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技局-關于《武漢市推進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推進武漢具有全國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經前期調研、聽取專家及相關部門意見建議、多次研討修改,我局組織起草了《武漢市推進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條例(征求意見稿)》(見附件),現向社會公開x征求意見。如有修改意見,請于2023年4月20日(周四)前通過網絡在線反饋、書面(個人簽名,團體或企事業單位蓋章)等形式反饋至武漢市科學技術局政策法制處。
武漢市推進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條例
(征求意見稿)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創新主體建設
第三章創新能力建設
第四章東湖科學城承載區建設
第五章人才環境建設
第六章科技金融環境建設
第七章知識產權
第八章 社會環境建設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依據] 為了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建設具有全國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和《湖北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武漢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相關活動。
第三條[建設目標]本市按照國家及湖北省的戰略部署,將武漢
市建設為創新主體活躍、創新人才集聚、創新能力突出、創新環境一流的具有全國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成為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策源地、創新型國家建設的重要增長極和全球創新網絡的重要樞紐,引領中部地區創新驅動高質量發展,形成代表國家參與全球競爭的重要科技力量,為我國躋身創新型國家的前列和建設世界科技強國提供有力支撐。
第四條[建設原則]本市推進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應堅持面向科學技術前沿,提升原始創新策源能力;堅持以市場需求為導向,推動“科技一產業一金融”良性循環;堅持深化體制機制改革,統籌發展與安全,促進各類創新主體緊密合作、創新要素有序流動、創新生態持續優化,充分激發全社會創新活力。
第五條[政府職責、議事協調機制]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科技創新中心建設工作的領導,組建議事協調機構,建立議事協調機制。根據國家及湖北省的戰略部署結合本市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需要,統籌協調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重大問題。區人民政府負責推進和落實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涉及本轄區的相關工作。
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武漢臨空港經濟技術開發區、武漢長江新區按照本條例關于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管理職責的規定,負責各自管理范圍內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各職能部門職責] 市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科技創新中心建設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綜合管理.
市發改委、經信、教育、財政、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農業農村、鄉村振興、商務、司法、統
計、政府國資、市場監管、地方金融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建設規劃]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科技創新中心建設規劃并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區人民政府提出本轄區承擔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具體目標和任務,并納入本轄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八條[科技創新投入]本市建立以政府投入為引導、企業投入為主體、社會資金參與的科技創新投入機制。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技創新投入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并逐步提高科技創新投入總體水平,改善投入方式,深化財政科技創新財政資金分配使用機制改革,規范統籌使用和管理,提升科技投入效能.
第九條[對外開放]本市根據國家及湖北省戰略部署,打造武鄂黃黃區域協同創新共同體,發揮協同創新輻射作用,加強與國內外其他地區在科技創新領域的廣泛合作,構筑面向全球的開放創新高地第十條[報告公開制度]市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情況
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情況應當會同相關部門依法定期向社會公眾發布,包括創新主體、創新人才、創新能力、創新環境等方面的建設情況。
第二章創新主體建設
第十一條[鼓勵各類主體創新]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社會組織、個人等各類創新主體積極參與科技創新中心建設,開展科技創新活動。弘揚崇尚科學、尊重人才、敢于創新的社會風尚。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不同創新主體的功能定位提供相應政策支持,依法保護各類創新主體平等獲取科技創新資源公平參與市場競爭
第十二條[鼓勵企業創新]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著力加快培育科技領軍企業,通過推動其建設國家級創新平臺、鼓勵其承擔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等方式,發揮科技領軍企業科技創新引領作用,構建以科技領軍企業牽頭、大中小企業協同、科技資源匯聚的創新聯合體集群。
本市加強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監測、指導和跟蹤服務,通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優化企業公共服務平臺、安排專項資金、完善政府采購政策等方式,積極培育科技型中小企業,推動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不斷優化國有企業的科技創新考核評價機制,加大對國有企業負責人科技創新考核的力度。推進組織國有企業基本建立研發準備金制度,完善獎勵制度,鼓勵符合條件的國有企業對企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給予股權激勵。
第十三條[鼓勵高校、科研機構創新]鼓勵在漢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增強科研能力,支持其開展前沿基礎研究
支持在漢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在漢實施校企合作項目,推動在漢高等院校探索校地校企科研合作共建新途徑,進一步加強校地校企科技合作全過程服務和運行.
