項目不合格”。
(五)原告提交部分侵權店鋪照片,店鋪位于陜西漢中、山東聊城、湖北襄陽、安徽阜陽等地,使用 、 等標識。
(六)原告提交中山志高電氣公司出具的打款賬號說明,包括以下賬號:
被告認為以上各賬戶是方便接收客戶貨款,沒有轉移和隱匿財產,公司財產未與個人財產發生混同,并提交以上各賬戶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的歷史交易明細和說明,稱明細系同時經營“ZGDQ”“歐雅典”“ ”三個商標的產品收入和投資理財收入,上述期間涉案產品的總銷售額是44 622 780元。原告認為被告設立眾多賬戶用于經營是隱匿財產,惡意明顯,根據被告提交的流水原告又發現22個新賬號,被告未就收入系經營三個商標的產品提交證據,被告侵權規模龐大,除去理財的數額已高達1 971 609 15.7元。
(七)原告認為被告未履行行為保全裁定確定的義務,就此提交“志高電氣”微信公眾號和www.zhigodq.com網頁截屏和被告門店照片,顯示“志高電氣”微信公眾號仍使用“志高電氣”“志高廚電”字樣,瀏覽www.zhigodq.com顯示中文名稱為“中山市志高廚衛電氣有限公司”,門店仍使用“志高廚電”、“志高廚衛電器”標識。
七、其他事實
(一)原告提交北京市東方公證處開具的發票二張、北京盛美律師事務所開具的發票三張,公證費金額共計為13 500元,律師費金額共計為300 000元。
(二)原告提交北京澳博佳印數碼快印有限公司開具的打印費發票一張,金額為2524.5元。
(三)原告花費保全費10 000元、保全責任保險保險費175 000元。
本院認為,
本案爭議的焦點為:
一、被告中山志高電氣公司是否侵犯原告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二、被告中山志高電氣公司使用其企業名稱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三、如果構成侵權或不正當競爭,各被告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一、被告是否侵犯原告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第780797號、第11028082號、第4112035號、第3342409號“志高”商標在有效期內,原告享有上述注冊商標的專用權,有權提起本案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亦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本案中,被告中山志高電氣公司在其生產、銷售的燃氣灶和說明書上使用的“ ”、“志高電氣”標識,在其生產、銷售的電熱水器和集成灶上使用的“ ”標識清晰醒目,易于識別,屬于商標意義上的使用。“ ”標識中的“志高廚電”文字和“志高電氣”標識完整包含原告第780797號、第4112035號權利商標,構成原告權利商標的近似商標。原告第780797號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冷凍設備,冰箱,冷藏箱,空氣調節裝置,微波爐,空調設備”,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第4112035號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烤箱,爐子,燃氣爐,煤氣爐,烤面包器,電熱壺,煤氣熱水器,電熱水器,排氣風扇,太陽能熱水器”,被告中山志高電氣公司生產、銷售的燃氣灶、電熱水器與原告第4112035號商標核定使用商品構成同一類商品,集成灶與原告第4112035號商標核定使用商品構成近似商品,均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系。被告中山志高電氣公司侵害了原告第780797號、第4112035號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被告中山志高電氣公司在其生產、銷售的吸油煙機上使用的“ ”標識,清晰醒目,易于識別,屬于商標意義上的使用。“ ”標識中的“志高廚電”文字完整包含原告第780797號、第3342409號權利商標,構成原告權利商標的近似商標。原告第780797號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冷凍設備,冰箱,冷藏箱,空氣調節裝置,微波爐,空調設備”,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第3342409號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廚房用抽油煙機……”,被告中山志高電氣公司生產、銷售的吸油煙機與原告第3342409號商標核定使用商品構成同一類商品,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系。被告中山志高電氣公司侵害了原告第780797號、第3342409號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被告中山志高電氣公司在其生產、銷售的燃氣熱水器、消毒柜上使用的“ ”標識與原告第780797號、第3342409號、第4112035號權利商標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不構成侵犯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被告中山志高電氣公司在其生產、銷售的凈水機上使用的“ ”標識與原告第780797號、第11028082號權利商標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不構成侵犯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原告認可被告的經銷商使用“志高”標識,其向被告主張商標侵權缺乏事實依據。
二、被告中山志高電氣公司的企業名稱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商標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將他人注冊商標、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2019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2019年《反不正當競爭法》)自2019年4月23日起施行,原告主張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自被告中山志高電氣公司注冊登記之日持續至本案審理過程中,本院確定本案所涉不正當競爭行為適用2019年《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規定,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本案中,原告第780797號“志高”商標于1995年10月7日注冊,被告中山志高電氣公司與原告屬同一省域,于2004年5月13日注冊成立,此時原告商標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結合被告前述商標侵權、使用原告代言人的行為,可以認定被告中山志高電氣公司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志高”文字存在誤導公眾的惡意,且惡意明顯,容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其與原告存在關聯或使相關公眾將二者的商品相混淆。被告中山志高電氣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損害了原告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原告未就其主張的有一定影響的包裝、裝潢充分舉證證明,本院對其該部分主張不予支持。
三、各被告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
