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2023年知識產權領域專項資金核準制項目申報條件、資助標準
根據《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市監規〔2020〕3號)、《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領域專項資金操作規程》(深市監規〔2022〕10號)的有關要求,為做好深圳市2023年知識產權領域專項資金核準制項目申報工作,現制定《深圳市2023年知識產權領域專項資金核準制項目申報指南(送審稿)》,具體要求如下:
申報時間:2023年4月14日起至2023年5月15日截止。
一、國內發明專利授權資助項目
(一)政策依據
根據《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領域專項資金操作規程》(深市監規〔2022〕10號)的第六條規定。
(二)資助標準
1.申請人獲得國內(含港澳臺地區)發明專利授權的,每件專利給予資助1500元。申請人是個人的,每年資助不超過5件;
2.已經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批準減繳申請費或者實質審查費的專利,不予資助;
3.申報2020年度國內發明專利項目,取得國內發明專利授權證書的授權公告日應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含起止日當天);
4.申報2021年度國內發明專利項目,取得國內發明專利授權證書的授權公告日應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含起止日當天);
5.申報2022年度國內發明專利項目,取得國內發明專利授權證書的授權公告日應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含起止日當天);
6.本條資助為一次性資助,同一件發明專利之前年度已經獲得過深圳市知識產權專項資金國內發明專利授權階段資助的不能再重復申報。
(三)申報條件
1.非個人申請人:依法登記注冊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其他機構;
2.個人申請人:持有合法身份證件的個人;
3.申請資助的有關知識產權業務歸口深圳市(含深汕特別合作區)管理和統計;
4.專利權為多方共有的,由第一順序專利權人提出申請,且申請人應符合上述第1、2項條件之一;
5.申請人相關信息均以國內發明專利證書和專利授權公告文本上的權利人名稱(姓名)、地址、日期等信息為準。
二、國外發明專利授權資助項目
(一)政策依據
根據《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領域專項資金操作規程》(深市監規〔2022〕10號)的第七條規定。
(二)資助標準
1.申請人在歐洲專利局獲得發明專利授權的,每件專利給予一次性資助17000元;
2.申請人在美國專利商標局或者日本特許廳獲得發明專利授權的,每件專利給予一次性資助4500元;
3.申請人在韓國特許廳獲得發明專利授權的,每件專利給予一次性資助1700元;
4.申請人在英國專利局獲得發明專利授權的,每件專利給予一次性資助1100元;
5.本條資助的申請金額不得高于有關專利獲得專利權所繳納的官方規定費用的50%。同一申請人每年資助不超過1000萬元。申請人是個人的,每年資助不超過10萬元;
6.申報2020年度國外發明專利項目,取得國外發明專利授權證書的授權公告日應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含起止日當天);
7.申報2021年度國外發明專利項目,取得國外發明專利授權證書的授權公告日應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含起止日當天);
8.申報2022年度國外發明專利項目,取得國外發明專利授權證書的授權公告日應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含起止日當天);
9.本條資助為一次性資助,同一件發明專利之前年度已經獲得過深圳市知識產權專項資金國外發明專利授權階段資助的不能再重復申報。
(三)申報條件
1.非個人申請人:依法登記注冊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其他機構;
2.個人申請人:持有合法身份證件的個人;
3.申請資助的有關知識產權業務歸口深圳市(含深汕特別合作區)管理和統計;
4.專利權為多方共有的,由第一順序專利權人提出申請,且申請人應符合上述第1、2項條件之一;
5.申請人相關信息均以國外發明專利證書和專利授權公告文本上的權利人名稱(姓名)、地址、日期等信息為準。
三、知識產權管理規范貫標認證后資助項目
(一)政策依據
根據《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領域專項資金操作規程》(深市監規〔2022〕10號)的第九條規定。
(二)資助標準
給予通過《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高等學校知識產權管理規范》或者《科研組織知識產權管理規范》國家標準認證的企業、高等學校、科研組織一次性資助每家1萬元。本項目每年資助總額不超過300萬元。
(三)申報條件
1.屬于依法登記注冊的企業、高等學校或者科研組織;
2.申請資助的有關知識產權業務歸口深圳市(含深汕特別合作區)管理和統計;
3.申請人已通過《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高等學校知識產權管理規范》或者《科研組織知識產權管理規范》認證,證書為有效狀態;
4. 申請人獲得上述三種認證的時間(證書上首次發證日期)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含起止日當天);
5.知識產權管理規范貫標認證證書、認證機構應經國家認監委審核批準,具有知識產權管理體系認證資質。申請人可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全國認證認可信息公共服務平臺進行查詢確認;
6.申請人未獲得過深圳市級知識產權管理規范貫標認證資助。
四、知識產權項目配套獎勵項目
(一)政策依據
根據《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領域專項資金操作規程》(深市監規〔2022〕10號)的第十條規定。
(二)獎勵標準
1.獲評中國專利獎的,金獎一次性配套獎勵200萬元,銀獎一次性配套獎勵50萬元,優秀獎一次性配套獎勵20萬元;
2.獲評廣東省專利獎或杰出發明人的,金獎一次性配套獎勵30萬元,銀獎一次性配套獎勵20萬元,優秀獎一次性配套獎勵10萬元,杰出發明人一次性配套獎勵10萬元;