在漢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以市場委托方式取得的橫向項目,單位可與科技人員約定其成果權屬歸科技人員所有或者部分擁有在漢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按照有關規定,享有選人用人、薪酬分配、機構設置、科研立項、經費使用、成果處置等方面的自主權。
第十四條[鼓勵研發機構創新]本市建設以需求為導向、運行體制靈活高效、研發轉化體系健全、對接國際一流水平的新型研發機構。支持投入主體多元化、管理制度現代化、運行機制市場化、用人機制靈活化的新型研發機構發展。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符合條件的新型研發機構,應當創新經費支持和管理方式
新型研發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可以直接申請登記并適當放寬國有資產份額的比例要求;可以在項目申報、職稱評審、引進和培養人才申請建設用地、投融資服務等方面適用科研事業單位相關政策;可以通過引入社會資本、員工持股等方式,開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試點。
第十五條[培育創新創業載體]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專項資金支持多元主體建設各具特色的創新創業載體,推動孵化器、眾創空間、雙創基地等載體專業化精細化升級,并鼓勵開展前沿技術預見研究、基本原理探索、交叉前沿技術研究和技術概念驗證、關鍵技術攻關和重點設備研發、工程化驗證等工作。
創新創業載體應當為個人、團隊和企業提供研發場地、設施以及創業輔導、市場推廣等服務,并建立初創企業從孵化載體到產業園區對接機制,實現產業鏈、創新鏈、資金鏈的有效對接。
創新創業載體在房產、土地、稅收等方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鼓勵老舊商業設施、閑置樓宇、存量工業房產轉型為創新創業載體,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培育科技服務機構]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科技創新服務體系建設,積極培育科技服務機構,鼓勵科技服
務機構創新服務模式,延伸服務鏈,為科技創新和產業發展提供研究開發、技術轉移、檢驗檢測、認證認可、知識產權、科技咨詢等專業化服務。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引導在漢科技服務機構加強品牌共享和服務模式輸出,開展跨區域創業孵化服務。
第十七條[發揮行業協會、學會積極作用] 鼓勵行業協會、學會等社會組織參與相關規劃編制、技術標準制定、科技成果轉化、科學普及等活動。
行業協會、學會等社會組織應當發揮組織協調、溝通聯絡、咨詢服務等作用,推動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的構建。
市、區科學技術協會應當在學術交流合作、科學普及、科研人員自律管理、維護科研人員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第十八條[各類創新主體協同創新]鼓勵各類創新主體加強協同創新,在前沿科技、重大共性關鍵技術研究等方面開展聯合攻關,推動形成優勢互補、分工明確、成果共享、風險共擔的合作機制。
鼓勵各類創新聯盟、創新聯合體發揮在科學研究、技術創新、技術標準制定、產業規劃與技術路線圖編制、專利共享和成果轉化等方面的作用,開展協同創新攻關,培育集群競爭優勢
第三章創新能力建設
第十九條[總體設計]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聚焦創新第一動力,通過支持基礎研究、技術創新、成果轉化、科技平臺和載體建設等方式,持續加強科技創新能力建設。
第二十條[加強基礎研究]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等各類創新主體應當加強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提升原始創新策源能力鼓勵高等院校圍繞新興學科前沿交叉領域,深入實施基礎研究、交叉研究支持計劃。鼓勵科研機構發揮自身優勢,推動關鍵核心技術領域實現突破。鼓勵企業加大基礎研究投入,強化基礎研究、應用研究與產業化的銜接。
第二十一條[技術創新體系]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用深度融合的技術創新體系發揮企業在技術創新中的主體作用,促進各類創新要素向企業集聚強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在技術創新中的支撐作用,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與企業共建技術創新平臺并實現平臺的開放共享,
第二十二條[項目管理機制]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堅持穩定性支持、競爭性支持和定向委托支持相結合的方針,建立健全激勵創新的科研項目管理機制。
