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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知識產權法庭發布技術類典型案例

   日期:2025-05-01 08:53:52     來源:天津三中院     作者:中企檢測認證網     瀏覽:6    評論:0
核心提示:4月20日,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天津知識產權法庭(以下簡稱天津知產法庭)舉辦新聞發布會,發布中英文服務保障科技創新白皮書及技術類典型

4月20日,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天津知識產權法庭(以下簡稱天津知產法庭)舉辦新聞發布會,發布中英文服務保障科技創新白皮書及技術類典型案例。

技術類典型案例

(2022.4-2023.4)

貝比贊公司訴一達通公司、新速度公司、小貴族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案情摘要】

本案原告貝比贊公司(BABYZEN)系法國著名童車生產商,旗下擁有多項國際知名童車品牌,在業內享有很高知名度。其享有名稱為“可折疊的嬰兒車”發明專利。小貴族公司未經許可制造侵犯貝比贊公司上述專利權的童車產品,新速度公司通過一達通公司將涉案被訴侵權產品售往境外。原告請求法院判令上述被告立即停止實施侵權行為;銷毀庫存及海關扣押的侵權產品;判令被告一達通公司、新速度公司賠償原告貝比贊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50萬元;判令被告小貴族公司賠償原告貝比贊公司經濟損失150萬元,并對被告一達通公司、新速度公司的賠償數額承擔連帶責任。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本案被告小貴族公司在應知其所制造童車為侵權產品的情況下,仍未停止侵權,依然大量制造并銷售侵權產品,侵權惡意明顯。同時,其制造、銷售侵權產品規模巨大,僅單筆交易多達近兩千臺,銷售市場遍及國內外,侵權情節極其嚴重。綜合考慮本案侵權情節及相關證據的基礎上,認定被告小貴族公司承擔原告損失三倍的懲罰性賠償金額。新速度公司實施了許諾銷售、銷售侵犯原告貝比贊公司專利權的行為。故判決新速度公司立即停止許諾銷售、銷售侵犯貝比贊公司發明專利權的童車;小貴族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銷售侵犯貝比贊公司發明專利權的童車;新速度公司賠償貝比贊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10萬元;小貴族公司賠償貝比贊公司經濟損失150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系全國首例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涉外專利侵權案,將倡導已久的懲罰性賠償司法政策率先成功運用到知識產權司法實踐中,明確了懲罰性賠償適用的裁判要旨,在懲罰性賠償裁判規則適用條件和數額計算方面具有典型示范意義,參評天津市示范優案。黨的二十大明確提出創新在我國現代化建設全局中的核心地位。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新。本案的審理,既彰顯了嚴厲打擊惡意侵權的司法態度和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堅定決心,也是積極貫徹中央提出的“嚴大快同”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理念的生動實踐。“嚴”保護,作為首例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涉外專利侵權知識產權案件,體現出嚴格保護創新的司法理念,同時對惡意侵權行為形成有力震懾。“大”保護,本案利用法院和國家專利局的合作機制,有專利審查員作為技術調查官參與技術事實查明,同時在事實認定當中充分考慮了知識產權行政執法機關行政處罰的預決效力。“快”保護,在極短時間內完成物證提取、現場勘驗、組織聽證等程序,作出全國首例在發明專利侵權案件中涉及海關的行為保全裁定。“同”保護,本案堅持依法平等保護中外高新技術企業合法權益,維護科技創新企業核心競爭力,營造良好的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和優質的跨國投資環境。

魯研公司訴金瑞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案情摘要】

魯研公司系“濟麥22”小麥品種權的獨占被許可人。2020年天津市寶坻區農業農村委員會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對天津市寶坻區某農資經營部以“濟麥22”麥種冒充“輪選310”麥種進行銷售假種子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魯研農業公司認為該農資經營部(已注銷)的經營者尚某某銷售的種子實際為“濟麥22”,該批種子系尚某某從金瑞豐公司購進,故起訴金瑞豐公司未經許可擅自生產、銷售“濟麥22”品種構成侵權。為充分查明案件事實,法院走訪有關行政執法機關,調取了相關卷宗,結合各方證據,還原了金瑞豐公司與尚某某的交易過程。涉案種子系金瑞豐公司生產、銷售,經DNA 指紋譜帶數據檢測,涉案種子與“濟麥22”品種構成相似,金瑞豐公司未提供相反證據證明被訴侵權種子與授權品種不同。

