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區市場監管局關于
《廣州市番禺區知識產權工作
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根據《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州市番禺區實施〈廣州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細則的通知》(番府〔2013〕141號)有關規定,現將我局草擬的《廣州市番禺區知識產權工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如有意見和建議,請于2020年2月24日前聯系我局知識產權管理科。
公示時間:2021年2月4日至2021年2月24日
聯系部門:番禺區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管理科
聯系地址:廣州市番禺區市橋興泰路59號
聯系電話:39259081、84810155
廣州市番禺區知識產權工作
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知識產權戰略,促進我區知識產權事業全面發展,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國家知識產權局印發<關于深化知識產權領域“放管服”改革 營造良好營商環境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國知發服字[2020]1號)《中共廣州市委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決定》(穗字[2015]4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州市加強知識產權運用和保護促進創新驅動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7]4號)《廣州市知識產權局關于印發廣州市知識產權工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穗知規字[2020] 2號,以下簡稱“市管理辦法”)要求,結合我區實際,為更好科學有效促進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知識產權工作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區財政預算安排用于促進我區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工作,推進知識產權戰略實施的專項資金。專項資金納入納入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以下簡稱“區市場監管局”)部門預算管理。
第三條 知識產權專項資金資助范圍包括商標、專利、著作權、地理標志、政府質量獎、產品品牌榮譽和企業園區知識產權工作站等。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專項資金的項目入庫、預算編制、申報評審、資金撥付、中期檢查、項目驗收、監督管理和預算績效管理等工作;專項資金實行專款專用。
專項資金納入廣州市番禺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年度部門預算安排。
第五條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堅持“依法依規、公開公正、科學分配、規范管理、注重實效、強化監督”的原則,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和帶動作用。
第六條專項資金績效目標是:實現全區知識產權事業全面發展,完成區委、區政府下達的指標任務;深入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建設知識產權強區;強化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水平,促進創新驅動發展,優化知識產權營商環境。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七條 區版權局、區農業農村局負責制定對口項目資助的年度預算,并將預算知會區市場監管局。區市場監管局每年根據區知識產權發展狀況預算下一年度所需的專項資金額度。
區財政局負責審核、報批和下達年度專項資金預算,指導區市場監管局等部門進行項目申報程序檢查,防止重復、多頭申報;辦理專項資金撥付;對專項資金預算執行、預算績效管理和財務管理等方面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等。
第三章 資助范圍和標準
第八條 對獲得國內發明專利授權的企業,資助7000元/件。每個企業最多資助20件/年。
第九條 對年度獲得美國、日本、歐洲各國發明專利授權的,資助2萬元/件,同一項專利在多個國家獲得授權資助總額不超過6萬元;企業海外發明專利授權資助總額每年不超過20萬元。
第十條 通過PCT途徑申請專利并進入國家階段(國外)的單位,資助2萬元/件;一個單位最多可資助5件/年。
第十一條 對年度獲得中國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的單位,分別給予一次性資助100萬元、50萬元和30萬元。
第十二條 對年度獲得廣東省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的單位,分別給予一次性資助50萬元、30萬元和20萬元。
獲得廣東省杰出發明人獎的個人,給予一次性資助10萬元(以企業形式申請)。
第十三條 對獲評國家級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的,給予一次性資助30萬元。對獲評廣東省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的,給予一次性資助10萬元。
第十四條 對通過馬德里體系取得商標注冊證,并經過指定國核準注冊的,按指定國家或地區的個數,資助2000元/個,每件商標不超過2萬元。
第十五條 對獲得中國商標金獎的,給予一次性資助100萬元。
對年度被國家知識產權局予以馳名商標保護的,給予一次性資助80萬元。
獲得其他國家級知識產權榮譽稱號的,給予一次性資助80萬元。
對納入廣東省重點商標保護名錄的,給予一次性資助5萬元。
第十六條 對成功注冊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單位,給予一次性資助20萬元/件。
對成功認定地理標志產品的,給予一次性資助20萬元/個。
對首次成功注冊集體商標的組織,給予一次性資助10萬元;同一件商標標志成功注冊其他類別集體商標的,資助3萬元/件,同一組織最高資助5件。
第十七條 對獲得中國質量獎、廣東省質量獎、廣州市市長質量獎的單位,分別給予一次性資助100萬元、50萬元和30萬元。
第十八條 對首次獲得“粵字號”農業品牌的單位,一次性資助30萬元/個;復評獲得“粵字號”農業品牌的,資助5萬元。
對獲得政府序列的其他省級和市級商標品牌和產品品牌榮譽的單位,分別一次性資助30萬元/個和10萬元/個。
第十九條 對通過商標、專利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的評估費給予資助,資助標準按市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所獲資助的75%計算;對同一單位的資助最高不超過30萬元/年。
第二十條 向國家版權局申請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的,在獲得登記證書后資助300元/件;獲得國家版權局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以外其它著作權登記證書的,資助150元/件。
同一單位每年申請著作權登記資助不超過100件。