對自由探索類項目,項目主管部門應當采取開放競爭的方式糞選研究人員和團隊,對目標導向類項目和可能產生顛覆性技術創新的項目,項目主管部門可以采取定向委托的方式確定研究人員和團隊。
第二十三條[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重大科技基礎設施發展規劃并推進實施。推動布局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推進形成重大科技基礎設施集群,提升已建重大科技基礎設施效能,依托專業運維團隊和科學評價機制,完善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全周期管理模式。
第二十四條[國家實驗室建設]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完善財政投入、平臺建設、開放共享等政策機制,對在漢國家實驗室的建設運營給予支持,圍繞國家布局,在腦科學與類腦、深海深空深地探測
物聯網、人工智能、智能制造及生物安全等領域新建若干國家重點實驗室。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國家實驗室管理運行機制,打造國家實驗室專班服務模式,堅持“一室一策”,加強對口服務,促進在漢國家實驗室開展前沿基礎領域的跨學科、大協同、引領型創新攻關,推動科技領域原始創新
第二十五條[科技成果的權屬與轉化]市、區人民政府通過加強科技成果轉化平臺建設、設立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優化科技成果轉化激勵模式、健全國有技術類無形資產監管機制等方式,提高科技成果轉化效率。
在不影響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可與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約定以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的方式賦予其科技成果所有權,或賦予其不少于十年的科技成果使用權。約定按份共有的,科技成果完成人持有的份額不低于百分之七t
第二十六條[數字技術研究]市、區人民政府支持數字技術研究提高數字技術基礎研發能力,促進數字技術向經濟社會和產業發展各領域廣泛深入滲透,協同推進數字產業化和產業數字化,推動數字經濟健康發展
第二十七條[綠色低碳技術研究]市、區人民政府支持開展綠色低碳技術研究,構建綠色低碳科技創新支撐體系,強化科技賦能,打造長江經濟帶綠色發展樣板,推進碳達峰和碳中和第二十八條[創新能力交流合作]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周邊城市的開放交流,推動國內跨域科技創新合作,探索構建跨區域的協同科技創新網絡體系,增強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輻射帶動效應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聚集國際科技創新合作資源,深化對外科技創新合作,鼓勵國內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跨國企業等在漢設立實體化技術轉移轉化及研發機構,吸引科技創新類國際組織和企業在漢舉辦高水平科技創新活動,引導在漢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與海外高水平大學、科研機構等建立科技合作伙伴關系,整合資源聯合申報和參與國際大科學計劃和大科學工程。
第四章 東湖科學城承載區建設
第二十九條[東湖科學城建設] 本市推進東湖科學城建設,統籌產業、教育、科技與人才資源,打造前沿領域原始創新策源地.本市在東湖科學城集中布局和規劃建設重大科技基礎設施集群引導集聚高水平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企業研發中心,吸引全球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
依法賦予東湖科學城相關管理職權,具體事項范圍由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
第三十條[改革先行先試]本市設立專項資金,支持東湖科學城開展科技體制改革,在財稅政策、科技資源集聚、科技人才引育、科技金融支持、科技成果轉化等方面先行先試。東湖科學城先行先試的改革成果,實踐證明可行的,可在本市一定范圍內進行推廣適用。
第三十一條[創新型產業集群]本市推進東湖科學城建設成為創新型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的核心區域。
全力推動光電子信息、新能源和智能網聯汽車、生命健康、高端裝備、北斗等優勢產業集群突破性發展,支持網絡安全集群、光通信
設備及光電子器件制造等特色產業集群發展壯大。加快培育新能源新材料、電磁能、生物制造、類腦智能、綠色低碳等新增長點,培育發展元宇宙、人工智能、區塊鏈、量子計算等產業新賽道.