【裁判結果】

在充分查清案件事實的基礎上,經過法院的調解,金瑞豐公司對其行為的性質和后果有了明確的認識,認可對魯研公司所造成的損失。最終,魯研公司與金瑞豐公司握手言和并就進一步的合作達成協議。本案以撤回起訴的方式結案。

【典型意義】

本案是我市首例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種子是農業的“芯片”,種業知識產權保護不僅事關國家糧食安全,也是全面推行鄉村振興戰略的要求。該案涉及種子套牌行為,是一起典型的侵犯品種權案件。法院準確查清案件事實,合理分配舉證責任,促使侵權人認清其行為性質并認可給對方造成的損失。通過調解,法院快速高效化解了雙方矛盾,充分保障了植物新品種權利人的合法權益。調解工作還促成了雙方關于該植物新品種的進一步商業合作,使雙方實現互利共贏,并規范了種業知識產權秩序,該案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潘某訴王某等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

【案情摘要】

原告潘某是“餐邊柜(日式)”的外觀設計專利權人。被告王某在淘寶網電商平臺上銷售涉嫌使用涉案外觀設計方案制造的產品,原告對相關銷售行為進行了公證取證。原告認為被告制造、銷售、許諾銷售涉案產品構成專利侵權,要求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被告抗辯其生產家具的設計方案為現有設計,并對涉案專利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了專利無效宣告請求。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委托天津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委會)對本案進行調解。調委會組成合議組,實地走訪核實相關情況,就案件事實情況與雙方當事人進行充分溝通,并為雙方答疑解惑。

【裁判結果】

法院與調委會積極與雙方當事人進行溝通,采取重點突破原則,提供多種調解方案,最終促成雙方和解,原告撤回起訴。結案后,調委會及時回訪雙方當事人,為企業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建言獻策,有效提升了多元化解糾紛實效。

【典型意義】

本案是我市利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化解知識產權糾紛的典型案例。該案屬于專利侵權糾紛,專業性較強。法院利用調委會所具有的專業優勢,并充分運用多元解紛機制,促成雙方和解。本案的快速調解暢通了訴調對接渠道,為專利權人提供了更加高效、便捷、低成本的保護途徑,也為快速化解復雜技術糾紛提供了借鑒思路。

斯瑞爾公司與凱英公司、齊信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案

【案情摘要】

斯瑞爾公司系生產三氯化鐵溶液的公司,齊信公司受凱英公司委托,對某污泥處理廠三氯化鐵采購項目進行招標,由于二次招標報名均不足三家,該項目采購方式轉為競爭性談判,斯瑞爾公司參與上述項目的招標及競爭性談判但未中標。斯瑞爾公司主張凱英公司在天津污水污泥行業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凱英公司和齊信公司在競爭性談判文件中對本地企業和外地企業設置不同條件,要求外地企業提供三氯化鐵場地房產證或場地租賃合同、天津市范圍內設有辦事處或分公司的有效證明以及提供至少兩輛符合談判文件要求的運輸車輛等條件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斯瑞爾公司提起訴訟要求凱英公司、齊信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斯瑞爾公司的相應損失。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斯瑞爾公司主張凱英公司的行為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需在界定本案相關市場的基礎上,對凱英公司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以及是否存在濫用行為等進行分析。關于相關市場的界定,本案中,結合雙方發生爭議的主要事實和原因以及凱英公司的經營行為,本案的相關市場應界定為天津污水污泥處理行業。關于凱英公司是否具有本案相關市場支配地位,應結合經營者的市場份額、相關市場競爭狀況、經營者控制市場上下游的能力、其他經營者的依賴程度及其他經營者參與相關市場的難易程度等因素進行綜合考慮,并且應由斯瑞爾公司對此負有舉證責任,但斯瑞爾公司并未提交充足證據。關于凱英公司是否存在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涉案項目為三氯化鐵采購,凱英公司針對三氯化鐵系危險化學品的特殊性質、企業日常生產經營需要等因素,有權設置條件來滿足項目需求,且設置的條件未違反相應法律、法規的規定,故法院經審理駁回斯瑞爾公司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該案系涉及招投標領域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壟斷糾紛的典型案例,在進一步厘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司法審查認定標準以及如何兼顧維護正常市場競爭秩序和保護市場主體自主經營權方面具有典型意義。近年來,國家出臺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及相關行業規范,持續打擊壟斷經營行為,保護行業競爭秩序,但對于市場主體的自主經營權也要進行依法保護。本案中,法院一方面認為根據現有證據無法證明凱英公司在相關市場內具有支配地位,另一方面法院亦認為,市場主體在招投標或競爭性談判中也有權根據項目特殊需求(本案涉及危險化學品采購)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設置相應條件,保護了企業的自主經營權。該案一審宣判后,當事人均未上訴,案件處理效果良好。

