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聯合印發了修訂后的《浙江省質量技術基礎專業技術人員正高級工程師、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評價條件適用于浙江省質量技術基礎領域從事質量、計量、標準化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申報正高級工程師、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價及從事特種設備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申報正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價。
各市、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級有關單位:
為優化我省質量技術基礎專業技術人才評價條件,促進職稱評審工作科學化、規范化,進一步激發質量技術基礎專業技術人才創新活力,結合我省質量技術基礎工作實際,省市場監管局修訂了《浙江省質量技術基礎專業技術人員正高級工程師、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3年7月14日
浙江省質量技術基礎專業技術人員正高級工程師、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
一、總則
(一)為客觀公正地評價質量技術基礎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和水平,完善質量技術基礎專業人才選拔機制,促進質量技術基礎專業技術人才隊伍整體素質提高,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浙江省職稱評審管理實施辦法(試行)》(浙人社發〔2020〕47號)等文件規定,結合本省質量技術基礎工作實際,制定本評價條件。
(二)本評價條件適用于我省質量技術基礎領域從事質量、計量、標準化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申報正高級工程師、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價及從事特種設備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申報正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價,其中事業單位人員應按照評聘結合原則執行。
1.質量相關專業工作:指產品質量檢測技術應用、質量安全風險評估、認證認可、質量提升、質量控制等工作。
2.計量相關專業工作:指計量與測試科學技術應用、管理與技術服務等工作。
3.標準化相關專業工作:指標準化技術服務、技術性貿易措施應對、標準化管理與標準信息服務、統一信用代碼、物品編碼和信息自動識別技術應用等工作。
4.特種設備相關專業工作:指特種設備領域的生產(包括設計、制造、安裝、改造、修理)、檢驗檢測等工作。
(三)對申報質量、計量、標準化相關專業的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建立質量技術基礎專業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量化賦分標準體系,并根據行業發展情況適時調整完善。
(四)按照本評價條件評審通過,并獲得正高級工程師、 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表明其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水平和能力,是聘任相應專業正高級工程師、高級工程師職務的重要依據。
二、申報基本條件
(五)申報質量技術基礎專業正高級工程師、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熱愛質量技術基礎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學術修養和敬業精神,積極為質量技術基礎現代化建設事業服務。
(六)申報正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取得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后,實際聘任高級工程師職務5年以上。
2.具有其他副高級職務任職資格人員,需轉評質量技術基礎專業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后,實際聘任高級工程師職務1年以上,且取得副高級職務任職資格后的任職年限與取得質量技術基礎專業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后的任職年限累計5年以上。
取得以下標志性業績成果之一的,可直接申報正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
(1)國家級科技成果獎特等獎、一等獎(前五名)、二等獎(前三名)獲獎人員,或中國專利金獎(發明專利,前三名),或國家標準創新貢獻獎一等獎(排名第一),或省部級科技成果獎一等獎(前二名)、二等獎(第一名)獲獎人員。
(2)行業國際標準/國際建議主導制訂者(排名第一)。
(七)申報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獲得相應理、工學科博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后,實際聘任工程師職務2年以上。
2.獲得相應理、工學科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取得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或相應的工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后,實際聘任工程師職務5年以上。