第三十二條[重要承載區建設]市、區人民政府根據科技創新中心建設規劃,結合區域優勢和產業特色,建設創新要素集聚、綜合服務功能完善、適宜創新創業的科技創新中心重要承載區,并根據科技創新中心建設需要及時調整、擴大重要承載區布局。各區人民政府應當創新政府管理,優化公共服務,推進重要承載區建設。
本市發揮重要承載區、自貿試驗區以及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臨空港經濟技術開發區、武漢長江新區等區域的綜合政策優勢,增強創新政策疊加輻射效應,加強國內外科技創新合作,推動全城全域科技創新
第三十三條[基礎設施建設]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城市物聯網、工業互聯網、衛星互聯網等信息基礎設施建設,發展智能交通智慧能源等融合基礎設施,搭建高能級科技創新平臺、高標準公共平臺等科技創新基礎設施,建設提供數字轉型、智能升級、融合創新等服務的現代基礎設施體系
第三十四條[空間規劃和建設] 市、區人民政府在國士空間規劃和城市規劃中,應當優先保障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用地需求,統籌基礎設施、公共設施以及其他配套設施的建設與利用.市、區人民政府可以通過配套建設、提高容積率、回購、合作開發等方式籌集創新型產業用房,保障科技創新類產業、科研機構、科技公共服務平臺、孵化器和眾創空間以及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用房需求,并按照有關規定對土地用途、容積率、建筑高度等實行彈性調整
有關單位和人員不得擅自改變士地的用途,擅自改變的,由相關部門責令交還土地,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五章人才環境建設
第三十五條[科創人才環境建設目標]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與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相匹配的人才培養、引進、評價.使用、激勵、流動機制,為各類科技創新人才提供良好的創新創業環境,全力創建國家級吸引和集聚人才的平臺。
第三十六條[人才支持性政策與條件]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實施科技創新中心建設人才發展計劃,為各類科技創新人才提供資助資金與相應政策扶持,為科技創新人才在企業設立、項目申報、科研條件保障、崗位聘用、落戶、住房、醫療、子女入學等方面提供必要條件和便利。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關鍵核心技術攻關人才實行特殊支持對領軍人才實行梯隊配套、科研條件配套、管理機制配套等特殊政策
第三十七條[產學研用育人機制]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科技創新人才教育培養模式,優化產學研用結合的協同育人機制,鼓勵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開展合作,建立以需求為導向的培養機制,采取訂單式、定制式等多元化培養模式,引導與鼓勵在漢高等院校打造產才融合的科技創新人才孵化地。
鼓勵企業為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建立實習培訓基地,合作培養科技創新人才與企業適用的專業技術人才,推動科教人才優勢轉化為科技創新發展優勢。
第三十八條[科創人才引進政策]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完善科技創新人才引進政策,編制地區、行業急需緊缺的科技創新人才發展規劃和人才目錄,建立市場化的科技創新人才發現和引進機制。對急需緊缺人才按照“一事一議”的辦法引進,為重點領域的科研團隊和領軍人才的引進提供綠色通道。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賦予具有相應資質的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人才舉薦權,鼓勵通過項目引才和崗位引才等方式引進高層次科技創新人才。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完善境外科技創新人才引進的政策措施,建立與國際接軌的高層次人才引進制度。依托國家海外人才離岸創新創業基地(武漢) 設立的海外工作站,開展各類引智活動,鼓勵跨國經營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在海外設立離岸科技創新基地。
第三十九條[科創人才評價機制]市、區人民政府賦予重點高校重大科技創新平臺、重點企事業單位等單位評價改革自主權,建立符合科技創新規律的人才評價體系。鼓勵用人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自身實際,以成果、質量、績效、貢獻為導向,引入多元化評價要素推廣科技創新人才注冊積分制,優化科技創新人才評價機制。