佳潔斯公司與美心經營部,羅福門窗廠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

【案情摘要】

原告佳潔斯公司擁有一項名為“平開推拉門窗轉換裝置”的實用新型專利,原告認為,由被告羅福門窗廠生產、美心經營部銷售的涉案被訴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保護范圍。該案前期經過了行政裁決程序,知識產權行政執法部門經現場調查,根據“整體觀察、綜合判斷”原則,作出行政裁決,認定涉案被訴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并責令涉案經營部停止銷售涉案被訴侵權產品。原告以行政裁決書作為主要證據,提起本案民事訴訟。

【裁判結果】

法院向知識產權行政執法部門調取了涉案行政裁決的現場執法錄像。涉案行政裁決書及相應的現場執法錄像以及美心經營部銷售現場照片,均不能完整體現涉案被訴侵權產品所包含的技術方案及具體的技術特征,無法實現技術特征劃分,并與涉案專利技術方案對比,無法判定被訴侵權產品所采用的技術方案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故對原告訴請未予支持。

【典型意義】

本案系一起涉及知產侵權糾紛行政裁決程序與司法審判程序獨立價值的典型案例,在如何取證及保存證據方面具有典型意義。該案反映了現有知產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體系中的共性問題,即已有行政裁決結論在民事審判程序中如何定性。知識產權民事審判與行政裁決有各自獨立的程序價值,民事審判中判定實用新型專利侵權的成立與否,應對涉案侵權行為進行全面審查,要將專利技術方案和被訴侵權技術方案進行分解,進而對比技術特征。已有的行政裁決結論應作為證據使用,而非直接依據行政裁決結論作出定性。本案處理結果為此提供了司法審判路徑,也為如何更好發揮行政、司法對于知識產權協同保護作用提供了思考與探索。

歐卡姆公司與惠齊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

【案情摘要】

原告歐卡姆公司為外觀設計專利權人,該專利所應用的產品為電纜分線器產品。原告在本案中主張,曾與其商討購買其電纜分線器產品的被告惠齊公司售賣的電纜分線器產品,與權利外觀設計專利構成實質性相同。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原告所主張的涉案專利權處于合法有效的狀態。本案中被訴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均為電纜分支連接器,屬于相同種類產品。從一般消費者的角度判斷,被訴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在端部肋形狀、端部形狀存在較大差異,且端部肋形狀和端部形狀的設計空間較大,故被訴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既不相同也不等同。因被訴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未落入涉案專利保護范圍,故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亦無法支持。綜上,依法駁回原告西安歐卡姆電氣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本案系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中,涉及“一般消費者”擬制的典型案例,明確了如何依照專利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在原告主張的外觀設計專利與被訴侵權產品均為相關專業領域工作人員才具備觀察條件的情形下,如何在案件中界定“一般消費者”,以及界定“一般消費者”的方式方法。具體為:在原告所主張的權利外觀設計與被訴侵權設計的受眾均為特定領域的從業者時,應將“一般消費者”進行適當的界定。該種界定不宜將其限定為“從事某某工作”或者“從事某某行業”的具體工作人員,而應當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中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兩方面來進行界定,即權利外觀設計與被訴侵權設計的受眾對上述設計具備怎樣的知識水平,其認知能力需達到何種程度,才足以使其能夠辨別出權利設計與被訴侵權設計是否存在實質性區別。

