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零碳券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見》、《中共四川省委關于以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為引領推動綠色低碳優勢產業高質量發展的決定》(川委發〔2021〕21號)、《中共成都市委關于以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為引領優化空間產業交通能源結構促進城市綠色低碳發展的決定》(成委發〔2022〕2號)等文件精神,積極推進“四大結構”優化調整,引導企業、公共機構主動適應綠色低碳發展要求,提前適應歐盟碳關稅等政策變化,宣傳好成都清潔能源優勢,助力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零碳券是政府部門向開展節能減碳建設的有關企業、公共機構發放的定額電子代金券。企業、公共機構在零碳券管理平臺申領零碳券后,通過零碳券管理平臺采購相關服務時,使用零碳券按比例抵扣服務費用,服務商完成服務后再按實際抵扣金額向政府部門申請兌現零碳券。
第三條 零碳券資金來源于市預算內專項資金,用于零碳券兌現等。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 成都市發改委是零碳券的管理部門,負責零碳券的政策制定、統籌管理、經費預算、監督指導,研究確定零碳券實施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
第五條 成都市發改委依托四川聯合環境交易所綠色低碳認證服務平臺作為成都市零碳券管理平臺(,以下簡稱“零碳券管理平臺”)。
第六條 成都市發改委委托第三方機構,承擔零碳券的審核等具體工作。
第三章 零碳券類別
第七條 按照服務類別,零碳券分為以下四類。
能力建設零碳券。用于支持、引導企業、公共機構參加全國碳市場能力建設相關培訓。
碳足跡認證零碳券。用于支持、引導企業對其生產產品開展碳足跡認證,量化產品碳排放量并以碳標簽形式呈現。
碳核算零碳券。用于支持、引導企業、公共機構盤查自身碳排放現狀,制訂符合企業實際情況的可持續發展實施路徑。
碳減排掛鉤貸零碳券。用于支持企業、公共機構開展有碳減排效應的生產經營活動而取得的貸款,對取得金融機構碳減排掛鉤貸款的企業進行利息補助。
第八條 零碳券只能用于抵扣指定類別的零碳服務費用,不能跨類別使用。
第四章 申領對象和額度
第九條 申領對象。零碳券的申領對象包括:在蓉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公共機構,生產經營正常,近三年內無違法違規記錄,企業環境信用未被評為“環保不良企業”,未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申領碳減排掛鉤貸零碳券企業需成功獲得銀行碳減排掛鉤貸服務。
第十條 申請額度。能力建設零碳券每張面額2千元,用于抵扣服務費用,抵扣金額不超過服務費用總額和零碳券面額,每個企業、公共機構每年最多申領1張。
碳足跡認證零碳券每張面額5萬元,用于抵扣服務費用,抵扣金額不超過服務費用總額和零碳券面額,每個企業每年最多申領1張。
碳核算零碳券每張面額3萬元,用于抵扣服務費用,抵扣金額不超過服務費用總額和零碳券面額,每個企業、公共機構每年最多申領1張。
碳減排掛鉤貸零碳券每張面額10萬元,企業、公共機構貸款具有碳減排效應時,用于抵扣貸款利息,抵扣金額不超過利息總額和零碳券面額,每個企業、公共機構每年最多申領1張。
第五章 支持服務機構和服務內容
第十一條 能力建設零碳券服務機構為全國碳市場能力建設(成都)中心等具有相關碳市場培訓資質的機構。服務內容為開展企業碳核算、產品碳足跡認證、國際碳關稅政策宣講等培訓。
第十二條 碳足跡認證零碳券服務機構為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的具有產品碳足跡認證資質的機構,且具有5個及以上產品碳足跡認證成功案例,生產經營正常,近三年內無違法違規記錄,未列入嚴重失信名單。服務內容為開展產品碳足跡認證、頒發產品碳足跡認證證書等。
第十三條 碳核算零碳券服務機構為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的具有溫室氣體排放核算相關認證資質的機構,可在官網公開查詢,且具有5個及以上溫室氣體核算成功案例,生產經營正常,近三年內無違法違規記錄,未列入嚴重失信名單。服務內容為開展碳核算服務,編制溫室氣體核算報告等。
第十四條 碳減排掛鉤貸服務機構為具有碳減排掛鉤貸金融產品服務的銀行機構。服務內容為發放碳減排掛鉤貸款。
第六章 申領和兌付流程
第十五條 零碳券的申領。企業、公共機構在零碳券管理平臺注冊賬戶,通過平臺采購零碳券服務,服務機構線下對接,簽署并上傳服務合同,企業、公共機構確認合同并申領零碳券,企業、公共機構注冊地區(市)縣發改部門進行初審。市發改委委托第三方機構對企業、公共機構的申報情況進行審核,審核時限原則上不超過10個工作日。審核通過后,由市發改委向申報單位發放零碳券。
第十六條 零碳券的使用。企業、公共機構成功申領零碳券后,在支付環節使用零碳券抵扣服務費用。
第十七條 零碳券的兌現。服務機構完成服務后,通過零碳券管理平臺上傳發票、服務憑證(培訓證書、碳足跡認證證書、還貸憑證)等材料,企業、公共機構確認材料信息后,平臺發起申報兌付零碳券。同時服務機構向企業、公共機構注冊地區(市)縣發改部門報送申領兌現零碳券紙質材料,區(市)縣發改部門初審后報市發改委。市發改委委托的第三方機構按照相關規定組織審核,形成審核報告報市發改委,經市發改委黨組會審議通過后,按照市預算內資金管理辦法由市財政局撥付至服務機構注冊地財政局,有關區(市)縣財政局將兌付的零碳券抵扣費用發放至服務機構賬戶。
第十八條 申領單位應在零碳券明確的有效日期內使用并兌付,過期自動失效。
第十九條 市財政每年安排市預算內資金1000萬元,用于零碳券兌付,原則上每年集中兌付1次。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使用零碳券的企業、公共機構不得與服務提供機構之間存在關聯關系。零碳券不得買賣、贈送、轉讓等。
第二十一條 零碳券實施過程中如與同類政策措施標準不一致的,按“取高不重復”原則執行。
第二十二條 對在零碳券申領、使用、兌現過程中通過弄虛作假等違法違規手段,惡意騙取財政資金的,取消零碳券申領、兌現資格,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同時列入失信行為記錄并按照相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成都市發改委負責解釋。本辦法實施過程中,根據國家、省有關政策,以及全市碳達峰碳中和工作需要,可適時對零碳券的支持范圍及額度等進行調整。
第二十四 本辦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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