鼓勵用人單位以科技創新人員的成長規律與不同科技創新活動的特點為導向,建立健全科技創新人才分類考核評價機制與專業技術職務、職稱評聘辦法。對符合條件的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以及科技創新業績突出、成果顯著的人才,開辟高級職稱評審綠色通道
第四十條[科創人員獎酬機制]科技創新人才的收入應當與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緊密聯系。鼓勵用人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與
結合本單位實際,以創新貢獻為價值導向完善收入分配機制。對于具有突出貢獻的科技創新人才可以采取年薪制、協議工資制、項目工資制等靈活多樣的分配形式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競爭性科研項目的勞務費和績效支出,經過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的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等活動的獎酬支出,可以不納入當年本單位績效工資總量。
第四十一條[人才流動]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科技創新人才在科研事業單位與企業間合理流動,用人單位可根據需要自主設置創新崗位和流動崗位,完善構建專職、兼職、掛職相結合的多層次科技成果轉化專業服務隊伍。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制定政策措施創造條件,在尊重單位用人自主權和人才擇業自主權的前提下,引導和促進科技創新人才的合理流動,支持用人單位建立合理使用科技創新人才機制。鼓勵科技創新人才向本市重點和急需的科技創新行業科研項目、部門和地區流動。
第四十二條[交流平臺]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培育和發展科技創新人才交流平臺,支持科學技術協會和其他科學技術相關平臺在促進學術交流、推進學科建設、培養科技創新專業人才、開展咨詢服務加強與維護科學創新技術人員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作用。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通過科技創新交流平臺將科研項目轉化為現實生產力,提升科技成果轉化的數量和質量。
第六章科技金融環境建設
第四十三條[總體設計]本市加強科技金融服務體系建設,鼓勵金融機構、金融科技企業優化創新科技金融產品與服務,完善由政府主導,企業、社會等多方主體廣泛參與,覆蓋科技創新全生命周期的多元化、多渠道、多層次的科技創新融資體系,有效發揮金融體系對科技創新主體的扶持作用。
第四十四條[科技貸款、擔保與保險]本市完善科技金融組織體系,引導、支持商業銀行設立科技支行,支持設立或引進發展資產管理公司、融資擔保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與類金融機構,探索建設創新型金融機構,推進科技金融工作站建設。
鼓勵商業銀行結合科技創新企業特點,建立聚焦科技企業信貸服務的風險控制與激勵考核體系,開展信用貸款、知識產權質押貸款.股權質押貸款等適應科技創新創業需求的融資業務,健全科技信貸綜合風險補償機制。
鼓勵擔保機構根據科技創新企業的特點及需要,開展企業股權知識產權、應收賬款等可轉讓權益的擔保業務。建立擔保機構的資本金補充和多層次風險分擔機制。
推動東湖科技保險創新示范區建設,鼓勵保險機構開發適應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需要的保險品種,為科技創新企業在產品研發、生產銷售各環節以及數據安全、知識產權保護等方面提供保險服務。鼓勵科技創新企業為關鍵研發設備、產品研發責任、應收賬款等購買保險
第四十五條[科技投資基金] 本市加強科技創新基金體系建設通過政府引導、市場培育等方式,針對不同階段科技創新企業的需求引導境內外各類資本和投資機構參與設立天使投資、風險投資、私募股權投資等各類創業投資基金,構建覆蓋科技創新企業全生命周期的創業投資基金體系。市、區人民政府也按照有關規定可以發起或者參與設立創業投資基金與成果轉化基金。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科技創新基金退出機制,支持私募股權級交易市場建設,制定相關激勵政策,引導社會資本向科技創新項目及早中期、初創期科技創新企業進行投資,并建立、完善科技創新基金運行、管理的監管機制。
本市注重發揮國有金融資本對科技創新的引領和推動作用,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建立符合科技創新創業投資規律的國有股權管理,國有資產績效考核激勵與國有資產評估等制度,提升國有投融資理念
第四十六條[多層次資本市場融資]本市加快建設武漢區域金融中心與多層次資本市場,鼓勵科技創新企業利用多層次資本市場進行融資。相關部門應當建立科技創新企業上市后備庫,加強分類指導支持符合條件的科技創新企業開展發行債券、上市掛牌、并購重組.再融資等融資活動。
鼓勵科技創新企業強化知識產權運用,通過質押融資、作價入股證券化、構建專利池等市場化方式,挖掘和提升知識產權價值,以滿足融資需求。
