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組織開展國家企業技術中心2023年(第30批)認定及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評價工作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部署和要求,我委擬組織開展國家企業技術中心2023年(第30批)認定及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評價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023年認定工作
(一)申報國家企業技術中心應具備以下條件(詳見附件1):
1.企業在行業中具有顯著的發展優勢和競爭優勢,具有行業領先的技術創新能力和水平;
2.企業具有較好的技術創新機制,企業技術中心組織體系健全,創新效率和效益顯著;
3.有較高的研究開發投入,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不低于1500萬元;擁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不少于150人;
4.具有比較完善的研究、開發、試驗條件,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2000萬元;有較好的技術積累,重視前沿技術開發,具有開展高水平技術創新活動的能力;
5.已于2021年3月31日前批復為深圳市級企業技術中心;
6.申報企業主營業務需符合《認定領域和重點》(見附件2)。
(二)申報企業在申請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內,不得存在下列情況:
1.因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走私行為,受到刑事、行政處罰,或因嚴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受到行政處罰;
2.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
3.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4.在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有逾期未驗收的資助項目及其他不良記錄;
5.于2021年國家企業技術中心運行評價中被撤銷資格。
(三)同一家企業申報2023年國家企業技術中心時,不能同時申報2023年國家地方聯合工程研究中心。
申報企業需按照《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評價工作指南(試行)》(附件3)要求編制申請材料,具體包括《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評價表及必要證明材料。
二、2023年評價工作
深圳市已獲批的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和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分中心需參加本年度評價工作,相關單位需按照《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評價工作指南(試行)》(附件3)要求編制評價材料,具體包括《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工作總結》、評價表及必要證明材料、享受國家企業技術中心政策情況。發生更名或重組的,填寫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名稱變更情況表(附件4),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分中心獨立參與評價。
請相關單位將申報材料或評價材料打包壓縮命名為“XX企業+2023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申報”或“XX企業+2023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評價”郵件發送至gjsc@fgw.sz.gov.cn。
開展申報及評價時間:2023年4月10日9:00至2023年4月24日18:00。
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3年4月4日
附件:
1.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
2.認定領域和重點
3.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評價工作指南(試行)
4.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名稱變更情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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