明谷公司與信茂公司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糾紛案

【案情摘要】

明谷公司與信茂公司訂立《軟件開發合同》約定,明谷公司為信茂公司開發涉案軟件系統。信茂公司依約支付了預付款。后在合同履行中,雙方對于交付的軟件是否符合驗收標準、能否上線運行產生爭議。信茂公司未支付剩余款項。明谷公司起訴要求信茂公司支付軟件開發的剩余價款及違約金。訴訟中,信茂公司提起反訴,要求明谷公司返還預付款、支付違約金,并在反訴狀中提出解除雙方之間《軟件開發合同》。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涉案《軟件開發合同》合法有效,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均應全面履行合同義務。鑒于雙方當事人對軟件“開發周期”存在不同理解,結合涉案合同其他條款、合同目的、交易習慣等因素,對計算機軟件“開發周期”應解釋為:自明谷公司收到合同約定的預付款起到軟件驗收合格。明谷公司雖交付軟件產品及相關操作文檔,但并未經驗收合格,故不符合“開發周期”的約定。同時,信茂公司亦未按照涉案合同約定支付對應款項,也存在違約行為。考慮到雙方均構成違約,且繼續履行合同已難以實現合同目的,認定涉案合同已解除。雖然明谷公司交付的軟件不符合約定,但其已實際進行了軟件開發并交付了初步成果,為履行合同投入了人力和資金,結合合同性質和履行情況,信茂公司向明谷公司支付的預付款不予返還。同時,因涉案合同已被信茂公司解除,信茂公司要求明谷公司支付逾期履約違約金不符合合同法有關合同解除后果的規定。

【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對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中有關“開發周期”等術語的解釋,在認定軟件開發成果是否符合約定及軟件開發合同解除標準方面具有典型意義。本案中,技術調查官參與訴訟,協助查明軟件專業方面的技術事實,其提供的有關軟件行業對術語的通常理解為案件審理提供重要參考。在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糾紛中,涉案軟件是否符合約定的驗收標準是案件審理的關鍵。通常情況下,一方起訴認為未達到驗收標準,繼而要求解除合同,對于未達到驗收標準是否構成合同解除的條件需綜合考慮。本案結合當事人使用狀況、陳述及法庭當庭勘驗等方式認定涉案軟件未經驗收合格,且涉案軟件開發目的在于應對疫情防控給餐飲業帶來的沖擊,遲延交付已錯失商機,故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結合雙方均存在違約行為的情形,認定涉案合同已解除。考慮到軟件作為合同標的物的特殊性,無法適用恢復原狀,且一方交付的軟件雖不符合約定,但其已實際進行了軟件開發并交付了初步成果,為履行合同投入了人力和資金,故損失由雙方分擔。

達瑞公司與創遠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

【案情摘要】

達瑞公司被授予一種名稱為“蛋糕裝飾巧克力飾品(鄰家女孩)”的外觀設計專利權,該外觀設計專利證書簡要說明載明:本外觀設計產品的用途為巧克力制品,蛋糕、甜品等食品裝飾,或單獨使用,并用于食用和觀賞;設計要點在于產品的形狀和圖案的結合;最能表明設計要點的圖片或照片為主視圖。該專利處于有效期內。在相關展會舉辦期間,達瑞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創遠公司設置展臺處公證購買了展品圖冊,并當場取得宣傳頁、紙袋和銷售小票等。后在創遠公司經營場所,達瑞公司委托代理人公證購買了被訴侵權產品(蛋糕模具)。達瑞公司認為創遠公司制造、銷售和許諾銷售的被訴侵權產品(蛋糕模具)的設計特征落入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范圍,要求創遠公司停止侵權并予以賠償。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涉案外觀設計專利處于有效期內,且權利穩定,創遠公司有關涉案專利外觀設計喪失新穎性的抗辯不能成立。涉案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用途為蛋糕裝飾巧克力飾品,可食用、可觀賞。被訴侵權設計產品系置于蛋糕上的裝飾品模型,不可食用。經綜合考量,兩者屬于相近種類產品,可以進行比對。經比對,被訴侵權設計落入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創遠公司未經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實施了制造、銷售和許諾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且其有關合法來源的抗辯因無相應證據證實不能成立。故判令創遠公司停止侵權并予以賠償。

【典型意義】

本案系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中“相同或相近種類”產品認定的典型案例。在外觀設計專利侵權訴訟中,是否落入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范圍是專權侵權判斷的重要環節。而能否進行比對則是前提,需審查被訴侵權產品與外觀設計產品種類是否相同或者相近,應綜合考量外觀設計產品的功能、用途、使用環境、消費群體等作出判斷。本案中,涉案外觀設計專利產品與被訴侵權設計產品雖在具體功用上有差別,但在蛋糕經營領域均具有裝飾、美化蛋糕,并作為蛋糕主題吸引消費者選購的作用,且均被蛋糕店鋪經營者使用。在一般消費者看來,蛋糕飾品和飾品模型是相對應的,基于該商品的特性,在蛋糕店鋪通過模型選購對應的蛋糕商品,是蛋糕店鋪常用的經營模式,符合一般消費者的認知。故從產品用途、經營領域和一般消費者認知看,兩者屬于相近種類產品,可以進行侵權比對。

