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湖南湘江新區(長沙高新區)金融推進企業上市掛牌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湖南湘江新區管理委員會文件
湘新管發[2023]7號
湖南湘江新區管理委員會印發《關于湖南湘江新區(長沙高新區)金融推進企業上市掛牌高質量發展的若千政策》的通知
各園區、區市,岳陽湘陰、湘潭九華片區,新區各部門(單位)、國有公司,各街道(鎮),有關單位:
現將《關于湖南湘江新區(長沙高新區)金融推進企業上市掛牌高質量發展的若于政策》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湖南湘江新區管理委員會
2023年1月30日
關于湖南湘江新區(長沙高新區)金融推進企業上市掛牌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
為加快實施“三高四新”戰略,貫徹落實湖南省企業上市“金芙蓉”躍升行動計劃與《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企業上市的若于意見》(湘政辦發[2019]61號)等文件精神,進一步支持和鼓勵湖南湘江新區企業充分利用多層次資本市場規范運作和發展壯大,推動上市公司高質量發展,制定本政策
一、適用范圍
本政策適用于市場主體登記、稅收登記均納入湖南湘江新區直管區、托管區財稅管理體制范圍內的企業。湖南湘江新區(以下簡稱新區)符合條件的企業在境內外上市、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下稱新三板)、湖南股權交易所(下稱湖南股交所)實現掛牌以及開展并購重組的,均可按本政策規定申報資助。
申請本政策的企業還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企業上市、掛牌、再融資、并購重組等經過審查,并取得由中國證監會系統或交易所等相關管理機構所出具的相關審核文件。
(二)申報并購重組獎勵支持的企業,被并購重組方與并購重組方在并購重組前不得存在任何直接、間接的股權關系。(三)符合湖南湘江新區管理委員會的其他有關要求。本政策中所指的上市公司是指在境內A股(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及境外主要交易所(場外市場除外)上市的企業。
本政策中所指的掛牌是指在新三板和湖南股交所標準板、科創專板及專精特新專板交易。
二、支持條件和標準
(一)支持企業上市掛牌
1.對擬在滬深北交易所上市的企業分階段最高給予500萬元補助。其中。第一階段為企業按照上市要求完成股改后,給予100萬元補助;第二階段為企業在湖南證監局輔導備案后,給予150萬元補助;第三階段為企業向中國證監會或滬深北交易所提交上市申報材料受理后,給予150萬元補助;第四階段為企業正式上市發行后,按照超募資金的1%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100 萬元。
2.對擬在境外主要交易所上市的企業(場外市場除外)完成上市后,一次性給予企業補助500萬元
3.對擬在新三板掛牌的企業最高補助 200萬元。按照新三板掛牌要求完成股改并進入基礎層掛牌后,給予100萬元;進入創新層掛牌后,給予100萬元補助。
4.對在湖南股交所標準板、科創專板及專精特新專板完成掛牌的,給予10萬元補助。
5.新區企業通過轉板上市掛牌的,按照補差原則補助差額部分,其在前一階段享受的補助應在下一階段享受的補助中扣除。
(二)支持上市公司通過并購重組做大做強。對在新區內上市公司(作為并購重組主體)開展境內外并購重組 (與非關聯方并購重組,且經過證監會審核)并將并購重組項目的市場主體登記、稅務登記轉移至新區,且并購重組交易額達到2000萬元(含)以上的,按照并購重組交易額的4%o給予補助,單個并購重組項目當年度最高補助 50 萬元,單個企業當年度最高補助200 萬元。
(三)支持長沙市外上市公司來新區發展。新區企業通過買殼、借殼等方式完成上市后將長沙市外上市主體的市場主體登記、稅務登記轉移至新區,或者長沙市外上市公司直接將上市主體的市場主體登記、稅務登記轉移至新區,視同在新區首發上市,給予補助200萬元;遷入后的第一個完整會計年度在新區實際入庫稅收1000萬元(含)以上的,再給予300萬元補助。
(四)支持上市公司開展再融資
對上市公司通過資本市場定增、可轉債等各類再融資手段完成融資的、且超過70%的募投資金投向在新區范圍內項目的(以上市公告為準),在募投資金投資完成后按照融資金額的4%給予補貼,最高不超過 300萬元。
(五)支持上市公司高質量發展