3.具有其他中級職務任職資格人員,需轉評質量技術基礎專業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后,實際聘任工程師職務1年以上,且取得中級職務任職資格后的任職年限與取得質量技術基礎專業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后的任職年限累計5年以上。
4.具有其他副高級職務任職資格人員,因崗位變更,實際從事質量技術基礎專業相關工作且1年以上,可申請轉評。
5.按照《浙江省質量技術基礎專業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量化賦分標準》,取得成果、業績達到規定分值。
取得以下標志性業績成果之一的,可直接申報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
(1)國家級科技成果獎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前八名)獲獎人員,或省部級科技成果獎一等獎、二等獎(前三名)、三等獎(排名第一)獲獎人員,或浙江省知識產權獎專利獎一等獎(排名第一),或浙江省標準創新重大貢獻獎(排名第一)。
(2)行業國際標準/國際建議主導制訂者(排名前三),或國家、行業標準/規程/規范的主要起草人(排名第一)。
(八)年度考核等次要求:申報正高級工程師、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需近3年年度考核為合格(或稱職)以上等次。
(九)繼續教育要求:申報人員應按要求參加繼續教育,并達到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相應學時規定。
三、評審條件
(十)申報質量技術基礎專業正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人員應達到的評審條件:
1.專業理論水平
任現職期間,應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系統、扎實的本專業理論知識,具備跟蹤國內外科技發展前沿的學術水平和技術創新能力,全面了解掌握本專業國內外最新技術與應用成果,最新科技信息和發展趨勢。
(2)對所從事的專業有深入的研究和獨到的見解,在質量技術基礎領域有較高知名度,全面掌握本專業有關的技術標準/規程/規范,或具備對大型工程項目進行評估和鑒定的能力。
(3)具備指導本專業中高級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
2.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與工作業績
任現職期間,應至少具備下列條件中的2項:
(1)主持完成1項(或為主完成2項)以上省部級重點科研項目,或主持完成2項以上省部級科研項目。
(2)主持完成1個(或為主完成2個)省部級以上重點實驗室等創新載體建設,或主持完成1項省級重點工程、國家質檢中心等項目建設。
(3)主持完成1項以上省級以上首臺(套)產品,或主持2項以上獲得省級政府部門認定、并具有顯著經濟效益的省級新產品。
(4)主持編制1項(或為主完成2項)以上省部級以上本行業技術發展規劃,并經業務主管部門認可。
(5)獲得國家級科技成果獎二等獎以上獲獎人員,或省部級科技成果獎一等獎以上(排名前九)或二等獎(排名前六)或三等獎(排名第一),或2項省部級科技成果獎三等獎(排名前三)。
(6)計量、標準、質量、特種設備等工作中,作為主要技術負責人,推廣應用先進技術成果,通過省部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認可,其綜合經濟技術指標達到國內領先或國際先進水平。
(7)為主完成1項國際標準/國際建議起草,或主持完成1項(或為主完成2項)以上國家或行業標準/規程/規范,或主持完成2項以上省部級行業技術/標準/規程/規范。
(8)獲得中國專利獎金獎,或中國專利獎銀獎(排名第一),或浙江省知識產權獎專利獎一等獎(排名第一)。
(9)主持完成1項(或為主完成2項)以上重大技術改造、設備改進、提高產品質量或工藝水平等方面工作,取得突破性成果。
(10)獲得國家標準創新貢獻獎一等獎(排名前三)或省級標準創新重大貢獻獎(排名第一)。
(11)獲得中國質量獎(主要貢獻者)。
3.論文、著作、知識產權條件
任現職期間,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正式出版本專業有價值的學術論著或相關專業有價值的學術技術著作或譯著1部(獨著/合著第一作者/主編)以上。
(2)在核心期刊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3)論文被SCI (科學引文索引)、EI (工程索引)收錄1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4)授權發明專利1項(排名第一)。
(十一)申報質量技術基礎專業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人員應達到的評審條件:
1.專業理論知識
深入系統地掌握質量技術基礎相關專業理論知識,熟練掌握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具有跟蹤本專業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2.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與能力
在更好履行質量技術職能、提升質量水平、服務地方經濟等方面,能提出專業技術相關發展規劃,分析、研究重大和關鍵技術問題,具有指導培養下一級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
3.專業技術工作業績
任現職期間,應至少具備下列條件中的2項:
(1)主持編制行業發展規劃、技術分析報告、技術比對報告、風險評估報告、政策研究報告1 篇以上,并被縣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采納。