被告中山志高電氣公司侵害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構成不正當競爭,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原告要求被告中山志高電氣公司停止侵權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即停止在燃氣灶和店鋪中使用含有“志高電氣”、“志高廚電”的商業標識和企業名稱,停止在抽油煙機、電熱水器、集成灶上使用含有“志高廚電”的商業標識和企業名稱,停止在燃氣熱水器、消毒柜、凈水器上使用企業名稱,停止銷售涉案侵權產品。經核實,www.zhigodq.com網站和志高電氣微信公眾號均已注銷,原告該部分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認可被告的經銷商使用“志高”標識,其就此向被告主張商標侵權缺乏事實依據,該項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銷毀涉案侵權商品、侵權商品外包裝以及宣傳材料的訴訟請求,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商標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賠償數額。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注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2019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七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經營者惡意實施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經營者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六條、第九條規定,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權利人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本案中,原告未提交證據證明其所受到的實際損失,并主張按被告中山志高電氣公司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主張賠償。本院綜合考慮以下因素酌情確定被告應承擔的賠償金額:
(1)被告認可其提交的11個銀行帳戶中涉案產品的總銷售額是44 622 780元;
(2)被告涉案產品代理商合作協議、經銷合同約定的一年經銷期限銷售任務,即總銷售回款額基本為30萬元或50萬元;
(3)微信公眾號“志高電氣”2017年促銷活動的回款標準為3萬元至8萬元,支持促銷費用比例在3%至6%,其中“近三年來每年以35%以上的增長速度引領市場,同行市場占有率遙遙領先”“全國上千家優秀經銷商”等表述;
(4)被告同時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并使用原告代言人;
(5)被告未全部履行行為保全裁定確定的義務。綜合上述情況,被告的侵權獲利明顯在法定賠償限額以外,且惡意顯著,本院確定為1200萬元。
原告主張律師費、公證費、購買侵權產品和打印費,提交了相應發票和收據,其該部分訴訟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為實現訴訟財產保全的目的,基于訴訟風險的不確定性而為自己購買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其向保險公司交納的保險費是其為了獲取訴訟利益而支出的成本,不應視為因被告侵權所必然產生的損失,其要求被告支付該項費用,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本案中,被告盛云洲、孫紅原系被告中山志高電氣公司的股東,在經營過程中利用個人賬戶收取經營款項,并不作財務記載,三者收益不加區分,致使利益不清;三被告明確被告中山志高電氣公司幾無資產,被告盛云洲、孫紅與被告中山志高電氣公司構成人格混同,應當對被告中山志高電氣公司的上述法律責任承擔連帶責任。
消除影響是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之一。本案中,原告權利商標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告中山志高電氣公司的侵權行為足以使相關公眾混淆誤認,給原告的市場聲譽造成不良影響,被告中山志高電氣公司應當承擔消除影響的法律責任。關于消除影響的范圍和方式,本院結合本案侵權行為的方式、影響范圍等在合理限度內確定。注冊商標專用權系財產權,不適宜適用賠禮道歉的救濟措施,原告要求被告發布致歉聲明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商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根據被告北京金通誠信商貿公司提交的發票,可以認定侵權商品由被告中山志高電氣公司提供,被告北京金通誠信商貿公司系商品的銷售者。原告未提交證據證明被告北京金通誠信商貿公司明知被控侵權商品侵權,被告北京金通誠信商貿公司提交的上述證據可以證明被控侵權商品是其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仍應停止侵權,即停止在店鋪中使用“志高電氣”、“志高廚電”的商業標識,停止銷售涉案侵權產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年修正)》第二條、第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被告中山市志高電氣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停止在燃氣灶和店鋪中使用含有“志高電氣”、“志高廚電”的商業標識和企業名稱,停止在抽油煙機、電熱水器、集成灶上使用含有“志高廚電”的商業標識和企業名稱,停止在燃氣熱水器、消毒柜、凈水器上使用企業名稱,停止銷售涉案侵權產品;
二、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被告中山市志高電氣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中山市志高電氣有限公司”企業名稱,變更為不含“志高”的企業名稱;
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金通誠信商貿有限責任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即停止在店鋪中使用“志高電氣”、“志高廚電”的商業標識,停止銷售涉案侵權產品;
四、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被告中山市志高電氣有限公司賠償原告廣東志高空調有限公司經濟損失12 000 000元;
五、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被告中山市志高電氣有限公司賠償原告廣東志高空調有限公司律師費300 000元、公證費13 500元、購買侵權產品費5130元、打印費2524.5元;
六、被告盛云洲、被告孫紅對本判決第四項和第五項確定的被告中山市志高電氣有限公司的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七、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被告中山市志高電氣有限公司在新浪網、《南方日報》、《法制日報》上發布聲明,為原告廣東志高空調有限公司消除影響(消除影響的內容須經法院審核,逾期不執行,法院將依法公開本判決書的主要內容,相關費用由被告中山市志高電氣有限公司負擔);
八、駁回原告廣東志高空調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4 331元(含保全費10 000元),由原告廣東志高空調有限公司負擔54 331元(已交納),被告中山市志高電氣有限公司負擔100 0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審 判 長 王 蒙
審 判 員 梁 良
審 判 員 鄭宇昕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楊伊合
書 記 員 孫 藝
來源:綜合上海家電網、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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