鼓勵專業機構為科技創新企業提供改制上市、資產評估、財務顧法律咨詢等服務、第四十七條[中小微企業特別扶持]本市創新和健全科技創新中小微企業融資服務體系。相關部門應當加強科技創新中小微企業信用體系建設,提升融資需求對接服務能力,支持金融機構為科技創新中
小微企業提供有針對性的金融服務,建立并完善適合科技創新中小微企業的貸款風險評估、盡職免責、風險容忍、績效激勵機制,培育規范互聯網金融等新型金融業態和服務,拓寬科技創新中小微企業的融資渠道。
第七章知識產權
第四十八條[總體戰略] 本市制定和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全面提升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水平,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充分發揮知識產權激勵引導,保障科技創新的力的知識產權強擊作用。市人民政府設立武漢市知識產權發展資金,助力知識產權的創造、運用、管理、保護、服務與人才培養,推進知識產權事業發展第四十九條[知識產權管理]本市注重知識產權行政管理。市人民政府制定知識產權政策,落實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開展知識產權保護、運用、服務、教育等工作。市知識產權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引導、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科技創新主體建立并完善內部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形成貫穿研發、生產、經營各環節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注重知識產權成果轉化,建設高價值專利培育中心,深入實施商標品牌戰略,在關鍵技術領域和重點產業培育知識產權貫標企業、示范企業、優勢企業,提高知識產權質量和效益。第五十條[知識產權保護]本市注重完善知識產權協同保護與全鏈條保護機制,促進知識產權行政執法、司法審判等工作高效進行探索新領域、新業態知識產權的保護路徑,有力維護科技創新主體的合法權益。
本市建立、完善知識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推動知識產權行政執法、司法審判、仲裁、調解、維權援助、行業自律等工作有效銜
接。
市知識產權相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落實細化知識產權海外侵權預防、風險預警、糾紛應對與維權援助等機制,開展海外知識產權維權指導,提升科技創新主體的知識產權海外維權能力。堆進知口產權可法原機生代堆動語立武漢產
權法院,將武漢打造成知識產權司法保護高地。
第五十一條[知識產權服務]市知識產權相關主管部門建設知識產權綜合服務平臺,推動建設知識產權高端特色服務園區,培育、引進高水平的知識產權代理服務機構,加強知識產權服務行業監管,優化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體系,開展知識產權檢索查詢與快速維權等工作,為科技創新主體提供知識產權代理、咨詢、培訓與預警等公共服
務,提高知識產權服務能力。市知識產權相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發展知識產權運營服務市場,提高知識產權評估、交易、許可、投融資等方面能力,促進科技創新成果加速轉化。市知識產權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形成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專利審查協作湖北中心的協同機制,提升對科技創新主體知識產權的服務能力。
市知識產權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充分發揮在漢高校和科研單位知識產權研究力量,支持其開展相關研究,形成具有國際影響力的知識產權研究高地。
第八章社會環境建設
第五十二條[科技創新社會氛圍]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各類社會組織應當通過多種方式,廣泛開展社會動員,弘揚科學家精神、企業家精神和工匠精神,宣傳科技創新先進事跡,推動創新文化、創新精神、創新價值融入城市精神,營造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社會氛圍。
第五十三條[依法免責情形]本市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推進科技創新過程中,作出的決策未能實現預期目標,但符合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湖北省和本市有關規定,且勤勉盡責、未牟取非法利益的,不作負面評價,依法免除相關責任.本市有關單位和個人承擔探索性強、不確定性高的科技計劃項目,未能形成預期科技成果,但已嚴格履行科研項目合同,未違反誠信要求的,不作負面評價,依法免除相關責任。第五十四條(重大決策咨詢制度]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進行科技創新中心建設重大決策時,應當征求相關科技創新主體、智庫以及科技、產業、金融等相關領域的意見。