第二十一條 區內知識產權服務機構一年內代理區內企業專利獲得授權總數達100件以上(其中發明專利授權不少于40件)的,給予一次性資助10萬元。
第二十二條 按照市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每年安排不高于20萬元的工作經費(實報實銷),用于項目受理、專家評審、中期檢查、項目驗收、專項審計和績效評價工作。
其他使用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的情形:
(一)為實施知識產權戰略施行的相關知識產權扶持政策所需經費。
(二)經區政府批準的其他知識產權項目支出事項。
第四章 企業園區知識產權工作站資助
第二十三條 企業園區知識產權工作站(以下簡稱“工作站”)是指在企業園區建設具有知識產權服務功能,為園區企業提供商標注冊、商標維權、專利申請、專利保護、專利糾紛、著作權、品牌建設、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和推進企業開展知識產權項目建設等方面的服務。
企業園區是指番禺區區域內經過規劃設立的生產型企業園區和商務型企業園區。
第二十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可申請建立工作站:
(一)硬性條件:有必須的辦公場地,配備辦公桌椅、資料柜、電話、上網電腦等必要設施;服務范圍內有適合業務培訓的場所。
(二)人員配備:設站長和聯絡員各一名,規模較大的設一名或多名副站長。
(三)師資配備:站內應有知識產權專業人才(具備本科以上相關專業和從事知識產權專項工作),或聘請優質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建立長期穩定合作關系。
(四)職責要求:制定工作站工作制度和職責,制定促進知識產權發展的具體措施;負責工作站日常運營管理及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工作。
第二十五條 工作站的基本任務:
(一)宣傳知識產權政策和業務動態,在戶外宣傳平臺和線上平臺連續性開展知識產權宣傳業務。
(二)掌握企業知識產權建設情況,指導成員單位解決知識產權發展存在的問題。
(三)指導成員單位開展商標注冊,運用商標戰略,引導企業通過馬德里途徑注冊國際商標;指導企業進行商標維權,引導有實際需求的企業申請馳名商標保護。
(四)指導企業申請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引導企業開展PCT途徑申請專利和海外專利;指導企業進行專利保護和維權。
(五)引導企業利用商標、專利知識產權進行質押融資和交易。
(六)引導符合條件的單位申請國家級、省級知識產權獎項。
(七)引導企業或行業組織承辦國家、省和市級知識產權運營項目,提升企業知識產權管理水平。
(八)每年舉辦知識產權業務培訓;引導園區企業參加市場監管部門舉辦的各類知識產權培訓。
(九)指導園區企業申請知識產權資助。
(十)開展其他知識產權創造、運用和保護工作。
第二十六條 工作站按申請指南的要求向區市場監管局申請后,區市場監管局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到現場審核,符合條件的擇優批準建立工作站。
成功申請建立工作站的,資助3萬元開辦經費。
第二十七條 年度核查。工作站每營運滿12個月,向區市場監管局書面報告當年度工作情況及經費使用情況。書面報告包括以下內容:當年度工作站的運營情況和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任務完成情況,運用文字、照片或錄像等可見方式進行說明。
區市場監管局收到報告15個工作日內對報告內容進行審查并到現場核實有關情況,較好完成本辦法第二十五條工作任務的,給予資助10萬元;完成任務質量差的,不予資助。
申請單位營運超過15個月不向區市場監管局報告的,視為放棄資助申請。
第五章 申請條件和限制
第二十八條 資助申請人是指番禺區區域內從事或參與知識產權工作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其它組織。
申請專利資助項目的專利必須為有效,權利人地址應在我區;專利、商標、著作權為多方共有的,由共有知識產權第一權利人提出申請。
申請人相關信息以專利證書、商標注冊證、著作權登記證書、政府質量獎和產品品牌所載信息為準。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存在以下情況之一的,不予資助:
(一)被列入國家有關部門失信懲戒名單的。
(二)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本管理辦法和申報指南要求的。
(三)被列入市財政、區財政專項資金違規、失信名單的。
(四)發放資助時,申請人經營主體已撤離番禺區區域或已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的。
(五)申請人在商標、專利、著作權、產品質量、稅務、環保、安全生產、進出口管理等方面存在嚴重違法行為的。
(六)其他不符合資助條件的情形。
第六章 受理、審核和公示
第三十條 區市場監管局負責受理專利、商標、地理標志、政府序列質量獎、企業園區知識產權工作站的資助申請;區版權局負責受理著作權的資助申請;區農業農村局負責受理“粵字號”農業品牌的資助申請。
新增的資助項目按部門分工進行受理。
第三十一條 每年集中受理申請,受理時間與市管理辦法配套申報指南規定的時間同步。
受理部門在受理窗口公開受理程序、時間和條件。
第三十二條 資助資金每年發放一次,每次發放上一年度申請并符合條件的資助。
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收到相應資助項目證書(證明或審定資料)按申請指南的要求組織申請材料。
申請人超過按資助項目證書(證明或審定資料)確認時間24個月內不申請資助的,視為放棄;職能部門不應受理視為放棄的項目申請。
第三十四條 區市場監管局、區版權局和區農業農村局對受理的材料進行審核,對不符合條件的,受理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回復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受理部門每年按財政預算時間整理已通過審核的申請材料并制作《番禺區知識產權資助項目匯總表》,區版權局和區農業農村局將申請材料和《番禺區知識產權資助項目匯總表》匯總到區市場監管局。
第三十五條 區市場監管局在政府門戶網站對資助項目和資助資金進行公示,時間七天;在公示期間收到異議的,由相應職能部門對異議內容組織調查,經調查存在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取消相應項目的資助。
第七章 責任和監督
第三十六條 申請人應遵紀守法、誠實守信,按要求如實申報,做到申請材料真實、準確、完整。對弄虛作假、以不正當手段騙取專項資金的,由對口職能部門追回已獲得的資助,并向社會公告;該申請人五年內不得申請本辦法所列專項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七條 區財政局、區市場監管局、區版權局和區農業農村局應加強對申請人及其申請材料審查,確保專項資金資助做到公開、公平、公正;相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存在玩忽職守、把關不嚴、收受賄賂等違紀、違法行為,交由紀檢監察部門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區市場監管局每年根據本辦法制定知識產權資助申請指南,申請指南要依據本辦法和配套程序制定;申請指南要根據國家、省、市的動態政策進行調整和補充;區市場監管局每年在門戶網站主動公開申請指南。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品牌獎勵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番府[2018]21號)停止執行。
番禺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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