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江新區管理委員會文件
湘新管發[2023]8號
湖南湘江新區管理委員會印發《關于湖南湘江新區(長沙高新區)促進金融業發展的若千政策》的通知
各園區、區市,岳陽湘陰、湘潭九華片區,新區各部門(單位)、國有公司,各街道(鎮),有關單位:
現將《關于湖南湘江新區(長沙高新區)促進金融業發展的若干政策》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湖南湘江新區管理委員會
2023年1月30日
關于湖南湘江新區(長沙高新區) 促進金融業發展的若干政策
為推動湖南湘江新區金融業高質量發展,打造以湖南金融中心為核心增長點的現代金融生態,更大力度集聚優質金融資源,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加快發展的若于意見》(湘政辦發[2021]39號)《湖南省金融服務“三高四新”戰略若干政策措施》(湘政辦發[2021]11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新區實際,制定本政策
一、打造良好金融生態
(一)優化金融政策環境。堅持服務導向,提升政策支持精準度,為金融機構和金融人才在新區集聚發展創造良好條件。
(二)加強金融創新激勵。鼓勵新區入駐金融機構加強產品與服務創新,積極承接國家層面各項金融試點,對在金融科技、普惠金融、綠色金融、科技金融等方面創新成果顯著的金融機構及有關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三)加大金融人才引進。進一步優化金融人才發展環境,打造優質金融人才集聚高地,在政策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新區入駐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落戶、購房、子女入學等方面提供優質服務。
(四)深化行業聯動合作。加強與金融監管機構對接,發揮金融行業協會集聚行業資源的積極作用,對在爭取國家重大政策支持、承接國家金融改革試點、協調引進金融機構等方面做出積極貢獻的金融監管機構及金融行業協會等,給予一定獎勵。
(五)擴大金融品牌影響。支持在新區舉辦有影響力的金融論壇、峰會等活動,推動行業交流與合作,進一步提升湖南金融中心影響力。對經新區管委會同意舉辦并實際發生的活動,每家機構每年給予活動費用 50%且不超過 20 萬元的補助。
二、大力引進金融機構總部
發展壯大金融機構總部經濟,鼓勵金融機構總部在湖南金融中心集聚,提升新區金融業的集聚力和輻射力。
(六)對新設立或者新遷入湖南金融中心的金融機構總部,實收資本在10億元(含)以上的,按實收資本的3%給予落戶獎勵,最高不超過5000萬元;實收資本在5億元(含)-10億元的,按實收資本的2.5%給予落戶獎勵;實收資本在2億元(含)-5億元的,按實收資本的2%給予落戶獎勵;實收資本在5000萬元(含)-2億元的,獎勵200萬元。落戶獎勵資金自新設立或新遷入年度起,分2年每年按照50%的比例兌現。
對新設立或者新遷入湖南金融中心的金融控股公司,實收資本在50億元(含)以上的,給予1000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享受政策的金融控股公司須有2家控股或實際控股的金融機構總部注冊在湖南金融中心
(七)新設立或者新遷入金融機構總部在湖南金融中心購買辦公用房自用的,按1800元/平方米給予一次性購房獎勵,獎勵總額不超過 1500萬元;在湖南金融中心租賃辦公用房自用的,每年按實付租金的 50%給予不超過3年的租房獎勵,每年租房獎勵金額不超過 400萬元。
三、鼓勵發展金融分支機構
支持金融機構在新區設立分支機構,優化布局,助力新區金融業全域一體化發展。鼓勵金融機構在湖南金融中心設立區域性總部,在新區科技資源集聚區設立科技支行 (支公司)等,積極服務新區科技創新。
(八)對新設立或者新遷入湖南金融中心的銀行一級分支機構給予400萬元落戶獎勵,其他金融一級分支機構給予150萬元落戶獎勵。
對新設立或者新遷入新區的銀行二級分支機構給予100萬元落戶獎勵,其他金融二級分支機構給予75萬元落戶獎勵注冊在新區的二級分支機構僅限一家機構享受落戶獎勵
由國家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管理的金融分支機構,按上述標準的 50%執行。