(2)完成市(廳)級以上科研項目1項以上(省部級以上排名前五,市廳級排名前三),或主持完成縣級以上科研項目1項以上。
(3)為主完成省部級以上重點實驗室等創新載體建設1項以上,或主持完成市(廳)級以上重點實驗室、重點項目、重點工程、創新平臺、質檢中心等建設1項以上。
(4)為主編著出版著作1部以上。
(5)在專業學術刊物或全國專業性學術會議上發表論文2篇(至少1篇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或被SCI(科學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收錄論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6)為主完成國家、行業、省級地方技術標準/規程/規范1項以上,或主持完成縣級以上地方技術標準/規程/規范1項以上。
(7)在質量技術管理、檢驗檢測等科學應用和生產實踐中,主持開發或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方法、新材料、新產品(以政府部門或省級以上行業協會認定材料為準)1項以上(或為主參與2項以上)。
(8)獲得發明專利1項(排名前二)。
(9)省部級以上科技成果獎三等獎以上獲獎人員。
(10)省級以上標準貢獻獎獲獎人員。
(11)中國專利獎,或浙江省知識產權獎專利獎獲獎人員。
(12)獲得省級以上質量獎(主要貢獻者)。
四、附則
(十二)申報質量技術基礎專業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原則上需經相關中級評審委評審推薦。
對于按本評價條件(七)第五項規定申報,并經中級評審委員會評審賦分但未達到規定分值,相關中級評審委員會不得向省質量技術基礎專業技術人員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推薦。
申報所需達到的規定分值由省質量技術基礎專業技術人員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根據行業發展情況確定。
(十三)本評價條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業績、科研 成果、論文論著等均與質量技術基礎專業技術申報的專業相關且為任現職或近5年以來取得,并需提供相應的佐證材料。
(十四)本評價條件中有關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
1.(七)第二項相應的工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是指:質量工程師(2000年12月至2014年12月期間取得的職業資格)、一級注冊計量師等國家規定的職業資格。
2.(十)第二項所述的為主完成省部級重點科研項目相當于主持完成省部級科研項目。
3.國家級科技成果獎是指國家科學技術獎、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及相當級別的獎項。
4.省部級科技成果獎是指省政府、國務院相關部門或經國家政府部門授權,具有推薦國家級政府科技獎的社會團體所設立的由國家政府部門批準設立的獎項。關于任現職或近5年以來曾獲得的市(廳)級科技成果獎在具體評審中予以考慮。
5.國際標準/國際建議是指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國際電工委員會(IEC)和國際電信聯盟(ITU)制定的標準,以及國際標準化組織確認并公布的其他國際組織制定的標準。
6.“主要技術負責人”是指完成人的前三名(以各類獎勵的正式文件、證書為準)。
7.“主持”是指科研課題或工程項目總體設計、論證的項目負責人或國家級科技項目子課題負責人,“為主”是指項目(包括國家級科技項目子課題)排名前三(以項目計劃任務書或有關文件為準)。
8.“省部級業務主管部門認可”是指項目完成以后,由省部級業務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鑒定、評審、驗收、評估等,須提交通過鑒定、評審、驗收、評估等有關證明文件(含證書、鑒定報告、發文、公告等)。
9.“專業學術刊物”是指取得CN(國內統一連續出版物)或ISSN(國際標準連續出版物)刊號的專業學術刊物。
10.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級或本數量。
11.“年”均為周年。
(十五)申報參加質量技術基礎專業技術人員職務任職資格評審的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評審資格(已通過評審的人員,取消其資格,由發證機關收回其資格證書),并記入職稱評審誠信檔案庫,按照相關規定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記錄期限為3年。
1.偽造、變造證件、證明的;
2.提交虛假申報材料的;
3.有違紀違法行為,仍在處理、處罰、處分階段或任現職期間有嚴重違反違紀行為受到黨紀政紀處分,未在申報材料中反映的;
4.有其他嚴重違反評審規定的行為。
(十六)質量技術基礎專業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參照本評價條件實施,具體評價標準和程序由各地人力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相關中評委研究制訂。
(十七)本評價條件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十八)本評價條件自2023年8月25日施行。
附件:
1.浙江省質量技術基礎專業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量化賦分標準
2.浙江省質量技術基礎專業工作業績評分參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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