3.獲評“中國商標金獎”的,每項一次性配套獎勵100萬元;
4.獲評“中國版權金獎”的,每項一次性配套獎勵100萬元;
5.申請人應當于獲得獎項后的下一年度提出配套獎勵申請。
(三)申報條件
1.非個人申請人:依法登記注冊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其他機構;
2.個人申請人:持有合法身份證件的個人;
3.申請資助的有關知識產權業務歸口深圳市(含深汕特別合作區)管理和統計;
4.獲評第二十三屆中國專利獎、第九屆廣東省專利獎或杰出發明人、中國商標金獎、中國版權金獎的權利人為多方共有的,則由第一順序權利人提出申請,且申請人應符合上述第1、2項條件之一;獲評廣東省專利獎中杰出發明人獎項的,由授獎決議中杰出發明人所在單位提出申請;
五、中小微企業專利轉化運用資助項目
(一)政策依據
根據《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領域專項資金操作規程》(深市監規〔2022〕10號)的第十五條規定。
(二)資助標準
實施中小微企業專利轉化運用資助。充分發揮國內高校和科研院所專利資源積極作用,促進專利技術、專利設計實施運用,對中小微企業從國內高校或科研院所獲得創新成果促進專利權轉化運用予以資助。資助標準如下:
按照不超過實際許可費用、轉讓金額的5%予以資助。每個申請人每年資助金額不超過50萬元,本項目每年資助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三)申報條件
1.申請人屬于依法登記注冊并符合國家統計局關于中型企業、小型企業或者微型企業有關劃型標準的企業;
2.申請人從國內高等學校或科研院所獲得專利權許可或者轉讓,并依法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或者登記,且其專利許可備案或者轉讓登記時間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含起止日當天);
3.本項目僅資助在授權后進行許可或轉讓的專利;
4.有關專利權被許可或被轉讓到深圳市。
六、知識產權證券化項目補貼項目
(一)政策依據
根據《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領域專項資金操作規程》(深市監規〔2022〕10號)的第十八條規定。
(二)補貼標準
對入池參與我市企業發行的信用評級達到3A等級的知識產權證券化項目并獲得融資的企業,按照實際利息與擔保費的合計金額的50%進行補貼,補貼金額不超過融資規模的3.5%,同一企業每年補貼總額不超過200萬元。本項目每年補貼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三)申報條件
1.申請人屬于依法登記注冊的企業;
2.作為入池企業參與知識產權證券化項目并獲得融資,申請本條補貼時貸款合同已按約定履行完畢,并已還清本息,且還清本息的時間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含起止日當天);
3. 同一筆貸款未在我市其他政府部門獲得過知識產權證券化項目貸款補貼;
4. 企業入池的知識產權證券化產品信用評級達到3A等級。
七、專利代理從業培訓項目資助
(一)政策依據
根據《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領域專項資金操作規程》(深市監規〔2022〕10號)的第二十六條規定。
(二)資助標準
對新招聘專利代理從業人員的培訓按每人一次性5000元的標準對其所在專利代理機構予以資助,每家每年資助不超過20萬元。本項目每年資助總額不超過300萬元。
(三)申報條件
1.申請人屬于依法登記注冊的專利代理機構或者專利代理機構設立的分公司;
2.申請人已與新招聘專利代理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限2年以上,已為其在深圳連續繳納社保6個月以上,且申請本條規定的資助時仍在職;
3.新招聘專利代理從業人員為全日制本科或以上學歷畢業生,最高學歷畢業證的發證時間距離資助申請截止日不超過2年;
4.申請人已建立從業培訓課程體系并開展從業培訓。
八、知識產權專業人才培養獎勵
(一)政策依據
根據《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領域專項資金操作規程》(深市監規〔2022〕10號)的第二十七條規定。
(二)獎勵條件和標準
1.申請人屬于依法登記注冊的企業或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在深圳開展知識產權專業人才培養工作;
2.工作人員于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含起止日當天)取得專利代理師資格證書,已在申請人單位連續服務1年以上,申請本項獎勵時仍在職的,對所在企業或機構按照每人一次性不超過5萬元的標準給予獎勵;同時擁有法律資格證的,對所在企業或機構按照每人一次性不超過3萬元的標準給予額外獎勵;
3.工作人員取得專利代理師資格證書后,在取得證書時所在的企業或機構已連續服務5年以上,申請本項獎勵時仍在職的,對所在企業或機構按照每人一次性不超過5萬元的標準給予獎勵;
4.工作人員于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含起止日當天)取得知識產權專業中級技術職稱,已在申請人單位連續服務1年以上,申請本項獎勵時仍在職的,對所在企業或機構按照中級職稱每人一次性不超過3萬元的標準給予獎勵;
5.工作人員于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含起止日當天)取得知識產權專業高級技術職稱,已在申請人單位連續服務1年以上,申請本項獎勵時仍在職的,對所在企業或機構按照高級職稱每人一次性不超過5萬元的標準給予獎勵;
6.申請人在上述工作人員連續服務期間,均已依法為其在深圳繳納社會保險。
符合上述多項情形的,可同時提出申請(如同一工作人員同時符合多項情形,需在對應情形的鏈接中分別進行申報)。本項目每年獎勵總額不超過1500萬元。
九、申請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資助
1.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專項資金操作規程有關要求的;
2.經查詢深圳市信用網,依法依規被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
3.所申請項目已經獲得市級同類資助或者獎勵的;
4.申請人主體已經消亡,或者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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