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社廳有關負責人就修訂《山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請介紹一下《山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修訂的簡要過程。
答:現行《山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自2017年6月1日施行以來,對維護職工工傷保險權益、規范參保登記、工傷認定、待遇給付等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斷健全,工傷保險制度實施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需要進行修訂完善。
根據《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2022年山西省人民政府規章項目計劃的通知》(晉政辦發〔2022〕22號)精神,省司法廳、省人社廳2022年3月份啟動了《實施辦法》修訂工作。修訂過程中書面向53個省直單位、11 個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以及12個行政立法專家、立法基地、基層聯系點、相關企業征求了意見,并通過山西司法行政網、山西司法公眾號向社會公眾征集意見。根據各方面的意見,在深入基層調研、召集專家論證、組織有關部門溝通或協調一致的基礎上,對《實施辦法》修訂送審稿進行了認真修改。2022年12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15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23年1月16日省長金湘軍簽發省人民政府302號令予以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總體看,《實施辦法》修訂過程是一個慎重決策、廣泛征求民意、集中民智的過程,更好適應新時代人民群眾對工傷保險改革的新期待,有效解決工作中遇到的突出問題。
問:
《實施辦法》修訂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新《實施辦法》共35條,主要內容可歸納為以下三個方面:
一、搭建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制度框架。一是明確由省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建立統一規范的省級統籌制度體系。二是強化工傷預防,發揮工傷保險預防優先效能作用。三是統一工傷保險基金管理使用,實行工傷保險基金全省統收統支。四是明確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則,由省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財政、稅務部門制定基準費率具體標準和費率浮動辦法,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二、完善參保繳費、工傷認定管轄相關規定。一是增加參保繳費的一般規定與特殊規定,明確工程建設項目、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等特殊情形的參保方式。二是在明確工傷認定管轄一般原則的同時,規定了兩種例外情形的工傷認定管轄。三是對提供出行、外賣、即時配送和同城貨運等新就業形態就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障作了指引性前瞻性規定,為下一步按照國家統一部署出臺具體政策打下基礎。
三、健全工傷保險待遇給付及調整相關規定。一是明確工傷職工復查鑒定后,傷殘等級發生變化的,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外,其他工傷保險待遇按照新的傷殘等級支付;符合領取傷殘津貼的,按照就高原則,以復查鑒定結論作出之日前12個月的本人平均月繳費工資或者發生工傷之日前12個月的本人平均月繳費工資為基數核定傷殘津貼。二是明確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調整,要與全省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綜合考慮職工工資增長、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能力等因素,適時調整。三是明確用人單位未依法履行參保繳費義務的相關責任。
問:
新《實施辦法》對工傷認定的管轄是怎樣規定的?
答:新《實施辦法》對各種情形的工傷認定管轄做了進一步的明確。
一是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職工的工傷認定,由用人單位參保登記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辦理。二是按照國家和省“放管服”要求,應當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的工傷認定,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辦理。三是明確未參加工傷保險用人單位職工的工傷認定,由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辦理。
問:
新《實施辦法》對工傷保險參保繳費有哪些規定?
答:新《實施辦法》對工傷保險參保繳費的規定可歸納為四個方面:
一是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按時足額為本單位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二是建筑、鐵路、公路等工程建設項目,按照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執行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三是職工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四是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為被派遣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
問:
今后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如何調整?
答: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機制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7〕58號),明確規定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調整要與全省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根據職工工資增長、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變化、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能力、相關社會保障待遇調整等因素,適時調整。
問:
工傷保險費率如何核定?
答:新《實施辦法》對工傷保險費率核定做了如下規定:
一是堅持“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二是省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會同財政、稅務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行業差別費率以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結合本省實際,制定行業基準費率具體標準和費率浮動辦法,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三是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登記的業務范圍和行業基準費率確定用人單位初次繳費費率。業務范圍跨行業的,初次繳費費率根據用人單位主業所適用的行業費率標準確定。四是經辦機構按照費率浮動辦法,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情況、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對用人單位繳費費率進行浮動。
問:
貫徹新《實施辦法》當前需要重點做好哪些工作?
答:全面貫徹新《實施辦法》,是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化解用人單位工傷風險,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一件大事。各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經辦機構和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應集中做好以下工作,以確保新《實施辦法》的順利實施。一是廣泛開展新《實施辦法》的宣傳學習工作。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新媒體等各種媒介,采取各種群眾喜聞樂見的宣傳方式,深入到企業、街道和社區進行宣傳,努力使新《實施辦法》的精神實質和主要內容能夠家喻戶曉,提高勞動者依法維權意識。二是逐級組織好對新《實施辦法》的學習培訓。要對全省社會保險系統從事工傷保險工作的相關人員進行分級次培訓,幫助他們全面準確地領會和把握新《實施辦法》的精神實質和主要內容,切實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三是抓緊完善配套政策。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將陸續出臺系列配套政策,各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也要對現行相關規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凡不符合新《實施辦法》規定的,要抓緊修改或廢止,在清理和制定相關政策過程中,要妥善處理好新舊制度銜接,實現平穩過渡,進一步織密織牢社會保障安全網,托起人民群眾穩穩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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