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協同監管生態尚未形成
(一)協同監管“大生態”尚未統一
面對形形色色的互聯網廣告,在“互聯網+”經濟的發展趨勢下,只靠政府部門進行互聯網廣告監管,其效果難免差強人意,需要互聯網廣告自律組織與社會各界的合力對其進行監管。就當前的協同監管現狀看,政府監管部門在互聯網廣告監管中發揮了主要作用,行業自律組織如中國廣告協會及地方廣告協會主要發揮了互聯網廣告發布前的引導作用,如廣告發布前合法性咨詢及日常的宣傳倡導。對于社會監督而言,當前常見的為消費者協會監督及社會輿論監督,但是此種監督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僅覆蓋與人們生活息息相關、涉及自身利益的互聯網廣告,監管范圍具有局限性。
(二)協同監管“小生態”存在壁壘
當前對互聯網廣告監管的政府部門主要是市場監管部門,但在運行過程中,各內設機構之間的信息共享、部門聯動、協同執法等還存在不暢通的問題。此外,根據《廣告法》和《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按照屬地管轄和源頭治理的原則,主要承擔轄區內互聯網廣告監測、治理工作。其他相關部門,比如公安、網信、工信、衛生等部門都應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對互聯網廣告的審查、發布進行協同監管,但實際上這些部門之間并未建立有效的溝通與聯系。
目前,一個互聯網廣告的發布與傳播所涉及的范圍已經不再局限于某一個領域、某一個區域,領域交叉、地域廣泛是當下互聯網廣告的一大特點,而監管仍固守“各掃門前雪”的執法理念,導致協同監管效果不甚理想。
二、互聯網廣告領域法律法規和規章缺失
隨著各種互聯網廣告形式的不斷出現,對于互聯網廣告監管,《廣告法》已難以適應互聯網廣告監管的需要,2016年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布了《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近兩年,面對新業態的迅速發展,《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管理暫行辦法》《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網絡直播營銷管理辦法》等針對重點監管領域的相關法規文件應運而生,但同時也凸顯出其不全面、不成體系且具有滯后性的弊端。面對互聯網廣告龐大的監管領域,相應的法律法規與規章不夠完備,且大多以通知、辦法、規定等形式出臺,法律規范位階較低,導致監管部門能夠作出的處罰力度較小,難以對互聯網廣告違法行為產生震懾。
三、互聯網廣告監管技術力量薄弱
目前國家已上線全國互聯網監測平臺,一些省、地市市場監管部門也在研究開發互聯網廣告監測系統。盡管如此,互聯網廣告量級大、互聯網廣告精準投送背景下的分散性、違法廣告識別標準難以確定、廣告圖片不易識別等技術性難題成為制約監管力量發揮作用的瓶頸,技術監管對于互聯網廣告監管還不能實現全覆蓋,且當前各地對互聯網廣告的監管方式仍以人工搜索巡查為主,監管效率低,技術監管的智慧程度難以匹敵互聯網廣告的“狡猾”,難以在互聯網廣告海洋中精準甄別出真正的違法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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