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鼓勵創新、包容審慎的原則完善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的監管措施。制定監管措施時,應當公告相關方案,征求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的意見第五十五條[科技創新合作共享機制]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公共科技創新資源共享機制,推動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大型科學儀器設施以及科技信息、科學數據、科技報告等開放共享。但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等不宜開放共享的除外第五十六條[應用場景開放] 本市鼓勵加大應用場景開放力度
支持在公共安全、公共交通、醫療健康、文化教育、生態環境、綜合能源利用等領域應用新技術、新模式、新產品,提升城市治理的科學化、精細化、智能化水平,積極發揮科技創新在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民生改善中的作用。第五十七條[創新科學普及]本市創新科學普及理念和模式,向公眾弘揚科學精神、傳播科學思想、倡導科學方法、普及科學知識。鼓勵有條件的各類創新主體面向公眾開放研發機構、生產設施或者展覽場所,開展科學普及活動; 組織開展青少年科學普及活動,提高青少年創新意識和科學素養。
第五十八條[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本市建立健全科技創新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科研信用信息、知識產權信用信息依法納入本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務平臺。科技創新人員應當加強科研自律、培養科學精神,營造務實誠信的科研風氣,弘揚學術道德和科研倫理。對科技創新過程中存在學術不端行為的相關人員,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嚴肅處理。科技項目管理部門應為項目申請單位、項目承擔單位以及參與項目的科學技術人員建立科研誠信檔案,作為審批科學技術人員申請科學技術計劃項目、評聘專業技術職務或者職稱、授予科學技術獎項等的依據。對信用良好的創新主體,在科研項目申報和管理等方面依法給予便利。對存在失信行為的創新主體,在政府采購、科研項目申報管理財政資金支持、融資授信、獲得相關獎勵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第五十九條[倫理審查]本市推動構建科技倫理治理體系,建立倫理風險評估和倫理審查機制
禁止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危害人體健康、違背科研誠信和科技倫理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應用活動。市科學技術、教育、衛生健康、農業農村、經濟信息化等部門應當依法組織開展對新興技術領域技術研發與應用的倫理風險評估,引導和規范新興技術的研發與應用。各類創新主體開展涉及生命健康、人工智能等方面研究的,應當按照國家法律和本市有關規定進行倫理審查.
第九章附則
第六十條[施行時間]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中企檢測認證網提供iso體系認證機構查詢,檢驗檢測、認證認可、資質資格、計量校準、知識產權貫標一站式行業企業服務平臺。中企檢測認證網為檢測行業相關檢驗、檢測、認證、計量、校準機構,儀器設備、耗材、配件、試劑、標準品供應商,法規咨詢、標準服務、實驗室軟件提供商提供包括品牌宣傳、產品展示、技術交流、新品推薦等全方位推廣服務。這個問題就給大家解答到這里了,如還需要了解更多專業性問題可以撥打中企檢測認證網在線客服13550333441。為您提供全面檢測、認證、商標、專利、知識產權、版權法律法規知識資訊,包括商標注冊、食品檢測、第三方檢測機構、網絡信息技術檢測、環境檢測、管理體系認證、服務體系認證、產品認證、版權登記、專利申請、知識產權、檢測法、認證標準等信息,中企檢測認證網為檢測認證商標專利從業者提供多種檢測、認證、知識產權、版權、商標、專利的轉讓代理查詢法律法規,咨詢輔導等知識。
本文內容整合網站:中國政府網、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知乎、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知識產權局、市場監督總局
免責聲明:本文部分內容根據網絡信息整理,文章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向原作者致敬!發布旨在積善利他,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和其它問題,請跟我們聯系刪除并致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