WEH公司與朗安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案情摘要】

WEH公司對涉案專利(用于新能源汽車流體管道的過濾部件)享有獨占實施權。該公司發現,朗安公司官網存在對LA-HR1型加氫口及LA-HR5型加氫口的產品介紹,并在上海舉辦的“第十五屆上海國際汽車制造技術與裝備及材料展覽會”和在廣東佛山舉辦的“第三屆中國(佛山)國際氫能與燃料電池技術及產品展覽會”展出上述型號加氫口。(加購買行為)。WEH公司認為上述型號加氫口中的過濾部件落入涉案專利保護范圍,朗安公司制造、銷售、許諾銷售被訴侵權過濾部件的行為嚴重侵犯了WEH公司的涉案專利權,故請求判令朗安公司停止侵權、銷毀制造工具、賠償經濟損失。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通過技術特征的比對,涉案兩種型號加氫口中的過濾部件的技術方案相同,該技術方案經分解對比技術特征,與涉案專利對應的技術特征構成相同,被訴侵權技術方案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現有證據可以認定朗安公司實施了銷售行為,至于許諾銷售,因涉案加氫口可與被訴侵權過濾部件分離,而現有證據無法證實朗安公司展出的加氫口中是否包含被訴侵權過濾部件,故對WEH公司主張的許諾銷售未予認定。因涉案專利權已經到期,WEH公司主張朗安公司停止侵權未予支持。在無初步證據證明存在專用模具、產品庫存及其數量的情況下,不宜直接進行推定,而應依照證據規則結合實際情況綜合認定。最終法院判決朗安公司賠償WEH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

【典型意義】

本案系一起涉及新能源汽車相關領域的涉外專利侵權案件,在展會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具有典型意義。該案對可與終端產品分離的獨立部件如何認定成立許諾銷售,專利到期后權利人主張停止侵權應否支持以及權利人主張銷毀制造被訴侵權產品的庫存與制造工具時舉證責任分配等方面具有參考意義。

赫某與梅奧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

【案情摘要】

赫某被授予一種名稱為“玉石坐墊”的外觀設計專利,該外觀設計專利證書簡要說明載明:本外觀設計產品的用途為用于理療保健;設計要點在于產品的形狀、圖案和色彩;主視圖最能體現設計要點。該專利處于有效期內。赫某與梅奧公司簽訂《委托加工合同書》,約定由赫某經營的公司以上述專利技術為梅奧公司代加工相關產品。雙方合作期間,梅奧公司另行委托案外人制造了相同的產品。對此,赫某向天津市河西區知識產權局進行投訴,天津市河西區知識產權局立案后在梅奧公司經營場所查封了涉嫌侵權產品,并裁決侵權成立,責令梅奧公司停止銷售被訴侵權產品。赫某認為梅奧公司委托制造、銷售和許諾銷售的被訴侵權產品的設計特征落入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范圍,要求梅奧公司停止侵權并予以賠償損失。

【裁判結果】

涉案外觀設計專利處于有效期內,且權利穩定。根據天津市河西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供的現場檢查照片、詢問筆錄、被訴侵權產品手冊、調取相關證據等,查明梅奧公司在接觸涉案外觀設計專利后,委托案外人為其定制產品進行加工,其中包含被訴侵權產品。被訴侵權產品與外觀設計專利產品兩者用途、功能以及消費群體基本相同,兩者屬于相同種類產品,可以進行侵權比對。經比對,被訴侵權外觀設計與涉案專利外觀設計構成相同設計。梅奧公司自認實施了委托制造、銷售、許諾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該自認具有法律效力。梅奧公司委托案外人制造了被訴侵權產品,應當視為梅奧公司實施了制造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故認定梅奧公司實施制造、銷售、許諾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侵害了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在案證據無法證明在行政裁決作出后,梅奧公司已停止實施上述侵權行為,故判決梅奧公司停止侵權、賠償損失。

【典型意義】

本案為人民法院和知識產權行政機關協同懲處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提供借鑒。知識產權司法和行政“雙軌制”是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一項重要機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職責不同,知識產權保護側重點亦不同。強化協同保護,形成共治共管的“協同效應”,有利于提升保護效果、降低維權成本、提高維權效率。本案中,行政機關收到侵權投訴并立案受理后,及時對被訴侵權產品進行了封存、并依職權請求外地行政機關協助調查,既快速固定了證據,又節約了權利人的維權成本,提高了維權效率,為后續民事訴訟程序的展開打下了基礎。另外,本案明晰了委托他人制造專利產品,應視為委托人自己實施了制造行為,認定委托制造行為亦構成侵權。