設立新區上市公司高質量發展專項獎項,每年評選10家新區優秀上市公司。
1.評選條件
(1)對上市公司市值(以當年12月31日為基準值核定)首次達到100 億元、200 億元、500億元、1000 億元的(出臺本政策之后首次達到,且不含首發達到),分別計10分、20分、30分、50分。
(2)上市公司在新區當年度實際入庫稅收達到2000萬元(含)以上的,每多出1000萬元計5分。
(3)上市公司在新區當年度產值達到5億元(含)以上的,每多出1億元計3分。
2.獎勵標準
對綜合排名前10的上市公司給予最高30萬元獎勵(其中,第1-3名分別獎勵30萬元,第4-6名分別獎勵20萬元,第7-10名分別獎勵10 萬元),并授予“年度優秀上市公司”稱號。
(六)建立企業上市幫扶部門聯動、快速響應的工作機制。由分管委領導牽頭,新區財政金融局及其他相關部門(單位)組成聯席會議制度,為擬上市公司提供高效的上市輔導服務。前述上市輔導服務,工作小組可根據專業需要由新區管委會委聘中介機構協助進行。
三、申報和審批程序
(七)凡符合本辦法上市、掛牌、并購重組等補助條件的企業均可進行申報。企業申報時,需提供以下材料:
1.必備材料
(1)獎勵資金申請報告。
(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2.分類材料
(1)申請滬深北交易所上市第一階段按照上市要求完成股改補助的,需提交企業營業執照等佐證材料;申請滬深北交易所上市第二階段企業在湖南證監局輔導備案補助的,需提交相關輔導備案佐證材料;申請滬深北交易所上市第三階段向中國證監會或滬深北交易所提交上市申報材料并受理補助的,需提交申報材料受理佐證材料;申請滬深北交易所上市第四階段企業正式上市發行超募資金補助的,需提交相關上市發行超募資金佐證材料。
(2)申請新三板基礎層及創新層補助的,需提交由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公司出具的相關審核文件及企業營業執照。
(3)申請湖南股交所掛牌補助的,需提交由湖南股交所出具的相關審核文件。
(4)申請并購重組、再融資、優秀上市公司等獎勵補助的,需提交監管部門和上市公司相關公告、稅收等證明材料。3.湖南湘江新區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八)申請相應補助的企業于每年6月30日之前申報上一年度的獎勵(除第三條、第四條獎勵外),逾期不予受理。
(九)審批程序1.初審。新區財政金融局受理企業申報材料并初審2.復審。新區財政金融局組織相關部門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復核。
3.審定。新區財政金融局根據復核結果報新區管委會審定4.撥付。新區財政金融局根據新區管委會審定結果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四、監督管理
(十)享受本辦法資金支持的企業,應及時向新區管委會報告企業有關改制、掛牌、上市等工作進展情況和定期報告企業經營情況,原則上要求企業在新區經營10年以上。
(十一)湖南湘江新區管理委員會對企業改制上市支持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十二)對企業改制上市支持資金使用中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處分。對于弄虛作假騙取改制上市支持資金的申報單位,除按以上規定處罰外,新區管委會將予以公開通報,追回已撥付資金,并不再受理其相關公共政策支持資金的申請。
五、其他事項
(十三)本政策與新區財政承擔的同類政策按“就高不就低”原則不重復支持;享受“一事一議”政策的,不再享受普惠政策。
(十四)新區直管區包括岳麓區全境,托管區包括望城區白箸鋪鎮、白馬街道、雷鋒街道、金山橋街道和黃金園街道。(十五)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在本辦法施行之日前已實現上市掛牌的企業仍然按照原長沙高新區、岳麓山大科城及岳高新區補助政策標準執行。本政策由湖南湘江新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原有相關政策與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為準。
湖南湘江新區黨政綜合部
2023年1月30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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