(九)新設立或者新遷入金融分支機構在湖南金融中心購買辦公用房自用的,一級分支機構、二級分支機構分別按1300元/平方米、900元/平方米給予一次性購房獎勵,獎勵總額分別不超過1000萬元、500萬元;在湖南金融中心租賃辦公用房自用的,每年按實付租金的 50%給予不超過 3年的租房獎勵,一級分支機構、二級分支機構每年租房獎勵金額分別不超過200萬元、100萬元。商事登記和實際辦公在新區范圍內、湖南金融中心外的金融分支機構按上述標準的 50%執行
四、規范發展地方金融機構及配套服務機構
規范穩健發展地方金融機構,加大金融基礎設施建設及配套服務機構引進,構建更加富有生機和活力的金融生態體系。(十)對新設立或者新遷入湖南金融中心的地方金融機構給予100萬元落戶獎勵。
(十一)新設立或者新遷入地方金融機構及配套服務機構在湖南金融中心購買辦公用房自用的,按 900元/平方米給予一次性購房獎勵,獎勵總額不超過500萬元;在湖南金融中心租賃辦公用房自用的,每年按實付租金的 50%給予不超過3年的租房獎勵,每年租房獎勵金額不超過100萬元商事登記和實際辦公在新區范圍內、湖南金融中心外的地方金融機構及配套服務機構按上述標準的50%執行。
五、支持金融機構發展壯大
(十二)引導新區范圍內金融機構總部和地方金融機構
增強資本實力,提升市場競爭力和經營水平。金融機構總部和地方金融機構在政策有效期內新增注冊資本的,當年實繳資本增加50億元(含)以上的,獎勵500萬元:增加50億元以下、30億元(含)以上的,獎勵300萬元;增加30億元以下、10億元(含)以上的,獎勵100萬元。
(十三)助推各類機構持續向好發展,對新設立或者新遷入的金融機構和配套服務機構,自在新區商事登記次年起,連續 3年分別按其完整年度地方貢獻較上年度增量部分的50%、40%、30%給予獎勵。
六、促進金融人才加速集聚
(十四)鼓勵金融機構積極招才引智,對新設立或者新遷入新區的金融機構和配套服務機構的人才給予獎勵。自機構在新區商事登記之日起5個完整年度內,對不超過員工總數10%的高級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按其申報年度個人形成地方貢獻的80%予以獎勵,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 20萬元。
(十五)對已落戶并享受完新區人才獎勵政策的金融機構,年度貢獻同比增長 1000 萬元以上,且增速超過 10%的,該年度對入駐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按其申報年度個人形成地方貢獻的80%予以獎勵,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 20 萬元。
七、其他事項
(十六)金融機構和配套服務機構先租后買自用辦公用房的,在申請購房獎勵時扣除前期已享受的租金獎勵。在政
策有效期內因發展壯大新增辦公面積可按原有標準的 50%執行,但累計不突破相應條款獎勵總額上限。
(十七)政策有效期內機構升格的,補足落戶獎勵差額未滿足下轄2家二級分支機構的一級分支機構,參照二級分支機構獎勵標準執行。營業范圍僅限全省的金融機構總部,以及注冊資本未達到落戶獎勵申報標準的金融機構總部,參照一級分支機構獎勵標準執行。
(十八)享受本扶持政策的入駐機構原則上應在新區經營10年以上,否則全額退回所有獎勵資金;提前遷離新區后再回遷的,3年內不得申請本政策。惡意套取政策資金的停止享受相關政策,追回已撥付的資金,并依法依規追究法律責任。各類機構或其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等責任主體在企業經營過程中存在嚴重失信行為被相關部門列入違規失信聯合懲戒黑名單的,不得享受本政策所提各項獎勵資金和扶持措施。
(十九)本政策與湖南湘江新區財政承擔的同類政策按“就高不就低”原則不重復支持;享受“一事一議”政策的,不再享受普惠政策
(二十)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長沙高新區促進科技金融業發展實施辦法》(長高新管發 [2020]25號)同時廢止。在政策過渡期內入駐湖南金融中心的適用機構參照湖南湘江新區管委會《關于支持湖南金融中心發展的若干措施 (試行)》(湘新管發[2020]9號)標準執行(二十一)本政策由湖南湘江新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原有相關政策與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為準。
湖南湘江新區黨政綜合部
2023年1月30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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