天汽模公司等與藍晶公司、曉光公司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

【案情摘要】

原告天汽模公司于2017年至2020年開發完成“非標件柔性生產線智能控制系統”并享有該系統的相關全部知識產權。參與該系統研發的天汽模公司前員工未經許可將天汽模公司的非標件柔性生產線智能控制系統的源代碼予以下載復制,并在離職后入職被告藍晶公司,在經營過程中,藍晶公司相關員工將該源代碼用于相關智能控制系統研發并以公司名義出售予被告曉光公司獲利。天汽模公司主張其研發的涉案系統中的技術內容構成技術秘密,二被告非法獲取原告技術秘密并獲利,故要求藍晶公司、曉光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涉案技術秘密信息具有秘密性,原告已采取合理保密措施,并且涉案系統能夠給原告帶來經濟利益,因此可以認定涉案技術信息符合技術秘密的構成要件。被告藍晶公司相關員工參與過涉案系統的開發,其將原告公司的技術秘密源代碼下載復制,將該代碼用于為曉光公司研發的非標件柔性生產線智能控制系統,并在制作完成后以公司的名義出售給曉光公司獲利,藍晶公司的侵權行為成立。因無相關證據證明曉光公司參與了被訴侵權系統的開發以及對藍晶公司相關員工擅自復制原告代碼的行為構成應知或明知,故法院認為曉光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最終,法院綜合考慮原告的投入以及就同一被訴侵權行為原告在相關刑事案件中已經獲得相關賠償等因素,判令藍晶公司、曉光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技術秘密的行為,并由藍晶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

【典型意義】

本案系法院保護國內領先核心技術秘密的典型案例,在合理分配技術秘密案件舉證責任以及刑民交叉技術秘密侵權案件中如何合理確定賠償數額方面具有典型意義。該案的審理中,法院合理分配舉證責任,在天汽模公司已提供初步證據表明涉嫌侵權人有渠道或者機會獲取商業秘密,且其使用的信息與該商業秘密實質上相同的情況下,將未侵犯技術秘密的舉證責任分配給被告,減輕了原告的舉證責任,解決了技術秘密案件中原告舉證難的問題。同時,該案中及時引入技術調查官,運用第三方鑒定,解決案件涉及的代碼、參數和算法等復雜技術問題。最終,法院認定藍晶公司的侵權行為成立,并在相關刑事案件天汽模公司已獲得150萬元賠償的情況下,判令藍晶公司繼續賠償15萬元,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該案一審判決后,各方均服訴息判,藍晶公司主動履行了賠償義務,案件處理效果良好。

航空設備公司與萬維公司、航空科技公司、上品設計公司外觀設計專利權屬糾紛案

【案情摘要】

航空科技公司與上品設計公司簽訂《設計服務合同書》,委托上品設計公司設計自主行李托運系統創新產品即涉案外觀設計,并且約定知識產權歸屬于航空科技公司。合同簽訂后,各方成立微信聊天群,就涉案外觀設計的設計方案等進行溝通,該設計完成后,萬維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并獲得外觀設計專利授權。航空設備公司認為,參與涉案外觀設計創作的主要人員系其員工、其系實際委托上品設計公司開發涉案外觀設計的主體以及相關會議紀要已經明確涉案外觀設計歸其所有,故其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其享有涉案外觀設計權屬。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與上品設計公司簽訂《設計服務合同書》進行涉案外觀專利設計并支付相應報酬的主體系航空科技公司,上品設計公司亦出具說明認可其系受航空科技公司委托設計涉案外觀設計且所設計產品的知識產權歸航空科技公司所有,航空設備公司員工雖參與設計過程,但僅是在該外觀設計開發過程中提供了相應需求、電器件模型以及部分參數,航空設備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對該外觀設計進行了創造性貢獻,故法院判決駁回航空設備公司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本案系一起因多方參與外觀設計創作而產生的外觀設計專利權屬糾紛的典型案例,在進一步明確專利法意義上的發明人、設計人的司法認定標準方面具有典型意義。《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專利法所稱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技術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本案中,航空設備公司雖然參與了涉案外觀設計的創作,但其提供的部分模型以及參數并非涉案外觀設計的主要部分以及創新部分,故其并非對該外觀設計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主體,其不構成涉案專利的設計人,無法確認涉案外觀設計的權屬歸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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